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13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政府採購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30 日
- 當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謝聖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139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聖平 選任辯護人 林傳智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 偵字第10398號),因被告自白犯罪(111年度訴字第2028號),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謝聖平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列「被告謝聖平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謝聖平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以詐術 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一)被告無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素行堪認良好;(二)政府採購法之制訂目的,在建立公平、公開之政府採購程序,以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使政府採購程序回歸市場競爭機制,被告為得以順利標得該採購案,竟持失效之執業執照影本投標,誤導審標人員誤認有合格廠商投標,而利用此欺罔手段得標,使政府採購法所期待建立之公平採購制度無法落實,危害社會公益,應予非難;(三)被告為博士畢業,從事電機、冷凍空調、消防設備技師工作,家中有妻子、一名子女需其扶養照顧(見訴字卷第83頁)之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四)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終能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犯後業已坦承犯行,經此偵審教訓,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綜核各情,認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諭知緩刑2年 ,以啟自新。惟本院斟酌被告之犯罪情節,認其法治觀念尚有不足,爰併依同條第2項第4款之規定,諭知其應於本判決確定後1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5萬元,俾其記取教訓,避免再犯。倘被告違反本院所定上開負擔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聲請撤銷前開緩刑之 宣告,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政府 採購法第87條第3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張聖傳提起公訴,檢察官王宥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洪瑞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許家齡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政府採購法第87條】 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1 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第1項、第3項及第4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10398號 被 告 謝聖平 男 6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號10樓之5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政府採購法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緣國立中興大學附屬臺中高級農業職業學校(下稱興大附農)於民國109年2月12日,受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公告辦理「農經科畜保科餐館科電力改善工程(第二期計畫)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技術服務」採購案(案號:10902C2)(預算金額新臺幣〈下同〉23萬8925元,屬未達公告金額之勞務採購 案,下稱甲採購案),上開採購案之招標方式為公開取得報 價單或企劃書、決標方式採參考最有利標精神、廠商基本資格應符合「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3條 規定依法設立之電機技師事務所,且未受主管機關停業處分在案、投標應附具之文件:⑴電機技師證書影本及開業證書影本。⑵納稅證明文件...⑶投標廠商聲明書...等。