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3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23 日
- 當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廖妍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易字第34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妍蓁 選任辯護人 張瑋妤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7071號、第32933號、第32934號、第329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庚○○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 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事實 一、庚○○自民國107年1月間起,靠行在丑○○所經營之金優利旅行社有限 公司(址設臺中市○區○○路000巷000號1樓,下稱金優利旅行 社),自行對外以金優利旅行社名義,招攬旅行團業務。庚○○竟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以附表一所示詐欺方式,對附表一所示被害人丙○○、卯○、辛○○、丁○○ 、林紅英、劉懋珍、中勝鋼鐵有限公司及寅○○施行詐術,佯稱 要代訂旅遊行程、機票,或訛稱會返還預收之出團訂金,致其等均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分別依其指示刷卡付款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予不知情之金優利旅行社代為收受,再由金優利旅行社於扣除庚○○依約應負擔之銀行手續費及稅金3%後 ,將餘款給付予庚○○或其所指定之上游旅行社。嗣因庚○○未 退還訂金(附表一編號6部分),或未實際訂購旅遊行程或機 票,亦未將所收取之團費或機票費用退還予附表一編號1至5、7至8所示之被害人,上開被害人始知受騙。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函送、丙○○、卯○、辛○○、丁○○、子○○、寅○ ○、金優利旅行社、中勝鋼鐵有限公司負責人王惠如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證人丑○○於警詢及偵詢之陳述、於檢察官偵訊時未經具結之 陳述均無證據能力: 按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8條 之3、第15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證人丑○○於警詢及偵 詢之陳述、於檢察官偵訊時未經具結之陳述,均係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均屬傳聞證據,且辯護人爭執其證據能力(見本院卷一第82頁),而①證人丑○○業於本院審 理時到庭作證,其於本院審理時所述與警詢及偵詢之陳述內容並無明顯不符,即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所定情形存在,並無引用證人丑○○於警詢及偵詢所為陳述之 必要,依前揭說明,應認為證人丑○○於警詢及偵詢之陳述均 無證據能力;②證人丑○○於檢察官偵訊時未經具結之陳述, 則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3規定,並無證據能力。 二、關於證人丑○○於偵訊時經具結之證述之證據能力: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定 有明文。經查,辯護人雖爭執證人丑○○於檢察官偵訊時經具 結證述之證據能力,然證人丑○○已於偵訊時經檢察官命其具 結後,始加以訊問,而屬檢察官遵守法定程序所取得之供述證據,復觀諸證人丑○○之偵訊筆錄,均以一問一答方式為訊 問,且檢察官所問多為開放式、平和之問題,並無誘導或不正方式訊問之情況。再者,辯護人亦未具體指明該次訊問客觀環境有何顯不可信之情況,故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規定,證人丑○○於檢察官偵訊時之具結證述應有證據能 力。此外,本院復於審判期日傳喚證人丑○○到庭具結作證, 並予被告及辯護人行使對質詰問權,是前開證述亦經合法調查,自得作為本案判斷之依據。 三、其餘供述證據及非供述證據均有證據能力: 關於本案認定事實所引用之其餘卷內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均未爭執其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80-82頁),檢察官、被告及其 辯護人於辯論終結前亦未對該等證據之證據能力聲明異議(本院卷第285-332頁),本院復審酌前揭陳述作成時之情況 ,並無違法取證之瑕疵,亦認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自均得為證據。至於以下所引用其餘非供述證據部分,既不適用傳聞法則,復查無違法取得之情事存在,自應認同具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固坦承其自107年1月間起,靠行於金優利旅行社,並自行 以金優利旅行社名義,向附表一所示被害人招攬旅行團或代訂機票之業務,及附表一所示被害人均依被告所指示,刷卡付款如附表一所示金額至金優利旅行社之帳戶,繼而由金優利旅行社於扣除其應負擔之銀行手續費及稅金3%後,將餘款給付予被告或其所指定之上游旅行社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詐欺取財之犯行,辯稱:(一)我向消費者收取之款項,不會專款專用,我有可能會把收取的款項用以支付其他旅行社或航空公司,待一段時間再與金優利旅行對帳結算;(二)我有為附表一所示各被害人預定旅遊行程或機票,至於①被害人丙○○委託訂購之克羅埃西亞旅遊行程(即附表一編號1)部分 ,雄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雄獅旅行社)之所以沒有克羅埃西亞旅遊行程之預定紀錄,是因為我沒有給付訂金予雄獅旅行社,而是向雄獅旅行社之業務人員涂鐙贒預訂此行程,②就被害人卯○、辛○○、丁○○、林紅英委託訂購機票(即附表 一編號2至5)部分,之所以沒有航空公司的正式開票紀錄, 甚至已逾開票期限,是因為我想觀望之後是否會有更優惠的票價,且因為疫情的緣故,我擔心一旦開票之後,日後無法退票退款或更改日期,且被害人卯○、辛○○、丁○○、林紅英的 子女都是109年6月才要出發,我想說等到他們要出發前再重新訂位即可,直到同年5月時,他們確定不去,才開始處理 退費的問題,③就被害人中勝鋼鐵有限公司訂購機票(即附表 一編號7)部分,之所以開票後又將機票取消,是因為考量該公司的老闆行程時常有變動,不確定是否要去,我擔心如果正式開票後,可能無法退票退款或更改日期,所以才會先取消機票,事後該公司確定要退票時,我也有處理退款問題;④就被害人寅○○與其妻王意淼的(即附表一編號8)部分,是因 為我幫他們訂票很多年了,知道他們的行程可能會有異動,我會替客人著想,擔心最後如果被害人寅○○又取消不去了, 卻無法退票,他會有很多損失,所以我才會遲延開票日;( 三)後來因為疫情爆發,許多客戶同時間都要取消行程而申 請退款,加上我又於109年8月間因另案入監服刑,導致我未能及時妥善處理退費問題,但這些純屬民事消費糾紛,且我已與各被害人調解成立,並已依調解內容履行中,故無詐欺取財之犯行及犯意。辯護人則為被告辯護稱:(一)本案係因被害人丙○○等人,因慮及新冠肺炎疫情肆虐之故,而取消原 定出國抑或國內旅遊之行程,被告因靠行於金優利旅行社之緣故,從而被害人丙○○等人之款項均須透過金優利旅行社處 理,被告不單僅處理如本件被害人丙○○等人之退款事宜,其 於處理被害人丙○○等人之退款事宜前,業已完成眾多消費者 之退款事宜,僅因另案遭發監執行,而無法續為處理被害人丙○○等人之退款事宜,惟於109年9月間丑○○前往監獄探望被 告時,被告有委請丑○○代為處理被害人丙○○等人之退款,並 告知丑○○如已獲交通部觀光局補助款項,即優先以前開補助 款貼補被害人丙○○等人之退款,詎料丑○○未依承諾協助處理 本案消費者因退費事件衍生之糾紛,始導致被害人丙○○等人 提請本案刑事告訴,實則被告並無任何詐欺取財之犯意;( 二)就被害人丙○○(即附表一編號1)部分,被害人丙○○係經由 其妻林莉安之安排,由訴外人彭琳葳與被告聯繫接洽,由被告規劃克羅埃西亞團之行程與報價,被告曾與雄獅旅行社之業務人員涂鎧贒聯繫關於克羅埃西雅團之預訂,惟其後因新冠肺炎疫情肆虐之故,其與訴外人彭琳葳商議變更原定於109年5月出團之日期,嗣於109年6月至7月間,克羅埃西雅團 之團員決定不再延期並要求辦理團費退款,然被告於109年8月31日因另案入監執行,而不及妥善辦理退費;(三)就被害人卯○、辛○○、丁○○、子○○(即附表一編號2至5部分)部分, 被告係先行使用Skyscanner網站找尋優惠票價後,再分別向卯○、辛○○、丁○○及子○○等人報價請款刷卡,因於Skyscanne r網站訂購機票必須於訂位後即開岀機票正本,且機票一經 付款且開出機票正本後,即不得變更日期與辦理退費,從而被告同時在先啟資訊系統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先啟資訊公司)之網站(即Abacus網站)預訂保留機位,一邊觀察比較Skyscanner網站及Abacus網站之票價,選擇有利於客戶之時點開出機票正本,嗣因疫情影響而確定無法成行,被告遂再次與被害人卯○等人商議辦理機票退刷事宜,然被告於109年8月3 1日因另案入監執行,而不及妥善辦理退費;(四)就被害人 甲○○(即附表一編號6)部分,係由甲○○先行為其他團員刷卡 支付團費、機票,並已委由 「右轉旅行社」代為執行澎湖 旅行之行程,被告僅尚餘10餘萬元之尾款未付予右轉旅行社,復因團員均已各自刷卡付費予被告,致被告須辦理退費予被害人甲○○,又丑○○係於後期始在LINE群組中要求刷退一定 要先呈報公司,且台新銀行退貨憑證上面之金優利旅行社印文並非偽造,係經金優利旅行社同意後始為之,僅因金優利旅行社往來之台新銀行帳戶存款不足,始致被告無從刷退予被害人甲○○,加上被告於109年8月31日因另案入監執行在即 ,而不及妥善辦理退費;(五)就被害人中勝鋼鐵有限公司( 即附表一編號7)部分,被告已於Abacus(Sabre)網站進行機 票訂位、付款與開出機票正本,惟於109年3月18日中勝鋼鐵有限公司之專員吳佳蓉透過通訊軟體Skype聯繋被告確認退 票,然因疫情致未能出團之旅行團、未能成行之機票退票人數眾多,被告依序處理,始致被告未能於入監執行前完成被害人中勝鋼鐵有限公司之退費手續;(六)就被害人寅○○(即 附表一編號8)部分,於109年3月中旬,被害人寅○○因疫情考 量遂決定取消行程而欲辦理機票票款退刷事宜,又被害人寅○○亦有代其父母刷卡支付訂購機票之費用,嗣寅○○之妹洪謝 葳與被告商議其父母之行程延至110年再成行,然被告於109年8月31日因另案入監執行,故不及妥善辦理退費云云。