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25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21 日
- 當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陳長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易字第252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長宏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44394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主 文 陳長宏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陳長宏明知施行詐財之人會收集電話門號作為犯罪工具使用,且依其智識經驗亦可知悉一般人無故取得他人之行動電話門號使用之行徑常與財產犯罪之需要密切相關,且能預見不自行申辦反而收取或借用他人所申辦行動電話門號之人,可能係遂行不法所有意圖用以詐騙他人取得財物並達到避免施行詐財之人身分曝光,藉以逃避執法人員查緝之目的,竟仍不違背其本意,且容任他人詐財使用,而基於幫助他人實施詐欺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下同)110年5月1日,在新北 市○○區○○路000號「臺灣大哥大新莊幸福二直營服務中心」 申辦臺灣大哥大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預付卡(即SIM 卡)後,在店外當場以新臺幣(下同)4000元之價格出售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小老闆」之成年男子。嗣陳麒皓等人組成之電話詐騙集團於取得前揭門號SIM卡後,共同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至遲自111年5月1日起,由陳麒皓在臺中市使用上揭門號作為與水房 聯絡對帳及以領取詐欺犯罪所得過程之聯絡工具,陳長宏因而以提供手機門號之方式,幫助該詐騙集團之經營,並已幫助該詐騙集團從事向附表所示之12名大陸被害人詐取金錢之犯行。正犯實施之詐欺方式為:一線話務手假冒大陸之通訊管理局,向大陸被害人佯稱其名下有手機門號遭盜辦,需向公安報案云云,被害人受騙後,一線話務手乃將被害人之電話轉接給二線話務手,由二線話務手假冒大陸公安受理報案、要求被害人交付現金供監管,並製作關於該名被害人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發文單位:北京市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逮捕凍結管制令」假公文放置予假網站上供被害人查看,以誘騙被害人匯款。嗣經警於111年6月8日持本院核發 之搜索票搜索位於臺中市○○區○○○街00號7樓之6之詐欺話務 機房,扣得上開詐騙集團工作手機及其內之前揭門號SIM卡 ,因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陳長宏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35、47頁),且有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111年7月25日法大字第111092533號書函暨所附台灣 大哥大0000000000號門號基本資料查詢單、預付卡申請書、另案被告即詐欺集團成員陳麒皓所持用iPhone白色手機(0000000000號門號SIM卡)內容之數位檢視照片、門號0000000000號通聯光碟1片等在卷足稽(見偵44394卷第33~37、323~ 343頁、通聯光碟置於光碟存放袋內),復扣得前揭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可資證明;而被告迭於警、偵、審中供陳:其僅有與購買上開行動電話門號SIM卡之真實姓名、年籍均 不詳綽號「小老闆」之成年男子接觸,其餘詐欺集團之成員均不相識等詞(見偵44394卷第25~27、368頁,本院卷第35頁),又無其他證據證明被告曾與2人以上之詐欺集團成員 曾有接觸,是以僅足認被告僅有與上開綽號「小老闆」之1 人有所接觸,併予敘明。而如附表所示之詐欺犯行,則有證人即另案被告林文彥、林煜凱、陳麒皓、沈明宏、楊仁瑋等分別於警詢、偵訊時證述之情節相符(林文彥部分:見偵25618卷一第61~63、65~70、71~77、125~129頁;林煜凱部分 :見偵25618卷一第135~137、139~171、179~187、235~238 頁;陳麒皓部分:見偵25618卷一第243~245、247~271、375 ~380頁,偵25618卷三第17~47、51~52頁;沈明宏部分:見 偵25618卷一第405~407、409~419、421~437、521~525頁, 偵25618卷二第57~73、305~306頁;楊仁瑋部分:見偵25618 卷一第535~537、539~571、629~632頁,偵25618卷二第207~ 212、315~316頁),並有現場格局配置圖(臺中市○○區○○路 000號14樓之1)、本院111年聲搜字833號搜索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執行處所:臺中市○○ 區○○路000號14樓之1)、扣押物品目錄表、經濟部商工登記 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商業登記基本資料(帝碩國際商行、莫尼服飾精品)、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號:000-0000)、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人:林煜凱)、暱稱「小火龍NEW 」、「遊樂園0530唯一此號」之對話紀錄、現場圖(臺中市○○區○○○街00號7樓之6)、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 搜索扣押筆錄(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街00號7樓之6) 、扣押物品目錄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人:陳麒皓)、周恬對話紀錄截圖、周恬遭騙相關資料、暱稱「鈔有錢」、「遊樂園0530唯一此號」、「鈔強NEW」、「小火龍NEW」對話紀錄及對話群組截圖、通訊軟體頁面截圖、電腦內頁面列印資料、周恬個人資料檔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刑事逮捕凍結管制令10份、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 字第9848號等起訴書(陳麒皓等人)、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人:沈明宏)、另案被告沈明宏手機內截圖、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3328號刑事判決(楊仁瑋)(見 偵25618卷一第85、87~101、109~111、113、173~177、189~ 199、207、209~221、273~283、285~305、327~337、307~32 5、389~399、439~443、527~529、647~649頁)、沈明宏工 作手機檢視資料、雲端硬碟資料、暱稱「小火龍NEW」、「 遊樂園0530唯一此號」之對話紀錄、楊仁瑋工作手機檢視資料、偵查報告書、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11年6月24日台北一服字第1110000096號函文暨檢附之資料、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111年6月22日法大字第111076802號書函暨檢附之 展鑫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等資料、沈明宏工作手機檢視資料(偵25618卷二第頁)9.