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易緝字第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賭博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11 日
- 當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孫妤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易緝字第9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孫妤瑄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25096 號、106年度偵字第103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孫妤瑄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萬肆仟參佰陸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 罪 事 實 一、緣Pacific Prospect Reef Limited (下稱太平洋願景島公 司) 領有菲律賓共和國卡加延經濟區管理局核可之網路博奕許可證,其網路博奕之營運業務則委由菲律賓商Ninety Nine Technology Inc .(下稱菲律賓99公司)經營,菲律賓99公司乃於菲律賓設立經營如附表一所示之網站,該等網站係以提供老虎機、百家樂、釣魚、撲克牌、彩票投注、運動賽事投注等網路線上賭博程式,供不特定民眾在網站上註冊會員及存款儲值遊戲幣後,透過網際網路下注簽賭,若賭贏即可依網站說明之提款方式,將遊戲幣兌換為現金之賭博網站。林苑余(業經本院另行審結)於民國104年2月4日,在臺 中市西屯區市○○○路000號21樓之1設立九玖雲端有限公司( 下稱九玖公司),再以九玖公司名義與菲律賓99公司簽 立 「外包客服合約書」,約定自104年5月1日起至106年4月30 日止,以每月收取美金10萬元服務費之方式,受託處理如附表一所示賭博網站之客戶服務業務,負責透過網際網路、電話等方式招攬賭客至如附表一所示網站賭博,並協助處理賭客在該網站賭博時遇到之相關問題;林苑余因九玖公司承接業務量大,為便於管理,又於105年6月6日,分別以九玖公 司員工郭柏森、莊弘義、吳建成(均業經本院另行審結)作為名義負責人,在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號21樓之2設立 炬龍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炬龍公司)、在臺中市西屯區市○○ ○路000號21樓之6設立愚中娛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愚中娛公司),及在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號27樓之1 設立雲擎雲 端科技有限公司(下稱雲擎公司),惟實際上仍均由林苑余經營並統籌管理,林苑余再以炬龍公司及愚中娛公司名義,分別與菲律賓99公司簽立「外包客服合約書」,約定自105 年6月1日起至107年5月31日止,以每月收取美金10萬元服務費之方式,由炬龍公司、愚中娛公司分擔處理部分上開賭博網站之客戶服務業務,又以雲擎公司名義,與菲律賓99公司簽立「外包技術研發合約書」,約定自105年6月1日起至107年5月31日止,以每月收取美金10萬元服務費之方式,處理 如附表一所示賭博網站之網頁維護業務。林苑余乃透過在104人力銀行網站刊登徵才廣告等方式,先後招募孫妤瑄及如 附表二所示之員工吳建成、莊弘義、郭柏森、王媚平、郭百勝、蘇靜茹、許峻文、黃靖雅、郭倢妤、簡羽旋、陳冠宇、王佳琪、洪嘉俊、劉士銘(原名劉星辰、劉士鴻)、林純貞、陳伊柔、簡銘琪、黃品軒、朱承恩、陳萱羚、吳珮綺、劉怡伶、高怡萍、程揚智、江冠頤、洪珍莉、楊璨鴻、鄭三進、郭適賢、練雅蕍、石祖安、楊雅惠、高巧蓁、張佩琪、張翔皓、鄭怡萍、徐亞禎、柯皓澤、陳祺綱、羅雯馨、陳若鼎、黃奕璽(原名黃義帆)、陳玟羽、簡宇萱、林瑞珺、陳靖穎、林子琪、王鈺琪、王若蕎(原名王芝權)、林秉儒、葉虔甫、蕭俊傑、鄭欣豪、蔡柏青、陳世倫、陳品妤、張縉宜等人(均業經本院另行審結),孫妤瑄及其他如附表二所示之員工到職後,明知其等工作內容係關於賭博網站之賭客招攬、客戶服務及網頁維護等營利聚眾賭博及供給賭博場所之業務,竟仍與林苑余及菲律賓99公司之不詳員工等人共同基於意圖營利提供賭博場所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之犯意聯絡,各自如附表二所示之參與時間起,以由菲律賓99公司人員負責在菲律賓設置主機,透過網際網路提供如附表一所示之賭博網站作為賭博場所,由附表二所示電話行銷人員或電話客服人員負責透過網際網路、電話等方式散布廣告或與大陸地區、東南亞等地區之不特定民眾聯絡,告知賭博網站相關活動訊息,以招攬賭客至如附表一所示網站賭博,如附表二所示線上客服人員及電話客服人員則分別透過賭博網站提供之「Live800在線客服系統」(下稱「800系統」)或通訊軟體QQ、微信、網路電話等方式協助處理賭客於上開網站賭博時遇到之相關問題,如附表二所示美工人員、資訊人員、人事管理人員則分別負責網站活動圖片製作及修改、電腦及網路設備維修、人力資源管理等工作,再由菲律賓99公司人員處理賭客存款、提款之金流事宜之方式,共同經營如附表一所示之賭博網站(各成員參與犯罪時間、擔任之工作內容及為警查獲時所屬之公司名稱,詳如附表二所示)。其賭博方式為由不特定賭客透過網際網路連接至如附表一所示之賭博網站後,先註冊會員帳號,同時輸入綁定其收款銀行帳戶之帳號,再透過支付寶、微信支付、遊戲點卡、信用卡、銀行帳戶轉帳等方式付款儲值遊戲幣,網站為吸引賭客下注,並會以不同活動名目提供遊戲彩金予會員,會員賭客即可憑該遊戲幣或彩金在附表一所示網站內之老虎機、百家樂、釣魚、撲克牌、彩票投注、運動賽事投注等網路線上賭博程式下注賭博,若押中即可贏得一定比例之遊戲幣,若未押中,則下注之遊戲幣即歸網站所有,若會員賭客欲將賭贏之遊戲幣變現,可點選網站內個人帳戶之提款選項,再由菲律賓99公司人員將現金匯入該會員賭客註冊時所綁定之銀行帳戶內,其間會員賭客若遇到登入、連線、優惠活動內容、存款儲值、下注賭博或提款兌現等各種問題,均可由如附表二所示之客服人員協助處理解決,若客服人員無法自行解決問題,再透過內部通訊系統將問題轉由菲律賓99公司人員處理。孫妤瑄即自105年5月10日起,與林苑余及其他如附表二所示之人員以上開方式與菲律賓99公司不詳員工共同招募賭客至其等所提供之如附表一所示網站賭博場所賭博以牟利。 二、嗣經警於105年8月18日19時30分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上址九玖公司、炬龍公司、愚中娛公司及雲擎公司實施搜索,扣得如附表三所示之物;並於扣案電腦內查得與如附表 一所示賭博網站有關之資料,始循線查悉上情。 三、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犯罪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刑法第4條定有明文。