經 查: 一、被告自107年1月間起,靠行於金優利旅行社,並自行以金優利旅行 社名義,向附表一所示各被害人招攬旅行團或代訂機票之業務,且附表一所示各被害人均依被告所指示,刷卡付款如附表一所示金額至金優利旅行社之帳戶,繼而由金優利旅行社於扣除被告應負擔之銀行手續費及稅金3%後,將餘款以如附表一所示之方式,給付予被告或其所指定之上游旅行社等情,已為被告所是認(見本院卷一第77、91頁、本院卷二第310頁),核與證人即被害人丙○○、卯○、辛○○、丁○○、林紅英、 王惠如、吳佳蓉及寅○○於警詢或偵訊時之證述、證人即被害 人劉懋珍於警詢及審理時之證述、證人丑○○於偵訊時經具結 及審理時之證述,均大致相符(見他8711卷第163-170、233-235、475頁、他8628卷第9-11、51-58頁、他4149卷第63-64頁、偵17071卷第31-37、165-166頁、本院卷二第126-169頁),並有金優利旅行社收入支出明細、金優利旅行社之聯邦 銀行存摺、台新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聯邦商業銀行110年1月19日聯業管(集)字第11010301741號函檢附帳 號000000000000號(戶名金優利旅行社)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0年1月21日台新作文字第11000861號函及所檢附之金優利旅行社之開戶資料及資金往來明細、丑○○提出之金優利旅行社銀行存摺及支付上游旅行社明細附 卷可稽(見他8628卷第97-101、103-113、115-128、133、135-139、311-327頁),復有附表一證據出處欄所示其他證據 可資佐證,是此部分之事實,堪先認定。 二、被告係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而向附表一所示各被害人實施詐術,使渠等陷於錯誤而為財產之處分,因而詐得如附表一所示之財物,茲分述如下: (一)關於附表一編號1所示被害人丙○○部分: 1.被告有向被害人丙○○招攬109年5月14日出團之克羅埃西亞團 體旅遊行程,丙○○並分別於108年8月21日、109年2月21日及 23日親自或透過其妻子林瑈瑾(原名林俐安)刷卡付款新臺幣(下同)4萬元、3萬5000元、3萬5000元予金優利旅行社,於 金優利旅行社扣除銀行手續費及稅金共3%後,再將餘款10萬6700元轉支付予庚○○指定之上游旅行社等節,已如前述。又 被告雖辯稱其有向雄獅旅行社訂購克羅埃西亞旅遊行程云云,惟經本院函詢雄獅旅行社,雄獅旅行社以111年4月26日雄獅總法字第11104005號函回覆:被告或金優利旅行社自108 年起迄今均無向本公司訂購克羅埃西亞旅遊行程之紀錄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21頁),可見被告向被害人丙○○收取團費後 ,卻始終未向雄獅旅行社預訂克羅埃西亞團體旅遊行程。至於被告及辯護人雖又謂:被告有與雄獅旅行社業務人員涂鎧贒聯繫預訂克羅埃西雅旅遊團云云,並提出被告與涂鎧贒之LINE對話紀錄為據(見本院卷一第277-279頁、本院卷二第195-209頁),然而,被告亦自陳須先給付訂金予雄獅旅行社,該公司始會於系統中留存訂位紀錄(見本院卷二第314頁), 可知業務人員在未收取訂金時,亦不能為被告保留旅遊行程,則倘若被告果真有意預訂旅遊行程,其理應從所收取之團費中,給付訂金予雄獅旅行社,然被告卻捨此不為,顯見其並無為被害人丙○○訂購旅遊行程之真意。 2.再觀諸被害人丙○○之消費爭議申訴(調解)資料表之申訴要旨 記載:109年3月19日業務(即指被告)在群組中提出,本來預定同年5月14日出團之行程,因為疫情因素,要辦理延期, 我們於同年5月6日向業務詢問我們的費用因為疫情的關係可以退嗎?業務並未回覆,於同年8月26日再次詢問可否退費 ,業務表示會「申請」,於同年8月31日再度詢問時,業務 則消失無影無蹤等語(見他8711卷第16頁),復參酌被告與被害人丙○○之配偶林瑈瑾(原名林俐安)之LINE對話紀錄(見他8 711卷第44-45頁),可見林瑈瑾於109年5月6日向被告詢問「您好 請問我們的費用因為疫情的關係可以退嗎....」,被 告回覆以「晚安~剛上課中,明天問後 回覆您」,林瑈瑾稱「好的 再麻煩您了 謝謝您」,被告回覆以「謝謝」,然即未再繼續回應,直至同年8月26日林瑈瑾再次詢問「您好」 、「請問我們的旅費可以退嗎?觀光局今天有公布無限期限制旅遊業出團 已經第五度公布了」,被告回覆以「有」、 「我有看到了 我會申請」等語,可知被告於109年5月6日 第一次面對林瑈瑾之退費問題時,遲未處理,直至同年年8 月26日年林瑈瑾再次詢問時,又表示會「申請」。然而,被告既未將訂金或團費給付予雄獅旅行社,何來向雄獅旅行社申請退費之問題,且被告亦未如實告知其並未代為訂購旅遊行程之情,而被告向被害人丙○○所收取之團費,亦已由金優 利旅行社轉支付予被告指定之其他上游旅行社,該款項已不在金優利旅行社之帳戶內,亦無向金優利旅行社申請退費之問題,被告卻仍謊稱尚待申請退費,藉此合理化其未能及時退費之理由,而未退還款項,則被告此舉已與常情有違。況倘若被告確有為被害人丙○○訂購旅遊行程之真意,其理應先 向雄獅旅行社支付訂金以完成預定,並向被害人丙○○解釋因 受疫情衝擊,許多消費者同時欲退費導致其應付不暇等原因,然被告不僅未如此告知,反而將被害人丙○○等人未能領回 團費退款之理由,推諉給雄獅旅行社或金優利旅行社尚未退費,益徵其自始即無代為訂購克羅埃西亞團體旅遊行程之真意,主觀上應有詐欺之犯意,並以不實招攬旅遊行程之手法向被害人丙○○施行詐術,使丙○○陷於錯誤而給付團費11萬元 ,因而受有財產上損失,被告即詐得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 財物。 (二)關於附表一編號2至5所示被害人卯○、辛○○、丁○○、林紅英部 分: 1.被告以代訂機票為由,透過金優利旅行社向被害人卯○、辛○ ○、丁○○、林紅英各收取3萬1000元、1萬7000元、1萬7000元 、2萬9500元之機票價款,於金優利旅行社扣除被告應負擔 之銀行手續費及稅金共3%後,再將餘款轉支付予被告指定之上游旅行社等節,已如前述。又被告雖辯稱其有於先啟資訊公司之訂票平台為上開被害人訂購機票(見本院卷一第77-78頁),然依據先啟資訊公司111年8月30日、同年11月14日、 同年12月9日函文及所檢附之訂位紀錄資料顯示(見本院卷一第521-587頁、本院卷二第89、243頁),被告僅有為被害人 卯○之子女戊○○、被害人辛○○之子女己○○、被害人丁○○之子 女癸○○、被害人林紅英之子女李俊涵訂位之紀錄,惟均無開票 紀錄,且均已逾航空公司設定之開票期限未開票,而遭航空公司取消航班訂位,衡情,倘若被告有為被害人卯○等人之子女訂購機票之真意,豈有拖延至超逾開票期限之理,此舉顯與常理有違,難認可採。又查,證人即被害人卯○、辛○○ 、丁○○、林紅英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均證稱:我們4名被害人 彼此都認識,我們小孩國小、國中都是同一所,109年我們 安排小孩要一起去美國打工渡假,只是出發時間、地點、在國外待的期間及航空公司不同,被告於109年2月間與我們洽談小孩要去美國的機票訂購事宜,預計要在109年6月中出發,我們已經有將機票款項付給旅行社,但是被告只有幫我們預訂機票,實際上卻沒有向航空公司付款,由於美國疫情爆發,所以109年4月份我們通知旅行社要取消機票,請旅行社退款,被告卻一直推託說航空公司還沒有退款,要等3個月 ,但實際上旅行社只有訂位紀錄,根本沒有付款購票,直到我們發現被告沒有幫我們買票付款,才知道受騙等語(見他8628卷第9-11頁)。而上開證人與被告均無任何過節、仇隙,衡情,應無甘冒誣告罪處罰之風險,而為虛偽陳述構陷被告之必要,是渠等之上開證詞應屬可信,則依渠等之證述可知,被告於上開證人通知被告要取消機票訂位辦理退款時,不僅未如實告知尚未付款致訂位遭航空公司取消之情,反而向上開證人誆稱因為航空公司尚未退款,始未能將款項退回。衡情,被告若有為上開證人代訂機票之真意,理應於收款後,盡早向航空公司付款以完成開票,而非任憑超逾開票期限,且其既未向航空公司付款購票,自無向航空公司申請退款之問題,被告卻仍以尚待航空公司退款此等不實之理由搪塞被害人卯○等人,而遲未退款,足徵其自始即無代為訂購機票之真意,主觀上應有詐欺之犯意,並以佯稱代訂機票之手法向上開證人施行詐術,使渠等均陷於錯誤,而分別給付機票費用3萬1000元、1萬7000元、1萬7000元、2萬9500元,而各受有財產上損失,被告並詐得如附表一編號2至5所示之財物。 2.至於被告及辯護人雖辯稱係因疫情爆發,而慮及一旦開票即無法退票、改期,或基於比價等考量,始會逾越開票期限而不開票云云。然而,倘若被告係慮及疫情因素或因等待其他更優惠之票價,始未向航空公司付款購票,大可將其顧慮及考量如實向上開證人反應、溝通,然被告不僅未如此,反而積極訛稱其已向航空公司購票,僅尚待航空公司退款等不實之情節,足認其自始即有詐欺之犯意甚明,是被告及辯護人此部分之辯解,自不足採。 (三)關於附表一編號6被害人劉懋珍部分: 1.被告有以收取澎湖家族旅遊團訂金,待日後收齊其他團員各自支付之旅費後,再行退款為由,向被害人劉懋珍收取刷卡支付之訂金15萬元,而由金優利旅行社於扣除被告應負擔之銀行手續費及稅金共3%後,再將餘款給付予被告,已如前述。證人即被害人劉懋珍於審理時證稱:我們於109年5月請被告辦理家族旅遊,當時被告表示要先付訂金15萬元,被告給我填寫書面的信用卡單,並承諾待收齊其他團員各自刷卡支付的團費後,會再將此訂金15萬元刷退回來給我,於109年8月澎湖旅遊回來後,我請被告去刷退訂金15萬元,被告表示有申請刷退,並提供刷退憑證給新光銀行,但因為金優利旅行社負責人丑○○認為被告所出具的刷退憑證是假的,所以台 新銀行與金優利旅行社不讓新光銀行刷退,新光銀行承辦人員有將被告所出具之刷退憑證傳送給我,並告知我說金優利旅行社的負責人丑○○舉發被告偽造刷退憑證等語(見本院卷 二第126-140頁)。證人丑○○於審理時證稱:我們有在LINE群 組內說要刷退一定要先向公司呈報,但被告未經金優利旅行社同意,便以金優利旅行社名義,以電腦軟體偽造如本院卷一第389-395頁所示申請日期為109年8月20日之不實退貨憑 證,用以向台新銀行申請刷退,我當時不知道有這些退貨憑證,後來看到這不實退貨憑證時,才知道被告有向銀行申請刷退劉懋珍所給付之款項,於109年8月25日,我就叫被告來公司處理這件事,我問被告這些錢到底要如何處理,被告和我說她已經與劉懋珍講好了,劉懋珍不退刷了,我說要與被告 簽立切結書確認沒有要刷退,但事後我和劉懋珍確認時,她表示沒有這回事,而關於本院卷一第397-401頁是我前妻張 芳釧與被告的對話紀錄,Nico就是指被告,內容大致是講銀行刷退單必須由公司統一刷退,張芳釧請被告到公司找我,至於本院卷一第402頁則是張芳釧與台新銀行顏小姐於108年8月25日當天的對話紀錄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41-169頁),而證人劉懋珍、丑○○與被告均無任何過節、仇隙,衡情應無甘 冒誣告罪或偽證罪處罰之風險,而為虛偽陳述構陷被告之必要,是渠等之上開證詞應屬可信。又觀諸被告與張芳釧(丑○ ○之前妻)之LINE對話紀錄(見本院卷一第397-401頁),可見張芳釧於109年8月24日向被告表示「台新說你8/21有傳」、「退貨單」、「單」,被告回覆以「對 暫時不要刷台新我最近會補刷卡單沖帳」,張芳釧稱「大哥(按即丑○○)看到 你欠公司錢」、「叫你來公司」、「不是公步(應為佈)退貨由公司統一作業」、「台新來電話說」、「15萬2筆」、「20萬1筆」,被告回覆稱「對」,張芳釧稱「這是什麼團」、「大哥說 現在過來」、「刷卡50萬元的去向和刷卡消費的 人是跟公司買什麼」、「沒交代清楚、明天去警局先報案」,於翌日又稱「大哥請你09:30到公司」,並傳送切結書予被告(內容略為:金優利旅行社要向台新銀行完成請款作業 ,並切結若劉懋珍於109年6月27日之刷卡費用邇後有所爭議,金優利旅行社及丑○○願意配合進行調查,並無條件配合扣 款等情),被告稱「好」,「我晚一點會去處理」,張芳釧 又詢問「確認不退貨要傳真給台新嗎?」,被告回覆稱「對」。又參酌張芳釧與台新銀行行員Angela Yen之LINE對話紀錄(見本院卷一第402頁),可見台新銀行行員詢問「廖小姐(即指被告)說客人(即指劉懋珍)不退了所以你們傳了切結書」 、「是嗎」,張芳釧回覆以「已傳真」等語。從而,依據證人劉懋珍、丑○○於審理中之證述、張芳釧與被告及台新銀行 行員Angela Yen之LINE對話紀錄互相勾稽以觀,可知被告於向劉懋珍收取訂金15萬元時,先承諾日後待收齊其他團員所付之款項時,即會將訂金15萬元刷退予劉懋珍,嗣被告於收齊團費後,一方面向劉懋珍宣稱已向銀行申請刷退,然實際上根本未取得金優利旅行社之授權,即冒用金優利旅行社名義,製作不實之台新銀行特約商店退貨憑證用以申請刷退,另一方面,在面對丑○○、張芳釧質疑時,又謊稱劉懋珍已同 意不必刷退,並示意張芳釧將上開切結書傳真予台新銀行行員Angela Yen,使台新銀行行員誤認為劉懋珍已同意不必刷退等情。衡酌被告於收受訂金15萬元時,若有退還訂金予劉懋珍之真意,當無可能持不實之退貨憑證申請刷退,並向丑○○、張芳釧訛稱劉懋珍已同意不必刷退,顯見被告係以此兩 面手法,同時蒙騙劉懋珍及丑○○、張芳釧,其主觀上顯有詐 欺之犯意,且係以不實承諾會返還訂金之手法向被害人劉懋珍施行詐術,使劉懋珍陷於錯誤而給付訂金15萬元,因此受有財產上損失,被告並詐得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之財物,至 為明確。 2.至於辯護人雖辯護稱:台新銀行退貨憑證上面之金優利旅行社印文並非偽造,係經金優利旅行社同意後始為之,且丑○○ 係於後期始在LINE群組中要求刷退一定要先呈報公司云云,然而,從上開對話紀錄之脈絡觀之,可知丑○○與張芳釧事先 根本不知悉被告以金優利旅行社名義辦理刷退,被告亦未取得用印之授權,否則,倘若果如辯護意旨所稱被告早已獲得授權,當張芳釧向被告質問「不是公步(應為佈)退貨由公司統一作業」、「台新來電話說」、「15萬2筆」、「20萬1筆」、「這是什麼團」、「大哥說 現在過來」、「刷卡50萬 元的去向和刷卡消費的人是跟公司買什麼」、「沒交代清楚、明天去警局先報案」等語時,衡情被告理應加以反駁,並表示其早已徵得金優利旅行社同意或授權,然被告當下不僅未為任何辯駁,反而回覆以「好」,「我會晚一點去處理」等語,足徵證人丑○○證稱被告未經金優利旅行社同意,即冒 用金優利旅行社名義用印製作退貨憑證一事,顯與上開對話紀錄之內容互核相符,而屬可信,是辯護人前開辯詞,不足為採。 3.又起訴書雖記載被告係以虛假招攬澎湖團體旅遊行程之手法向被害人劉懋珍行騙,惟被告實際上確有向右轉旅行社有限公司(下稱右轉旅行社)訂購澎湖團體旅遊行程,並已實際出團,僅係佯稱須由被害人劉懋珍先墊付訂金,待團員自行刷卡付費後,即會返還墊付之訂金等語,而向被害人劉懋珍收取15萬元訂金,實則無意退還,已如前述,故起訴書關於被告對被害人劉懋珍施行詐術之手法,及被害人劉懋珍陷於錯誤 之內容之認定,容有誤會,然被害人均相同,且被害人受騙後之匯款時間、匯款金額均屬一致,是本院認為此部分仍在起訴同一事實之範圍內,爰更正犯罪事實如上。 (四)關於附表一編號7被害人中勝鋼鐵有限公司部分: 經查,被告以代訂機票為由,透過金優利旅行社向中勝鋼鐵有限公司收取4萬1500元之機票價款,於金優利旅行社扣除 被告應負擔之銀行手續費及稅金共3%後,再依被告指示將餘款轉支付予指定之上游旅行社等節,已如前述。觀諸桃園國際機場往返德國杜賽道夫國際機場之電子機票收據、電子機票旅客行程收執聯顧客聯、機票作廢紀錄(見110偵17071卷 第45、47、61頁、本院卷一第185-186頁),可知被告雖於108年12月24日為中勝鋼鐵有限公司訂購自桃園國際機場往返 德國杜賽道夫國際機場之機票,並已開出機票,然隨即於同日下午即將該機票作廢等情。又證人王惠如於警詢時證稱:我是中勝鋼鐵有限公司的負責人,我於108年12月23日傳真 購買到德國的機票,金額為4萬1500元,金優利旅行社於108年12月24日下午4點40分出示電子機票給我們公司,近期經 我詢問金優利旅行社後,該旅行社於109年10月22日早上11 時42分才傳真一份文件證明此電子機票在108年12月24日開 票當天,在沒有告知我們公司的情況下,遭被告擅自取消,在此之前,我們一直認為這張電子機票是有效的,我們於109年3月18日聯繫被告表示因為疫情的關係而無法出國,要求退票,被告便回覆我們航空公司要扣新台幣3500元的手續費,我們當時同意,所以總共要退回3萬8000元給我們公司, 被告還和我們說,航空公司退款需要3個月,之後我們就一 直等待到109年10月20日都沒有收到退款,才發覺受騙,被 告於108年12月24日開票當天就取消我們的機票,卻仍於109年3月18日謊稱說航空公司要扣退票手續費以及等待退費時 間需要3個月,顯然是詐騙等語(見偵17071卷第31-34頁); 證人吳佳蓉於警詢及偵訊時證稱:本案是由我代表中勝鋼鐵有限公司接洽訂購機票相關事宜,因為公司總經理要去德國參展,我當時是以通訊軟體Skype和被告接洽,我當時Skype的暱稱是Betty,被告有傳購票紀錄表示已經成功購票,而 我是於109年3月18日公司老闆確定要取消機票後,才有向被告表示要取消機票,也是當下才獲知要扣除手續費3500元,在此之前,被告完全沒有和我說要先把機票取消一事,我也沒有同意被告這麼做等語(見偵17071卷第35-37、165-166頁)。而證人王惠如、吳佳蓉與被告並無任何過節、仇隙,衡 情應無甘冒誣告罪或偽證罪處罰之風險,而為虛偽陳述構陷被告之必要,是渠等之上開證詞應屬可信。再參以被告與吳佳蓉之Skype對話紀錄(見偵17071卷第71-91頁、本院卷一第281-285頁),可見於108年12月24日吳佳蓉向被告表示「早 上要記得給我機票喔」,被告回覆以「下午給妳 我在機場 」、「送機一下」,被告並於同日傳送中英文之機票電子檔予吳佳蓉,嗣於109年3月12日吳佳蓉詢問「華航是不是可以免費改票了?」、「我問他看要不要改 還是要退掉 但他退票還是要手續費」,被告回覆以「是」、「退票要扣手續費哈哈」,吳佳蓉又稱「我老闆想要等到4/30前 看會不會變成可以免費退票」、「可以嗎」,被告回覆以「好」,吳佳蓉又詢問「那現在是~~不動聲色?」,被告回覆以「是」,吳佳蓉又詢問「如果到4/30前 也是可以免費改票對嗎?」 ,被告回覆稱「對 出發前一天 要做更改」,吳佳蓉又詢問「出發前一天要做更改=>妳是指我原本要出發的3/29嗎?」,被告稱「對 不然 我先將日期拉掉」、「更改日期再給我」,又於同年月16日吳佳蓉詢問「可以免費退票?」,被告稱「我確認一下」,於翌日吳佳蓉詢問「早安~取消的事情 有確認到嗎?」,被告稱「有 華航的是免手續費 但中段有卡他航 還是會有手續費」,吳佳蓉詢問「多少?」,被告稱「有 還是要手續費 回去拍給妳費用」、「退票手續費NT$3500」,吳佳蓉稱「一樣3500喔」,被告稱「是 因為卡2段德航」、「那妳再看一下 要辦退 還是一年內使用」,吳佳蓉詢問「改票的話是全部免費?」,被告回覆「是」,又於同年月17日吳佳蓉表示「確定退票喔」,被告回覆「好」,吳佳蓉詢問「票價00000-0000=38000」、「會退38000元 對嗎?」,被告回覆稱「對 要等退票款回 退刷」,吳佳蓉詢問「好 大概3個月?」,被告稱「對」等語。