謝聖平明 知其原為豐登電機冷凍空調技師事務所(下稱豐登事務所, 地址: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號9楼之1)之負責人,原領 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105年10月28日技執 字第006470號技師執業執照(執照原有效期間:105年12月20日至111年12月19日,下稱A執照),並登記於該事務所執業 ,惟108年7月26日經工程會工程技字第1080017666號函核准變更登記於豐登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地址:臺中市○○區○○○街 00號1樓,下稱豐登顧問公司)執業,並換發相同證號之技 師執業證書(變更執業機構名稱:豐登顧問公司,下稱B執 照)且該函明示「所附本會105年10月28日所發同號執照正 本隨案繳銷. .技師僅得在同一執業機構執行業務,及依工 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第13條規定,須為專任之繼續性從業人員,並僅得在該公司執行業務」(執業技師科別刪除冷凍空調工程科),其上開105年10月28日技執字第006470號 技師執業執照因此失效,且其本人自108年7月26日起係以豐登顧問公司為執業機構,已非豐登事務所之執業技師等情。詎謝聖平為圖標得甲採購案並符合招標公告限定投標廠商需具「電機技師事務所」資格,竟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捨棄以其當時執業之豐登顧問公司名義參與投標,卻改以已非其執業之豐登事務所名義,提出上開業已失效之執業執照影本,混於甲採購案投標文件多處作為廠商資格證明,藉以誤導興大附農審標人員,以符合投標須知第64點所訂廠商需為「依法設立之電機技師事務所...應附具 電機技師...開業證書影本」之資格。上開採購案,共有豐 登事務所及富國電機技師事務所等2家廠商投標。同年2月21日開標審查結果,2家廠商資格均符合規定,復於同年3月3 日評審豐登事務所為序位第一廠商,迄同年3月9日上午10時議價結果,經第二次減價,豐登事務所表示「依底價承包」(公布底價為依工程技術服務建造費用8.70%),而由謝聖平以豐登事務名義所得標,致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足生損害於興大附農對於招標之正確性。嗣豐登事務所依契約規定開始履約至初步設計書圖審查階段,興大附農接獲工程會109年5月4日工程技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同年6月2日工 程技字第1090200577號函通知:「謝聖平技師原取得之105 年10月28日所發技執字第006470號技師執業執照,其正本已於108年7月26日因申請變更執照登記事項而隨案繳銷,爰豐登事務所以該執業執照影本投標,有以不實文件投標、訂約或履約之情」經該校查明,認豐登事務所確符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4款「以虛偽不實之文件投標、訂約或履約, 情節重大者」情形,且依相關規定撤銷決標、解除契約,並通知該事務所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雖經豐登技師事務所提出異議、申訴,分別經興大附農及工程會申訴審議委員會認無理由而駁回,始悉上情。 二、案經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告發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固坦承以報廢之執照投標之過程,但矢口否認犯行,辯稱:「約95年11月12日至108年7月25日,因為新的技師執業執照於108年7月26日核發,於新的執業執照核發時,舊的執業執照同時撤銷,但原本的豐登技師事務所仍存在,只是不能再以豐登技師事務所為執業機構而已。...那是過渡 時期,而且興大附農標案的廠商資格限定需具有電機技師事務所資格,而我也誤認為舊的執業執照可以用,所以就沒有進一步問他可不可以用新的工程顧問公司的執照來投標。我當時也有發函向工程會表示意見,我的意見是說我雖然有違反技師法僅得在同一機構執行業務的規定,但並沒有違反政府採購法的規定。因為我並非故意使用不實文件去投標。...當下我並不曉得這樣是不行的,後來去申訴的過程中我才 知道。...為什麼我會拿事務所,是因為他限定要用事務所 的資格,既然我拿了事務所去投標,就沒有再去問我的工程顧問公司能不能用。這是因為興大附農限定只能用事務所的名義,如果他沒有限定事務所的名義,我就會用豐登工程顧問公司的名義去投標。...我們是繳舊換新,先前幾次都必 須將舊的執業執照繳回去換發新的執業執照,而舊的執業執照並不會發還給我們,但這次因為我在請人申請新執業執照時,技師科別漏掉冷凍空調工程科,以致新執業執照上的技師科別僅剩電機工程科,所以工程會才會在核發新的執業執照時將舊的執業執照一併檢還給我,並且在函文裡面註明隨案繳銷,但我並沒有注意到這一段。」云云。經查: ㈠被告前述持已繳銷之技師執業執照影本即以該繳銷執業執照所載執業機構名義參與本件甲採購案投標、訂約、履約之事實,為被告所坦認,並有工程會109年5月4日工程技字第0000000000號函、工程會109年6月2日工程技字第1090200677號函、工程會採購申訴審議判斷書(訴0000000號)、工程會109年12月14日工程訴字第1091102162號函、興大附農109年7月3日興大附農總字第1090006343號函、興大附農109年7月31日興大附農總字第1090007472號函、興大附農109年3月9日總務處庶務組簽、興大附農109年3月9日議價決標紀錄、109年3月12日決標公告、興大附農農經科畜保科餐館科電力改 善工程(第二期計畫)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技術服務採購案第2 次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會議紀錄等資料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㈡審視卷附108年7月26日經工程會工程技字第1080017666號函之內容,除核准被告謝聖平申請變更技師執業執照登記事項,執業機構名稱、所在地變更為「豐登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所在地:臺中市○○區○○○街00號1樓」外,並明示:「所 附本會105年10月28日所發同號執照正本隨案繳銷. .