又中華民國憲法第4條明文:「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而國民大會亦未曾為變更領土之決議。又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1條復規定:「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且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條第3 款更指明:「大陸地區:指台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揭示大陸地區仍屬我中華民國之領土;該條例第75條復規定:「在大陸地區或在大陸船艦、航空器內犯罪,雖在大陸地區曾受處罰,仍得依法處斷。但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據此,大陸地區現在雖因事實上之障礙為我國主權所不及,但在大陸地區犯罪,仍應受我國法律之處罰,即明示大陸地區猶屬我國領域,並未對其放棄主權(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705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孫妤 瑄與共犯從事共同招攬賭客及客戶服務、賭博網站網頁維護等犯罪參與行為之行為地在我國臺灣地區;此外,其等所招攬之賭客玩家大部分為大陸地區人民,該不特定玩家在大陸地區操作電腦透過網際網路登入如附表一所示賭博網站後進行賭博,該行為地亦屬我國領土,雖上開網站之主機伺服器係設於外國而非在我國領域內,惟其犯罪之行為有部分在我國領域內,仍應認為係在我國領域內犯罪,自得依我國刑法予以追訴處罰。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固有明文。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亦定有明文。查本案後引具有傳聞性質之證人證述及書面證據資料,均為被告以外之人審判外之陳述而屬傳聞證據,公訴人及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對於上開具傳聞性質之證人證述及其他證據資料之證據能力,均表示同意作為證據或沒有意見,且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相關證人證述及其他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核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認為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上開具傳聞性質之證人證述及相關證據資料,自得做為證據。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孫妤瑄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111年度易緝字第91號卷《下稱本院緝字卷》第10、144頁 ),並經證人即共犯林苑余於偵查中證述其先後設立九玖公司及炬龍公司、愚中娛公司、雲擎公司(下統稱本案各公司),為本案各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並與菲律賓99公司簽立外包客服合約書、外包技術研發合約書,而負責菲律賓99公司所經營之附表一所示線上博奕網站之客戶服務業務及網頁維護業務,又透過在104人力銀行網站刊登徵才訊息等方式, 招募如附表二所示之人員分別在九玖公司、炬龍公司、愚中娛公司或雲擎公司,從事如附表二所示之工作等情,及證人即共犯吳建成、莊弘義、郭柏森、王媚平、郭百勝、蘇靜茹、許峻文、黃靖雅、郭倢妤、簡羽旋、陳冠宇、王佳琪、洪嘉俊、劉士銘、林純貞、陳伊柔、簡銘琪、黃品軒、朱承恩、陳萱羚、吳珮綺、劉怡伶、高怡萍、程揚智、江冠頤、洪珍莉、楊璨鴻、鄭三進、郭適賢、練雅蕍、石祖安、楊雅惠、高巧蓁、張佩琪、張翔皓、鄭怡萍、徐亞禎、柯皓澤、陳祺綱、羅雯馨、陳若鼎、黃奕璽、陳玟羽、簡宇萱、林瑞珺、陳靖穎、林子琪、王鈺琪、王若蕎、林秉儒、葉虔甫、蕭俊傑、鄭欣豪、蔡柏青、陳世倫、陳品妤、張縉宜等人於偵查中分別證述渠等分別在本案各公司工作之情節甚詳,並有九玖公司在104人力銀行網站刊登之徵才資料、公司資料查 詢、公司網站介紹、一零四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8年5月7日104(108) 法字第法字第08010008號函檢送之徵才資訊(見105年度他字第4505號卷《下稱他字卷》㈠第8~10、41~45、4 7~49、50~53頁、本院卷㈡第195~213頁)、愚中娛公司之公 司資料查詢、在104人力銀行網站刊登之徵才資料(見他字 卷㈠第64、65~66頁)、炬龍公司之公司資料查詢、在104 人 力銀行網站刊登之徵才資料(見他字卷㈠第67、68~69頁)、 雲擎雲端公司之公司資料查詢、在104人力銀行網站刊登之 徵才資料(見他字卷㈠第79、80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5 年7 月26日保費資字第10560243080 號函檢送之本案4 家 公司之勞保被保險人名冊(見他字卷㈠第103、112~124頁) 、九玖公司人事單位報告、人事資料、朱承恩管理之客服人員名冊、公司客服人員升遷、工作內容及獎金表各1份(見105年度偵字第25096號卷《下稱偵25096號卷》㈥第46~56頁、他 字卷㈡第90~95、151、154~157頁)、INTERACTIVE GAMING L ICENSE影本及中譯本、CERTIF ICATEOF REGISTRATION CSEZFP Enterprise 影本及中譯本、菲律賓99公司經營許可認證書、公司登記資料認證書、OUTSOURCING SERVICE AGREEMENT 影本、外包客服合約書3份、外包技術研發合約書1份(見他字卷㈤第110~135、140~143頁)、本院105年度聲搜字第16 46號搜索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及現場圖5份(見偵25096號卷㈣第1~41頁) 、租賃契約書4份(見偵25096號卷㈣第163~176頁)等在卷可 稽,復有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可佐。 