從而,依據證人王惠如、吳佳蓉之上開證述、吳佳蓉與被告之Skype對話 紀錄,可知被告竟於108年12月24日開票當天即擅自將機票 取消,卻仍佯裝已成功購票,而將電子機票傳送予吳佳蓉,且始終未將取消機票一事告知王惠如、吳佳蓉,甚至於吳佳蓉詢問退票事宜時,被告還謊稱航空公司將會收取退票手續費,且須等待航空公司3個月作業時間云云,而未據實以告 其早已廢止上開機票之事,顯見被告自始即無代為訂購機票之真意,主觀上應有詐欺之犯意,並以佯稱代訂機票之手法向被害人中勝鋼鐵有限公司施行詐術,使該公司陷於錯誤,給付機票費用4萬1500元,而受有財產上損失,被告並詐得 如附表一編號7所示之財物,自屬無疑。至於被告雖謂其係 考量中勝鋼鐵有限公司的老闆行程時常有變動,擔心如果正式開票後,可能無法退票、退款或更改日期,所以才會先取消機票云云,然而,倘若被告是顧及旅客行程可能異動,日後有無法退票或有手續費負擔之風險,大可直接向王惠如、吳佳蓉反應、確認即可,豈有私自退票之理,是被告此部分所辯,明顯悖於常理而屬無稽。 (五)關於附表一編號8被害人寅○○部分: 1.被告以代訂機票為由,分別於108年11月24日及同年11月29 日,透過金優利旅行社向寅○○收取11萬4000元、2萬5600元 之機票價款,於金優利旅行社扣除銀行手續費及稅金共3%後,再將餘款轉支付予庚○○指定之上游旅行社等節,已如前述 。又被告雖稱其有於先啟資訊公司之訂票平台訂購機票(見 本院卷一第77-78頁),然依據先啟資訊公司111年8月30日、同年11月14日、同年12月9日函文及所檢附之訂位紀錄資料 所示(見本院卷一第521-587頁、本院卷二第89、245頁),以及參酌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112年1月11日函文所載(見本院卷二第255-257頁),可知被告雖有為寅○○、其 妻王意淼、其父洪燈敦、其母陳明珍預訂機票之訂位紀錄,惟均無開票紀錄,且均已逾航空公司設定之開票期限未開票,而遭航空公司取消航班訂位。 2.又查證人即被害人寅○○於偵訊時證稱:我沒有授權或同意被 告在本案機票訂位後取消訂位,或者取消開票,因為疫情的關係我要求被告退款,但款項一直都沒有進來,後來我去查才得知被告並未真正開票等語(見他4149卷第63-64頁),而 證人寅○○與被告並無任何過節、仇隙,衡情應無甘冒誣告罪 或偽證罪處罰之風險,而為虛偽陳述構陷被告之必要,是其證詞應屬可信。觀諸寅○○與被告之LINE對話紀錄(見他4149 卷第7-28頁),可見寅○○於109年3月18日向被告表示「我知 道我妹有問日本機票的事情,我查了兩家航空的,應該還沒可以退到暑假那段期間的,所以那個可以先緩緩」、「但加拿大的得先退了」、「4/30出發」、「加拿大鎖國,長榮有寫加拿大但華航沒寫,所以請你問問」,被告回覆以「好」,寅○○復又送一則華航之退票公告資訊予被告,並稱「這應 該算是了」,被告回覆以「好 我確認一下」,於翌日被告 稱「華航的機票 目前退改機票 目前 沒收手續費」,寅○○ 詢問「嗯 加拿大的要退票」、「共四人」、「怎麼進行? 」,被告稱「你們一年內不會去嗎」,寅○○回應「需要的話 再重訂」,被告表示「如果要退票 我先辦理退票手續 約3 個月 會退回您的刷卡信用卡帳上」,復於109年4月1日傳送機票退票憑單予寅○○。又參酌寅○○之妹洪榭薇與被告之LINE 對話紀錄(見他4149卷第35-40頁),可見洪榭薇於109年6月4日向被告詢問「桃園-名古屋」來回機票退票事宜,並稱「 小廖 再麻煩幫我問一下歐」,被告回應「好」、「哈囉~ 你們的航班,目前是取消,看你要辦理退費,還是要保留,取消退票長榮不會收取手續費 但票務中心會收一點點處理 費哦」、「你們商量 確定再跟我說」,洪榭薇則回覆稱「 小廖 再麻煩你了」,被告表示「好」,又於109年6月8日洪榭薇詢問「小廖 請問一下是全家都一起辦退票了嗎」,被 告稱「對ㄚ 全部」,洪榭薇詢問「所以不分我哥我爸媽 就是八大兩小都退了」,被告回應「是」、「你哥?」、「應該是妳家4位 妳妹4位+妳爸媽」,洪榭薇稱「對齁 我忘了 我妹兩個小孩」、「因為我哥突然問的 我也沒想那麼多 想說就是全退了」,被告表示「應該是妳家4位 妳妹4位+妳爸媽」,洪榭薇又詢問「那請問一下作業時間大約會多久 我 怕我哥問我都搞不清楚」,被告回覆以「大約3個月左右」 。從而,依據證人寅○○之證詞、寅○○與被告之LINE對話紀錄 及洪榭薇與被告之LINE對話紀錄,可知寅○○並未授權或同意 被告於預訂機票後,卻逾越開票期限,而使訂票遭取消,且對於被告任由開票期限逾期之舉,亦不知情,事後寅○○向被 告表示欲辦理「桃園-溫哥華」來回機票退票事宜,及洪榭 薇向被告表示欲辦理「桃園-名古屋」來回機票退票事宜時 ,被告明知航空公司根本未開票,而無退票之問題,卻仍向寅○○、洪榭薇謊稱須辦理退票手續,且票務中心會收取處理 費,並須等待航空公司3個月之作業時間云云,復傳送機票 退票憑單予寅○○,使寅○○、洪榭薇誤以為被告已完成購票, 而未據實以告其早已逾越開票期限,而使訂票遭取消等情,足見被告自始即無代為訂購機票之真意,主觀上應有詐欺之犯意,並以佯稱代訂機票之手法向被害人寅○○施行詐術,使 其陷於錯誤,給付機票費用11萬4000元、2萬5600元,而受 有財產上損失,被告並詐得如附表一編號8所示之財物。至 於被告雖謂其係因擔心寅○○等人之行程有所異動,始會逾越 開票期限,而不敢太早購票云云,然而,倘若被告是顧及旅客行程可能異動,日後有無法退票或有手續費負擔之風險,大可直接向乘客寅○○等人反應、確認即可,豈有放任開票期 限逾期在先,事後還對寅○○、洪榭薇佯裝已完成開票之理, 是被告此部分所辯,顯有違一般人之社會生活經驗,而不足採信。 (六)被告及辯護人雖辯稱:被告是因另案於109年8月31日遭發監執行(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2011號),始無法即時為附表一所示各被害人處理退費事宜,且丑○○於109年9 月間前往監獄探望被告時,被告亦有委請丑○○代為處理退款 事宜,並告知丑○○如已獲交通部觀光局補助旅行業無法出團 之補助款,即優先以前開補助款貼補被害人丙○○等人之退款 ,而釋出最大善意,僅因丑○○並未履行約定而代替被告處理 本案退款事宜,始致被告遭受被害人丙○○等人提告,且被告 亦與附表一編號1至7所示被害人調解成立,並依約履行調解條件中,足見被告主觀上並無詐欺取財或得利之犯意云云。惟查,被告前因侵占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8 年上易字10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於109年7月2日確定,復於109年8月31日入監執行,於111年4月12日假釋後付保護管束等情,此固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佐,然被害人許楊生係於109年5月6日即向被告表示欲辦理退費 ,被害人卯○、辛○○、丁○○、林紅英早已於109年4月即通知被 告欲取消機票,而被害人中勝鋼鐵有限公司則已於109年3月18日通知被告要辦理退票,被害人寅○○係於109年3月20日即 委託被告辦理「桃園-溫哥華」來回機票退票事宜,洪榭薇 則於109年6月3日委託被告辦理「桃園-名古屋」來回機票退票事宜,業據渠等證述如前,並有被害人丙○○之消費爭議申 訴(調解資料表)、被告與林瑈瑾之LINE對話紀錄、被告與吳佳蓉之Skype對話紀錄、被告與寅○○及洪榭薇之LINE對話紀 錄可資佐證(見他4149卷第7-28、35-40頁、他8711卷第16、44-45頁、偵17071卷第71-91頁、本院卷一第281-285頁), 則自渠等委請被告辦理退款事宜至被告遭發監執行,期間相隔仍有數月之久,被告仍有相當期間足以處理退款事宜,卻遲未將款項退還被害人許楊生等人,自難認被告僅係因另案入監執行之緣故,始未及退還款項,故無從憑此即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又雖然被害人劉懋珍係於109年8月間始請求被告返還訂金,被告並於同年月31日即入監服刑,然前案判決早已於109年7月2日確定,則被告向被害人劉懋珍宣稱會退還 訂金時,已然預見自己即將入監服刑,而能就退還訂金一事提前有所安排,況且,被告於109年8月31日入監執行前,甚至以虛偽之退貨憑證申請刷退,嗣於丑○○、張芳釧質疑時, 又佯稱被害人劉懋珍同意不必刷退,已如前述,顯見其根本無意為被害人劉懋珍辦理訂金刷退事宜甚明,自難僅因被告另案遭發監之事實,即解免被告之罪責。又經本院勘驗109 年9月1日丑○○前往臺中女子監獄探視被告之錄音檔案,勘驗 結果如附件所示,此有本院勘驗筆錄在卷為憑(見本院卷一 第245-255頁),而依據上開勘驗結果,可知被告接受會面時,有向丑○○表示「我都有寫信給客人等我回來,有兩組而已 ,有一組比較麻煩,那個是我有跟他講了」、「大哥你去幫我先圍一下,不要再告我,我回去一定會去還這些錢」、「我是說你可以先幫我擋,先幫我擋,我到時候回去一定會處理這些事情」、「可是我那個補助款還是會下來快20」、「你先幫我擋就好,其他的我都有寫信」、「大哥那個補助款下來我會剩下3、40萬欠你,只是說你能幫我擋的一些小筆 先幫我擋」、「大的我有寫信跟他們講,請他們等我這樣子」等語,被告復於假釋出監後,與被害人丙○○、卯○之子女 戊○○、辛○○之子女己○○、丁○○之子女癸○○、林紅英之子女李俊 涵、劉懋珍、中勝鋼鐵有限公司調解成立,此有本院調解結果報告書、調解程序筆錄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一第459、465-473頁、本院卷二第21、27-29頁),然縱使被告事後有委請 丑○○代為和各被害人協調退款事宜,並承諾會於出監後還款 ,且於本案中亦與各被害人調解成立,復已履行部分之調解條件,此均僅為事後彌補之舉止,而僅能列為被告犯後態度之量刑參考,無礙於被告詐欺取財或詐欺得利之犯行既已成立之認定,是被告及辯護人此部分所辯,洵非可採。 