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1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背信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30 日
- 當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廖仁、被告丘道中、被告劉美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11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仁 選任辯護人 陳守煌律師 徐嘉翊律師 被 告 丘道中 選任辯護人 張清富律師 被 告 劉美娟 選任辯護人 黃清濱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957 、10544、23760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經本院合議庭認宜改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重易字第2038號), 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廖仁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附表所示各罪所宣告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貳年,並應於緩刑期間內,依執行檢察官之命令,向指定之公庫支付新臺幣壹佰萬元。 丘道中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附表所示各罪所宣告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貳年,並應於緩刑期間內,依執行檢察官之命令,向指定之公庫支付新臺幣捌拾萬元。 劉美娟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緩 刑貳年,並應於緩刑期間內,依執行檢察官之命令,向指定之公庫支付新臺幣肆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廖仁、丘道中、劉美娟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核被告廖仁、丘道中如附表編號1至3所為;被告劉美娟如附表1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被告廖仁、 丘道中、劉美娟就附表編號1之犯行;被告廖仁、丘道中就 附表編號2至3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雖刑法第342條之背信罪為身分犯,犯罪主體限於為他人處理事務之人,惟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此身分特定關係,然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前段規定,仍以正犯或共犯論,是被告劉美娟、丘道中雖非受仁愛醫院醫療財團法人(下稱仁愛醫院)委任處理事務之人,然其等與仁愛醫院董事長,即被告廖仁以上開方式共同實行背信犯行,仍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廖仁、丘道中所犯上開3罪,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 併罰。 (二)爰審酌被告:⑴前均無犯罪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⑵廖仁係仁愛醫院董事長,竟與丘道中及劉美娟意圖為自己及皇朝公司、康泰公司、御泉公司不法之利益,共同基於背信之犯意聯絡,以較低價格購買自費醫材、醫療設備、土地,再以高價轉售、租賃予仁愛醫院,致仁愛醫院受有損害,殊值非難;⑶犯後承認犯行之態度;⑷廖仁 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有仁愛醫療財團法人第十屆第一次董事會臨時會會議紀錄、和解書(見本院110年度重易字第2038號卷第321至325頁、第329至332頁)在卷可考,兼衡被害 人財產損失金額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及諭知被告劉美娟部分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就被告廖仁、丘道中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以示懲儆。 (三)被告三人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尚符合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要件,其等因一時失慮,偶罹刑章,且事後均已坦認犯行,又被告廖仁與被害人成立和解,均如上述,其等經此偵審程序,當能知所警惕,本院認本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諭知緩刑貳年,以啟自新。另命被告廖仁應於緩刑期間內,依執行檢察官之命令,向指定之公庫支付新臺幣100萬元;被告丘道中應於緩刑期間內,依執行 檢察官之命令,向指定之公庫支付新臺幣80萬元;被告劉美娟應於緩刑期間內,依執行檢察官之命令,向指定之公庫支付新臺幣4萬元,以修復其等犯行對法秩序之破壞,並使其 等能戒慎行為、預防再犯。倘其等未遵循本院所諭知緩刑期間之負擔,情節重大者,被害人得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向檢察官陳報,由檢察官斟酌情節為撤銷緩刑 宣告之聲請,併予敘明。 (四)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8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因故意侵權行為而負擔之債,其債務人不得主張抵銷。民法第339條固有明文,然參照該條之立法理由謂:查 民律草案第469條理由謂因故意侵權而負擔之債,與他項債 務之性質不同,必不許其抵銷,始足以保護債權人之利益。此本條所由設也。而矧之該條文既係為保護債權人之利益所設,倘係由債權人主張得與其被動債權抵銷應不在禁止之列。且按有關「抵銷之要件暨方法」之規定,亦未將主張抵銷者侷限於債權人或債務人,倘主動債權及被動債權皆有效存在,復向他方為意思表示者,均得主張抵銷之(最高法院100年度台聲字第1294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是依上開說明 ,倘債權人主張債務人得以其他債權抵銷其侵權行為債權,應足認其已盱衡自身利益而為意思表示,自無民法第339條 、及同法第71條之適用甚明。查被告廖仁因本案背信犯行,所獲得之利益1億7063萬3501元固為犯罪所得,惟考量被告 廖仁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且依和解書所載,被害人同意被告廖仁以其對被害人原有之債權,於本案犯罪所得1億7063 萬3501元範圍內,抵銷本件應賠償被害人之債務,並於上開和解書簽訂時,發生效力等節,合於上開裁判意旨。於此,倘若仍對於被告廖仁前開犯罪所得予以宣告沒收,恐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三、適用之法律: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 (二)刑法第28條、第31條第1項、第342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 (三)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林德鑫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高郁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附表 編號 犯行 主文 1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二㈠ 廖仁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丘道中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劉美娟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二㈡ 廖仁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丘道中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二㈢ 廖仁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丘道中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42條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0年度偵字第2957號110年度偵字第10544號110年度偵字第23760號被 告 廖仁 男 7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辯 護 人 曾慶崇律師 被 告 丘道中 男 5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街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辯 護 人 張清富律師 被 告 劉美娟 女 6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街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背信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廖仁係仁愛醫療財團法人(下稱:仁愛醫院,統一編號:00000000、址設:臺中市○○區○○路000號)董事長兼總裁,實 際參與仁愛醫院之經營,為從事業務之人(所涉違反稅捐稽徵 法罪嫌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廖仁亦為英屬維京群島商 川全事業有限公司(英文名稱:GLOWING BENEFIT INTERNATIONAL LTD,下稱川全公司)負責人,及康泰事業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康泰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址設: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1樓)、御泉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御泉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址設:臺中市○○區○○路0 段000號6樓之1)、皇朝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下稱:皇朝公 司,統一編號:00000000,址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4樓之5,英屬維京群島商加欣實業有限公司所有,民國102 年12月3日解散)之實際負責人。