陳麒皓工作手機檢視資 料(陳麒皓與水房「游樂園」間Skyp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 陳麒皓與水房之Skyp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扣押物品清單 (111年度保管字第3298號)(見偵25618卷二第77~203頁、 213~223、227~295、323~331、333、337~347、349~423、42 7~623、629頁)、臺灣高等檢察署111年9月8日檢紀呂111數 採助73字第1119056939號函文暨檢附數位採證流程登記暨紀錄表、偵查報告書、林文彥手機檢視報告、偵查報告書、林煜凱手機檢視報告、大陸地區被害人資料(見偵25618卷三 第63~76、77~189、191~263、273頁)、偵查報告書、陳麒 皓iPhone白色手機(0000000000號門號SIM卡)內容之數位 檢視照片、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5618、32169號起訴書、門號0000000000號通聯紀錄、行動上網歷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審金訴字第84號刑事判決(被告 陳長宏)、門號0000000000號通聯光碟1片(見偵44394卷第17~21、323~343、345~361、371~412、415~419頁、通聯光 碟置放偵44394卷光碟存放袋)等資料在卷可稽。綜上,本 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幫助詐欺取財犯行已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陳長宏如附表編號1、3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如附表編號2、4至12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 、3項之幫助詐欺取財未遂罪。被告以一提供前揭行動電話 門號SIM卡供他人詐財使用之行為,而侵害如附表所示12位 被害人之財產法益,係以一行為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幫助詐欺取財未遂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以幫助詐欺取財既遂罪處斷。被告幫助不詳姓名年籍之施行詐財之人等犯詐欺取財罪,為幫助犯,應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爰審酌被告前於109年間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9年 度審金訴字第8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3年確定(緩刑尚未期滿),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素行非佳,其竟又任意交付所申辦而全未曾使用之前揭門號SIM卡,並任憑施行詐財者作為與水房聯絡對帳及以領取 詐欺犯罪所得過程之聯絡工具,非惟幫助施行詐騙之人遂行詐財,且同時使施詐者得以隱匿真實身分,減少遭查獲之風險,使詐財犯行者肆無忌憚,詐欺犯罪亦愈形猖獗,破壞交易秩序以及社會運作之基本信賴,且造成被害人受到難以彌補之損害,而被告犯後又未曾賠償被害人,然念其並非詐欺主犯,且其犯罪後坦認犯行,態度尚可,及考量被告於本院自陳之大專畢業,目前在打零工,月薪約2萬元,未婚,無 子女,經濟狀況勉持之教育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見本院卷第47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分 別定有明文。本案被告陳長宏交付前揭門號SIM卡實際獲取 之報酬為4000元,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承在卷(見本院卷第35頁),為被告因本案犯行而獲取之犯罪所得,且未扣案,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併依同條第3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時,追徵其價額。至扣案之前揭門號SIM卡,固係被告供本 案電話詐騙集團犯罪所用之物,惟既已交付前述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電話詐騙集團使用,已為該犯罪集團所有,是已非屬本案被告所有之物,而該門號SIM卡又非屬違禁物或 依法應予沒收之物,爰不予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3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 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佳業提起公訴,檢察官謝道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思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陳任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本案詐欺話務機房之詐欺犯行一覽表 編號 被害人姓名 偽造「刑事逮捕凍結管制令」之所載發文日期(應為製作日期) 詐得金額 相關文書證據 1 周鳳(大陸身分證號000000000000000000) 不詳(未扣得電磁紀錄) 111年5月29日詐得人民幣20萬5000元(匯率4.24,此機房分得比例為66%即新臺幣57萬3700元) 陳麒皓與水房之Skyp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見偵25618卷二第489~503頁) 2 李晴(大陸身分證號000000000000000000) 2022年5月30日 不詳,論以未遂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刑事逮捕凍結管制令(見偵25618卷一第307頁) 3 金紅英(大陸身分證號000000000000000000) 2022年6月1日 111年6月1日詐得人民幣12萬8700元(匯率4.27,此機房分得比例為66%即新臺幣36萬2700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刑事逮捕凍結管制令(見偵25618卷一第309頁)、陳麒皓與水房「游樂園」間Skyp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見偵25618卷二第441~449頁) 4 孫寶林(大陸身分證號000000000000000000) 2022年6月2日 不詳,論以未遂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刑事逮捕凍結管制令(見偵25618卷一第311頁) 5 蔡紅云(大陸身分證號000000000000000000) 2022年6月2日 不詳,論以未遂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刑事逮捕凍結管制令(見偵25618卷一第313頁) 6 謝慧俠(大陸身分證號000000000000000000) 2022年6月4日 不詳,論以未遂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刑事逮捕凍結管制令(見偵25618卷一第315頁) 7 莫英華(大陸身分證號000000000000000000) 2022年6月4日 不詳,論以未遂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刑事逮捕凍結管制令(見偵25618卷一第317頁) 8 何甫琼(大陸身分證號000000000000000000) 2022年6月6日 不詳,論以未遂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刑事逮捕凍結管制令(見偵25618卷一第319頁) 9 湯其方(大陸身分證號000000000000000000) 2022年6月6日 不詳,論以未遂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刑事逮捕凍結管制令(見偵25618卷一第321頁) 10 梁佳麗(大陸身分證號00000000000000000X) 2022年6月7日 不詳,論以未遂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刑事逮捕凍結管制令(見偵25618卷一第323頁) 11 方雪嬌(大陸身分證號000000000000000000) 2022年6月7日 不詳,論以未遂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刑事逮捕凍結管制令(見偵25618卷一第325頁) 12 周恬(大陸身分證號000000000000000000) 2022年6月8日 未遂(警方執行搜索時,陳麒皓正假冒公安局與對方聯絡)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刑事逮捕凍結管制令(見偵25618卷一第289頁)、周恬個人資料檔案(見偵25618卷一第32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