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22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跟蹤騷擾防治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8 日
- 當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游祐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易字第221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祐承 上列被告因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 年度偵字第347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跟蹤騷擾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甲○○係裕鍀開發有限公司(址設臺中市○○區○○里○○路○段000 號16樓之1,下稱裕鍀公司)之負責人,於民國111年7月5日起,聘用代號AB000-K111110(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A女)為業務助理,2人為上下屬關係,且2人於同年月5日相 互將彼此以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加為好友。甲○○於與 A女之互動過程中,對A女心生愛慕之情,遂於附表一「日期」欄暨「時間」欄所示時間(111年7月5日起至同年月9日下午4時37分止),以LINE傳送除少數如工作直接相關,例示 如附表一編號3、7、28、29所示之訊息予A女外,尚持續傳 送例示如附表一編號55所示「對不起,我不應該先講出喜歡你的,不然也許就會先答應我了」、編號72「很喜歡跟你講話相處啊」、編號73所示「我會想黏不行喔……」、編號79至 83所示「我真的很怪,遇到感情智商就很低,我想照顧你一輩子,真的一輩子,手牽手一輩子」等訊息(其餘訊息參附表一所示)。詎A女於111年7月9日下午5時17分許,傳送如 附表二編號1所示「我是來上班不是來談戀愛的這樣我真的 不能接受」予甲○○後,甲○○竟基於跟蹤騷擾之犯意,於附表 二編號2「日期」暨「時間」欄所示時間起,接續透過LINE 或傳送如附表二「訊息內容」欄(傳送方註記為「被告」者)所示之訊息或圖片,抑或連續撥打電話予A女,期間更有 以LINE傳送例示如附表二編號62、65、66、70、74、80之訊息,表示欲透過社群網站或A女身分證上載地址尋找A女及其父母。於A女將甲○○之LINE好友進行封鎖後,甲○○又承前跟 蹤騷擾之犯意,於111年7月11日下午4時4分許,使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傳送如附表三「訊息內容」欄所示之簡訊予A女,以此等反覆、持續傳送訊息或撥打電話之干擾方 式,違反A女之意願,持續追求A女,或因對A女追求未果行 情緒勒索、報復,使A女心生畏怖,足以影響A女之日常生活及社會活動。 二、案經A女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之說明: 檢察官、被告甲○○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對於本案相關 具傳聞性質之證據資料,均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卷第39、67頁),且本案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亦屬合法取得,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及取得之程序均無違法之處,依法均可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㈠訊據被告固坦承有於附表一、二、三「日期」暨「時間」欄,以LINE或行動電話簡訊傳送如附表一、二、三「訊息內容欄」所示訊息(傳送方經註記為「被告」者)予告訴人A女 ,惟矢口否認有何跟蹤騷擾犯行,辯稱:我傳送上開訊息均無要跟蹤騷擾告訴人的意思,是因為我想追求告訴人,告訴人也沒有表達過意願,所以我認為我沒有違反告訴人的意願,我們的對話過程都很曖昧,也會聊心事,況且我所傳送的訊息多是一般人在表達情愛時會說出的內容,上司與下屬間也不會講這種話,如果這樣應該被評價成跟蹤騷擾行為,是犯罪,我便不知如何再去追求其他人;我於111年7月11日以簡訊傳送訊息給告訴人,則是因為告訴人當時要離職,而離職須符合一定的程序,我身為老闆只是在為解決公司的事宜以表達我的想法,並無要跟蹤騷擾告訴人的意思云云。