二、且如附表一所示線上博奕網站之博奕遊戲項目包括老虎機、百家樂、釣魚、撲克牌、運動賽事投注、彩票投注等,玩家可透過網際網路連接至如附表一所示之網站後,先註冊網站會員帳號,同時輸入綁定其銀行卡帳號,再透過支付寶、微信支付、遊戲點卡、信用卡、銀行帳戶轉帳等方式付款儲值遊戲幣,即可憑該遊戲幣在如附表一所示網站內之老虎機、百家樂、釣魚、撲克牌、彩票投注、運動賽事投注等網路線上博奕程式下注,若押中即可贏得一定比例之遊戲幣,若未押中,則下注之遊戲幣即歸網站所有,若會員欲將下注贏得之遊戲幣變現,可點選如附表一所示網站中之提款選項,再由菲律賓99公司人員將現金匯入該會員賭客註冊時所綁定之銀行卡帳戶內,其間會員賭客若遇到存款儲值、下注賭博或提款兌現等問題,均可利用上開賭博網站提供之「Live800 」在線客服系統之線上客服功能或通訊軟體、網路電話等方式,由如附表二所示之客服人員協助處理解決,若客服人員無法自行解決問題,再將問題轉由菲律賓99公司人員解決等客觀事實,亦為被告所不爭執,被告於警詢時並供稱:會員賭錢後如欲提領賭金,可直接在會員帳戶內按「提款」,該筆金額即轉至會員的銀行卡內,轉至會員銀行卡的金額是1 比1的實體金額等語(見他字卷㈤第80頁背面),核與證人即 共犯簡羽旋、朱承恩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相符(見本院卷㈢第139~140、144、147~148、153~154頁),並有龍8網站( 尊龍娛樂)截圖(見他字卷㈠第7、37~40頁)、臺中市政府 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科偵組之數位證物檢視報告及其附件1 至79(見偵25096號卷㈤第66~87頁、卷㈤第88頁~卷㈥第132頁 )、如附表四所示被告及共犯使用電腦內之相關檔案在卷可稽,及扣案之員工培訓資料、員工操作手冊可佐(原本置於附表三編號8部分,詳細內容參見本院卷㈢第577~596、597~6 04頁)。按所謂「賭博」,係指依偶然之事實決定財物得失的行為,賭博與單純博奕遊戲之區別即在於後者僅以遊戲論輸贏、爭勝負,而不涉及財物之得失,本案如附表一所示線上博奕遊戲網站,在會員付款儲值遊戲幣,再下注把玩博奕遊戲後,會員既得將贏得之遊戲幣兌換為現金提取,足認如附表一所示之網站確屬賭博網站無訛。 三、又林苑余成立本案各公司與菲律賓99公司簽立契約,乃替菲律賓99公司服務在如附表一所示線上博奕網站上遊戲之玩家,協助各該網站之會員或玩家處理在線上下注把玩遊戲與網站對賭時遇到之問題,包括如何加入會員、如何登入遊戲、存提款等問題均屬於公司服務範圍等情,業據證人即共犯林苑余於警詢、偵訊時證述綦詳(見他字卷㈡第227~228、241~ 242頁、卷㈤第26頁)。證人即共犯簡羽旋、朱承恩、王媚平 、張翔皓亦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客服人員工作時會遇到網站會員詢問存款或提款之問題等語明確(見本院卷㈢第144、149、153~154、159、165頁);證人朱承恩並證稱:玩家在自己的會員頁面有「如何綁定銀行卡」等網頁,客服人員可以看到網站上該網頁等語(見本院卷㈢第151頁)。且本案各公 司培訓新進員工時,係事先提供教材以供指導訓練員工使用,客服人員可登入「後臺」查詢會員資料等情,業據證人即共犯簡羽旋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見本院卷㈢第140~141、 143頁)。觀諸林苑余使用電腦內之相關遊戲後臺教程、賭 博網站簡報、教育訓練標準作業流程及扣案員工培訓資料、員工操作手冊所示(見偵25096 號卷㈤第112~117、118~123 、130~139、140~149、177~179 頁、本院卷㈢第577~596、59 7~604頁),本案各公司之客服人員於培訓時即必須對本案賭博網站及相關專業用語進行了解,並了解遊戲平臺之玩法、賠率、網站框架及相關優惠、存提款事宜,及了解公司財務後臺,掌握後臺之各項功能,學會如何查詢及使用各項功能,並熟悉操作手冊、熟記客服回答規範用語、處理方式及出現相關問題時聯繫對應人員即時處理;操作手冊中並詳細載明遇到玩家存款、提款問題時之相關處理方式。而財務後臺可以幫玩家查詢到任何問題,帳號、重置密碼、存款未到帳、「提款」、發公告等事項,客服人員聯繫之財務人員,亦區分為存款及提款,且玩家大多問題均係關於PT遊戲、優惠、「存/ 提款」、帳戶等事項,客服人員需向玩家說明如何提款;客服人員可登入後臺查看玩家投注紀錄、交易額度紀錄、輸贏報表、鎖定玩家帳號或解鎖,或查詢公司報表、玩家總報表(玩家總投注、總出款金額、總NGR《負數表示公 司虧錢,而玩家贏錢》)等,此並有客服工作流程、查詢用戶資料頁面、遊戲後臺教程、常用話術、後臺查詢作業說明、員工操作手冊、後臺作業文本、後臺詳細講解等在卷可資參照(見他字卷㈡第89、40、42、46~47、60~61、112頁、卷 ㈠第197~199、214 ~216頁、卷㈢第66、89~91頁、偵25096號 卷㈤第203~207 頁、卷㈥第1~4、5~8、9~15、16~19、22~26、 34~45頁),可見本案各公司之客服人員不僅初入職接受培訓時即知悉如附表一所示博奕網站,係屬可以在存款儲值下注把玩遊戲後將賭贏之遊戲幣兌現取款之賭博網站,並需學習遊戲後臺之操作方式,其後從事客服工作時,亦可從財務後臺中查詢看到玩家之存、取款情形,並時常需向玩家說明、處理此類問題,其等主觀上顯然知悉其等乃係為賭博網站之賭客處理在網站上賭博時之相關問題。而關於被告與其他電話行銷人員部分,其等之工作乃招徠玩家至本案賭博網站註冊,吸引玩家願意存款儲值下注賭博,而玩家在網站上把玩遊戲賭博後,可否順利提領賭贏之賭金,乃玩家決定是否願意在該網站註冊儲值下注賭博之重要因素。從而,關於強調提領賭金之方便性及安全性實為電話行銷人員推銷本案賭博網站時之重要話術之一。此觀諸電話行銷人員告知玩家之優惠訊息時均強調「註冊帳號就送最高88,沒有流水,達到100 元就可以提款哦!」、「業界最強技術支持!遊戲暢通無阻!存款、提款十秒到賬!!支持支付寶存提款,安全無憂!微信支付便捷迅速,自助結算反水及優惠」、「支付微信支付,拿您的微信紅包,零錢來以小博大吧」、「夢之城給您發財機會」、「只要小額存款,就能大額出款……每天花 上一點時間,轉動您的未來,娶妻買車買房不用在煩惱」、「每天大量玩家中獎提款」等語(見他字卷㈡第7 ~15頁); 寄給玩家之網站優惠訊息中亦一再提及「無流水100 元可提款(提現、出款)」、「秒存秒提」、「零錢以小博大」、「存取款無擔憂」、「提款直接秒到銀行卡」等語甚詳(見他字卷㈡第178 ~199 頁);再參以被告於警詢時自承會員可 將所贏取之賭金提領為實體金額等語(見他字卷㈤第80頁背面),其個人所使用電腦內有關「客戶名單」之內容,亦確實載明客戶之存款、提款、營利等情形(見他字卷㈤第82頁),另電話行銷人員亦可操作後臺看到會員賭客可提款之彩金、金額,復有後臺簡單操作說明在卷可參(見他字卷㈡第2 00 ~205 頁),在在可見被告與本案各公司之電話行銷人員 亦明知其等乃係招攬賭客玩家至本案賭博網站賭博之情。 四、按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彼此協力、相互補充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故共同正犯在客觀上透過分工參與實現犯罪結果之部分或階段行為,以共同支配犯罪「是否」或「如何」實現之目的,並因其主觀上具有支配如何實現之犯罪意思而受歸責,固不以實際參與犯罪構成要件行為或參與每一階段之犯罪行為為必要。僅參與事前之計劃、謀議而未實際參與犯罪,或僅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倘足以左右其他行為人是否或如何犯罪,而對於犯罪之實現具有功能上不可或缺之重要性者,與其他參與實行犯罪構成要件行為之人,同具有功能性的犯罪支配地位,而為共同正犯。反之,未實際參與犯罪者或其他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參與行為雖可能影響犯罪之發展,但其他實際參與犯罪者可以獨力操控犯罪之發展,例如僅於謀議時提供作案地點、被害人生活作息、經濟情況或允諾提供作案交通工具,對於犯罪過程無從置喙而不具有支配地位者,則為共犯。又共同犯罪之意思不以在實行犯罪行為前成立為限,若了解最初行為者之意思而於其實行犯罪之中途發生共同之意思而參與實行者,亦足成立相續之共同正犯(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258號判決意旨參照)。