丘道中為康泰公司法人董事代表兼董事長(由董事川全公司指派),並實際管理皇朝公司、御泉公司及康泰公司之業務;劉美娟自71年12月13日起於仁愛醫院任職護理人員,先後歷任手術室護理長、手術室督導、護理部督導,於96年7月16日至104年6月11日擔任御 泉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於96年1月25日至102年12月3日擔 任皇朝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於102年6月26日至105年5月15日擔任康泰公司董事,並於御泉公司、皇朝公司及康泰公司實際任職業務部協理,至109年8月遭康泰公司資遣後即退休迄今。 二、廖仁、丘道中及劉美娟均明知仁愛醫院係依據醫療法第5條 設立之醫療財團法人,依規定不得分配營利,竟意圖為自己及由其等擔任負責人或董事之御泉公司、皇朝公司及康泰公司之不法利益,並損害仁愛醫院之利益,共同基於背信之犯意聯絡 ,先後為下列犯行: (一)自費醫材部分 廖仁、丘道中及劉美娟均明知仁愛醫院自費醫材採購流程為醫院或醫師提出需求,由醫院採購人員對外辦理公開採購,再由各廠商依規格提供報價、要求廠商提供型錄及赴仁愛醫院現場提供操作說明等簡報,若經醫院審核決定採購後,該項醫材會取得一組仁愛醫院「院內代號」,並應由仁愛醫院直接向廠商下單購買。廖仁、丘道中及劉美娟竟意圖為自己及由其等擔任負責人或董事之皇朝公司及康泰公司之不法利益,並損害仁愛醫院之利益,共同基於背信之 犯意聯絡,而由劉美娟代表皇朝公司(102年9月以前)或康泰公司(100年1月迄今)與廠商簽約採購,再以皇朝公司或康泰公司名義加價6.25%至10%不等之價格轉售給仁愛醫院。供貨及付款流程為,由廠商按仁愛醫院各診醫師之需求,出貨相關醫材給仁愛醫院,並由皇朝公司或康泰公司依廠商供貨數量於每月10日、20日及30日分3次進行統 計,並分次開立銷貨統一發票給仁愛醫院,並由仁愛醫院將當月醫材貨款於次月20日或22日,將款項匯至皇朝公司或康泰公司使用之金融帳戶;廠商則於每月月底(30日或31日)開立銷貨之統一發票向皇朝公司或康泰公司請款,而皇朝公司或康泰公司則開立1個月期(到期日為次月25日)之支票支付廠商醫材貨款。廖仁、丘道中及劉美娟以上 開方式,自97年2月間至102年6月以皇朝公司名義共購入7765萬8097元之醫材,並以8344萬8862元出售給仁愛醫院 ,截留利潤為579萬0765元;自98年2月間至109年12月間 以康泰公司名義共購入6億7246萬4665元醫材,並以7億3448萬1574元出售給仁愛醫院,截留利潤為6201萬6909元。(二)醫療設備部分 廖仁及丘道中均明知仁愛醫院購買醫療設備等固定資產採購流程為醫院或醫師提出需求,由醫院採購人員對外辦理公開採購,再由各廠商依規格提供報價、要求廠商提供型錄及赴仁愛醫院現場提供操作說明等簡報,若經醫院審核決定採購後,應由仁愛醫院直接向廠商下單購買。廖仁及丘道中2人竟意圖為自己及由其等擔任負責人或董事之御 泉公司及康泰公司之不法利益,並損害仁愛醫院之利益,共同 基於背信之犯意聯絡,由丘道中代表御泉公司及康泰公司之名義與廠商簽立買賣合約書,旋由御泉公司及康泰公司以營運週轉金或以購置動產等名義向銀行辦理貸款後,開立支票支付銷售醫療設備之廠商,實際購入醫療設備後,再以御泉公司及康泰公司名義以資產租賃之方式出租給仁愛醫院。廖仁及丘道中2人以上開方式,自98年1月間至108年6月間,以康泰公司截留利潤為1284萬7583元(詳附表1),自100年6月間至110年4月間,以御泉公司截留利潤為1820萬6203元(詳附表2)。 (三)低買高賣土地 廖仁及丘道中2人意圖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並損害仁愛醫 院之利益,共同基於背信之犯意聯絡,明知御泉公司於103年 8月29日以總價4,156萬6,425元向臺灣台中農田水利會買 入臺中巿大里區東興段356地號(590.2平方公尺,)土地並於103年10月2日辦理登記,卻又於同年12月31日即以1 億1,333萬8,466元(每平方公尺19萬2,034元,登記日期104年1月16日)的價格銷售給仁愛醫院,御泉公司從中賺取7,177萬2,041元的價差。 三、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一)供述證據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出處 1. 被告廖仁於110年1月13日調詢及偵查中供述、110年7月22日偵查中供述 證明下列事項: 1.約在84年擔任仁愛醫院總裁迄今。 2.丘道中原是仁愛大里醫院會計課組長,係丘道中找劉美娟擔任御泉公司及皇朝公司登記負責人。御泉公司及皇朝公司實際負責人均是丘道中。 3.「清河仁KIYOKAWA HITOSHI」是伊的日本名,「清河幸子KIYOKAWA YUKIKO」是配偶廖黃幸子(已歿)的日本名。伊及廖黃幸子具有日本國籍。伊和廖黃幸子分別是川全公司及TAIHEI INTERNATIONAL LTD的負責人。 4.川全公司有投資康泰公司,投資金額忘記了。 5.伊、廖黃幸子及廖美姬(廖仁之女)等3人分別認購川全公司2,910萬元、1,000萬元及600萬元的股份無誤,但康泰公司主要負責人是丘道中。 6.仁愛醫院採購設備,但由康泰公司付款,康泰公司會加價一定利潤,仁愛醫院再按月支付款項給康泰公司。 7.坦承上述犯罪事實。 110偵2957卷一、110偵10544卷 2. 被告丘道中於110年1月13日調詢及偵查中供述、110年7月22日偵查中供述 證明下列事項: 1.於89年8月1日起任職於仁愛醫院會計科負責帳務處理工作,93年12月1日辭去仁愛醫院工作後轉任御泉公司,98年間康泰公司成立後即轉任康泰公司擔任法人代表,並為康泰公司之負責人迄今。 2.康泰公司賺取醫材價差及康泰公司收受之醫療設備租金扣除成本及費用後,所賺取的利潤稅後的盈餘分配給川全公司,先換匯,再以外匯匯款到川全公司中國信託的帳號。 3.川全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戶之聯絡電話0000-000000號,其申登資料為仁愛醫院員工許麗令。 4.伊負責仁愛醫院之醫療設備採購簽約,劉美娟負責醫材採購議價。 5.