經查: ⒈被告係裕鍀公司之負責人,於111年7月5日起,告訴人開始擔 負被告之業務助理一職,2人為上下屬關係,且2人於111年7月5日相互將彼此以LINE加為好友;被告於與告訴人之互動 過程中,欲追求告訴人,遂於附表一「日期」欄暨「時間」欄所示時間(111年7月5日起至同年月9日下午4時37分止) ,以LINE傳送除少數如工作直接相關,例示如附表一編號3 、7、28、29所示之訊息予告訴人外,尚持續傳送例示如附 表一編號55所示「對不起,我不應該先講出喜歡你的,不然也許就會先答應我了」、編號72所示「很喜歡跟你講話相處啊」、編號73「我會想黏不行喔……」編號79至83所示「我真 的很怪,遇到感情智商就很低,我想照顧你一輩子,真的一輩子,手牽手一輩子」等訊息(其餘訊息參附表一所示)予告訴人;告訴人於111年7月9日下午5時17分許,傳送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我是來上班不是來談戀愛的這樣我真的不能 接受」予被告後,被告仍於附表二編號2「日期」暨「時間 」欄所示時間起,接續透過LINE或傳送如附表二「訊息內容」欄(傳送方註記為「被告」者)所示之訊息或圖片,抑或連續撥打電話予告訴人,期間更有以LINE傳送例示如附表二編號62、65、66、70、74、80之所示之訊息,表示欲透過社群網站或告訴人身分證上載地址尋找告訴人及其父母;於告訴人將被告之LINE好友進行封鎖後,被告又於111年7月11日下午4時4分許,使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傳送如附表三「訊息內容」欄所示之簡訊予告訴人等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自承在卷(見本院卷第38、40、73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相符(見偵卷第19至22、47至49頁),並有被告與告訴人間之LINE對話紀錄(見附表一、二、三之「訊息出處【卷頁】」欄所示頁數)及該等對話紀錄中留有之告訴人身分證照片、告訴人及其父親之社群網站Facebook個人資訊頁面(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4782號不公開卷第5、7、8、27、28至30、32至34頁)在卷可稽,此部分之事實,首堪認定。 ⒉被告固辯稱其係為追求告訴人或釐清告訴人離職事宜,始傳送上開訊息予告訴人,其行為不應評價為跟蹤騷擾行為,且其主觀上亦無跟蹤騷擾之犯意云云,惟查: ⑴按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第按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所稱之「跟蹤騷擾行為」 ,依該法第3條第1項規定,係指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該條項所列舉之各款行為,使該特定人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其中第4款即明示包含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 其他設備,對特定人進行干擾之行為。再按跟蹤騷擾之認定,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行為人與被害人之認知及行為人言行連續性等具體事實為之,跟蹤騷擾防制法施行細則第6條亦有明文。考諸前開條文之 立法意旨,立法者就跟蹤騷擾行為刑罰化之理由,乃著眼於跟蹤騷擾行為之行為人多係本於迷戀、追求未遂、權利與控制、性別歧視、性報復或性勒索之目的傾向,而利用性或性別之不對等地位,透過對於特定人即行為客體反覆或持續實施侵擾,使被害人長期處於不安環境中,影響其正常生活之進行,侵害個人行動及意思決定自由;更甚者,因跟蹤騷擾行為人前開目的傾向時常伴隨無視被害人意願的固執性格,且該固執性格亦會藉由反覆實行相同或類似之作為來展現,行為態樣及所施手段較為嚴峻者,可能會使被害人處於生命、身體及自由受重大危殆之風險,立法者因而擇以危險犯的規制模式,使國家公權力得以在實害發生前即介入處罰;又,立法者為避免處罰範圍過大,方於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 第1項列舉8款之具體行為態樣,將適用範圍限縮在此8款較 易對特定人之生命、身體及自由法益造成侵害可能性的行為(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第18條立法理由可資參照)。準 此,適用法律者在解釋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及同法 第3條第1項之「跟蹤騷擾行為」時,自應以文義解釋為基礎,再著眼於上開立法意旨,併參酌體系解釋及目的解釋為之。以跟蹤騷擾法第3條第1項第4款為例,在具體個案中,凡 行為人於主觀上基於迷戀、追求未遂、權利與控制、性別歧視、性報復或性勒索之目的,客觀上係利用不同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之權力不平等的客觀環境,以電話、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經特定人拒絕後,仍在短時間內高頻率持續撥打電話或傳送訊息,或是在長時間之維度內,多次為相同或類似撥打電話或傳送訊息之舉措,無視或漠視對方主觀上心理之負面感受,使被害人明顯感受逾越社會通念所能容忍界限之不安或恐懼,且其行為品質需在個案中已具有一定程度,致任何理性第三人立於被害人之立場,均可能會因行為人之行為,被迫重大改變自己原先之行為模式,即構成要件該當,至於被害人實際上是否改變其行為,並不重要。 ⑵被告雖辯稱告訴人所傳送如附表一編號32、33、39、65、71所示訊息予被告,表示告訴人與被告間存有曖昧情愫云云(見本院卷第67、72、83至85頁),惟語言文字具有歧異性、多義性,在不同情境、立於不同的角度解讀相同文字時,可能會得到不同的想法與結論,是解讀訊息內容時,必須就一般理性客觀第三人立於行為人之立場,就行為人所使用文字的語境為整體觀察,不容割裂個別文句或圖片使用的脈絡。觀諸被告於告訴人就職之111年7月5日起以LINE所傳送如附 表一所示之訊息,包含附表一編號4所示「到家說一聲」、 編號17、19所示「謝謝你,在車上說我還有你」「你是對朋友」、編號20至22所示「希望有一天,我可以永遠還有你,你真的很珍貴」、編號31所示「到家說一聲」、編號36所示「還是帶你去逛百貨?廣三」、編號50至51所示「帶妳去高美濕地、綠園道誠品」、編號54至58所示「不理我(表情貼)記得吃藥喔、對不起,我不應該先講出喜歡妳的,不然也許就會答應我了,不喜歡不回應的,感覺不被尊重,唉,很讓人生氣欸」、編號72所示「很喜歡跟妳講話相處啊」、編號73所示「我會想黏不行喔……」、編號79至83所示「我真的 很怪,遇到感情智商就很低,我想照顧妳一輩子,真的一輩子,手牽手一輩子,黏你一輩子」等顯然與工作交辦事項無關,且帶有愛慕追求意涵的文字,堪信被告確實對告訴人抱有好感,並有意追求告訴人之目的傾向及實際作為。然被告為告訴人之職場直屬上司,衡情於主管對所屬職員有好感時,倘該職員無接受之意,多半會因生計或人際關係上之壓力等問題,而不敢直接拒斥或言明,是主管或上司自應在恪守職場倫理之範圍內,理解下屬上開思維,於發覺受話者無意與其發展超越上司與下屬間的關係時,當應收手避嫌以避免無端侵擾他人。詳端附表一編號1至84所示訊息,告訴人僅 傳送附表一編號1、6、8、11、13、14、16、18、32、33、39、41、43、45、47、59、61、63、67、71、75共21則訊息 ,其餘均係被告傳送。如細繹該等訊息之內容,可徵告訴人於被告傳送如附表一編號17所示「謝謝你,在車上說我還有你」之訊息後,便降低回話的頻率,甚至直接拒絕被告所有前往逛街之邀約,例如告訴人以「你去」「不想」「NO」等簡單字詞明確表達其意願,或是無視被告共赴旅遊的訊息,更是在被告表達如附表一編號55所示「對不起,我不應該先講出喜歡妳的,不然也許就會答應我了」、編號54至58所示「不理我(表情貼)記得吃藥喔、對不起,我不應該先講出喜歡妳的,不然也許就會答應我了,不喜歡不回應的,感覺不被尊重,唉,很讓人生氣欸」、編號72所示「很喜歡跟妳講話相處啊」、編號73所示「我會想黏不行喔……」、編號81 至83所示「我想照顧妳一輩子,真的一輩子,手牽手一輩子,黏你一輩子」等訊息後,不是未予正面回應,就是乾脆不回應。由上可知,被告固有求愛之真意,然告訴人並無與被告共同經營情感關係的想法至明,堪認被告辯稱其與告訴人間存有曖昧情愫始發送附表一、二、三所涉訊息云云,無足可採。又此等訊息內容為被告本於傾慕告訴人所為,就其內容及被告發送頻率觀察,概屬社會一般人為求愛、試探或其他交際可得容忍之範圍內,尚不致干預他人自由等法益之程度(此部分詳見後述不另為無罪部分),但其所為仍屬被告單方面無視職場倫理界限之舉措,益見被告有為後述跟蹤騷擾犯行之動機。 ⑶告訴人於111年7月19日下午5時17分許,以LINE傳送附表二編 號1所示「我是來上班不是來談戀愛的,這樣我真的不能接 受」等明顯帶有否定被告戀愛追求之訊息予被告後,被告仍擇以回覆如附表二編號2至3所示「又是這句話…我也有讓妳好好上班,好像我沒在上班…」,可見被告再度忽視告訴人期盼公私分明之情緒感受。告訴人於後再回覆「我只是想好好上班而已,戀愛方面沒有考慮」等訊息,接著被告又在短時間內連續傳送如附表二編號4至14之訊息予告訴人,告訴 人則答覆以如附表二編號15所示「你這樣我沒辦法上班所以我要離職」等語,更於其後表達如附表二編號17、19、23、27、29所示計算薪水及交代依法其認因上班天數低於法定時間,故毋庸計算離職預告期之想法,顯然告訴人已因不堪被告所為,決意放棄繼續擔任被告下屬,變更其生活模式,被告前揭認告訴人未表達意願之辯詞,當不可取。然而,被告非但漠視前揭告訴人明示排拒其追求及欲辭職之聲明,更繼續傳送如附表二編號16、18、20至22、24至26、28、30至33、35所示訊息予告訴人,告訴人分別於111年7月9日下午5時46分許同日下午5時48分許回傳如附表二編號34、36所示「 公司鑰匙跟零用金我寄給你」「公與私不能分開,我無法接受,我們只是員工和老闆關係,你這樣我很不舒服」等訊息,再度表明離職及排拒被告追求之意。詎被告在閱覽該等訊息後,仍在同(9)日下午5時49分起至翌(10)日晚間7時19分許之短時間內,陸續傳送如附表二編號37至54、61至85 所示訊息予告訴人,其中包含「休假時間,我就不能跟你講話嗎?那我當你老闆不是很倒楣」「對不起了,週一繼續來上班啊」「真心跟你道歉,麻煩你週一繼續來上班可以嗎」「沒有你我會很麻煩」「我是真的想教妳東西」「你會不會太過份把群組都退掉(傳送臉書個人檔案頁面截圖)」「我告訴你爸媽你抽煙等等的事情,基隆分支王老前人,我一定會找到你爸媽,把人家對你的好當成大便」「我已經道歉了結果你居然退群組」「身分證上面的地址我會問,目前還沒有查到你媽」「基隆分支王老前人,我隨便問都知道」「(傳送臉書個人檔案頁面截圖)這是你吧」「我等一下去報警我不收掛號你有種把零用金直接拿來四點之前沒拿來我就報警」「我這樣對你結果你這樣對我」「住南區嗎,我現在就在南區社團發文找你,也在八德社團找你媽」「我有很多方式」「公司支票也不見,只有你跟我兩個人,你有很大的嫌疑,不好意思監視器剛好壞了」「王老前人孫女口風緊」「也很跩,想讀再讀。