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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智簡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商標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03 日
  • 法官
    黃龍忠

  • 當事人
    曾培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智簡字第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培雅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 第24593號,本院原案號:110年度智易字第64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曾培雅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起訴書附表編號1、2、8、10、11、13、14所示仿冒商標之商品均 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述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㈠犯罪事實欄一第18行「下標購買」之記載,應補充為「先後於109年2月3日、同年6月17日以新臺幣(下同)90元、100 元(均不含運費60元)下標購買」、第20行「前往上開住處搜索」之記載後應補充「,另經曾培雅同意」。 ㈡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5證據名稱「 偵二隊」、「扣押物品照片」之記載,應各更正為「偵三隊」、「購證物相片」。 ㈢附表「註冊/審定號」欄 1.編號2「00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00000000」。 2.編號4「00000000」、「00000000」之記載應予刪除。 3.編號6「同上」之記載,應更正為「00000000、00000000 」。 4.編號7「00000000、00000000」之記載,應更正、補充為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㈣附表「數量」欄編號14「4件」之記載,應更正為「8件」。㈤證據部分應補充「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本院109年聲 搜字第1015號搜索票、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斐樂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檢視報告書2份、台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出具之查 扣物品市值估價表、萬國法律事務所出具之侵權仿冒品鑑價報告、寄件包裹資料、扣案物品相片對照表、告訴人德商阿迪達斯公司、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刑事陳報暨陳明送達受收人狀及所附和解契約書2份、被害人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刑事陳報狀暨所附和 解書、被害人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刑事陳報狀、被告與被害人斐樂股份有限公司簽訂之和解協議書、台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函文」。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曾培雅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仿冒商標商品之低度行為,為其意圖販賣而陳列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警方先後上網購買如起訴書附表編號1(其中1件)及編號14之仿冒「FILA」、「佩佩豬」商標商品,均係基於蒐證目的所為,則被告雖有販賣之故意,惟因警員無實際買受之真意,事實上不能真正完成買賣而成立販賣既遂,被告所為乃屬販賣行為之未遂階段,然因商標法未處罰販賣未遂之行為,自無法逕以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相繩,附此敘明。㈡按行為人主觀上苟基於單一之犯意,以數個舉動接續進行,而侵害同一法益,在時間、空間上有密切關係,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於此情形,即得依接續犯論以包括之一罪(參照最高法院99年度第5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本件被告自民國109年1月6日前案為警查獲後之某時起至同年7月14日本次為警查獲時止,基 於單一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決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接續實施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之數行為,而上開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較為合理,而應論以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被告以一行為侵害告訴人德商阿迪達斯公司、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及被害人盧森堡商斐樂盧森堡有限公司、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等商標權人之法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 ㈢爰審酌被告明知商標有辨識商品來源功用,權利人須經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行銷及品質改良,始使該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之效果,仍意圖販賣而陳列本案侵害商標權之商品,對商標專用權人潛在市場利益造成侵害,有礙公平交易秩序,並破壞我國致力於智慧財產權保護之國際聲譽,且其於前案為警查獲後,竟仍再犯本案,行為實屬不該,惟念其犯後均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德商阿迪達斯公司、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及被害人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盧森堡商斐樂盧森堡有限公司均達成和解,並已依和解內容支付和解金共新臺幣(下同)13萬7000元(併同前案共賠償告訴人德商阿迪達斯公司10萬元、賠償告訴人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2萬5000元、賠 償被害人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2000元、賠償被害人盧森堡商斐樂盧森堡有限公司1萬元),有告訴人德商阿迪達斯 公司、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提出刑事陳報暨陳明送達受收人狀及所附和解契約書2 份、被害人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提出刑事陳報狀暨所附和解書、被害人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刑事陳報狀、被告與被害人斐樂股份有限公司簽訂之和解協議書各1份在 卷可憑(見本院智易卷第39-43、77-80、83、89頁),足認被告稍事彌補其本案犯行所造成之損害,另因被害人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表示無意願與被告和解,而未能賠償其損害(見本院智易卷第63頁);並斟酌被告之犯後態度、本案查獲之仿冒商標商品數量、市值及意圖販賣而陳列期間,暨被告於警詢自述為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貧寒(見偵卷第15頁之調查筆錄受詢問人資料欄所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沒收部分: 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 、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 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亦定有明文。 ㈠扣案如起訴書附表編號1、2、8、10、11、13、14所示之物, 均係仿冒商標權人註冊商標之商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 ㈡本件雖因警員並無購買真意,而未能認定被告所為構成販賣仿冒商標商品既遂罪,惟警員已將90元、100元【警員雖係 各付款150元、160元,但其中60元均係運費,非被告販售仿冒商標商品之對價】之價金交予超商,再匯入被告之蝦皮電子錢包內,並由被告提領後匯至其所申設之中華郵政帳戶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述明確(見偵卷第23頁),並有訂單資料、取貨繳款憑證在卷可參(見偵卷第63-65頁、第81-83頁),被告因此獲有190元之不法利益,此仍屬被告本案 之犯罪所得,然被告業已賠償告訴人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及被害人盧森堡商斐樂盧森堡有限公司各2萬5000元、1萬元,已如上述,被告本案犯罪所得已遭剝奪,如仍諭知沒收被告上開犯罪所得,將使被告承受雙重剝奪財產之不利益,顯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被告上開犯罪所得,附此敘明。 ㈢本案一併查扣如起訴書附表編號3至7、9、12所示之商品,固 亦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此有德商阿迪達斯公司、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法商克莉絲汀迪奧香水股份有限公司授權貞觀法律事務所謝尚修律師、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授權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授權台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見偵卷第151、167、181、203、233頁)在卷可參,然此部分業經 檢察官不另為不起訴處分,足認與被告本案犯罪無關,爰不於本案諭知沒收,應由檢察官另行依法處理。 ㈣至本案另扣得之包裝袋100個(見偵卷47頁),雖為被告所有 ,然卷內無證據證明與被告本案違反商標法之犯罪有關,復非違禁物,亦不予宣告沒收,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何采蓉提起公訴,檢察官賴謝銓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龍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華鵲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 亦同。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0年度偵字第24593號被   告 曾培雅 女 28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0巷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曾培雅明知如附表所示註冊/審定號之商標圖樣,係附表所 示商標權人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經核准取得指定使用於附表所示之商品,現均仍於商標專用期間內,並明知上開商標權人所生產製造使用上開商標圖樣之商品,在國際及國內市場行銷多年,具有相當之聲譽,為業者及一般消費大眾所熟知,屬相關大眾所共知之商標及商品。亦明知其於在淘寶網站上,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所購入,而其上有上開商標之商品,係未經商標權人同意或授權,屬與商標權人所生產或授權製造之同一商品使用相同註冊商標之仿冒品,且其先前已於民國109年1月6日,經警前往位在 臺中市○○區○○路000巷000號住所執行搜索而查獲違反商標法 之犯行(該案業經本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3657號為緩起訴處分,下稱前案),竟仍基於販賣之意圖,於109年1月6日前案為警查獲後之某時,仍使用帳號「aaaa1205」在蝦皮購物網站上公開陳列附表編號1、2、8、10、11、13、14之仿 冒商品,供不特之消費者選購,而侵害附表編號1、2、8、10、11、13、14商標權人之商標權。嗣經警上網搜尋發現, 乃佯裝買家,下標購買附表編號1、14共5件之商品後,復於109年7月14日16時19分許,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上開住處搜索,再扣得附表編號1至13所示侵害商 標之商品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德商阿迪達斯公司、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法商克莉絲汀迪奧香水股份有限公司、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分別委由告訴代理人謝尚修律師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 據 名 稱 待 證 事 實 1 被告曾培雅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坦承蝦皮帳號「aaaa1205」為其所使用,然矢口否認有何上開犯行,辯稱:扣案之商品不是要用來販賣的,是因為有些商場沒有下架到云云。 2 蝦皮帳號「aaaa1205」帳號申請資料、被告賣場網頁資料 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附表編號1、2、8、10、11、13、14之仿冒商品之事實。 3 附表所示之商標權人所出示之相關鑑定報告書、委任狀、商標註冊等資料 證明本件扣案之物均為仿冒商標商 品之事實。 4 蝦皮購物網站訂單明細、取貨繳款憑證、購證物相片 證明警方為蒐證上網價購仿冒商標 商品之經過情形。 5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照片及扣案商品。 證明本案經員警執行搜索被告住處後當場查扣相關仿冒商標商品之數量情形。 二、核被告曾培雅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罪嫌。被告自109年1月6日前 案為警查獲後起至本件警方查獲時止,意圖販賣而陳列如附表編號1、2、8、10、11、13、14所示仿冒商標權商品之犯 行,係基於單一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接續實施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數舉動,侵害同一法益,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應依接續犯論以包括之一罪。被告係以一意圖販賣而陳列之行為侵害附表所示之8個商標權人之權利, 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又扣案附表附表編號1、2、8、10、11、13、14所示之物品均屬 仿冒商標商品,請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 三、移送意旨雖另認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如附表編號3至7、9、12所示之仿冒商品之行為,然被告堅決否認涉有此部分犯行 ,從卷內被告賣場網頁資料及寄件包裹資料亦看不出被告有何意圖販賣而陳列附表編號3至7、9、12所示之仿冒商品之 行為,應認被告此部分之犯罪嫌疑尚屬不足,惟此部分若成立犯罪,因與前開提起公訴部分為接續犯包括一罪之關係,為上開提起公訴之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31 日檢 察 官 何采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書 記 官 曾旭于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商標權人 註冊/審定號 數量 有無提告 1 FLLA上衣 盧森堡商斐樂盧森堡有限公司 0000000 4件(含警方購買之1件) 未提告 2 ADIDAS上衣 德商阿迪達斯公司 00000000 5件 有提告 3 ADIDAS短褲 同上 00000000 1件 有提告 4 PUMA外套 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1件 有提告 5 PUMA上衣 同上 同上 1件 有提告 6 PUMA包包 同上 同上 2件 有提告 7 Dior香水 法商克莉絲汀迪奧香水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00000000 9件 有提告 8 GUCCI包包 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 00000000、 00000000 3件 未提告 9 GUCCI髮箍 同上 00000000 3件 未提告 10 CHANEL皮夾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6件 未提告 11 CHANEL包包 同上 00000000 1件 未提告 12 CHANEL拖鞋 同上 00000000 10件 未提告 13 Hello Kitty化妝刷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20件 未提告 14 佩佩豬髮飾 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 00000000 4件(均為警方所購得) 有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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