醫療設備由伊以康泰公司或御泉公司法人名義代表名義與供應商簽約,再由仁愛醫院支付貨款給康泰或御泉公司,而後以租賃名義向仁愛醫院收取租金。 6.御泉公司於103年8月以4156萬6425元向台中農田水利會買入台中市○○區○○段000號地號土地,並以1億1333萬8466元銷售與仁愛醫院,係由伊提議廖仁同意的。 7.坦承上述犯罪事實。 110偵2957卷一、110偵10544卷 3. 被告劉美娟於110年1月13日調詢及偵查中供述、110年7月22日偵查中供述 證明下列事項: 1.於71年12月13日起至仁愛醫院任職護理人員,歷任手術室護理長、手術室督導、護理部督導,於96年12月31日離開仁愛醫先後擔任皇朝公司登記負責人,御泉公司登記負責人。 2.在皇朝、康泰等公司任職期間,實際擔任的職務一直都是業務部協理,109年8月被康泰公司資遣後即退休迄今。 3.皇朝公司結束營業之後,伊負責的醫療器材業務由康泰公司接手。 4.廖仁向伊表示其成立的皇朝公司需要懂醫材的人來負責處理仁愛醫院骨科及神經外科的自費耗材採購,因此廖仁希望伊去接任皇朝公司登記負責人,但伊僅負責皇朝公司的醫材採購業務,當時是丘道中告訴伊採購利潤要維持8%左右,醫療器材廠商每月和皇朝、康泰公司結算,至於仁愛醫院如何和公司結算要問丘道中才清楚。皇朝公司的財務也是由丘道中負責管理,皇朝公司實際負責人應該是廖仁或丘道中;後來御泉公司也改由伊擔任登記負責人,相關公司變更負責人程序也是丘道中帶伊去辦理的,就醫療設備租賃,沒有接觸過,是丘道中負責的。。 5.伊在辦理登記成為御泉公司的負責人後,御泉公司的大小章就由丘道中保管,不清楚買賣土地的事情,詳情要問丘道中才清楚。 6.在康泰公司任職期間,也認為被康泰公司截留的醫材加價利潤應屬於仁愛醫院,且約於107年間即有被丘道中告知要伊於109年滿60歲時退休,因此才想在退休前讓仁愛醫院可以用伊和廠商議價的價格直接向廠商進貨,也就是讓仁愛醫院減少進貨成本,伊並直接以書面資料通知仁愛醫院採購課陳淑玲,部分醫材從那時起廠商會以原出貨給康泰公司的價格直接出貨給仁愛醫院,不需再經過康泰公司的截留。 7.坦承上述犯罪事實。 110偵2957卷一、110偵10544卷 4. 證人湯永明於110年1月13日調詢及偵查中具結證述 證明下列事項: 1.於84年間進入仁愛醫院工務課服務,負責水電維修。93年間因為仁愛醫院將水電業務外包給御泉公司,因此轉任到御泉公司,擔任經理一職,負責機電維護,於104年間升任副總兼負責人迄今。伊僅係名義負責人,並負責工務部分。 2.康泰公司及御泉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是廖仁,皇朝公司伊不瞭解。 3.御泉公司及康泰公司的營運主要是由丘道中負責,營運的狀況丘道中會再向董事長廖仁報告。 4.每2個禮拜伊跟丘道中要向廖仁報告營運狀況。 108他7403卷四 5. 證人張秀妃於110年1月13日調詢及偵查中具結證述 證明下列事項: 1.從77年間就進入仁愛醫院任職迄今,一開始是擔任資財組辦事員,84年調採購組擔任組長,目前是擔任採購課課長,工作內容綜理仁愛醫院藥品、材料(含醫材、衛材及耗材)及設備的採購業務。 2.在採購的醫療設備屬重大金額要改採租賃辦理的情況下,決標後,採購課承辦人員就會循例找皇朝公司、康泰公司或御泉公司對口聯絡人丘道中等人辦理租賃事宜,由皇朝公司、康泰公司或御泉公司向得標廠商簽訂買賣契約購買設備,而仁愛醫院則與皇朝公司、康泰公司或御泉公司簽訂租賃契約,每月給付租金,再另外跟得標廠商簽訂保固後的維護合約。 108他7403卷四 6. 證人柯雯華於110年1月13日調詢及偵查中具結證述 證明下列事項: 1.從102年間進入康泰公司,並自104年開始任職當康泰公司會計一直到現在,直接主管是丘道中。 2.都是仁愛醫院先向醫材公司表達需求,主要是仁愛醫院要採購骨材的東西,仁愛醫院會向很多家買,因為每一家要買不同東西。仁愛醫院會向醫材行下訂單,一開始流程是仁愛醫院使用單位提出需求,醫材廠商會接觸仁愛醫院承辦人,提供相關產品型錄,仁愛醫院確定採購,就會找我們康泰去跟醫材行議價。 3.劉美娟是康泰公司業務,負責與醫材公司議價採購,及向仁愛醫院報價銷售,所有康泰公司決策,都需經丘道中同意。康泰公司利潤約抓8-10%。 4.從109年9月開始接醫材廠商議價。 108他7403卷四 7. 證人黃雅婷於110年1月13日調詢中證述 證明下列事項: 1.自102年2月18日起於仁愛醫院擔任會計課組長,109年3月1日轉任會計課副課長迄今。 2.康泰公司負責租賃醫療儀器,分擔仁愛醫院的財務壓力;御泉公司負責人力外包,相關醫院的修繕會由御泉公司負責,也會負責部分租賃醫療儀器的業務;皇朝公司好像也是負責租賃醫療儀器的業務,負責租賃醫療儀器就是透過康泰公司或御泉公司負責購買仁愛醫院所需的醫療儀器後,以分期付款計算一定比例之利息後租賃給仁愛醫院,到期後該儀器就變成仁愛醫院的財產。 110偵23760卷 8. 證人林玉雪於110年1月5日偵查中具結證述 證明下列事項: 1.當時任職於雷得公司,擔任台北會計,公司銷售人工骨骼替代品之醫材給仁愛醫院。 2.依照臺中業務的指示開立發票。記得交易對象是康泰公司,都是將發票開給康泰公司。 108他7403卷二 9. 證人陳斯熙於110年1月5日偵查中具結證述 證明下列事項: 1.任職捷越國際有限公司及勗曜生技醫材有限公司,公司銷售脊椎內固定器及人工骨等醫材給仁愛醫院。 2.仁愛醫院醫師確認要使用該產品,再將產品型錄及報價單送至仁愛醫院骨科及神經外科醫師辦公室跑流程,之後即在仁愛醫院對面辦公室大樓6樓,由自稱皇朝或康泰公司協理(原開刀房督導)劉美娟來議價。 3.自費醫材部分,議價結束後,流程又回到仁愛醫院,仁愛醫院的採購人員會給我們一組院內碼(類似產品身份證),議價流程才完成,如果沒有院內碼就表示該向醫材無法在院內使用。我們將發票開給皇朝公司或康泰公司。健保醫材部分,則與仁愛醫院簽約,並開立發票給仁愛醫院。 4.議價完成後,醫材均直接送至仁愛醫院開刀房。 108他7403卷二 10. 證人張志成於110年1月5日偵查中具結證述 證明下列事項: 1.任職老達利公司,負責銷售超音波醫療設備給仁愛醫院。 2.仁愛醫院負責採購的人員張秀妃通知我到仁愛醫院提供報價、型錄及實機至仁愛醫院展示、說明及操作,由醫院內部審核評估後,通知公司到醫院議價。 3.與張秀妃議價。但實際上卻由御泉公司的人員出面,以御泉公司之名義簽約,並要求將發票開給御泉公司。