他媽我怎麼對妳,你這樣對我?整天講鬼邏輯什麼工作跟戀愛。有些人要還沒有好嗎?反正就是跩然後看不起我。自以為上帝嗎?你在跩什麼東西?」等訊息。另被告尚有如附表二編號55至60所示,於111年7月9日下 午2時10分許起至同日下午2時15分許止共撥打7通電話予告 訴人之紀錄,此外尚有如附表二編號64、68、71至73於同(9)日下午2時24分、2時40分許、3時至3時23分許撥打共5通電話予告訴人。以一般人之角度立於被害人之立場觀察上述告訴人及被告對話之過程、文字文義及被告傳訊息、撥打電話之頻率,應均可解讀出被告原係試圖道歉以慰留告訴人,惟在告訴人已讀不回後,始惱羞成怒,開始急切搜尋告訴人及其親友之社群網站個人頁面,並以之要挾告訴人,其欲當面找到告訴人及其家人,甚突然表示支票不見但「監視器剛好壞了」等用語,來逼迫告訴人出面,其對於告訴人情感追求,及追求未遂後轉而報復及情緒勒索之固執性格即於此展現。一般而言,職員對於主管追求行動倘已藉由表示「不能接受」,甚至訴諸辭職來表示其決心,應可認其寧可放棄生計需求,選擇遠離現有環境,被告未忖此情,竟以高密度之訊息及撥話,甚或「肉搜」告訴人及其親友,顯然已逾越通常可得忍受之程度,並嚴重影響告訴人之生活。被告既為成年人,於案發時擔負公司負責人之職,依其智識經驗,對上情自難諉為不知,其於告訴人傳送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訊息 後所傳送如附表二所示之訊息、圖片及撥打電話之作為,該當跟蹤騷擾防治法第18條第1項之客觀及主觀構成要件,猶 為灼然。 ⑷另被告於經告訴人以LINE封鎖其好友後,被告復於111年7月1 1日下午4時4分許,以行動電話簡訊傳送如附表三所示之訊 息予告訴人等情,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承明確(見本院卷第40至41頁),然其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辯稱:我雖然是在被封鎖後還以簡訊傳訊息給告訴人,但我認為我是為了解決公司事宜,而不能被評價為跟蹤騷擾等語(見本院卷第40至41頁),復於本院審理時陳稱:「(問:但從此簡訊來看,內容與離職無關,對此有何意見?)我當時心裡認為與離職有關。(問:但是字面上讀不出來?)告訴人封鎖我,我便無法將所有事情都交代好。」等語。被告係於告訴人傳送如附表二編號1以下表示拒絕、不能接受被告追求等訊息 後,再為傳送完全與工作事項無關之簡訊訊息,就其中「你不是我是你朋友啊,你跟我說我還有你!」等語,亦可知悉,被告於此所傳訊息乃承前附表一、二所示訊息內容而來,益見被告乃於受拒絕後,承前跟蹤騷擾之犯意(即附表二所示部分),再為傳送如附表三所示之訊息,以表明其追求未遂或報復、情緒勒索之質疑,此亦顯然逾越社會交往所得容忍之程度,其行為自屬跟蹤騷擾行為,且其主觀上具有跟蹤騷擾之犯意。被告雖辯稱其傳送如附表三所示訊息乃基於處理告訴人離職事宜之目的,然其文義既未與工作相關,被告所辯已屬虛妄,要不論如認告訴人未依法離職,概可循一般勞資處理糾紛管道為之,而非斷以在告訴人明白表示無法接受被告公私不明,甚至封鎖後,再為傳送與情感追求相涉之訊息,是被告於此空言卸責,自非有理。 ⑸被告雖於本院審理時辯稱其之所以「肉搜」告訴人,乃因其欲拿回公司之零用金云云(見本院卷第67頁),復辯稱告訴人表達「我來上班不是來談戀愛的,這樣我真的不能接受」「你這樣我無法上班,我要離職之後」「我為你做的好像狗屎一樣」「公與私不能分開,我無法接受,我們只是員工和老闆關係」「你這樣讓我很不舒服」後,仍持續傳訊息或打電話予告訴人,乃基於其對曖昧的疑問,或離職與情感的結合,甚或是自覺自己被耍,若告訴人感到不舒服,願向告訴人道歉,但其也是人,不可能全然理性做這些事,因為職務交接需要時間,告訴人突然離職讓其很慌張,所以才會不斷聯絡他云云(見本院卷第70至71頁),又於本院審理時辯稱:(問:你跟告訴人說「你會不會太過分把群組都退掉」,又說「我跟你告訴你爸媽你抽菸等等的事情」,你方才不是說是因為零用金等的事情才肉搜告訴人,抽菸與零用金或離職有何關係?)告訴人父母不知告訴人有抽菸,關聯性是我希望告訴人好好處理離職、零用金及我的心情云云(見本院卷第72頁),再辯稱:(問:你傳送個人臉書畫面截圖並傳送「我等一下去報警」、「我不收掛號」、「你有種把零用金直接拿來」、「我現在就在南區社團發文找你」、「也在八德社團找你媽」以及「也很跩,想讀在讀。他媽我怎麼對妳,妳這樣對我?整天講鬼邏輯什麼工作跟戀愛。」等語,用意為何?)我覺得我被耍了云云(見本院卷第72頁),並提出告訴人坐在其個人座位,及告訴人陪同其巡視工地之照片,以此佐證其與告訴人間確存曖昧關係。惟被告與告訴人間之訊息,讀來並不存曖昧之情,業如前述,被告所提出之尚開照片亦僅能認有一女子坐在辦公桌或立於工地內,並無可直接推認該女子即為告訴人,且該等照片亦無足證明被告與告訴人間互動良好、甚為曖昧。再者,自附表二所示由被告所傳訊息之文義,尚無從獲悉被告係單純為處理離職問題,始以高強度、高密度地方式質疑被害人,毋寧包含其個人追求未果之情緒在內。就其肉搜告訴人自身及其親友社群軟體資訊部分,於被告作為告訴人之老闆,理當已具有告訴人通訊地址及個人資料以依法辦理離職等作業程序所需資料,何以需透過搜尋告訴人,甚或是其父母?