且招攬賭客已分擔 刑法第268條聚眾賭博罪構成要件之犯罪行為,應論以聚眾 賭博罪之共同正犯(司法院《79》廳刑一字第675 號刑事法律 問題研究參照)。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聚集多人賭博之事實,即可成立,不以參與賭博之人成立賭博罪為要件,因此,關於本罪之成立,在於行為人是否聚集眾人賭博,或誘惑他人入賭,而不論聚眾者本身是否參與賭博。且本罪之故意係行為人主觀上對於自己提供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之事實有所認識,從而決意為之。查網路賭博是經營賭博網站之犯罪集團成員以分工合作之方式,透過網路作為平臺,實施聚賭及賭博之行為。基於網際網路開放、分散且互通之架構特性,負責招徠賭客、操作電腦下注賭博、賭金入出帳及網站設立之地點本不以同在一地為必要。被告與林苑余及其他如附表二所示之員工雖未必實際參與全部營利聚眾賭博及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等犯行,然此一間接聯絡犯罪之態樣,正為具備一定規模網路犯罪所衍生之細密分工模式,參與犯罪者透過相互利用彼此之犯罪角色分工,而形成一個共同犯罪之整體。本案乃由菲律賓99公司負責建立賭博網站、提供網站及線上賭博程式,被告與其他本案各公司之行銷人員負責招徠不特定賭客至賭博網站賭博,賭客在實際進行下注賭博時,所遇到之登入、連線、優惠活動內容、儲值、下注賭博或提款兌現等各種問題,則由本案各公司之客服人員負責處理,其他美工、資訊人員則處理相關網頁、連線事宜,其中招徠賭客之行為已屬聚眾賭博罪之構成要件行為,而其餘人員縱未直接與賭客對賭或接觸實際金流,惟其等對於上開賭博網站順利經營亦具有功能性的犯罪支配地位,蓋賭客在上開賭博網站上所遇到之登入、連線、優惠活動內容、儲值、下注賭博或提款兌現等各種問題,若無客服或資訊人員協助解決,賭客即無法順利在上開賭博網站上進行賭博,顯見被告及其他共犯之行為對於營利聚眾賭博及供給賭博場所犯罪之實現具有功能上不可或缺之重要性,自應就本案營利聚眾賭博及供給賭博場所犯行於各自參與之時間,均負共同正犯之責任。 五、按刑法第268條之罪,以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 博,為其構成要件。而所謂「意圖」者,即主觀上之期望,亦即所以出此之動機或目的;而所謂「營利」者,即藉以牟取經濟上或財產上利益;而此之所謂「意圖營利」者,固與俗稱之「抽頭」或「抽取頭錢」意義相近,但以行為人主觀上有此藉以牟利之期望為已足,並不以實際上有無實施抽頭之行為為必要(最高法院89年台非字第49號判決意旨參照)。林苑余乃為取得菲律賓99公司允諾之報酬而成立本案各公司,租用辦公室及購置相關電腦、網路設備,並陸續僱用如附表二所示人員,從事如附表一所示賭博網站之賭客招徠及賭客服務等工作;而被告及其他如附表二所示之人員則受林苑余之聘僱,分別擔任人事管理、賭博網站客戶服務、行銷推廣、美工修圖或資訊維護等工作,乃為從中取得約定薪資等報酬,被告與林苑余及其他如附表二所示之人員主觀上即非無聚眾賭博及提供賭博場所之營利意圖。再參以證人即共犯林苑余於警詢、偵訊時證稱:我與菲律賓99公司是打契約、合作夥伴關係,菲律賓99公司讓我投資該公司擁有0.7%的股份,我的九玖公司每月開銷均由菲律賓99公司支付,轉帳至我公司帳戶,我是拿菲律賓99公司的薪資及分紅等語(見他字卷㈡第227、242頁);且依本案各公司之徵才廣告之記載(見他字卷㈠第8~9、65、68、80頁),上開公司有提供績 效獎金,並分別說明:「保持2016年1月、2月的業績,年終6個月底薪不是夢」、「全員持股+5%公司盈利作為全員年終獎金」等語;另自共犯林苑余電腦內查得之「運營部各產品人員獎金分配方案」(見偵25096號卷㈥第31頁)中亦載明: 「為促進產品整體績效和服務質量,有效考量產品人員的工作績效,激發個人潛能和工作熱情。特制定此金分配方案」、「本方案以" 客戶投注額" 為主," 客戶諮詢" 為輔的參考指標,進行績效考核和獎金分配的計算」、「產品淨盈利為存提款的原始結餘減去中國國內開支、菲律賓事務開支」等語,並分別針對產品經理、值班型專員、維護及開發型專員計算獎金分配方式;證人即共犯王媚平於警詢時亦證稱:我知道如果遊戲有賺錢的話,我們公司會有獎金等語(見他字卷㈡第84頁背面),再再均可見被告與林苑余及其他如附表二所示之人員確實均有藉與菲律賓99公司共同聚眾賭博及提供賭博場所以營利之意圖甚明。 六、至菲律賓99公司雖係受領有菲律賓卡加延經濟區管理局核可之網路博奕許可證之太平洋願景島公司委託,而經營如附表一所示之賭博網站,且該等賭博網站均限制臺灣地區之IP無法登入網站。然菲律賓99公司受領有菲律賓網路博奕許可證之公司委託而經營如附表一所示之賭博網站,僅表示如附表一所示之賭博網站在菲律賓係合法設立之賭博網站,惟圖利供給賭博場所或圖利聚眾賭博在我國既為法律所禁止之犯罪行為,被告及其他共犯在我國之行為即應受我國法律之規範,不得從事圖利供給賭博場所或圖利聚眾賭博之相關犯罪分擔行為,此不因上開賭博網站在其主機設立地之合法性或其所招徠之賭客來源而受影響。況且如附表一所示之賭博網站雖限制臺灣地區之IP無法登入網站把玩賭博遊戲,惟其主要客戶對象之一乃大陸地區不特定人民,其等在大陸地區操作電腦進入上開賭博網站賭博,仍屬在我中華民國之領土進行賭博,是被告與其他共犯之行為自應受我國刑法之規範。 七、按關於賭博行為,被告行為時之修正前刑法第266條第1項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 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為普通賭博罪。第268條規定:「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 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為圖利賭博罪或聚眾賭博罪。上開罰金部分,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規定,其單位為新臺幣,並提高為30倍。而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規定:「於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博場所,賭博財物者,處新臺幣9千元以下罰鍰。 」則為對賭博行為不合於刑法賭博罪之行政處罰規定。以上三種處罰賭博行為之規定,其情形並不相同。刑法第266條 第1項之普通賭博罪,係以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賭博財物為其成立要件。而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所定之賭博行為,則不以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為之為要件。至刑法第268條之圖利賭博罪或聚眾賭博罪,亦不以在公 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為之為要件。依上開規定,在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並不構成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賭博罪。