伊不認識御泉公司協理丘道中。記得當初是由一位小姐代表御泉公司跟伊處理簽約 事宜。 4.簽約後,均交貨給仁愛醫院。 108他7403卷二 11. 證人簡郁仁於108年3月28日調詢中之證述 證明下列事項: 1.在寶宸生化科技有限公司擔任業務經理。 2.公司係自100年起即承作大里仁愛醫院全院區開刀手術脊椎內固定物,最初先由醫師確認要使用本公司產品,本公司再將產品型錄及報價單送至大里仁愛醫院骨科及神經外科醫師辦公室跑流程,約2至3週後,皇朝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行政人員會通知其東榮路及國光路的4樓辦公室(後來搬至6樓)議價,議價是由劉美娟(仁愛醫院護理長及督導)負責,所以大家都知道仁愛醫院自費採購是皇朝公司處理。劉美娟的電話則由仁愛醫院總機0000000000轉接即可。 3.皇朝公司及康泰公司係負責仁愛醫院自費採購,並將採購的產品加8%至10%再賣給醫院,仁愛醫院加價20%再賣給一般民眾。 4.仁愛醫院的脊椎手術均使用本公司產品,值日的護理人員會在前一天通知伊或本公司人員,將隔天所需之器械及脊椎內固定物送至開刀室,開刀當天,本公司也會陪同醫師操作器械。 5.開刀完後,隔一天醫院會以皇朝公司或康泰公司的名義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將訂購單給本公司,並依據訂購單開立發票,並於隔月5日前出貨單、請款明細表及統一發票送至皇朝公司行政人員。 6.皇朝公司及康泰公司協理一直是劉美娟,行政人員也是穿仁愛醫院制服,所以我們都認為皇朝公司及康泰公司都是仁愛醫院的部門。 108他7403卷一 12. 證人陳鴻洲於108年3月28日調詢中之證述 1.於95年間進入友信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友信行公司),目前擔任臺灣中區業務經理。 2.大約於100年間,仁愛醫院向友信行公司購買一組多切(16切)電腦斷層掃描儀。仁愛醫院採購組人員說合約書甲方要改以康泰公司名義簽約,事後交貨予仁愛醫院並開立買受人為康泰公司之發票給仁愛醫院;另於103年底,仁愛醫院向友信行公司採購一組核磁共振掃描儀,由丘道中出核協議,簽約時由御泉公司表合約書甲方,發票亦開給御泉公司,但實際上採購方是仁愛醫院,上述核磁共振掃儀裝置於仁愛醫院。 108他7403卷 (二)非供述證據 編號 證據名稱 證據內容 出處 1. 仁愛醫療財團法人捐助章程影本1份 證明仁愛醫院為醫療財團法人,屬公益事業。 110偵2957卷三、聲搜書證據一 2. 皇朝公司、御泉公司、康泰公司等商工登記公示資料 證明下列事項: 1.皇朝公司為僑外資,於103年9月29日已解散,解散前負責人為劉美娟;御泉公司於75年5月15日設立,現任負責人為湯永明、康泰公司為僑外投資,於98年2月11日設立,現任負責人為丘道中。 2.廖黃幸子於89年7月間至96年7月期間擔任御泉公司董事長,廖黃辛子及廖仁等人所持有之御泉公司股份於96年7月16日改由皇朝公司持有,嗣於102年8月5日再變更為康泰公司持有,並由劉美娟於96年7月16日至104年6月11日先後擔任皇朝公司及康泰公司指定之董事代表兼董事長;湯永明自104年6月11日迄今擔任康泰公司指定之董事代表兼董事長。 110偵2957卷三 3. 康泰公司增資5,300萬元資本額查核報告書 證明康泰公司於102年6月間辦理現金增資5,300萬元,由廖仁、廖黃幸子及廖美姬等3人分別認購2,910萬元、1,000萬元及600萬元的股份,剩餘由員工劉美娟、謝明輝及丘道中等8人認購,佐證川全公司及康泰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為廖仁。 110偵2957卷二 4. 增加投資原投資事業申請書(外國人) 證明川全公司於103年9月17日申請增資相當新台幣4510萬元,用於購買廖仁、廖黃幸子及廖美姬等3人持有之康泰公司2,910萬元、1,000萬元及600萬元的股份。 110偵2957卷二 5. 中信銀行109年4月24日中信銀字第1092002081號函及附件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109年4月14日北富銀台中字第1090000044號函及附件、通聯調閱查詢單0000-000000申登資料 證明下列事項: 1.川全公司負責人為日籍清河仁,以500萬元設立並持有所有股份,而日籍人士「清河仁(KIYOKAWA HITOSHI)」之出生年月日為1945年6月4日,與被告廖仁出生年月日相同。 2.川全公司在台北富邦銀行台中分行開戶資料,帳戶聯絡電話為00-00000000及0000-000000。 3.電話0000-000000號為仁愛醫院員工許麗令持有。 110偵2957卷二 6. 康泰公司採購醫材轉售仁愛醫院之加值率統計表及請款明細表、發票等附件1份 證明康泰公司於每月10日、20日及30日分3期間統計醫材供貨廠商供貨數量,並加價6.25%至10.6%後,以康泰公司名義開立銷貨統一發票給仁愛醫院請款。 110偵2957卷二 7. 仁愛醫院支票償付以康泰公司及御泉公司購買友信行公司「飛利浦電腦斷層攝影診斷系統」、「飛利浦核磁共振造影儀」及老達利貿易公司「超音波儀」等醫療設備流向圖及相關支票影本各1份 證明御泉公司及康泰公司以發明到期日1至3個月期限商業本票貸款方式,支付友信行公司及老達利貿易公司的醫療設備,屆到期日時,再發行新商業本票償還,如此循環,最終由仁愛醫院購買前揭御泉公司及康泰公司發行之商業本票作為清償之事實。 110偵2957卷二 8. 仁愛醫院每月支付康泰公司醫療設備租金明細及發票等附件1份及仁愛醫院每月支付御泉公司醫療設備租金明細及發票等附件1份 證明御泉公司及康泰公司實際購入醫療設備後,再以顯不合理價格出租給仁愛醫院之事實。 110偵2957卷二 9. 皇朝公司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明細、康泰公司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明細及御泉公司之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明細 證明皇朝公司、康泰公司及御泉公司經常性有仁愛醫院款項匯入帳戶之事實。 