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智易字第7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許明欣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25676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中智簡78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許明欣明知「霹靂天越」、「霹靂俠峰」、「霹靂兵烽決」、「霹靂朝靈闕」及「東離劍遊記第三季」等影片節目影片,係告訴人霹靂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霹靂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非經霹靂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以重製、公開傳輸,竟基於擅自以重製、公開傳輸等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自民國109年4月7日起至110年5月11日間止,委由不知情之許振枝(另為不起訴處分)將南投市○○鎮○○里○○巷000號(雷藏寺義工禪房)之電腦主機開啟,由被告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住處以電腦遠端連線功能連結雷藏寺義工禪房之電腦主機,登入霹靂布袋戲網站會員錄製「霹靂天越」、「霹靂俠峰」、「霹靂兵烽決」、「霹靂朝靈闕」及「東離劍遊記第三季」等影片節目,上傳至Google帳號「tbs0000000il.com」、「ksitigarbha0000000il.com」、「a000000000000il.com」、「watanabeanju0000000il.com」、「show670000000il.com」及MEGA雲端帳號「watanabeanju0000000il.com」等雲端空間後,在個人Youtube頻道張貼超連結網址,供不特定人點選後,連結至其上開雲端儲存空間下載上開非法重製之影片,公開傳輸上開視聽著作,而侵害著作財產權人就上開視聽著作享有之著作財產權。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等語。
二、按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不在此限,著作權法第100條定有明文。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亦有明定。
三、查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以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著作財產權等罪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依著作權法第100條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被告與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達成和解,告訴人於111年1月17日具狀撤回本件告訴等情,有和解書、刑事陳報狀、本票、存摺類存款憑條各1份存卷可考,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1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