所謂之「賭博場所」,只要有一定之所在可供人賭博財物即可,非謂須有可供人前往之一定空間之場地始足為之。以現今科技之精進,電話、傳真、網路均可為傳達賭博訊息之工具。電腦網路係可供公共資訊傳輸園地,雖其為虛擬空間,然既可供不特定之多數人於該虛擬之空間為彼此相關聯之行為,而藉電腦主機、相關設備達成其傳輸之功能,在性質上並非純屬思想之概念空間,亦非物理上絕對不存在之事物,在電腦網站開設投注簽賭網站,供不特定人藉由網際網路連線登入下注賭博財物,該網站仍屬賭博場所。透過通訊或電子設備簽注賭博財物,與親自到場賭博財物,僅係行為方式之差異而已,並不影響其在一定場所為賭博犯罪行為之認定(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非字第174 號判決意旨參照)。在公共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僅係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犯罪成立要件,若同法第268條之罪,并 不以在公共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為限(司法院院字第1479號解釋意旨參照)。是賭客在如附表一所示之賭博網站賭博,雖非屬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賭客與網站經營者均不構成修正前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詳後述),惟被告與林苑余及其他如附表二所示之人員,仍應構成同法第268條之圖利供賭博場所罪及圖利聚眾賭博罪。 八、綜上所述,被告自白與其他事證相符,堪予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已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本案被告行為後,刑法第268條於108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7日生效施行,該次修正雖將刑法第268條之罰 金刑刑度自「3千元以下」修正為「9萬元以下」,然修正前之罰金刑刑度,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前段規定提高30倍後,與修正後並無差異,是就刑法第268條之罪之法定刑度,實質上並無法律效果及行為可罰性範圍之變更,自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先予敘明。 二、林苑余與菲律賓99公司合作,以由林苑余雇用被告及其他如附表二所示人員,招攬不特定賭客至菲律賓99公司經營之如附表一所示之賭博網站下注賭博,並處理賭客在該等網站賭博時相關問題之方式,共同意圖營利提供賭博場所而聚眾賭博,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8條之圖利供給賭場罪及圖 利聚眾賭博罪。 三、被告與林苑余、其他如附表二所示之人員,及菲律賓99公司之不詳員工間,就本案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四、按學理上所稱之集合犯,係一種構成要件類型,亦即立法者針對特定刑罰規範之構成要件,已預設其本身係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具備反覆、延續之行為特徵,將之總括或擬制成一個構成要件之「集合犯」行為;此種犯罪,以反覆實行為典型、常態之行為方式,具侵害法益之同一性,因刑法評價上為構成要件之行為單數,因而僅包括的成立一罪(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3064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被告自如附表二所示之參與時間起至105年8月18日為警查獲止,雖有多次提供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犯行,惟其既係與菲律賓99公司共同經營如附表一之賭博網站而接受不特定賭客前來下注賭博,則被告意圖營利提供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行為態樣,原本即分別具有預定數個同種類行為反覆實行之性質,屬法律上之集合犯,各應評價為包括一罪。又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述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 從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 五、爰審酌被告為80年次,正值青壯,除本案外並無其他犯罪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素行尚 可,其與其他如附表二所示之共犯受林苑余雇用而共同分工經營如附表一所示之賭博網站,上開賭博網站數量、規模非小,助長賭風,危害社會善良風俗,惟被告參與本案犯罪時間非長即為警查獲,且犯後於本院審理時終能坦承犯行,尚有悔意,並考量其於本院審理時就其個人生活狀況或教育程度等之供述(見本院緝字卷第144頁),及被告經本院通緝 始到案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六、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前揭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本院考量其正值青壯,僅因求職時一時不查,致罹刑典,惟犯罪時間非長,情節尚屬輕微,且犯後已坦承犯行,顯有悔意,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應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非無再觀後效之餘地,本院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予宣告緩刑2年,用啟自 新。 肆、沒收部分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前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4項定有明文。又「任何人都不得保有犯罪所得」為普世基本法律原則,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在於剝奪犯罪行為人之實際犯罪所得(原物或其替代價值利益),使其不能坐享犯罪之成果,以杜絕犯罪誘因,可謂對抗、防止經濟、貪瀆犯罪之重要刑事措施,性質上屬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著重所受利得之剝奪。然苟無犯罪所得,自不生利得剝奪之問題,而2人以上共同犯罪,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應 就各人所分得者為之。