110偵2957卷二 10. 扣押物2-1-8光碟料列印、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110年5月10日中法機一字第11060538400號函及其附件(皇朝公司醫材收入及進貨統計表、康泰公司醫材收入及進貨統計表暨商品進銷存明細表各1份) 證明犯罪事實二㈠自費醫材之犯罪事實。 110偵2957卷二 11. 扣押物編號2-1-26康泰公司醫療設備採購及租 賃合約、扣押物編號2-2-13御泉公司醫療設備及租賃合 約、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110年5月10日中法機一字第11060538400號函及其附件 證明犯罪事實二㈡醫療設備之犯罪事實。 110偵2957卷二 12. 臺中巿大里區東興段356地號異動索引及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等資料1份、御泉公司購買臺灣臺中農田水利會「標6」款4,156萬6,425元資金來源圖及付款傳票2張、御泉公司與臺灣台中農田水利會之土地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 證明御泉公司於103年8月間以總價4,156萬6,425元向臺灣台中農田水利會買入臺中巿大里區東興段356地號(590.2平方公尺)土地並於103年10月2日辦理登記,於同年12月間立即以1億1,333萬8,466元(每平公尺19萬2,034元,登記日期104年1月16日)的價格銷售給仁愛醫院,並從中賺取7,177萬2,041元的價差之事實。 110偵23760卷 13.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大里分行109年12月11日合金北大里字第1090003933號函及附件1份 證明御泉公司以每平方公尺19萬2,034元出售臺中巿大里區東興段356地號(590.2平方公尺)土地給仁愛醫院之事實。 110偵23760卷 二、所犯法條 (一)按共同正犯責任共同,二人以上在共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即應為共同評價之對象。其成立不以全體均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為要件;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固為共同正犯;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前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行犯罪之行為者,亦均應認為共同正犯,使之對於全部行為所發生之結果,負其責任(最高法院105年度台 上字第271號、104年度台上字第3391號判決均同此見解)。又按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其為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共同正犯之成立,且其表示之方法,亦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又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98號、104年度台上 字第3576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二)核被告廖仁、丘道中及劉美娟3人所為,就犯罪事實二、( 一)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42條之背信罪嫌;就犯罪事實二 、(二)、(三)部分,被告廖仁及丘道中2人均係犯刑法 第342條之背信罪嫌;被告廖仁、丘道中及劉美娟就前述犯 罪事實二、(一)所述之犯行;被告廖仁及丘道中2人就犯 罪事實二、(二)、(三)所述之犯行,分別有犯意聯絡及行 為分擔,請依刑法第28條、第31條第1項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 (三)被告廖仁因犯罪事實二、(一)之犯罪所得579萬0765元及6201萬6909元、犯罪事實二、(二)之犯罪所得1284萬7583 元及1820萬6203元、犯罪事實二、(三)之犯罪所得7,177 萬2,041元,合計犯罪所得為1億7063萬3501元,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扣案如扣押物品目錄表(詳附表3)屬單純為證據之物,爰不為 沒收之聲請,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檢 察 官 林 依 成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書 記 官 劉 文 凱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42條 (背信罪)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1(資料來源:扣押物編號2-1-26康泰公司醫療設備採購及租賃合約) 編號 合約名稱/期間 醫療設備名稱/廠商名稱 購買金額 月(期)租金 期滿收到金額 總利潤收益 收益年利率 1 移動式X光機等租賃合約/99/2/1-106/4/30(共36期) SHIMADZU移動式X光機/三光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970,000 33,760 1,215,360 245,360 15.28% 電子式大腸鏡/元佑實業有限公司 1,400,000 48,720 1,753,920 353,920 15.27% 