三、駁回調查證據之聲請 至於被告雖稱除了109年9月1日丑○○有來監獄探視我,相隔2 週後丑○○還有再來探視我,於109年9月間就有3次云云,而 聲請調取109年9月間另外2次丑○○前往臺中女子監獄與被告 會面時之錄音檔(見本院卷一第255-256頁),然觀諸本院111年4月18日中院平刑達111易348字第1119004692號函(稿)、 法務部○○○○○○○○○111年4月26日中女監戒字第11100214390號 函(見本院卷一第105、207頁),可知本院乃係以109年9月為區間範圍,而發函向臺中女子監獄調取被告與丑○○接見時之 錄音檔,並非僅侷限於調取109年9月1日之錄音檔,而臺中 女子監獄亦回函表示目前儲存設備尚有存錄者,即為109年9月1日該次接見之錄音檔,則縱使被告於109年9月間尚有與 丑○○接見2次,由於臺中女子監獄並無留存此部分之錄音檔 ,自無調查此一證據之可能性。況且,縱使被告事後有委請丑○○先代為處理退款事宜,亦僅為被告事後補救之措施,不 足以反推其無詐欺取財或得利之犯意,業如前述,是以,縱使調取上開資料,亦無解於被告責任之成立,自無調查之必要性及實益,併此敘明。 五、綜上所述,被告及辯護人所辯均屬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均堪認定,皆應予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就附表一各編號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二、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8所為,乃係基於單一詐欺取財之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分別對被害人丙○○、寅○○施行 詐術,因而使被害人丙○○、寅○○陷於錯誤,多次刷卡付款至 金優利旅行社之帳戶內,均僅侵害同一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各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三、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8所示各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合法正當途徑賺取財物,竟以上開方式詐取如附表一所示各被害人之財物,造成渠等受有財產上損失,且本案被害人人數眾多,被告所為實值非難;復參以被告矢口否認全部犯行之態度;再考量被告已與附表一編號1至7所示被害人調解成立,並已向各該被害人履行部分之調解條件,此有本院調解結果報告書、調解程序筆錄、公務電話紀錄表在卷足佐(見本院卷一第459、465-473頁、本院卷二第21、27-29頁);兼衡被告之素行、 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之危害、所獲之利益、其於入監期間有委請丑○○代為協調退費事宜,暨被告自陳學歷 為專科畢業,之前從事旅行社業務,目前從事健康食品行銷,經濟狀況還好,沒有未成年子女需要撫養等一切情狀(見 本院卷二第327頁),分別量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宣告刑,及各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附表二所示,並斟酌被告所犯各罪均係以詐欺手段侵害財產法益,同質性高,及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肆、沒收部分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第3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刑法及相關法 令基於「不正利益不應歸犯罪行為人所有」之普世原則,在確定利得直接來自於不法行為,除其得因發還被害人而不予沒收外,此一利得範圍是否扣除成本,學理上雖有「總額原則」與「淨額原則」之分,然105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第38 條之1第1項之立法說明載敘「依實務多數見解,基於澈底剝奪犯罪所得,以根絕犯罪誘因之意旨,不論成本、利潤均應沒收」等旨,明白揭示犯罪所得之沒收,採取學理上之「總額原則」(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743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附表一所示被害人丙○○、卯○、辛○○、丁○○、林紅英 、劉懋珍、中勝鋼鐵有限公司、寅○○遭被告詐欺後,刷卡支 付予金優利旅行社代為收受之款項(金額詳見附表一),實際上係由被告所管領支配,蓋金優利旅行社於扣除銀行手續費及稅金共3%後,即會依被告所指示,將上開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轉支付予被告指定之上游旅行社,或直接給付予被告,則該等款項核屬被告本案各該犯行之犯罪所得無疑,此業據證人丑○○證述明確在卷(見他8711卷第163-170、233-235頁 、本院卷二第142-143、155-157頁),並為被告所是認(見本院卷一第77-78頁、他8711卷第224-225頁、他9548卷第116 頁、他8628卷第41、343頁),復有金優利旅行社之轉支付帳冊明細、刷卡現金入賬明細、丑○○所提出刑事陳報狀檢附之 詐欺金流說明可資佐證(見他8711卷第243、245、247、249 、253、255、257、265-267、277、303、305、311、321、323、325頁);又金優利旅行社雖會先扣除手續費及稅金共3%後(金額詳見附表一),始將餘款轉支付予被告指定之上游旅行社,或直接給付予被告,然此等手續費及稅金,無非係被告欲達成詐欺取財之目的,所需支付之成本,核屬犯罪成本之性質,揆諸上開說明及規定,自應一併於被告所犯各罪項下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被告已分別賠償7000元、5000元、5000元、5000元、9600元、2萬元、1萬元予被害人丙○○、卯○、辛○○ 、丁○○、子○○、劉懋珍、中勝鋼鐵有限公司,此有本院公務 電話紀錄表可佐,堪認此部分已實際合法發還各該被害人,自應扣除此部分合法發還之數額,再就餘款部分(金額、計 算式均詳見附表一),於被告所犯各罪項下,宣告沒收及追 徵如附表二所示。 伍、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於民國109年間某日,意圖為自己不法 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向劉懋珍施行詐術,佯以招攬1 09年8月23日出團之澎湖旅遊行程,導致劉懋珍陷於錯誤,而 給付109年6月27日刷卡金額15萬元(即上開本院認定有罪之 附表一編號6部分)以外之其餘起訴書附表編號6所示款項35 萬元,劉懋珍分別於109年7月8日、同年7月19日刷卡付款15萬元、20萬元予金優利旅行社,惟被告並未實際替劉懋珍訂購旅遊商品,因認被告就此部分亦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 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犯罪事實所 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時,即難遽採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4986號判決可供參照)。再按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 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28號判決足 資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為被告就此部分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係以被害人劉懋珍於偵訊時之指述、證人丑○○於警詢及偵訊之證述、交 通部觀光局109年9月4日觀業字第1090924212號函檢附申訴 資料、臺中市政府109年10月15日府授法消服字第1090250657號函暨函附之陳述意見紀錄、台新銀行刷卡明細、退貨憑 證、消費爭議申訴資料表等資料為其主要之論據。訊據被告堅詞否認有此部分之犯行,辯解同前。 四、經查,上開公訴意旨所提出之證據,均未能證明被告有向被害人劉懋珍虛偽招攬澎湖旅遊行程之情形,且證人即被害人劉 懋珍於審理時證稱:我們實際上已有完成澎湖旅遊的行程,被告是在我不知情的情況下,分別於109年7月8日、同年7月19日用我的信用卡多刷了一筆15萬元、一筆20萬元等語(見 本院卷二第128頁),足認被告並非虛偽招攬澎湖旅遊行程。況依被害人劉懋珍所述,被告於上開期日多刷之2筆款項,並 非被害人劉懋珍遭詐欺陷於錯誤後,進而「交付」或「處分」之財物,亦與檢察官所指被告對被害人劉懋珍詐欺取財之公訴意旨不符。從而,檢察官提出之證據,尚不足以使本院認定被告有此部分詐欺取財之犯行,本院無從形成被告此部分有罪之確信。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檢察官所指此部分犯行。