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21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13 日
- 當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蘇正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易字第213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正雄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40227號、111年度偵字第18313號),經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蘇正雄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之加重竊盜罪,共玖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扣案如【附表】編號4、5、10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伍萬玖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起訴書犯罪事實欄第二段第5行所 載「附件」更正為「附表二」;證據部分增列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期日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所示)。 二、論罪科刑及沒收: (一)論罪: 1、按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所謂毀越門扇牆垣,係指毀損 或超越及踰越門扇牆垣而言(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4340號判決要旨參照)。毀而不越,或越而不毀,均得依該條款處斷,此經司法院院字第610號解釋闡釋在案。依本 院認定之犯罪事實,本案被告所犯各次竊盜犯行,均係以攀爬並翻越鐵絲網進入臺中火力發電廠回收電纜線集中場之方式為之,有踰越牆垣之事實,故依上述說明,各次竊盜犯行均有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之加重事由。 2、核被告如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9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2條 之變造特種文書罪及同法第216條之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 ;核被告如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9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1 條第1項第2款之踰越牆垣竊盜罪及同條項第4款之結夥三 人以上竊盜罪。 3、被告就上開9次加重竊盜犯行,與「soi non、阿宏」、「Anh Ducll」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刑法第28條之 共同正犯。 (二)罪數: 1、被告所犯9次變造特種文書之低度行為,均為後續行使變 造特種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2、被告所犯9次加重竊盜罪,雖同時具有刑法第321條第1項 數款之加重條件,然因竊盜行為僅有一個,仍僅成立一罪,不能認為法條競合或想像競合,僅須於判決主文將各種加重情形依序揭明,並於理由中引用各款即可(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3945號判決要旨參照)。 3、被告所犯如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9之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犯行,與如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9之加重竊盜犯行間,各有實行行為局部同一之情形,皆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故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各從一重之加重竊盜罪處斷。公訴意旨認應分論併罰,容有誤會。 4、被告所犯9次加重竊盜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 論併罰。 (三)量刑: 爰審酌被告不思以合法之途徑取得財產,竟利用先前在臺中火力發電廠工作時取得之資訊,心生歹念竊取該廠堆置之電纜線,所為實不可取;兼衡被告所竊得之電纜線,數量不低、價值不菲;而被告於行竊過程中,更以變造車牌號碼之方式規避查緝,犯罪手法惡劣;且被告事後並將竊得之電纜線全數變賣,被害人臺灣電力公司之財產法益已無法獲得原物之回復原狀;又被告迄今仍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被害人所受之財產損失;再依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被告先前有諸多前案紀錄,素行不佳;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暨被告自述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92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之刑,以示懲戒。 (四)沒收: 1、犯罪物沒收:依被告於警詢及本院審理時之供述(見111 年度偵字第18313號卷一第48頁、本院卷第90─91頁),【 附表】編號4所示之被子係被告竊取電纜線得手後持以覆 蓋贓物所用、【附表】編號5所示之棉質手套係被告竊取 電纜線時所穿戴、【附表】編號10所示之行動電話係被告用以聯絡其餘2名共同正犯「soi non、阿宏」、「Anh Ducll」所用,以上均為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屬被告所有, 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2、犯罪所得沒收:按沒收係以犯罪為原因而對於物之所有人剝奪其所有權,將其強制收歸國有之處分;犯罪所得之沒收、追徵,在於剝奪犯罪行為人之實際犯罪所得(原物或其替代價值利益),使其不能坐享犯罪之成果,重在犯罪者所受利得之剝奪。