生理監視器/鑫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350,000 46,990 1,691,640 341,640 15.29% 2 西門子數位平板透視X光機會/107/2/9-108/6/30(共57期) 德製高階數位平板血管攝影透視X光系統/西門子醫療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9,500,000 204,000 11,628,000 2,128,000 8.69% 3 正子電腦斷層掃描系統租賃合約/103/4/1-108/6/30(共84期) 正子電腦斷層掃描系統/法院拍賣 6,250,000 138,750 11,655,000 5,405,000 19.99% 4 飛利浦電腦斷層攝影診斷裝置/100/9/1-107/8/31(共84期) PHILIPS 16切CT 一式/友信行股份有限公司 8,000,000 141,280 11,867,520 3,867,520 12.01% 5 X光機等6項儀器租賃合約/98/1/1-100/12/31(共29期) X光機等6項儀器(康泰向皇朝購入) 1,383,772 58,800 1,705,200 321,428 17.42% 6 膀胱餘尿測量儀等3項儀器/102/8/1-104/1/31(共18期) 膀胱餘尿測量儀等3項儀器(康泰向皇朝購入) 598,245 37,375 672,750 74,505 15.19% 7 雙頻聽性腦幹誘發測試儀等儀器壹批/102/8/1-104/6/30(共23期) 雙頻聽性腦幹誘發測試儀等儀器(康泰向皇朝購入) 631,195 32,235 741,405 110,210 16.62% 統計總收益 12,847,583 說明1:編號1至5,期滿所有權歸院方。 說明2:租金計算方式=本息利率4.5%+利潤(10%或20%)+稅金7% 附表2(資料來源:扣押物編號2-2-13御泉公司醫療設備及租賃合約) 編號 合約名稱/期間 醫療設備名稱/廠商名稱 購買金額 月(期)租金 期滿收到金額 總利潤收益 收益年利率 1 虛擬化伺服器103/3/1-108/5/31(60期) 虛擬化伺服器/北祥股份有限公司 3,300,000 80,625 4,837,500 1,537,500 16.21% 2 電腦肺功能全人體箱計測試分析系統/103/8/1-106/7/31(36期) 電腦肺功能全人體箱計測試分析系統/日龍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1,250,000 43,305 1,558,980 308,980 14.96% 3 飛利浦磁振造影系統租賃合約/103/5/1-110/4/30(84期) PHILIPS磁振造影系統/友信行股份有限公司 43,500,000 772,800、664,420、652,798、 639,725 57,153,759 13,653,759 15.56% 4 腹腔鏡手術高畫質數位影像系統等九項儀器租賃合約/102/12-105/11(36期) 腹腔鏡手術高畫質數位影像系統/元佑實業有限公司 3,200,000 110,960 3,394,560 194,560 15.02% 鼻咽喉纖維內視鏡(贈送)/元佑實業有限公司 0 0 0 0 0.00% 電子十二指腸鏡/元佑實業有限公司 800,000 27,740 998,640 198,640 15.02% 早期癌症窄頻影像辨識系統/元佑實業有限公司 2,450,000 84,950 3,058,200 608,200 15.02% 內視鏡專用熱探針止血裝置(贈送)/元佑實業有限公司 0 0 0 0 0.00% 智慧型高頻電燒及腫瘤約儀(贈送)/元佑實業有限公司 0 0 0 0 0.00% 侵襲性呼吸器PB840/南榮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1,341,000 46,500 1,674,000 409,844 15.02% 多功能蒸烤箱/升晟企業有限公司 310,000 10,750 387,000 肺功能/日龍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1,250,000 43,350 1,560,600 310,600 15.03% 5 人工水晶體度數測量儀等二項租賃合約/103/2-106/1(36期)/103/4-106/3(36期) 人工水晶體度數測量儀/台灣儀器行股份有限公司 1,300,000 45,250 1,629,000 329,000 15.29% 乳房外科超音波掃描儀/老達利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1,800,000 62,650 2,255,400 455,400 15.29% 6 TOP-3300輸液幫浦10臺/100/6/1-103/5/31(36期) TOP-3300輸液幫浦10臺/台灣特浦股份有限公司 240,000 8,400 302,400 62,400 15.68% 7 LED全彩字幕機三項設備租賃合約/102/6/1-105/5/31(36期) WOLF輸尿管鏡/宇瑞醫療器材有限公司 250,000 8,800 316,800 66,800 16.09% OLYMPUS70膀胱鏡/元佑實業有限公司 100,000 3,520 126,720 26,720 LED字幕機/久億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165,000 5,800 208,800 43,800 統計總收益 18,206,203 說明1:編號1至5、7,期滿所有權歸院方。 