況且,告訴人是否有吸菸,亦與其離職無涉,被告執意傳此等訊息予告訴人,要難謂非出於迫使告訴人回應其愛慕或情緒勒索之舉。是被告於此所辯,殊非可取。 ⑹被告復於書狀內附具其與告訴人間LINE記事本之內容及被告與告訴人間之LINE對話內容截圖(見本院卷第79至81頁),記事本中記載「1.不亂拿鎮暴槍在工地;2.不隨便叫師傅走人;3.叫走人前要問佳佳」並說明此為告訴人就被告管理工地之方式,提出建議並要求被告遵守,進而辯稱如非其等間存在曖昧情懷,告訴人當不敢如此要求老闆云云(見本院卷第79至81頁),然而觀諸前揭LINE對話紀錄,顯示左列訊息為告訴人所傳,右列包括建立上列記事本在內之訊息則為被告所傳送,因此該記事本內之規章是否為告訴人所建立,依現存證據尚無法判斷。即使告訴人確實有書寫前述內容,然該等內容文義上至多可認作為下屬的告訴人勇於針砭主管或老闆的作為,能否以此證成被告與告訴人間具有曖昧關係,仍非無疑。復況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陳稱:「(問:告訴人之工作內容為何?)幫我跟會計師聯絡及學習如何到工地現場看管,我培養告訴人,若在工地看到認何事,要與我回報及提出建議,並且培養她工程相關之知識」等語(見本院卷第73頁),顯見前開記事本所載內容,係告訴人在被告之要求下,在其職務之範圍內,適時提出建議予被告知悉,被告竟執此作為其與告訴人間曖昧關係存在之依據,要非可採。遑論曖昧與否至多僅可推認被告違犯本案跟蹤騷擾犯行之動機,與其主觀犯意及客觀犯行均無所涉。 ㈡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所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其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跟蹤騷擾罪 。被告於111年7月9日下午5時20分起傳送如附表二編號2至103所示訊息(以「被告」為傳送方者),及如附表三之簡訊,係出於同一跟蹤騷擾之犯意,於時間、空間密接之情況下實施,侵害同一告訴人之法益,各行為間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 ㈡公訴意旨雖未敘及被告所傳送如附表二編號2、3、5至14、16 、18、20至22、24、26、28、30至33、35、37至85、88、90、92至94、96至101、103所示訊息等行為,惟此部分與起訴論罪部分,有前述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已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並於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告知被告此部分所涉罪名俾其得為充分答辯(見本院卷第36、66頁),而無礙於被告防禦權之行使,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㈢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作為上司,不思以理性、正當方式追求異性,竟為滿足自身私慾,在告訴人已明示拒絕接受被告追求之好意後持續以傳送訊息之方式干擾告訴人,更是於告訴人提出辭意後,再度以傳訊息、撥打電話、肉搜告訴人及其親友,及傳遞簡訊等方式跟蹤騷擾告訴人,漠視告訴人之意願,使告訴人惶恐度日,實屬不該;復考量被告始終否認犯行,且因告訴人無和解意願,故迄於本院宣判前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賠償其損失;兼衡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述大學畢業、現從事建築業,月收入5萬元、未婚、無 子女且無需扶養之親屬等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10頁),暨被告於本案之手段、犯罪情節、素行及其他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㈠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所傳送如附表三之簡訊外,尚有基於跟蹤騷擾之犯意,以LINE傳送如附表一編號17、19至22、36、50、51、55、68、72、73、81至83所示訊息予告訴人。因認被告就該部分涉犯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跟蹤騷擾 罪等語。 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次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4986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闡明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官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是若審判時,檢察官未能提出適合於證明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並闡明其證據方法與待證事實之關係;法院對於卷內訴訟資料,復已逐一剖析,參互審酌,仍無從獲得有罪之心證,自應諭知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28號判決要旨參照)。 ㈢雖自被告與告訴人間如附表一所示之訊息內容,難以得出被告與告訴人間係出於曖昧關係而為互動,然細閱附表一由被告所傳送之訊息內容,可知被告確有積極追求告訴人之意思。而常人於探求他人真意以尋愛時,以較為露骨或親暱之用詞透露自己真心,乃一般常見事項,是故在追求者所傳達之內容未明顯超越社會交往可得容忍程度的內範圍內,無意接受之受話者、受追求者獲悉後,或略有無奈或不知所措之情,但在受話者明示向追求者表露其想法前,尚無從單憑追求者在未理解他方真意前,即認追求者之行為該當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跟蹤騷擾罪之構成要件。被告所傳送如附 表一所示之訊息內容不乏邀同告訴人共赴觀光勝地、想與告訴人相伴一輩子,但此等部分之邀約與訴求,應為通常追求他人時常見的手段,且均屬在告訴人如附表二編號1明示拒 絕以前為之,應認被告此部分所為,與跟蹤騷擾罪之構成要件有間,至多僅得證明被告有為附表二、三所示跟蹤騷擾行為之動機,否則形同將跟蹤騷擾罪的處罰範圍無限制擴張至任何追求未果之行為。 ㈣稽上各節,就檢察官起訴被告此部分所為涉犯跟蹤騷擾罪嫌部分,犯罪嫌疑不足,本應為諭知無罪,惟此部分若有罪,與前開論罪部分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旻源提起公訴,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簡芳潔 法 官 王靖茹 法 官 姚佑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佳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 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檢察官偵查第一項之罪及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情形、蒐集證據,認有調取通信紀錄及通訊使用者資料之必要時,不受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所定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限制。 附表一: 日期 編號 時間 傳送方 訊息內容 訊息出處(卷頁) 111年7月5日 (週三) 1 上午10時8分 告訴人 Hi (貼圖) 111年度偵字第34782號不公開卷【下稱不公開卷】第4頁 2 被告 (貼圖) 3 上午10時16分 被告 帳務管理,環境整理,開車,網站經營,接待客戶,聯絡廠商,行程安排,文書處理,設備管理,完成老闆交辦事項。 4 晚間9時51分 被告 到家說一聲 5 晚間10時20分 被告 ?? 6 晚間10時21分 告訴人 安全抵達(表情貼) 111年7月6日 (週四) 7 上午11時40分 被告 (傳送存摺封底照片) 不公開卷第5頁 8 晚間6時9分 告訴人 (傳送身分證正面、反面照片) 9 晚間6時32分 被告 (貼圖) 10 晚間6時33分 被告 (傳送名稱「裕鍀會計群組」之對話訊息截圖) 不公開卷第9頁 11 晚間6時34分 告訴人 哈哈我就知道你反應 好明天分類發票 12 晚間6時35分 被告 (貼圖) 13 晚間6時37分 告訴人 抱歉我想到…..我的麵放在樓下 (貼圖) 不公開卷第11頁 14 晚間6時38分 告訴人 (貼圖) 15 被告 (貼圖) 16 告訴人 因為本來想拿回家丟 (表情貼) 17 晚間6時39分 被告 謝謝妳 在車上說我還有妳 18 告訴人 (貼圖) 不公開卷第12頁 19 被告 你是對朋友 20 晚間6時40分 被告 希望有一天 21 晚間6時44分 被告 我可以永遠還有妳 22 晚間6時45分 被告 你真的很珍貴 還有你1樓門沒關你是想死是不是 23 晚間6時46分 被告 我一個男生在家裡你以為我不會被吃豆腐嗎 24 晚間8時54分 被告 (傳送冷氣照片) 111年7月8日 (週五) 25 上午9時21分 被告 我已經轉帳新臺幣819元給您(華南銀行008,帳號末五碼36208),請您確認,謝謝! 信昌建材 不公開卷第13頁 26 上午9時23分 被告 我已經轉帳新臺幣315元給您(華南銀行008,帳號末五碼36208),請您確認,謝謝! 27 上午9時24分 被告 星彩實業 28 上午9時58分 被告 (傳送收信人「裕鍀開發公司會計」之信封照片) 29 上午10時 被告 (傳送檔名「勞健投保表…_(代號AB000-K11110).pdf」) 不公開卷第14頁 30 上午10時33分 被告 我已經轉帳新臺幣20,000元給您,(華南銀行008,帳號末五碼36208),請您確認,謝謝! 31 晚間9時22分 被告 到家說一聲 32 晚間10時9分 告訴人 到囉 33 晚間10時28分 告訴人 原來我褲子裡的不是石頭== 34 晚間11時59分 被告 不然是什麼?? 111年7月9日 (週六) 35 凌晨2時55分 被告 又爬起來 36 上午6時6分 被告 還是帶你去逛百貨? 