又所謂各人「所分得」,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法院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而為認定;是倘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即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沒收。次按宣告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亦有明文,此乃為符合比例原則,兼顧訴訟經濟,所增訂之過苛調節條款,於宣告沒收或追徵於個案運用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或犯罪所得價值低微之情形,得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以節省法院不必要之勞費,並調節沒收之嚴苛性。 二、查被告受僱於林苑余而為本案犯行,其於任職期間內之所得薪資即為其從事本案犯罪之犯罪所得,依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其乃於105年5月10日始到職,月薪為新臺幣(下同)2萬8千元,105年7月間全公司薪水調漲50%,有領到8月份整月的薪水等語(見本院卷㈡第49頁),再參酌卷附105年 5月、6月薪資表所載被告之應付薪資及實發金額(見本院卷㈢第661、667頁),則被告自105年5月10日至同年8月18日為 警查獲前實際所得薪資即犯罪所得,經估算結果應為126,704元(計算式:18639+27065+27000×1.5×2 =126704 )。惟 被告係依一般求職管道應徵而進入九玖公司工作,其明知其所服務之網站係供賭客玩家賭博財物之賭博網站,仍繼續在該公司從事行銷招攬賭客之工作,固有不該,然其僅受僱從事單純受薪階級工作,亦有實際勞務及時間之支出,倘逕將其於犯罪期間領得之薪資一律沒收追徵,實有過苛之虞。參以被告所任職之久玖公司係位在臺中市區,被告於本案行為時係在臺中市工作謀生,而臺中市於105年之最低生活費為13,084元,此有歷年最低生活費一覽表在卷可參,為調節本 案沒收之嚴苛性,爰將被告之犯罪所得扣除其於105年5月至8月之最低生活費後,僅就逾越部分之74,368元(計算式:000000-00000 ×4=74368 ),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第3 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且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伍、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公訴意旨雖認被告前開行為,亦構成刑法第266條之普通賭 博罪嫌。惟查,刑法第266條固於111年1月12日修正公布, 自同年1月14日生效施行,修正後增定第2項「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之規定。然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此為刑法第1條前段所明定。而依被告行為時之修正前刑 法第266條第1項規定,普通賭博罪在成立上,須以「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作為要件。所謂「公共場所」,係指特定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得以出入、集合之場所;所謂「公眾得出入場所」,係指非屬公共場所,而特定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於一定時段得進出之場所。是在刑法第266條修 正前,網際網路通訊賭博行為,究應論以修正前刑法第266 條第1項之普通賭博罪,抑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處罰 ,應以個案事實之認定是否符合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之要件而定。於電腦網路賭博而個人經由私下設定特定之密碼帳號,與電腦連線上線至該網站,其賭博活動及內容具有一定封閉性,僅為對向參與賭博之人私下聯繫,其他民眾無從知悉其等對賭之事,對於其他人而言,形同一個封閉、隱密之空間,在正常情況下,以此種方式交換之訊息具有隱私性,故利用上開方式向他人下注,因該簽注內容或活動並非他人可得知悉,尚不具公開性,即難認係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不能論以修正前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賭博罪(最高法院107年度台 非字第174號判決要旨參照)。查如附表一所示網站均係由 會員以電腦連線進行遊戲,對虛擬之網站而言,固有多人連至該網站,惟其等在現實世界中並未聚集,亦即經由登入網路後,方得與對向網路管理者或特定人傳遞訊息之網際網路通訊方式,對於其他人而言,形同一個封閉、隱密之空間,在正常情況下,以此種方式交換之訊息具有隱私性,故利用上開方式向他人下注,因該簽注內容或活動並非他人可得知悉,尚不具公開性,本案如附表一所示賭博網站之會員既非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下注賭博,核與被告行為時之修正前刑法第266條賭博罪之構成要件尚屬有間 ,即難認負責招徠賭客至賭博網站賭博之被告另涉犯修正前刑法第266條之賭博犯行;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 認定被告確有檢察官所指之修正前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犯行,既不能證明上開被告犯罪,本應就此部分為上開被告無罪之諭知,惟檢察官認此部分與前開經本院論罪之圖利供給賭博場所及圖利聚眾賭博罪間,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26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東泰提起公訴,檢察官賴謝銓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蕭訓慧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 賭博網站 代稱 網 址 1 樂虎 LH、 E68 http ://lehu66.com/ 、http ://www .e6866.com/等 2 亞虎 AT http ://www .yahull .com/ 、http ://yahu888.com/等 3 優發 UF http ://www .youfa8 .com/、http://www.youfa888.com/等 4 優樂 UL http ://youle .com/ 、http://ufun88.com/ 等 5 齊樂 QL http ://www .qile86.com/、http://www.q3xe.com/等 6 龍8 