而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沒收、追徵,係以共犯各人實際分受所得之財物為沒收,追徵亦以其所費失者為限(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992號判決要旨 參照)。依本院認定之事實,本案被告雖將竊得之電纜線以共計新臺幣(下同)19萬2000元之價金變賣予他人,然被告已將其中3萬3000元各分1萬6500元予其餘2名共同正 犯「soi non、阿宏」、「Anh Ducll」,故被告實際分得並支配之犯罪所得僅有15萬9000元。此為被告之犯罪所得,未扣案,亦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規定宣告於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不予宣告沒收:【附表】編號9所示之電纜線碎屑,理論 上雖可視為本案犯罪所得,然因價值低微、沒收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至於【附表】編號1、2、3、6、7、8、11所示之物,皆與本案犯罪無關,均無從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富鈞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敬暐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噯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犯前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扣案物)】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1 電動電纜線剪 1支 2 手動電纜線剪 1支 3 老虎鉗 1支 4 被子 3件 5 使用過之棉質手套 4個 6 未使用過之棉質手套 21個 7 記事本 1本 8 黑色塑膠袋 1個 9 電纜線碎屑 1包(1毫克) 10 門號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 1支 11 門號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 1支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0年度偵字第40227號111年度偵字第18313號被 告 蘇正雄 男 43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蘇正雄前為臺灣電力公司臺中火力發電廠(下稱臺中電廠)外包廠商「晟祐工程有限公司」員工,因至臺中電廠工作時,見該廠區有堆置電纜線,因而知悉有利可圖而起歹念。蘇正雄為躲避警方追緝,基於行使變造特種文書之犯意,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將其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以白色雙面膠帶黏貼於「B」及「8」中間之方式,將該車牌號碼變造為「DMA-0739」,以此方式變造特種文書,並駕駛該懸掛變造車牌之自用小客車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交通監理機關對於車牌管理之正確性。 二、蘇正雄與真實年籍不詳綽號「soi non、阿宏」之外籍男子 、綽號「Anh Ducll」之外籍男子,結夥3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基於竊盜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二編號1至9所示之時間,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經變造為DMA-0739 號)自小客車共同前往附件所示之地點,即由「soi non、阿宏」、「Anh Ducll」攀爬鐵絲網進入臺中電廠回收電纜線 之集中場,翻閱該處牆垣,再將電纜線由鐵絲網之縫隙穿出,蘇正雄則負責把風及接收電纜線,以此方式共同竊取如附表二編號1至9之電纜線,得手後放置於上開自小客車舖有棉被之後車箱內,離開該廠區後立即將黏貼於「B」及「8」中間之膠帶撕除,並將上開電纜線先載至臺中市南屯區望高寮某處草叢堆置,復再載往不知情之袁榕鎂(另案為不起訴處 分)所經營址設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三十八路37號臻鎂越南 小吃店地下室將所竊取之電纜線剝去電線外皮後,將800公 斤之電纜線變賣予林炳良(另為緩起訴處分),共計賣得新臺幣(下同)19萬2000元之價金,得款後,分予「soi non、阿 宏」、「Anh Ducll」一人各1萬6500元,其餘15萬9000元則由蘇正雄得款後花費殆盡。嗣經警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於110年12月6日15時45分許,至蘇正雄位於臺中市○○ 區○○路0段000巷00號住所及所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 小客車執行搜索,並扣得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1輛(已 發還)、電動電纜線剪1支、手動電纜線剪1支、老虎鉗1支 、棉被3件、使用過棉質手套4個、未使用之棉質手套21個、記事本1本、黑色塑膠袋1個、電纜線碎屑1批、行動電話1支(內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等物,並拘提蘇正雄到案,而查悉上情。 三、案經本署檢察官指揮內政部警政署臺中港務警察總隊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 據 名 稱 待 證 事 實 1 被告蘇正雄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坦承附表一編號1至9及附表二編號1至9之犯行。 2 車號查詢汽車車籍資料、車牌號碼「BMA-8739」號自用小客車車行紀錄、臺中電廠監視錄影截圖畫面 證明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牌經變造為DMA-0739號之事實。 3 證人廖雪涵(臺中電廠材料管理師)於警詢時之證述 證明臺中電廠失竊附表二編號1至9電纜線之事實。 4 證人林炳良於警詢時之證述及偵查中之具結證述 被告將800公斤之電纜線變賣予林炳良之事實。 5 搜索扣押筆錄 被告得手後將電纜線放置於上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舖有棉被之後車箱之事實。 