廣三 37 上午6時22分 被告 逛完帶妳去換藥 38 上午10時9分 被告 ?? 39 上午10時45分 告訴人 星期一再去 40 被告 那你要去逛百貨嗎廣三SOGO 41 上午11時1分 告訴人 你去 不公開卷第15頁 42 被告 帶你去呀 43 告訴人 不想 44 被告 喔喔 我還沒吃早餐 45 上午11時3分 告訴人 去吃啊 46 被告 找你吃 47 上午11時5分 告訴人 NO 48 上午11時6分 被告 喔喔 49 上午11時8分 被告 小氣鬼 50 上午11時11分 被告 帶妳去高美濕地 51 上午11時48分 被告 綠園道 誠品 52 上午11時49分 被告 https://www.welcometw.com/%E5%8F%B0%E4%B8%AD%E6%99%AF%E9%BB%9E%E6%8E%A8%E8%96%A6%EF%BD%9C%E5%BF%85%E5%8E%BB%E6%89%93%E5%8D%A1%E6%99%AF%E9%BB%9E24%E9%81%B8/ 【台中景點】最新24個台中必去IG打卡景點、台中一日… 不公開卷第16頁 53 上午11時52分 被告 看妳喜歡哪個 54 中午12時11分 被告 不理我(表情貼) 記得吃藥喔 55 中午12時47分 被告 對不起,我不應該先講出喜歡妳的 不然也許就會答應我了 56 下午2時6分 被告 不喜歡不回應的 感覺不被尊重 不公開卷第17頁 57 下午2時31分 被告 唉 58 下午2時32分 被告 很讓人生氣欸 59 下午2時33分 告訴人 傻眼我現在才看到 剛在講電話 Sorry 60 被告 真的很生氣 我的點 61 下午2時34分 告訴人 我在處理事情 放假也要跟你報備嗎(表情符號) 62 下午2時35分 被告 要分那麼清楚 63 下午2時36分 告訴人 ……… 64 被告 我都沒在分的你分那麼清楚 算了 65 告訴人 我就在處理事情 66 被告 我不對 沒事 不公開卷第18頁 67 下午2時37分 告訴人 ……… 68 下午2時39分 被告 都我不對 我都不能約你 69 下午2時44分 被告 我在按摩,都按完了。快三個小時才回我……… 70 下午2時45分 被告 我傻眼 71 下午2時47分 告訴人 昨天不是吃飯了 72 下午2時48分 被告 很喜歡跟妳講話相處啊 73 下午2時52分 被告 我會想黏不行喔…… 74 下午3時1分 被告 遇到什麼事,需要幫忙嗎 75 下午3時29分 告訴人 你今天有看26頁麻記得喔 76 被告 沒有 不想看 77 被告 禮拜一在看 不公開卷第19頁 78 下午3時30分 被告 我傻傻的拿著手機等妳回 (裕鍀建築開發 甲○○已收回訊息) (裕鍀建築開發 甲○○已收回訊息) 79 15:55 被告 我真的很怪 80 15:57 被告 遇到感情智商就很低 81 16:01 被告 我想照顧妳一輩子 82 16:02 被告 真的一輩子 83 16:05 被告 手牽手一輩子 黏你一輩子 84 16:37 被告 又不見了… (以下續接附表二所示訊息) 附表二: 日期 編號 時間 傳送方 傳送方 訊息出處(卷頁) 111年7月9日(週六) 1 下午5時17分 告訴人 我是來上班不是來談戀愛的 這樣我真的不能接受 不公開卷第19頁 2 下午5時20分 被告 又是這句話…我也有讓妳好好上班 3 下午5時21分 被告 好像我沒在上班… 4 下午5時22分 告訴人 我只是想好好上班而已 戀愛方面沒有考慮 不公開卷第20頁 5 下午5時23分 被告 所以我做什麼都沒有用 對吧 6 下午5時24分 被告 你只有一句話就否決我所有事情 7 下午5時25分 被告 要把你從零帶起來,本來就不容易 就當作我沒有那個福份 8 下午5時26分 被告 讓你一點都看不上我 一點一點都看不上 9 下午5時27分 被告 你不知道這樣讓人家多難過 我怎麼做都沒有用 10 下午5時28分 被告 只有一句我是來上班的,就否決我所有事情 我看起來很髒嗎 還是你是喜歡壞一點的 11 下午5時29分 被告 你講得很無情 不公開卷第21頁 12 下午5時30分 被告 真的很無情 13 下午5時31分 被告 我一直釋出善意 從來沒有一個人像你一樣對我 就是一句我是來上班的 我真的超討厭這句話 14 下午5時32分 被告 真心換絕情 15 告訴人 你這樣我沒辦法上班所以我要離職 16 下午5時33分 被告 放棄總是最容易的 其實你很自我 17 下午5時34分 告訴人 我就上到昨天 18 被告 無情的人 19 下午5時35分 告訴人 薪水可以幫我算一算嗎 20 被告 你自己算 21 被告 真的超無情 道清還可以這麼無情 不公開卷第22頁 22 下午5時36分 被告 我對你的每一個貼心你根本不在意 23 下午5時37分 告訴人 薪水30000/30天=1000 做了4天=4000$ 24 被告 我的話你都不會回嗎 25 下午5時38分 告訴人 我只是來上班的 26 下午5時39分 被告 對離職都不用交接期的 27 下午5時40分 告訴人 (傳送法律010關於勞工離職預告期天數) 不公開卷第23頁 28 下午5時41分 被告 嗯 現在想用法律來跟我講話 29 下午5時42分 告訴人 我只是想跟你說我只做四天不用交接期 30 下午5時43分 被告 我為你做的好像跟狗屎一樣 31 下午5時44分 被告 為什麼你要這樣子 32 下午5時45分 被告 我們相處根本沒有問題 是你的心裡一直有一個偏見 33 下午5時46分 被告 反正你還是一樣無情 真的很傷害人 不公開卷第24頁 34 告訴人 公司鑰匙跟零用金我寄給你 35 下午5時47分 被告 變臉用這樣變得 我作錯什麼 