L8 http ://www .long8 .cc/ 等 7 夢之城 MZC http ://www.mzc000.com/ 、http ://www .mzc08 .com/等 8 千億 QY http ://www .qy966.com/ 、http ://www .qy8 .com/等 9 武松 WZ http ://wusong .com/、http://www .wusong888.com/等 附表二: 一 員工 姓名 英文名 參與犯罪時間 工 作 內 容 九玖雲端有限公司 王媚平 Maggie 104年11月9日 人事組長,負責本案各公司人員招募、面試、離職員工處理、雜項、教育訓練安排、人事資料管理等 郭百勝 Hunder 104年5月1日 美工修圖人員,負責管理「千億」網站之網頁活動廣告圖片製作及修改業務 蘇靜茹 Debby 104年8月3日 「亞虎」網站電話行銷人員,負責聯絡會員或非會員,推廣網站優惠方案及活動,以招徠玩家上網站進行博奕遊戲 許峻文 105年7月18日 「亞虎」網站之線上客服人員 黃靖雅 105年7月中旬 同上 郭倢妤 Rebecca 105年5月10日 「齊樂」網站之電話行銷人員,負責聯絡會員或非會員,推廣網站優惠方案及活動,以招徠玩家上網站進行博奕遊戲 孫妤瑄 AbbySun 105年5月10日 同上 簡羽旋 Una 104年5月1日 擔任培訓講師,負責新進員工之教育訓練業務 王佳琪 Kiko 104年12月1日 「樂虎」網站之線上客服人員 洪嘉俊 Robbie 105年4月25日 同上 陳冠宇 105年7月4日 同上 劉士銘 105年7月4日 「優樂」網站之線上客服人員 林純貞 Kiki 104年5月1日 「龍8 」網站之電話行銷人員,負責聯絡會員或非會員,推廣網站優惠方案及活動,以招徠玩家上網站進行博奕遊戲 陳伊柔 Zoe 104年5月1日 同上 二 員工 姓名 英文名 參與犯罪時間 工 作 內 容 炬龍科技有限公司 郭柏森 Bolson 104年5月1日 「龍8 」網站網路客服人員,自105年6月6日起兼任炬龍公司名義負責人 簡銘琪 Kimmy 104年5月1日 原為「龍8 」網站客服人員,後擔任經理特助,負責廣告代言策劃案,宣傳老虎機娛樂城之業務 黃品軒 Four 104年6月1日 原為「龍8 」網站客服人員,後擔任「夢之城」網站之客服部組長,負責管理文字及電話客服人員之業務 朱承恩 Marco 104年6月1日 「龍8 」網站之客服組長,負責管理客服人員之業務、輔導客服人員、查看網站有無異常、協助客服排除問題 陳萱羚 Antelope 104年8月3日 「夢之城」網站之電話行銷組長,負責推廣該網站之業務 吳珮綺 Kay 105年3月15日 「夢之城」網站之電話客服人員,負責撥打電話聯絡已註冊會員,告知網站優惠訊息 劉怡伶 Phoebe 105年3月15日 同上 高怡萍 105年8月1日 同上 程揚智 Richard 104年11月16日 「夢之城」網站之線上客服人員 江冠頤 Gary 105年3月15日 同上 洪珍莉 LilyHong 105年2月22日 「夢之城」網站之電話行銷人員,負責聯絡會員或非會員,推廣網站優惠方案及活動,以招徠玩家上網站進行博奕遊戲 楊璨鴻 Dive 104年10月26日 「龍8 」網站之線上客服人員 鄭三進 Benson 105年4月6日 同上 郭適賢 eringuo 105年5月10日 同上 練雅蕍 105年7月中旬 同上 石祖安 Lou 105年3月1日 「龍8 」網站之論壇客服人員,負責回復玩家論壇訊息 楊雅惠 DorisYang 104年11月16日 「龍8 」網站之電話客服人員,負責撥打電話聯絡已註冊會員,告知網站優惠訊息 高巧蓁 Jill 104年11月16日(起訴書誤載為105年11月16日) 同上 張佩琪 Peggy 105年6月1日 同上 三 員工 姓名 英文名 參與犯罪時間 工 作 內 容 愚中娛科技有限公司 莊弘義 Lion 104年5月1日 「千億」網站之客服人員,自105 年6月6日起兼任愚中娛公司名義負責人 張翔皓 Kid 104年5月1日 「千億」網站之線上客服組長,負責管理線上客服人員之服務品質、排班,協肋線上客服人員回覆問題 鄭怡萍 Chloe 104年5月1日 「千億」網站之電話行銷人員及電話行銷組長 徐亞楨 Ashanti 104年10月26日 「千億」網站之線上客服人員 柯皓澤 NgaNgu 105年3月7日 同上 陳祺綱 JerryChen 105年5月23日 同上 羅雯馨 105年7月18日 同上 陳若鼎 105年7月20日 同上 黃奕璽 105年8月1日 同上 陳玟羽 Karen 105年4月6日 「千億」網站之電話客服人員,負責打電話確認會員身分、告知網站優惠訊息,及解決會員進行博奕遊戲時之問題 簡宇萱 Lesley 105年5月3 日 同上 林瑞珺 DebbieLin 105年5月23日 同上 陳靖穎 Wani 105年6月1 日 「齊樂」網站之電話行銷人員 林子琪 ziezie 105年6月20日 「武松」網站線上客服人員 王鈺琪 Asta 105年6月20日 同上 王若蕎 105年8月1 日 同上 四 員工 姓名 英文名 參與犯罪時間 工 作 內 容 雲擎雲端科技有公司 吳建成 Clare 104年5月1日 「龍8 」網站及「千億」網站之網頁開發人員,自105年6月6日起兼任雲擎公司之名義負責人 林秉儒 Zeka 104年11月2 日 擔任資訊組長,處理公司員工使用電腦問題及確保公司網路暢通,代管九玖公司雲端資訊設備 葉虔甫 Shadow 105年3月16日 擔任資訊人員,負責本案各公司之電腦軟硬體維條、網路管理及伺服器管理 蕭俊傑 Fair 104年11月16日 「亞虎」網站之線上客服人員 鄭欣豪 JeffCheng 105年2月15日 同上 蔡柏青 PaulCai 105年2月22日 同上 陳世倫 Aaron 104年12月1日 「優發」網站之線上客服人員 陳品妤 Eline 105年1月4日 「優發」網站之電話客服人員,打電話聯絡玩家推銷網站優惠活動,並協助解決問題 張縉宜 Angel 105年3月1日 同上 附表三: 編號 物 品 名 稱 數量 備註 1 電腦主機 245臺 業經拍賣變價 2 電腦螢幕 229臺 同上 3 電源線 3箱 同上 4 筆記型電腦 6臺 同上 5 伺服器 3臺 同上 6 監視器 3臺 同上 7 員工資料 15冊 8 合約書及公司資料(外包客服合約書、外包技術研發合約書、銀行交易憑證、員工薪資表及轉帳資料、購買設備、租屋及租車等費用之單據資料、公司設立資料、員工培訓、管理、保險資料等) 1箱 9 筆記本(黑色封面) 1本 黃品軒所有 10 筆記本(粉色封面) 1本 朱承恩所有 11 手機 2支 同上 附表四: 編號 電腦使用者 電腦編號 檔 案 資 料 名 稱 證據出處 1 林苑余 A1-2 1.台灣公司-組織架構方向定位 2.4-18日amylin16年第一季度分紅水單 3.Kevin回饋與建議 4.外包客服合約書 5.菲律賓公司平面圖 6.質檢後臺系統-客服教程 7.pt盤口調整VIP2 8.臺灣分部測試帳戶 9.臺灣分部收支明細表-16年1月、收支明細表-16年2月10.1-1-HR-5月跨部門會議報告 11.GPI遊戲後臺操作教程 12.TTG後臺講解 13.電話客服服務應對流程簡報 14.千億娛樂城介紹 15.龍8帳戶管理介紹 16.在線客服基本禮儀 17.如何處理顧客抱怨 18.存款、取款方式說明 19.教育訓練標準作業流程-最終版20.2015遊戲玩法介紹 21.新員工入職培訓PPT模板 22.NT老虎機操作教程 23.臺灣2016第二季股東會報告 24.在線聊天&值班工具介紹 25.新公司-組織架構與權責 26.