6 員警職務報告、現場照片、失竊現場圖、現場及附近路口監視錄影截圖畫面、被告與共犯「soi non、阿宏」間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內容 被告竊盜及載運贓物之事實。 二、核被告蘇正雄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嫌、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4款之加重竊盜罪嫌。被告變造車牌之低度行為為嗣後行使之高度行為吸收,請不另論罪。被告、「soi non、阿宏」、「Anh Ducll」3 人就犯罪事實欄二附表二所示之竊盜行為,有竊盜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又被告犯附表一編號1至9及附表二編號1至9之犯行,其犯意個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被告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請併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檢 察 官 張富鈞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書 記 官 張允侖 【起訴書附表一】 蘇正雄偽造特種文書罪犯罪事實一覽表 編號 嫌疑人 犯罪 時間 犯罪 地點 犯罪行為 1 蘇正雄 110年11月18日00時02分起至同日00時50分 臺中市○○區○○路0號前方道路 將自小客車車牌號碼000-0000號變造為DMA-0739號,並行駛於一般道路(龍昌路) 2 蘇正雄 110年11月19日00時14分起至同日00時59分 臺中市○○區○○路0號前方道路 將自小客車車牌號碼000-0000號變造為DMA-0739號,並行駛於一般道路(龍昌路) 3 蘇正雄 110年11月20日00時07分起至同日00時50分 臺中市○○區○○路0號前方道路 將自小客車車牌號碼000-0000號變造為DMA-0739號,並行駛於一般道路(龍昌路) 4 蘇正雄 110年11月21日00時13分起至同日01時18分 臺中市○○區○○路0號前方道路 將自小客車車牌號碼000-0000號變造為DMA-0739號,並行駛於一般道路(龍昌路) 5 蘇正雄 110年11月21日23時03分起至同日23時59分 臺中市○○區○○路0號前方道路 將自小客車車牌號碼000-0000號變造為DMA-0739號,並行駛於一般道路(龍昌路) 6 蘇正雄 110年11月24日23時52分起至同年月25日00時46分 臺中市○○區○○路0號前方道路 將自小客車車牌號碼000-0000號變造為DMA-0739號,並行駛於一般道路(龍昌路) 7 蘇正雄 110年11月26日00時33分起至同日01時57分 臺中市○○區○○路0號前方道路 將自小客車車牌號碼000-0000號變造為DMA-0739號,並行駛於一般道路(龍昌路) 8 蘇正雄 110年11月27日00時02分起至同日01時17分 臺中市○○區○○路0號前方道路 將自小客車車牌號碼000-0000號變造為DMA-0739號,並行駛於一般道路(龍昌路) 9 蘇正雄 110年11月28日00時05分起至同日01時45分 臺中市○○區○○路0號前方道路 將自小客車車牌號碼000-0000號變造為DMA-0739號,並行駛於一般道路(龍昌路) 【起訴書附表二】 蘇正雄加重竊盜罪犯罪事實一覽表 編號 嫌疑人 犯罪 時間 犯罪 地點 犯罪行為 竊得財物 1 蘇正雄 110年11月18日00時06分起至同日00時50分 臺中市○○區○○路0號(臺中發電廠區第一廢料場內) 駕駛變造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夥同越南籍男子「soi non、阿宏」及「Anh Ducll」等人竊取電纜線 重量約計150至200公斤 2 蘇正雄 110年11月19日00時20分起至同日00時59分 臺中市○○區○○路0號(臺中發電廠區第一廢料場內) 駕駛變造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夥同越南籍男子「soi non、阿宏」及「Anh Ducll」等人竊取電纜線 重量約計150至200公斤 3 蘇正雄 110年11月20日00時25分起至同日00時50分 臺中市○○區○○路0號(臺中發電廠區第一廢料場內) 駕駛變造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夥同越南籍男子「soi non、阿宏」及「Anh Ducll」等2人竊取電纜線 重量約計150至200公斤 4 蘇正雄 110年11月21日00時18分起至同日01時18分 臺中市○○區○○路0號(臺中發電廠區第一廢料場內) 駕駛變造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夥同越南籍男子「soi non、阿宏」及「Anh Ducll」等2人竊取電纜線 重量約計150至200公斤 5 蘇正雄 110年11月21日23時11分起至同日23時59分 臺中市○○區○○路0號(臺中發電廠區第一廢料場內) 駕駛變造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夥同越南籍男子「soi non、阿宏」及「Anh Ducll」等2人竊取電纜線 重量約計150至200公斤 6 蘇正雄 110年11月25日00時14分起至同日00時46分 臺中市○○區○○路0號(臺中發電廠區第一廢料場內) 駕駛變造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夥同越南籍男子「soi non、阿宏」及「Anh Ducll」等2人竊取電纜線 重量約計150至200公斤 7 蘇正雄 110年11月26日01時30分起至同日01時57分 臺中市○○區○○路0號(臺中發電廠區第一廢料場內) 駕駛變造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夥同越南籍男子「soi non、阿宏」及「Anh Ducll」等2人竊取電纜線 重量約計150至200公斤 8 蘇正雄 110年11月27日00時16分起至同日01時17分 臺中市○○區○○路0號(臺中發電廠區第一廢料場內) 駕駛變造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夥同越南籍男子「soi non、阿宏」及「Anh Ducll」等2人竊取電纜線 重量約計150至200公斤 9 蘇正雄 110年11月28日00時41分起至同日01時45分 臺中市○○區○○路0號(臺中發電廠區第一廢料場內) 駕駛變造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夥同越南籍男子「soi non、阿宏」及「Anh Ducll」等2人竊取電纜線 重量約計150至200公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