惟此部分倘成罪,與檢察官已起訴且經本院前開認定有罪之附表一編號6部分,具有接續犯 之實質上一罪關係,此部分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38條之1第1項 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陳建文提起公訴,檢察官賴謝銓、乙○○到庭執行職 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琪 法 官 陳僑舫 法 官 魏威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林鈺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消費者 ) 詐騙時間、地點及方式 詐得之財物/已賠償被害人之金額/尚未賠償之餘款(單位為新臺幣) 證據出處 1 丙○○ 庚○○明知其並無為丙○○訂購旅遊行程之真意,竟意圖為自已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向丙○○佯稱:其能夠代為訂購109年5月14日出團之克羅埃西亞團體旅遊行程云云,致使丙○○陷於錯誤,分別於108年8月21日、109年2月21日及23日,依庚○○指示,親自及透過其妻林瑈瑾(原名林俐安)刷卡付款4萬元、3萬5000元、3萬5000元予不知情之金優利旅行社,庚○○因而詐欺取財得手,再由金優利旅行社扣除庚○○應負擔之銀行手續費及稅金共3%後,依庚○○指示,將餘款10萬6700元轉支付予庚○○積欠之上游旅行社(尊榮、康福、山富、行健旅行社)。 11萬元 (包含犯罪成本3300元,亦即銀行手續費及稅金共3%) 1.證人丙○○於偵訊時之證述(他8711卷第163-170頁) 2.臺中市政府109年10月15日府授法消服字第1090250657號函暨函附之陳述意見紀錄、刷卡紀錄、旅客消費明細表、業者公司登記資料、消費爭議申訴資料表、LINE對話紀錄、金優利旅行社之轉支付帳冊資料、刑事陳報狀所附詐欺金流說明、刷卡現金入賬明細、代支出同業支票明細(他8711卷第3-4、14-15、19-20、23-25、29、35-45、243、247、267、277、323頁) 3.雄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111 年4月26日雄獅總法字第11104005號函【被告或金優利旅行社有限公司自108年起迄今均無向該公司訂購克羅埃西亞旅遊行程紀錄】(本院卷一第113頁) 已賠償7000元,故尚未賠償之餘款為10萬3000元(計算式11萬-7000=10萬3000元) 2 卯○ 庚○○明知其並無為卯○之子女戊○○訂購機票之真意,竟意圖為自已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向卯○佯稱:可以為戊○○訂購中華航空109年6月21日出發,同年9月16日回程之美國舊金山來回機票云云,致使卯○陷於錯誤,而於109年2月2日,依庚○○指示,刷卡付款3萬1000元予不知情之金優利旅行社,庚○○因而詐欺取財得手,再由金優利旅行社扣除庚○○應負擔之銀行手續費及稅金共3%後,依庚○○指示,將餘款3萬70元轉支付予庚○○積欠之上游旅行社(五福、山富、巨大旅行社)。 3萬1000元 (包含犯罪成本930元,亦即銀行手續費及稅金共3%) 1.證人卯○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他8711卷第163-170頁、他8628卷第9-11、53-54頁)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110年4月20日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100038585號函檢附職務報告、信用卡帳單、戊○○機票訂位紀錄(他8628卷第151-153、13、25頁) 3.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 管理部110年1月20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007580號函檢附卯○之往來資料(他8628卷第129-131頁) 4.臺中市政府109年10月15日府授法消服字第1090250657號函暨函附之陳述意見紀錄、消費爭議申訴資料表、協調會議紀錄、刷卡紀錄與帳目往來資料、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帳單、金優利旅行社之轉支付帳冊資料、刑事陳報狀所附詐欺金流說明、刷卡現金入賬明細、代支出同業支票明細(他8711卷第3-4、47-58、245、321頁) 5.先啟資訊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111年8月30日函併檢附訂位紀錄(本院卷一第521-587頁) 被告已賠償5000元,故尚未賠償之餘款為2萬6000元(計算式3萬0000-0000=2萬6000元) 3 辛○○ 庚○○明知其並無為辛○○之子女己○○訂購機票之真意,竟意圖為自已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向辛○○佯稱:可以為己○○訂購韓亞航空109年6月18日出發,同年9月20日回程之美國紐約來回機云云,致使辛○○陷於錯誤,而於109年2月2日,依庚○○指示,刷卡付款1萬7000元予不知情之金優利旅行社,庚○○因而詐欺取財得手,再由金優利旅行社扣除庚○○應負擔之銀行手續費及稅金共3%後,依庚○○指示,將餘款1萬6490元轉支付予庚○○積欠之上游旅行社(五福、山富、巨大旅行社)。 1萬7000元 (包含犯罪成本510元,亦即銀行手續費及稅金共3%) 1.證人辛○○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他8711卷163-170頁、他8628卷9-11、57-58頁)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110年4月20日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100038585號函檢附職務報告、信用卡交易明細、己○○訂位紀錄、韓亞航空臺北分公司109年10月19日韓亞109字第75號函【金優利旅行社並未幫旅客己○○購買機票,故消費爭議不存在】(他8628卷第151-153、17、21、91頁) 3.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2月4日(110)政查字第79934號函檢附辛○○、壬○○之信用卡交易明細(他8628卷第143-147頁) 4.臺中市政府109年10月15日府 授法消服字第1090250657號函暨函附之陳述意見紀錄、消費爭議申訴資料表、協調會議紀錄、機票行程、刷卡紀錄、金優利旅行社之轉支付帳冊資料、刑事陳報狀所附詐欺金流說明、刷卡現金入賬明細、代支出同業支票明細(他8711卷第3-4、59-70、245、321頁) 5.先啟資訊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111年8月30日函併檢附訂位紀錄(本院卷一第521-587頁) 被告已賠償5000元,故尚未賠償之餘款為1萬2000元(計算式1萬0000-0000=1萬2000元) 4 丁○○ 庚○○明知其並無為丁○○之子女癸○○訂購機票之真意,竟意圖為自已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向丁○○佯稱:可以為癸○○訂購中華航空109年6月18日出發,同年10月28日回程之美國舊金山來回機票云云,致使丁○○陷於錯誤,而於109年2月2日,依庚○○指示,刷卡付款1萬7000元予不知情之金優利旅行社,庚○○因而詐欺取財得手,再由金優利旅行社扣除庚○○應負擔之銀行手續費及稅金共3%後,依庚○○指示,將餘款1萬6490元轉支付予庚○○積欠之上游旅行社(五福、山富、巨大旅行社)。 1萬7000元 (包含犯罪成本510元,亦即銀行手續費及稅金共3%) 1.證人丁○○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他8711卷第163-170頁、他8628卷第9-11、55-56頁)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110年4月20日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100038585號函檢附職務報告、台新銀行信用卡帳單、訂位紀錄(他8628卷第151-153、19、81頁) 3.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0年1 月21日台新作文字第11000861號函並檢附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他8628卷第133、141頁) 4.臺中市政府109年10月15日府 授法消服字第1090250657號函暨函附之陳述意見紀錄、消費爭議申訴資料表、協調會議紀錄、機票行程、電子郵件、金優利旅行社之轉支付帳冊資料、刑事陳報狀所附詐欺金流說明、刷卡現金入賬明細、代支出同業支票明細(他8711卷第3-4、71-83、245、321頁) 5.先啟資訊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111年8月30日函併檢附訂位紀錄(本院卷一第521-587頁) 已賠償5000元,故尚未賠償之餘款為1萬2000元(計算式1萬0000-0000=1萬2000元) 5 林紅英 庚○○明知其並無為林紅英之子女李俊涵訂購機票之真意,竟意圖為自已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向林紅英佯稱:可以為李俊涵訂購長榮航空109年6月22日出發,同年10月20日回程之美國洛山機來回機票云云,致使林紅英陷於錯誤,而於109年2月23日,依庚○○指示,刷卡付款2萬9500元予不知情之金優利旅行社,庚○○因而詐欺取財得手,再由金優利旅行社扣除庚○○應負擔之銀行手續費及稅金共3%後,將餘款2萬8615元轉支付予庚○○積欠之上游旅行社(五福、行健、雙向旅行社)。 2萬9500元 (包含犯罪成本885元,亦即銀行手續費及稅金共3%) 1.