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25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14 日
- 當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楊婉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易字第251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婉榆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 第29381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楊婉榆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楊婉榆自民國(下同)110年3月間某日起,在臺中市○○區○○路 000○0號由李佳靜實際經營之黃金屋彩券行擔任職員,負責販售及清點每日銷售及結存之刮刮樂彩券數量與所收款項等業務,並須將清點結存之交接數量與銷售金額記錄在每日銷售日報表,為從事該彩券行彩券販售及清點刮刮樂彩券與銷售金額等業務之人。詎楊婉榆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接續犯意,自111年4月中旬某日起至同年6月5日止,利用工作期間僅其1人看顧該彩券行之便,竟於賣出 彩券後,未將如附表所示之各項彩券販售所得之全部款項交予李佳靜,而其實際上已接連售出如附表所示「短少張數」之各項彩券,卻將其基於販賣彩券業務所持有此部分實際賣出彩券所得之款項,均先後基於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接續侵占入己;且楊婉榆為避免其業務侵占彩券販售款項乙情遭李佳靜察覺,並彌縫各種彩券張數之短少,而另行起意,並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於111年6月5日晚 上8時許,在上開彩券行內,填載該彩券行111年6月6日之每日銷售日報表時,將各項彩券如附表所示之「不實結存張數」虛偽登載在前揭每日銷售日報表之各項彩券「前日結存數量」欄內,其實如附表所示之各種彩券僅餘如附表所示之「實際張數」,而實際短少如附表所示各項彩券之「短少張數」,進而將登載不實之每日銷售日報表交付予李佳靜而加以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李佳靜對於上開彩券行之彩券數量與彩券銷售款項之管理。嗣因李佳靜於111年6月6日察覺有異 ,確實計算剩餘各項彩券之數量,並核查彩券銷售收入,始發現楊婉榆侵占共計新臺幣(下同)17萬5300元之款項(即附表「侵占金額」欄位之統計結果),進而報警偵辦。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東勢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楊婉榆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偵卷第29~31、35~39、192、207 ~208頁,本院卷第34~35、43頁),核與證人即被害人李佳 靜於警詢、偵訊中指證之情節相符(見偵卷第15~25、201~2 02頁);並有員警職務報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6年3月9日中區國稅 東勢銷售字第1063400299號函、同意書影本、被害人李佳靜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東勢分局土牛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黃金屋彩券行每日銷售日報表、黃金屋彩券行111年6月6日每日銷售日報表(結算)、被害人提供之監視器畫面 光碟1片等資料在卷可稽(見偵卷第13、41~47、49~55、57~ 59、65~73、79、81~167、169頁、光碟置放偵卷光碟存放袋 ),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信為真實。 ㈡本案被害人依其核對之登載日期為「111年6月6日」每日銷售 日報表上之總額計為17萬4300元之款項(被害人因計算錯誤,致上開日報表之銷售總額原誤載為17萬3300元,短少1000元);復於111年9月26日偵訊時,被害人再度發現上開「111年6月6日」每日銷售日報表中遊戲名稱「獎金獵人」之彩 券(即附表編號6所示部分),短少該項彩券37張,每張200元,是以此部分短少之銷售款項應為7400元等情(被害人於上開日報表上原誤載為短少6400元,亦屬錯誤,又少列1000元),亦有被害人偵訊證述甚明(見偵字卷第201頁),且 有上開每日銷售日報表在卷可憑(見偵卷第169頁)。故上 開「111年6月6日」每日銷售日報表中遊戲名稱「獎金獵人 」彩券即附表編號6之侵占金額應更正為7400元,則本案侵 占彩券銷售之總金額應為如附表所示17萬5300元,始屬正確。 ㈢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業務侵占與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等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楊婉榆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及同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被告於執行彩券行販賣彩券業務時,接連多次侵占彩券銷售所得之款項,係其利用執行上開業務過程中,基於同一目的、利用同一機會,而於密接之期間內實施,各侵占舉動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通念,在時間差距尚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僅論以接續業務侵占一罪。其次,被告登載不實之業務上做成之文書即前揭每日銷售日報表,復將該登載不實之日報表交付予被害人李佳靜而加以行使,其登載不實業務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該業務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先行接續業務侵占銷售彩券所得之款項,嗣另起意於其販售彩券及清點結存彩券與銷售金額等業務所掌111年6月6日每日銷售日報表之文書上為掩飾彌縫而為前揭 不實之登載,並將登載不實之上開日報表文書交付予被害人而加以行使,其業務侵占與行使登載不實文書等二犯行,各該犯行之時點原得截然區分,犯罪型態又全然不同,是其犯意各別且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前曾於96年間有幫助詐欺取財犯行,經法院判處罪刑並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素行自非良好,然被告因負債及生活困難,不思以正途獲取所得,竟利用執行販售上開彩券業務之機會,肆意侵占其業務上持有之彩券銷售之款項,且為避免遭被害人察覺而不實登載上開業務文書,且其犯罪所得匪少,惡性不輕,當不宜輕縱,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復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亦有和解書附卷足參(見偵卷第195頁),並已給付雙方和解之全部金額17萬4300元予被害人,且被害人也表示不予追究等語,有被害人 偵訊筆錄在卷可佐(見偵卷第202頁),足認被告確有盡力 彌補犯後之損害,暨審酌被告於本院自陳高中畢業,目前在做長照,月薪約2萬多元,已婚無子,經濟狀況不好之教育 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見本院卷第44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且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按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亦有明定。查被告本案侵占之款項共計新臺幣17萬5300元,固屬其犯罪所得,本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惟被告已與被害人和解成立並賠償17萬4300元損失,業如前述,雖被告對被害人所為上開賠償與被告之犯罪所得尚短少1000元,然此無非被害人自行計算錯誤所致,以致於誤算之基礎上達成和解,且被害人又已明確表明不再追究,亦詳敘在前,是本院認被告與被害人所成立之和解內容,應已達到沒收制度剝奪其犯罪所得之立法目的,本案若仍諭知沒收被告少列1000元部分之犯罪所得,或屬過苛,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再諭知沒收或追徵被告上揭1000元之犯罪所得,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刑法第215條、第216條、第336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第8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慧倫提起公訴,檢察官謝道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思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陳任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 編 號 彩券名稱 面額( 新臺幣 ) 不實結存張數(即「前日結存數量」欄之所載張數) 實際張數 短少張數 侵占金額 (新臺幣 ) 1 超級麻將 500元 153 45 少108張 5萬4000元 2 海底大尋寶 300元 173 114 少59張 1萬7700元 3 筊好運 200元 142 47 少95張 1萬9000元 4 瘋狂吐鈔機 200元 120 44 少76張 1萬5200元 5 釣魚高手 200元 101 30 少71張 1萬4200元 6 獎金獵人 200元 37 0 少37張 7400元 7 雙重好運 200元 177 113 少64張 1萬2800元 8 一路發 200元 87 40 少47張 9400元 9 金好中 200元 139 92 少47張 9400元 10 金鑽999 200元 162 124 少38張 7600元 11 財神報到 100元 90 86 少4張 400元 12 好事成雙 100元 201 191 少10張 1000元 13 喜從天降 100元 171 123 少48張 4800元 14 加倍鑽 100元 110 82 少28張 2800元 15 虎年行大運 100元 72 76 多4張 記載內容比實際金額多400元 業務侵占之總金額(新臺幣) 17萬5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