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智易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18 日
- 當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蔣妤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智易字第1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蔣妤婕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2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蔣妤婕基於違反著作權法之犯意,未經告訴人歐萊特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歐萊特公司)之同意或授權,於民國110年3月間某日,擅自將告訴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印有「JeogSeoul漢城淨雪」等美術著作,並利用電腦登 入網路,在蝦皮購物網站(網址:https://shopee.tw/mobile/),創設「tw0066_59958」帳號,再將上開重製之美術 著作公開傳輸至上開帳號之拍賣網頁,刊登告訴人享有著作財產權等廣告著作,販賣與告訴人享有同一商標之商品即保養品,擅自以重製及公開傳輸方式侵害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方法侵 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及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改作之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等罪嫌等語。 二、按案件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 別定有明文;再者,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第92條之罪 ,依同法第100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此外,提起公 訴,應由檢察官向管轄法院提出起訴書為之;起訴時,應將卷宗及證物一併送交法院,亦經刑事訴訟法第264條第1項、第3項規定甚明;是檢察官所為之起訴或不起訴處分,固對 外表示即屬有效,製作書類之程式問題,不影響終結偵查之效力,惟起訴書之送達或公告,雖生「終結偵查」之效力,然所謂之「起訴」,仍須向管轄法院提出起訴書,始足當之,否則法院本於不告不理之原則,縱檢察官已作成起訴書,但於送至法院前,既尚未向法院為提起公訴之表示,此段偵查終結後至案件實際繫屬法院前之期間,須待起訴書及相關卷證送至法院後,始符前揭提起公訴之規定而產生訴訟繫屬及訴訟關係(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交上易字第56號判決意旨、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庭長法律問題研討會研究意見參照)。 又案件繫屬時,告訴乃論之罪若欠缺告訴要件,自屬起訴程序違背規定,法院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之規定,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最高法院82年度台非字第380號判決意旨參照)。至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規定:「告訴或請求乃論 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其中所謂「告訴經撤回」,係指檢察官根據合法之告訴而起訴,於訴訟繫屬後,法院審理中撤回告訴者而言,並不包括檢察官提出起訴書於法院前業已撤回告訴之情形在內。 三、經查,起訴意旨認被告蔣妤婕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 第92條之罪,屬告訴乃論之罪。而檢察官於111年1月25日製作起訴書,嗣告訴人歐萊特公司於111年1月27日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遞狀撤回告訴,檢察官於其後之111年2月15日始檢送起訴書與案卷繫屬本院等情,此有本件起訴書1份 、刑事陳報狀1紙、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11年2月15日 中檢謀麗0000000字第1119015278函暨其上所蓋印之本院收 文戳印在卷可稽(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290號偵查卷宗第83-84、59-60頁、本院卷第7頁)。從而,本案起訴程序完成日應為案件繫屬於本院之111年2月15日,本案起訴是否違背程序,自應以是日為審查基準。查本案告訴人既已於111年1月27日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顯於本案繫屬本院前即撤回告訴,是檢察官起訴即已欠缺合法告訴之訴訟要件,程序上屬違背規定,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佞如提起公訴,檢察官朱介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湯有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黃美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