證人子○○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他8711卷第163-170頁、他8628卷第9-11、53-54頁)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110年4月20日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100038585號函檢附職務報告、壬○○機票訂位紀錄、信用卡帳單、機票行程、信用卡付款單、臺中市政府消費爭議案件申訴協調會會議紀錄(他8628卷第151-153、23、59-63、71頁 ) 3.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2月4日(110)政查字第79934號函檢附辛○○、壬○○之信用卡交易明細(他8628卷第143-147頁) 4.臺中市政府109年10月15日府 授法消服字第1090250657號函暨函附之陳述意見紀錄、刷卡單、消費爭議申訴資料表、協調會議紀錄、旅遊糾紛申訴表、機票行程表、信用卡付款單、信用卡帳單、刷卡紀錄、電子郵件、金優利旅行社之轉支付帳冊資料、刑事陳報狀所附詐欺金流說明、刷卡現金入賬明細、代支出同業支票明細(他8711卷第3-4、20、85-114、247、265、323頁) 5.先啟資訊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111年8月30日函併檢附訂位紀錄(本院卷一第521-587頁) 被告已賠償9600元,故尚未賠償之餘款為1萬9900元(計算式2萬0000-0000=1萬9900元) 6 劉懋珍 庚○○明知其並無退還訂金之真意,竟意圖為自已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向劉懋珍佯稱:由劉懋珍先為澎湖家族旅遊團之其他團員代墊訂金共15萬元,待收齊其他團員各自給付之團費後,即會將訂金15萬元退回云云,致使劉懋珍陷於錯誤,而依庚○○指示,於109年6月27日刷卡付款15萬元予不知情之金優利旅行社,庚○○因而詐欺取財得手,於金優利旅行社扣除庚○○應負擔之銀行手續費及稅金共3%後,將餘款14萬5500元給付予庚○○。 15萬 (包含犯罪成本4500元,亦即銀行手續費及稅金共3%) 1.證人甲○○於偵訊及審理時之證述(他8711卷163-170頁、本院卷二第126-140頁) 2.交通部觀光局109年9月4日觀 業字第1090924212號函檢附申訴資料(他3656卷第217-221頁) 3.臺中市政府109年10月15日府 授法消服字第1090250657號函暨函附之陳述意見紀錄、台新銀行刷卡明細、退貨憑證、消費爭議申訴資料表、金優利旅行社之轉支付帳冊資料、刑事陳報狀所附詐欺金流說明、刷卡現金入賬明細、代支出同業支票明細(他8711卷第3-9、117-147、249、325頁、他3656卷第37-41頁) 4.左轉旅行社LINE對話紀錄、甲○○刷卡20萬刷卡單、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本院卷一第397-403、415頁) 被告已賠償2萬元,故尚未賠償之餘款為13萬元(計算式15萬-2萬元=13萬元) 7 中勝鋼鐵有限公司(起訴書誤載為負責人王惠如) 庚○○明知其並無為中勝鋼鐵有限公司訂購機票之真意,竟意圖為自已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向中勝鋼鐵有限公司之接洽人員吳佳蓉佯稱:可以為該公司之經理TAN WEEBENG訂購109年3月29日出發,同年4月5日回程之桃園至德國杜賽道夫國際機場之來回機票云云,致使該公司陷於錯誤,而於108年12月23日,依庚○○指示,刷卡付款4萬1500元予不知情之金優利旅行社,庚○○因而詐欺取財得手,再由金優利旅行社扣除庚○○應負擔之銀行手續費及稅金共3%後,依庚○○指示,將餘款4萬255元轉支付予庚○○積欠之上游旅行社(長泛旅行社)。 4萬1500元 (包含犯罪成本1245元,亦即銀行手續費及稅金共3%) 1.證人王惠如於警詢時之證述(偵17071卷第31-34頁) 2.證人吳佳蓉於警詢、偵訊之證述(偵17071卷第35-37、165-166頁) 3.機票作廢紀錄、電子機票收據、信用卡付款單、手寫帳冊資料、從業人員基本資料、電子郵件、電子機票旅客行程收執聯、對話擷圖、信用卡消費明細(偵17071卷第45-64、67、71-94、267、311頁)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市政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偵17071卷第107-111頁) 5.金優利旅行社之轉支付帳冊資料、刑事陳報狀所附詐欺金流說明、刷卡現金入賬明細、代支出同業支票明細(他8711卷第267、287、311頁) 被告已賠償1萬元,故尚未賠償之餘款為3萬1500元(計算式4萬1500-1萬元=3萬1500元) 8 寅○○ 庚○○明知其並無為寅○○及其妻王意淼、其父母洪燈敦及陳明珍訂購機票之真意,竟意圖為自已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向寅○○佯稱:可以為其及王意淼訂購109年4月30日出發,同年5月10日回程之桃園至溫哥華來回機票,及為洪燈敦及陳明珍訂購109年7月28日出發,同年8月2日回程之桃園至名古屋來回機票云云,致使寅○○陷於錯誤,分別於108年11月24日及同年11月29日,依庚○○指示,刷卡付款11萬4000元、2萬5600元予不知情之金優利旅行社,庚○○因而詐欺取財得手,再由金優利旅行社扣除庚○○應負擔之銀行手續費及稅金共3%後,依庚○○指示,將餘款13萬5412元轉支付予庚○○積欠之上游旅行社。 13萬9600元 (包含犯罪成本4188元,亦即銀行手續費及稅金共3%) 1.證人寅○○於偵訊時之證述(他4149卷第63-64頁) 2.寅○○與被告之對話紀錄、寅○○108年12月玉山銀行及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消費明細對帳單、寅○○109年2月玉山銀行信用卡消費明細對帳單、寅○○胞妹洪榭薇與被告對話紀錄、金優利旅行社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旅遊糾紛調處紀錄表、寅○○與金優利旅行社對話紀錄(他4149卷第7-50頁) 3.山富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司臺中分公司110年9月17日陳報狀及被告於系統上點開票之後臺相關資料紀錄(他4149卷第69-79頁) 4.金優利旅行社之刷卡現金入賬明細(他8711卷第303-305頁) 5.先啟資訊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111年8月30日函併檢附訂位紀錄(本院卷一第521-587頁) 附表二 編號 犯罪事實 宣告刑及沒收 1 附表一編號1部分 庚○○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附表一編號2部分 庚○○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附表一編號3部分 庚○○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附表一編號4部分 庚○○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附表一編號5部分 庚○○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玖仟玖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附表一編號6部分 庚○○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附表一編號7部分 庚○○犯詐欺得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附表一編號8部分 庚○○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參萬玖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件:本院勘驗筆錄 本件就0000000_庚○○與丑○○接見錄音檔進行勘驗 一、勘驗經過:當庭播放0000000_庚○○與丑○○接見錄音檔。 二、勘驗結果:詳如本院111年6月16日勘驗譯文。 庚○○:喂 丑○○:喂 庚○○:大哥,不好意思 丑○○:不好意思也沒用,你進來多久了? 庚○○:剛進來啊,昨天 丑○○:我知道啊,你要進來多久 庚○○:他寫兩年半,然後是說叫我拼假釋 丑○○:兩年半,最少也要一年多一點 庚○○:對,大概要一年多 丑○○:一年多,那現在第二個問題就是說你現在所有的刷卡 那些怎麼辦? 庚○○:我都有寫信給客人等我回來,有兩組而已,有一組比 較麻煩,那個是我有跟他講了 丑○○:那個本來要退的這一個 庚○○:甲○○ 丑○○;甲○○怎麼樣 庚○○:我有跟他講,看他能不能等 丑○○:他 庚○○:他有打給你唷 丑○○:沒有,他沒打給我,他有沒有答應 庚○○:我後來有跟他講,他說他考慮 丑○○:還有一個許什麼,還有一個許..許...許芳玉(音譯) 唷 庚○○:許芳玉 丑○○:他是 庚○○:他是收寄的,我說我要幫他辦退,所以我到時候會寫 信給他,因為那時候我要進來的時候他才跟我講說他 要辦退 丑○○:沒有啊,他說那個許芳玉去年那個希臘的退票款 庚○○:不是,我沒有他的希臘退票款 丑○○:沒有,他說一個5萬8800,你有4個人,他是欠你還是 怎樣 庚○○:沒有,就是有一個要給他,就是他們3個還沒退 丑○○:對啊 庚○○:對,我是跟他講說等我回去再退給他這樣子 丑○○:沒有,今天很多人打電話過來我不知道怎麼處理,也 是要問你 庚○○:嘿,我有跟他說等我回去,我會處理他們的帳款這樣 子 丑○○:沒有啊,等你回去,他們現在打電話來公司亂,我頭 殼抱著燒(台語) 庚○○:你要跟我說誰 丑○○:沒有,現在還一個盛小姐 庚○○:嗯 丑○○:盛小姐有打電話給我,盛小姐叫什麼我忘了 庚○○:盛曉卿(音譯) 丑○○:好像是吧,他也說你跟他..