36 下午5時48分 告訴人 公與私不能分開 我無法接受 我們只是員工和老闆關係 你這樣我很不舒服 37 下午5時49分 被告 休假時間 我就不能跟你講話嗎 那我當你老闆不是很倒楣 38 下午5時51分 被告 你只要跟我逞強你都不到什麼 都只照著自己的感覺做事 39 下午5時53分 被告 吃素我也順著你 40 晚間7時18分 被告 我也看透了 不再自取其辱了 不公開卷第25頁 41 晚間7時54分 被告 (撥打電話)未接來電 對不起了 週一繼續來上班啊 42 晚間7時55分 被告 別這樣子 我跟你道歉 對不起 43 晚間7時57分 被告 不吵你就是 44 晚間8時 被告 真心跟你道歉,麻煩你週一繼續來上班可以嗎 45 晚間8時4分 被告 (傳送貼圖) 46 晚間8時7分 被告 沒有你我會很麻煩 不公開卷第27頁 47 晚間8時19分 被告 拜託你了 111年7月10日(週日) 48 上午7時21分 被告 對不起 早安 49 上午7時22分 被告 我是真的想教妳東西 50 上午7時30分 被告 事情還有很多 51 上午9時9分 被告 有空打給我一下 好嗎 52 下午2時 被告 ?? 別這樣子啦好嗎 53 下午2時2分 被告 吃飯了沒 不公開卷第27頁 54 下午2時9分 被告 怎麼都不回話一下 55 下午2時10分 被告 (撥打電話)未接來電 56 下午2時11分 被告 (撥打電話)未接來電 57 下午2時12分 被告 (撥打電話)未接來電 (撥打電話)未接來電 58 下午2時13分 被告 (撥打電話)未接來電 59 下午2時14分 被告 (撥打電話)未接來電 60 下午2時15分 被告 (撥打電話)未接來電 61 下午2時20分 被告 你會不會太過份把群組都退掉 (傳送臉書個人檔案頁面截圖) 不公開卷第31頁 62 下午2時21分 被告 我告訴你爸媽你抽煙等等的事情 基隆分支王老前人 我一定會找到你爸媽 把人家對你的好當成大便 63 下午2時22分 被告 我已經道歉了結果你居然退群組 64 下午2時24分 被告 (撥打電話)未接來電 65 下午2時28分 被告 身分證上面的地址我會問 目前還沒有查到你媽 66 下午2時34分 被告 基隆分支王老前人 我隨便問都知道 67 下午2時38分 被告 (傳送臉書個人檔案頁面截圖) 這是你吧 不公開卷第34頁 68 下午2時40分 被告 (撥打電話)未接來電 69 下午2時48分 被告 我等一下去報警 我不收掛號 你有種把零用金直接拿來 四點之前沒拿來我就報警 70 下午2時49分 被告 我這樣對你結果你這樣對我 不公開卷第35頁 71 下午3時 被告 (撥打電話)未接來電 72 下午3時15分 被告 (撥打電話)未接來電 73 下午3時23分 被告 (撥打電話)未接來電 74 下午3時25分 被告 住南區嗎 我現在就在南區社團發文找你 也在八德社團找你媽 75 下午3時26分 被告 我有很多方式 76 下午3時33分 被告 公司支票也不見 只有你跟我兩個人 你有很大的嫌疑 不好意思監視器剛好壞了 77 下午3時38分 被告 相遇得到 而且很快 78 下午3時43分 被告 (撥打電話)未接來電 不公開卷第36頁 79 下午5時14分 被告 (撥打電話)未接來電 80 晚間6時55分 被告 王老前人孫女口風緊 81 晚間6時56分 被告 超強講電話講至少好幾個小時 82 晚間6時57分 被告 對我已讀不回呵呵 83 晚間7時15分 被告 也很跩,想讀再讀。他媽我怎麼對妳,你這樣對我?整天講鬼邏輯什麼工作跟戀愛。有些人要還沒有好嗎?反正就是跩然後看不起我。自以為上帝嗎?你在跩什麼東西? 84 晚間7時17分 被告 想讀才讀,靠背………你夠跩。 85 晚間7時19分 被告 要警局見嗎 公司東西失竊 86 晚間7時20分 告訴人 (撥打電話)語音通話0:05 (撥打電話)語音通話0:01 不公開卷第37頁 87 晚間7時21分 告訴人 先生我現在跟你約7/10 20:30大墩派出所 你不敢講電話嗎? 88 被告 我沒有空耶 89 告訴人 我就跟你約派出所 90 被告 而且我是老闆 你跟我約我就要去嗎 91 晚間7時22分 告訴人 不管我的事 (撥打電話)語音通話0:01 92 被告 不要插手小孩子 93 晚間7時25分 被告 我傻眼 只有我可以約懂嗎 不公開卷第38頁 94 晚間7時26分 被告 要耍帥直接來公司找我 95 晚間7時39分 告訴人 沒問題 我現在到公司找你 不要躲著不接電話 96 被告 當事人來就好 97 晚間7時40分 被告 (撥打電話)語音通話0:41 98 晚間7時41分 被告 我8:30有事耶 99 晚間7時42分 被告 你要約人家也看一下對方有沒有空 誰跟你躲著 100 晚間7時43分 被告 我只有理跟不理 101 晚間8時15分 被告 沒有交到我手上 102 晚間8時19分 告訴人 (傳送直播畫面) (傳送影片) 不公開卷第40頁 103 被告 沒有交到我手上 104 告訴人 (傳送影片) 已歸還零用金鑰匙在信箱 自己看,別自以為清高了,有事請去報案 不公開卷第40頁 (以下空白) 附表三: 日期 編號 時間 傳送方 訊息內容 訊息出處(卷頁) 111年7月11日(週一) 1 下午4時4分 被告 封鎖我幹嘛,一定要這樣沒情沒義嗎?現在順你的意我不是老闆,你不是我是你朋友啊,你跟我說我還有你!你在車上這樣跟我說,我今天心情超不好,是感覺很亂,沒有你我很亂。一定要翻臉成這樣嗎? 偵字第34782號卷第35頁 (以下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