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智訴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營業秘密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03 日
- 法官黃凡瑄、林萱、林新為
- 被告巨騰電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陳俊良、王富銘、張家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智訴字第1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巨騰電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兼 被 告 陳俊良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林萬生律師 被 告 王富銘 選任辯護人 蘇若龍律師 被 告 張家銘 選任辯護人 羅金燕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33454號、111年度偵字第18575、19265、20073、47946號)後,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所為本案認罪協商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並駁回檢察官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之聲請。 理 由 一、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不得為協商判決:一、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第2項之撤銷合意或撤回協商聲請者。二、 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三、協商之合意顯有不當或顯失公平者。四、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 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五、法院認定之事實顯與協商合意之事實不符者。六、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七、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法院對於第455條之2第1項協商之聲請,認有第455條之4第1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應以裁定駁回之,適用通常、簡式審判或簡易程序審判,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455條之6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巨騰電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俊良、王富銘、張家銘等人因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 年9月25日裁定進行認罪協商程序,惟本件協商內容有刑事 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3款所定協商合意顯有不當之情形,爰撤銷本院於114年9月25日所為進行認罪協商程序之裁定,並駁回檢察官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之聲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6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凡瑄 法 官 林 萱 法 官 林新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詩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智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