你還借一個5萬,還借一個 7萬還怎麼,反正一堆,反正大概一堆吧 庚○○:嗯 丑○○:恁阿兄攏講什麼公司有錢啦衝啥,我現在頭頭 庚○○:沒有,我是跟他講說等我,我有跟他說我要寫信回 去,到時候跟客人講這樣子 丑○○:對阿你要寫一張信到公司來 庚○○:對,我知道 丑○○:因為這些錢 庚○○:因為我現在要禮拜五的時候才可以 丑○○:對,你要趕快寫信回來,因為你沒有用的話,我要保 護公司的話,真的我還要再告你一次,再告你一次就 麻煩了 庚○○:大哥你去幫我先圍一下,不要再告我,我回去一定會 去還這些錢 丑○○:我忙這些客人就已經忙不過來了,恁阿兄還是要跟他 談一下 庚○○:對阿,我是說你可以先幫我擋,先幫我擋,我到時候 回去一定會處理這些事情 丑○○:沒有擋,我幫你擋沒關係,你欠公司60幾萬了耶 庚○○:可是我那個補助款還是會下來快20 丑○○:快20,對啊,你快20,你補助款下來他們一堆人就不 止20了啊 庚○○:對啊我知道,我現在在寫信給我一些我熟的客人,因 為他現在是要到一兩個禮拜後才可以 丑○○:你現在還有哪一些還沒有解決的,不能解決的你要跟 我講 庚○○:就是甲○○我不知道他有沒有找上你,如果 丑○○:沒有 庚○○:沒有,因為他可能就是先擋下來,就是你現在接到的 這些你先幫我擋就好,其他的我都有寫信 丑○○:接下來的還有一個什麼泰國機票、OKINAWA的 庚○○:OKINAWA我沒有辦啊 丑○○:沒有,他說他退票的,那幾月之前就退票了 庚○○:有一個馮先生,那個我會跟他講,那個是我姪子的同 學,我會跟他說 丑○○:然後 庚○○:你就跟他講說我會再跟他聯絡這樣就好了 丑○○:聯絡...大家都找不到你才會 庚○○:對啦,你就跟他 丑○○:電話我接一大堆 庚○○:我知道,我是說你先跟他講一下說 丑○○:恁阿兄的電話幾號 庚○○:0000000000 丑○○:在哪裡?他住址在哪裡 庚○○:他在,沒關係你先打電話給他,他會跟你約,他在經 美街 丑○○:經美街,哪個金? 庚○○:經國的經 丑○○:經國的經,美麗的美還是什麼 庚○○:美麗的美對啊 丑○○:經美街,我知道就好了,我不要跟恁阿兄聯絡,因為 這事情恁阿兄都跟他們那邊的說公司有錢,你的錢都 在公司 庚○○:沒有啦,我有跟我哥哥說叫他們先緩著,等我一下這 樣子 丑○○:沒有啊,他說你那有一個款項在公司怎麼樣跟怎麼 樣,大家都來找公司討錢 庚○○:那他可能是會錯意了,我有跟他講說其他的我會先寫 信跟他們講這樣子 丑○○:沒有,現在問題,他們有很多打電話過來,像盛小姐 我就跟他講,是你跟他借的,跟公司一點關係也都沒 有,他也沒有辦法 庚○○:對對對 丑○○:我希望你可以 庚○○:我會寫信,現在有些我已經寄出去了,可能是我請我 朋友都是昨天,因為我昨天才進來,然後所以我才請 他昨天都寄出去 丑○○:你怎麼不..都不跟公司說,你這樣誰有辦法 庚○○:不是 丑○○:你早跟公司說,公司還有辦法可以處理 庚○○:因為我現在就是,那一天接到的時候很快,然後我就 趕快跟我比較熟的...一些比較那個的客人先講,然後 我有跟小白說,請小白再幫我解釋這樣子,我有留小 白的電話給客人 丑○○:現在有很多就是,現在問題就是公司已經幫你繳10幾 萬了,公司當然是說你留下的款項真的有一些刷卡要 退的我會想辦法處理 庚○○:我知道,大哥那個補助款下來我會剩下3、40萬欠你, 只是說你能幫我擋的一些小筆先幫我擋,然後回去我再 丑○○:小的 庚○○:大的我有寫信跟他們講,請他們等我這樣子 丑○○:對啊,現在大的這幾個也沒有問題 庚○○:對啊,我有跟他們講請他們等我,因為現在信還不能 寫,可能要一個月後 丑○○:你這禮拜完全不能接見,因為我來看過你,你要交代 你大哥什麼你要跟我講,他們都不能再接見了我剛剛 才知道,不然我就 庚○○:對啊 丑○○:他說你只能接見這一次而已 庚○○:對啊,我本來以為是我哥哥他們來,因為我要請他們 買東西 丑○○:你要買什麼跟我講 庚○○:我要買棉被那個 丑○○:什麼棉被 庚○○:就是棉被,那個我看一下他有那個衣被類的啊 丑○○:哪個衣被,這樣子我就沒辦法不幫你處理,這裡嘛 庚○○:嗯,就是這裡最右邊的啦,衣被 丑○○:衣被類是什麼 庚○○:就是他有一個那個什麼 丑○○:墊被 庚○○:墊被還有那個枕頭啊 丑○○;1248,對不對,是不是 庚○○:1248對 丑○○:還有枕頭在哪裡 庚○○:枕頭1246 丑○○:枕頭1246 庚○○:還有1249 丑○○:1249 庚○○:還有一個1403,那個你再跟我哥哥拿錢 丑○○:沒關係啦,大條錢就要你處理啦,這個 庚○○:我知道啦,我是說...大哥你不要 丑○○:我跟你講啦你沒事先跟我講搞成這樣我頭也很痛,反 正現在追究,罵你也沒用 庚○○:我知道,我是臨時接到那個單,他很快,然後我一直 在處理後續的 丑○○:還有什麼 庚○○:沒有了,再幫我買衛生紙,他們好像沒那麼快到 丑○○:衛生..衛生紙 庚○○:嗯 丑○○:衛生紙在哪裡 庚○○:我哥知道你來嗎? 丑○○:不知道,因為我聯絡他都不回,我用你的LINE聯絡他 都不來 庚○○:不是啦,LINE可能他..我跟他講說LINE都先不要接 丑○○:這個時間也不多啦,你先跟我講 庚○○:好 丑○○:你大哥我也不知道,等下我回去我會聯絡他 庚○○:你要跟他講說你有來過了 丑○○:對他們不能來,來了他會跑空 庚○○:他就一個禮拜後這樣子 丑○○:對對對 庚○○:還有一個,那個..我看一下,就是那個..衛生紙,我 看一下衛生紙是在,你跟他說寄東西他可以啦,可以 來買東西寄給我啦 丑○○:好 庚○○:衛生紙在那個0813 丑○○:0813 庚○○:你先幫我買個2包或3包這樣子 丑○○;0813 2包或3包,一個禮拜嘛 庚○○:對 丑○○:好 庚○○:你跟我哥哥說,因為他是一個禮拜後才能再跟我接 見,可是他可以來買東西給我這樣子 丑○○:好 庚○○:好,你叫我哥他來的時候,就看要幫我買那個..就是 燕麥片跟那個就是餅乾類的東西這樣子 丑○○:這邊有沒有,順便跟你買一買 庚○○:不要啦,哪有關係 【通話時間還有5分鐘】 丑○○:還有5分鐘你快一點 庚○○:好好,那你就幫我買蘇打餅 丑○○:不能放桌上 庚○○:蘇打餅跟燕麥粥這樣子就好了 丑○○:在哪裡?號碼幾號 庚○○:我的蘇打餅在那個0118 丑○○:0118,還有 庚○○:燕麥是0508 丑○○:0508好 庚○○:你幫我各買2份就好了 丑○○:2份,好啊,因為我現在先來,把恁阿兄的權利用掉, 我自個兒走沒幫你買,你就要缺一個禮拜 庚○○:唉 丑○○:你信寫,也要寫回公司到底什麼狀況 庚○○:好 丑○○:你幹什麼,我跟客人講 庚○○:好 丑○○:因為客人我也沒辦法答應,到時提出告訴或我提出告訴都很麻煩 庚○○:好 丑○○:你把所有的東西要處理的,你沒辦法處理的,要怎麼處理你都要寫清楚,盡量快一點給我,好嗎 庚○○:嗯,你先幫我跟客人延一下,你跟他說你再跟我聯絡講這樣子 丑○○:客人打來這幾個我是最大條的就是許芳玉跟那個什麼 庚○○:許芳玉那條那個是因為我有跟他講說,因為他本來跟我講說他不退,我跟他講說那好我在幫他處理拖一下這樣子 丑○○:他不是說延期,他去年的12月就刷了今年的5月的團 庚○○:對啊,他說他要延到明年,我跟他說好,上禮拜他才跟我說要叫我幫他辦退,我說好,我寫信給他,我會跟他講,他那個延一下我跟他講好了 丑○○:你要跟客人講我錢都給你了 庚○○:我知道我會跟客人講 丑○○:錢都給你,錢都在你那邊,你會再處理 庚○○:我有寫跟客人講我是獨立作業的 丑○○:對啊,錢在你那裡,你說錢都給你了,錢在你那裡,等你出來再跟他們處理,這樣才有辦法,要不然每天都在亂公司,我光今天接電話接到頭都兩個大 庚○○:嗯 丑○○:所以說,反正不管啦 【通話時間還有3分鐘】 庚○○:好,你怎麼會知道,我哥跟你講的,我在這裡的 丑○○:沒有,盛小姐打電話給我,說他打電話給你哥哥說要 告你,你哥哥就回電給他說你在監獄,然後他又打電 話到公司來 庚○○:嗯 丑○○:他有跟我講你跟他是借貸關係,借貸關係當然我是不 甩的 庚○○:那如果他打,大哥我講..大哥他打電話給你,你跟他 講說我會寫信給他,因為我現在沒辦法打電話,你跟 他講說我會寫信跟他解釋這樣子 丑○○:他說他關在哪裡,他要過來看你,我說不用啦 庚○○:你跟他講說一個月後才能看朋友,沒關係你跟他說我會寫信給他,你跟他說我會跟他聯絡 丑○○:你不要公司..搞到公司休息 庚○○:我知道啦,我就是因為有在處理,所以才一直想說等 我一個月後二個月能寫信跟客人處理怎麼樣後,我會 跟你講這樣子 丑○○:信可以寫啦,下個禮拜你就可以寫了 庚○○:好像..不知道可以寫朋友嗎?如果能寫的時候我就一定會寫,好像一個月後才能寫朋友,家人好像是三個 丑○○:不然你寄到你哥哥那邊,叫他跟我講我去拿啦 庚○○:可以啦,我再請他 丑○○:好不好 庚○○:好 丑○○:要不然我也不知道怎麼處理啊,客人在亂(台語)我 也整個 庚○○:我知道,我也是很臨時這樣子,因為我本來以為這場 是贏了,結果他還是沒有辦法 丑○○:輸了你應該早知道為什麼,宣判書很早就會下來 庚○○:因為我一直用到非常上訴,然後它不過之後就馬上發 單子過來了 丑○○:喔 庚○○:所以就很快啊 丑○○:我想說怎麼都沒講 庚○○:因為那個禮拜我一直在處理客人後續,有一些雜七雜 八的事情,所以就弄得很那個啊 丑○○:現在就盛小姐打電話來說他哥哥說你被關,那我很簡 單,被關我朋友很多,我一問他叫我打電話來這裡問就知道 庚○○:好啊,你再跟我哥哥講我的號碼 丑○○:我要跟他講要不然他會跑一趟 庚○○:對啊 【通話時間剩1分鐘】 丑○○:這些等一下我幫你處理,要不要錢 庚○○:我不用錢,我哥有給我錢 丑○○:不用錢唷 庚○○:大哥對不起啦 丑○○:沒有,沒關係啦 庚○○:你不要再告我了,這樣子我沒有辦法出去 丑○○:等一下這個我幫你買一買,你哥哥我會幫你聯絡好不 好,反正 庚○○:我拼出去我一定會負責的,我沒有那麼爛啦 丑○○:你把該做的做好,你現在在這裡好好做,也沒辦法,代誌堵丟(台語) 庚○○:我就一直想說我會贏啊,怎麼會知道 丑○○:沒關係啦,贏輸命中堵丟(台語) 庚○○:麻煩你幫我處理看看,你跟客人說我出去一定會 丑○○:客人現在到底,我不知道到底哪幾個客人要處理 庚○○:我知道,我是說有些我都寫信了付款了,他們就不會煩你 【通話時間即將結束】 丑○○:好ok 庚○○:大哥謝謝齁 丑○○:不會啦,我等一下就幫你用這些 庚○○:謝謝謝謝 丑○○;好,掰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