說明2:租金計算方式=本息利率4.5%+利潤10%+稅金7% 附表3 序號 品名 單位 數量 扣押物品編號 所有人/持有人/保管人 1 仁愛醫院之康泰公司明細分類帳 本 1 1 廖仁 2 仁愛醫院之御泉公司明細分類帳 本 1 2 廖仁 3 廖仁(清河仁)日本護影本 張 1 7 廖仁 4 仁愛醫療財團法人元大銀行00000000000000存摺交易明細影本 本 1 8 廖仁 5 仁愛醫院之皇朝公司明細分類帳 本 1 9 廖仁 6 仁愛醫院會計資料電子檔 片 2 10 廖仁 7 仁愛醫院與康泰公司合約書 本 21 12 廖仁 8 仁愛醫院與皇朝公司合約書 本 13 13 廖仁 9 仁愛醫院與御泉公司合約書 本 17 14 廖仁 10 付款紀錄 本 1 17 廖仁 11 育才北路及東興段房屋土地租約 份 1 1-1 楊雅萍 12 御泉醫療器材租賃合約書 本 1 1-2 張秀妃 13 康泰醫療器材租賃合約書 本 1 1-3 張秀妃 14 總務課與御泉租約 本 2 1-4 楊雅萍 15 採購課寄賣系統自費醫材資料 片 1 1-5 張秀妃 16 皇朝公司財務報表(95年至101年) 袋 1 2-1-1 丘道中 17 康泰公司財務報表(99年至108年) 袋 1 2-1-2 丘道中 18 康泰公司進銷利潤表 冊 1 2-1-3 丘道中 19 廖明清匯款資料 冊 1 2-1-4 丘道中 20 GLOWING公司匯款資料 冊 1 2-1-5 丘道中 21 康泰公司合約會簽章 份 1 2-1-6 丘道中 22 亮星公司資料 冊 1 2-1-7 丘道中 23 柯雯華電腦資料光碟 片 1 2-1-8 丘道中 24 康泰公司109年進銷月報表 冊 1 2-1-9 丘道中 25 廖仁德意志銀行開戶資料 袋 1 2-1-10 丘道中 26 康泰公司存摺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 本 1 2-1-11 丘道中 27 康泰公司存摺元大銀行00000000000000 本 1 2-1-11 丘道中 28 康泰公司存摺台北富邦銀行000000000000 本 4 2-1-11 丘道中 29 康泰公司存摺台北富邦銀行000000000000 本 1 2-1-11 丘道中 30 康泰公司105-107年會計憑證 袋 1 2-1-12 丘道中 31 康泰公司103-106年損益表 冊 1 2-1-13 丘道中 32 康泰公司105年各類所得申報資料 袋 1 2-1-14 丘道中 33 康泰公司101-104年會計憑證 袋 1 2-1-15 丘道中 34 丘道中臺銀存摺000000000000 本 1 2-1-16 丘道中 35 GLOWING公司資料 冊 1 2-1-17 丘道中 36 GLOWING公司股東名冊資料 冊 1 2-1-18 丘道中 37 稅務規劃資料 袋 1 2-1-19 丘道中 38 丘道中電腦資料及EMAIL資料光碟 片 1 2-1-20 丘道中 39 加欣公司境外註冊資料 冊 1 2-1-21 丘道中 40 川全投資康泰相關文件 袋 1 2-1-22 丘道中 41 104年盈餘分配表 袋 1 2-1-23 丘道中 42 皇朝公司資料 冊 1 2-1-24 丘道中 43 康泰公司文件 份 1 2-1-25 丘道中 44 丘道中IPHONE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門號:0000000000) 支 1 2-1-35 丘道中 45 丘道中隨身硬碟(ICYDOCK) 臺 1 2-1-37 丘道中 46 丘道中個人電腦 臺 1 2-1-36 丘道中 47 御泉公司股東名冊 袋 1 2-2-1 丘道中 48 捐贈仁愛醫院資料 袋 1 2-2-2 丘道中 49 御泉公司中國信託銀行存摺000000000000 本 1 2-2-2 丘道中 50 御泉公司合作金庫銀行存摺0000000000000 本 1 2-2-2 丘道中 51 御泉公司聯邦存摺000000000000 本 1 2-2-3 丘道中 52 御泉公司103-106年損益表 冊 1 2-2-4 丘道中 53 康泰公司及御泉公司102-105年合約 冊 1 2-2-5 丘道中 54 御泉公司向廖仁承租房屋合約 冊 4 2-2-6 丘道中 55 御泉公司之土地買賣契約書 冊 1 2-2-7 丘道中 56 御泉公司財務報表(91年至108年) 袋 1 2-2-8 丘道中 57 御泉公司設立資料 冊 1 2-2-9 丘道中 58 御泉公司貸款資料(含康泰及皇朝) 冊 1 2-2-10 丘道中 59 御泉公司103105年會計憑證 袋 1 2-2-11 丘道中 60 御泉公司106-109年各類所得申報資料 袋 1 2-2-12 丘道中 61 隨身碟 支 1 4-1 廖仁 62 IPHONE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 支 1 4-2 廖仁 63 劉美娟服務證明 張 1 7-1 劉美娟 64 劉美娟御泉薪資條 本 4 7-2 劉美娟 65 劉美娟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支 1 7-3 劉美娟 66 廖珮錞電腦資料 片 1 2-2-23 丘道中 67 康泰公司醫療設備採購及租賃合約 份 22 2-1-26 丘道中 68 康泰公司103年財務業務資料 箱 1 2-1-27 丘道中 69 康泰公司102年財務業務資料 箱 1 2-1-28 丘道中 70 皇朝公司98-102年財務業務資料 箱 1 2-1-29 丘道中 71 皇朝公司98-101年財務業務資料 箱 1 2-1-30 丘道中 72 皇朝公司100年財務業務資料 箱 1 2-1-31 丘道中 73 皇朝公司96-98年財務業務報表文件 箱 1 2-1-32 丘道中 74 康泰公司101年財務業務資料 箱 1 2-1-33 丘道中 75 康泰公司100年財務業務資料 箱 1 2-1-34 丘道中 76 御泉及皇朝公司醫療設備及租賃合約 份 20 2-2-13 丘道中 77 御泉公司及皇朝公司95-97年合約 箱 1 2-2-14 丘道中 78 御泉公司及皇朝公司96-97年文件資料 箱 1 2-2-15 丘道中 79 皇朝公司95至97年會計資料 箱 1 2-2-16 丘道中 80 皇朝公司98年會計資料 箱 1 2-2-17 丘道中 81 皇朝公司99年會計資料 箱 1 2-2-18 丘道中 82 御泉公司100年財務業務資料 箱 1 2-2-19 丘道中 83 御泉公司101年財務業務資料 箱 1 2-2-20 丘道中 84 御泉公司102年財務業務資料 箱 1 2-2-21 丘道中 85 御泉公司103年財務業務資料 箱 1 2-2-22 丘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