龍8平臺項下各產品後臺查詢作業27.00000000-0000周報-amylin 28.E68術語 29.E68客服員工操作手冊(第三版) 30.VIP會所會員升級教程 31.千億800術語 32.千億客服員工操作手冊(第三版) 33.電話客服話術 34.龍8客服員工操作手冊(第三版) 35.各遊戲後臺輸贏情況 36.後臺作業文本-MOON 37.在線支付未到處理流程-2 38.運營部獎金分配方案(總方案) 39.後臺詳細講解 偵25096號卷㈤第88頁~卷㈥第132頁 2 王媚平 A1-23 1.客服工作流程 他字卷㈡第89頁 1.105年7月人事單位報告 2.員工個人基本資料 偵25096號卷㈥第46~56頁 3 郭百勝 A1-45 1.千億網站廣告頁面2紙 他字卷㈠第185~186頁 4 蘇靜茹 A10 1.行銷話術 2.檔案雅虎周年慶典豪華禮包來就送 3.建議客戶下注遊戲方式等資料 他字卷㈣第149~153頁 5 許峻文 27-54 1.客服微信與會員對話 2.後台、亞虎遊戲官網、公司社群對話等資料 他字卷㈢第212~215頁 6 郭倢妤 A5-A14 1.105.08.01~105.08.08個人業績報表 2.客戶註冊及存款紀錄 3.網頁瀏覽紀錄 4.後台登入資料5.105.8月客戶回訪紀錄資料 他字卷㈤第12~15頁 7 孫妤瑄 A5-A13 1.8/18註冊客戶名單 2.VIP客戶名單 3.首存客戶名單 4.網頁瀏覽紀錄等資料 他字卷㈤第82~83頁 1.後臺查詢狀況及遊戲頁面 偵25096號卷㈥第120~122頁 8 簡羽旋 A5-C17 1.龍8帳戶管理 2.新人考題等資料 他字卷㈣第63~67頁 9 陳冠宇 27-49 1.線上話術 2.PT發文模板 3.TTG大廳測試 4.蘋果APP下載教程等資料 他字卷㈤第28~43頁 10 洪嘉俊 27-47 1.105年6月排班表 2.登記紅包教程 3.招行存款教學 4.管理後臺客服權限介面(站內信管理、支付寶轉帳紀錄)、 5.客戶付款回單憑證 6.Live800系統與玩家對話內容 7.樂虎網站網頁截圖 8.電腦桌面、客服資料截圖 見他字卷㈠第138~146頁 11 王佳琪 27-33 1.樂虎大贏家網頁 2.存款方式 3.遊戲紀錄提、存款檔案等資料 他字卷㈢第151~156頁 12 劉士銘 27-88 1.中秋節活動訊息 2.客服考核成績統計表 3.常用話術 4.優樂官方網站、財務後臺 他字卷㈢第64~70頁 13 林純貞 A5-A7 1.龍8註冊贈菜金、玩家玩老虎機中獎畫面 2.KIKI8月1日-8月7日周報等資料 他字卷㈣第158~161頁 14 簡銘琪 A1-9 1.吉澤明步下半年度企劃案資料 他字卷㈡第163頁 15 黃品軒 A1-1-B9 1.小額存送統計資料 2.Skype群組、MZC話術資料 3.U 盤回饋 4.論壇及遊戲後臺帳號密碼 他字卷㈡第40~51頁 1.會員帳戶資料及遊戲頁面 偵25096號卷㈥第91~103頁 16 朱承恩 C9 1.龍8新手簡介 2.客服人員獎勵名次表 他字卷㈡第137~150、152~153頁 17 陳萱羚 A1-1E2 1.網站會員資料 2.會員存提款及盈利表 3.夢之城電銷數據 他字卷㈡第171~173頁 18 吳珮綺 D7 1.IPP交換平臺撥打電話紀錄 2.夢之城註冊會員資料 3.夢之城網頁優惠訊息 4.會員基本訊息 5.同事對話 6.電話客服評比獎勵辦法 他字卷㈡第73~79頁 19 劉怡伶 D6 1.話術 2.玩家帳號 3.本周工作總結等資料 他字卷㈣第83~87頁 20 程揚智 A1-1-B5 1.夢之城詢問限制 2.帳冊紀錄檔案等資料 他字卷㈢第140~143頁 21 高怡萍 D5 1.話術 2.通話紀錄 3.用戶資料截圖 4.夢之城備忘錄 5.夢之城國際娛樂首頁檔案等資料 他字卷㈢第102~115頁 22 江冠頤 B8 1.遊戲下注網頁截圖 2.遊戲後臺教程 他字卷㈠第195~199頁 23 洪珍莉 E7 1.桌面截圖(會員優惠活動訊息)2.7月工作報表 3.夢之城遊戲後臺登入帳號及客戶資料 4.廣告訊息 5.夢之城網站之帳號密碼 他字卷㈡第5 ~20頁 24 楊雅惠 A1-7 1.2016年龍8國際VIP會所 2.老虎機首次激活100%存送 3.提款曬好運龍8送彩金 4.存款聚積分兌換彩金有積可乘等資料 他字卷㈢第182~187頁 25 石祖安 A1-1-D3 1.龍8論壇活動等資料 他字卷㈣第131~132 頁 26 鄭三進 C-2 1.玩家帳戶資料 2.線上客服話術 3.公司後臺網址及密碼 他字卷㈢第86~94頁 27 張佩琪 A3 1.會員帳號及聯絡結果紀錄1份 2.網站活動內容1份 他字卷㈠第157~172頁 28 楊璨鴻 A1-1-C1 1.8月每日輸贏營利統計表 2.每日註冊存款人數 他字卷㈡第 112、113頁 29 高巧蓁 A1-1-A06 1.話術 2.邀請好友升級加強推薦金雙重送等資料 他字卷㈤第20~22頁 30 陳伊柔 A1-18 1.用戶列表 2.網站優惠訊息 3.每日數據 4.後臺簡單操作說明 他字卷㈡第177~199、200~205頁 31 陳祺綱 B-14 1.玩家狀態離線 2.千億娛樂網頁 3.DZ公告發送模板等資料 他字卷㈣第95~99頁 32 徐亞楨 B-18 1.「千億網站」活動優惠訊息 2.玩家額度變化資料 他字卷㈡第59~61頁 33 黃奕璽 B10 1.對話紀錄 2.QT、NT、TTG、AGIN、EBET、SB體育、BBIN、EA、平台、KG快樂彩、9WIN後台帳戶 3.千億娛樂網頁、活動、支付紀錄、話術檔案 他字卷㈣第19~58頁 34 羅雯馨 B-17 1.支付寶秒提 2.千倍百倍獎等資料 他字卷㈢第220~222頁 35 陳若鼎 B13 1.語話術 2.千億新帳號備忘等資料 他字卷㈢第191~200頁 36 簡宇萱 B8 1.千億娛樂後台 2.會員提款紀錄 3.活動網頁 4.千倍百倍獎、金秋千億心回饋等資料 他字卷㈣第165~173頁 37 林瑞珺 B-2 1.千億娛樂網站優惠活動 2.千億論壇截圖 3.遊戲後臺管理用戶資料 他字卷㈡第127~129頁 38 王若蕎 B1 1.寶庫、備註等資料 他字卷㈢第169~176頁 39 林子琪 B5 1.「武松網站」官網網頁及客服管理後臺 2.桌面截圖 3.遊戲平臺公告之發送模板1份 他字卷㈠第222~226頁 40 王鈺琪 B9 1.體驗金 2.申請論壇回帖的回復、對話留言 3.提款等資料 他字卷㈣第103~109頁 41 林秉儒 A1-4 1.運維負責相關遊戲畫面截圖 偵25096號卷㈥第71~75頁 42 葉虔甫 A1-6 1.各產品官網 2.後台地址等資料 他字卷㈤第60~78頁 1.運維負責相關遊戲截圖 偵25096號卷㈥第76~78頁 43 鄭欣豪 27-68 1.PT無法登問題整理 他字卷㈢第47~58頁 44 蕭俊傑 27-63 1.NT遊戲後臺教程 2.PT遊戲問題諮詢 他字卷㈢第14~21、22~38頁 45 蔡柏青 27-51 1.工作報告 2.玩家存款紀錄 3.QT遊戲平臺檔案 他字卷㈠第211~216 頁 1.後臺查詢狀況及遊戲頁面 2.通訊軟體對話截圖 偵25096號卷㈥第125~132頁 46 陳世倫 27-74 1.話術、PT瘋狂返贈等資料 他字卷㈣第5 、8~11頁 47 陳品妤 A1-10 1.相約優發情定七夕、千倍百倍等資料 他字卷㈢第228~230頁 1.招募會員名單電話及電子信箱 2.各產品伺服器詳細資料表 偵25096號卷㈥第79、80頁 48 張縉宜 27-22 1.網站優惠訊息 2.陌生客戶開發話術 3.備忘錄 他字卷㈡第212~21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