技師僅得在同一執業機構執行業務,及依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第13條規定,須為專任之繼續性從業人員,並僅得在該公司執行業務」等意旨,參照被告先前已有多次換照經驗,及被告自承其有違反技師法僅得在同一機構執行業務之規定等情,足見其對於A執照業經繳銷失效不得使用之事實及上開 函文白紙黑字之記載,自不能空言諉為不知。 ㈢再者,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9年6月2日工程技字第1090200 677函亦說明:「本會105年10月28日換發之技款字第006470 號技師執業執照...業由持照之謝聖平技師於108年7月12日自行繳回本會申請變更,本會核准謝聖平技師變更執業登記之108年7月26日工程技字第1080017666號函說明二亦已載明『所附本會105年10月28日所發同號執照正本隨案繳銷』,故該本會105年10月28日換發之技師執業執照於廠商109年2月投標、訂約時及後續履約期間已屬失效之文件;又依技師法第9條规定,技師執業執照應登記之事項尚包括執業方式、執業機構 名稱及所在地、技師科别等,本會於108年7月26日核准變更 發給謝聖平技師之執業執照(附件3),登記事項之執業方式、執業機構名稱及所在地、技師科别已有變更,執業機構變更 為「豐登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執業技師科別刪除冷凍 空調工程科,故旨案廠商投標、訂約及履約時所持本會105年10月28日換發之技師執業執照,已與本會核准謝聖平技師執 業登記之事項不符。....查本案投標須知第64點所載投標廠 商資格為依法設立之電機技師事務所,且未受主管機關停業 處分在案者,另廠商應附具之資格證明文件包括電機技師證 書影本及開業證書影本。謝聖平技師109年2月投標時,其執 業方式業經變更為技師法第7條第1項第2款(組織工程技術顧 問公司),爰渠以業經繳銷之本會105年10月28日核可換發之 技師執業執照(屬技師法第7條第1項第1款設立技師事務所)投標,不符本案投標須知第64點『投標廠商資格為依法設立之電 機技師事務所』,有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2款「投標文件內容 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情形。」等語,益徵被告係因其變 更後之B執照所執業之機構,業經更改為「豐登顧問公司」,不符甲採購案限定之廠商資格需為「電機技師事務所」,故 為圖符合該採購案之廠商資格,始在明知A執照已經繳銷失效之情況下,仍蓄意欺瞞,而以豐登事務所名義提出上開失效 之A執照,參與甲採購案投標,至為灼然。 ㈣況經本署以111年4月19日中謀愛00000000字第1119041094號函詢工程會,經該會以111年4月28日工程技字第1110009512號函覆稱:「二、查本會前以108年7月26日工程技字第1080017666號函准予謝技師變更執業機構方式、執業機構及執業範圍,於該次變更前謝技師亦多次辦理執業執照效期期滿換發或變更申請事宜,其申請程序依技師法規定辦理,均需繳回謝技師之原執業執照正本,方能准予換發或變更執業執照,且本會於歷次函文均已敘明原技師執業執照正本隨案繳銷,並提醒技師應依技師法第7條第2項,技師僅得在同一執業機構執行業務之情形。三、承上,復經本會調閱謝技師108 年7月26日申請變更執案之原案存檔資料,其原豐登電機冷 凍空調事務所之舊執業執照正本確已於當時附案缴銷,並未有退還其事務所執業執照正本情形。」足見被告前開以因舊執業執照正本並未收回,而誤認A執照尚屬有效之辯解,顯 與事實不符,要無可採。 ㈤此外,被告不服招標機關就甲採購案所為之異議處理結果,向工程會提出申訴,經工程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審議判斷結果亦認為:「三、系爭採購案於109年2月13日公告招標,109年3月9日決標予申訴廠商並簽約。依據系爭採購案投標 須知第64 點規定,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應符合『機關委託技 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3條規定依法設立之電機技師 事務所,並以電機技師事務所名義申請當年度公會會員證。查系爭採購案申訴廠商據以投標之資格文件,為本會105年10月28日所發技師執執照(影本),該執照業經本會於核准謝 聖平技師變更執業登記之 108年7月26日工程技字第 1080017666號函說明二載明『所附本會105年10月28日所發同號執照 正本隨案缴銷』,故於申訴廠商109年2月投標、訂約時及後續履約期間,該本會105年10月8日所發技師執照已屬失效之文件,合先敘明。次查申訴廠商於「豐登電機冷凍空調技師事務所」正本執業執照已然繳銷之實情下仍參與投標、訂約及後續履約,其於109年度並未以該事務所名義依法加入該 科技師公會,何況,謝聖平技師於109年2月投標系爭採購案時,其執業機構為「豐登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109年度加入中華民國電機技師公會會員之執業機構亦同),亦僅能 以「豐登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名稱,依技師法第7條第1項第2款方式承攬業務。四、另查申訴廠商參與投標所持本 會105年10月28日所發技師執業執照(技師為『謝聖平』;執 業機構為『豐登電機冷凍空調技師事務所』)影本上,加蓋『僅 供興大附農電力改善工程(第二期計畫)使用』、『與正本相符 』等戳印,另由技師本人簽署、蓋章和加蓋技師執業圖記,内容為:『豐登電機冷凍空調技師事務所電機工程技師謝聖平』;又查申訴廠商於投標時所提出供評選之『服務建議書』 ,其設計、監造單位註明為『豐登電機冷凍空調技師事務所』 ,人力配置計畫與組織架構亦載明為『豐登電機冷凍空調技師事務所』相關人員,系爭採購案『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 之立契約受託人亦為『豐登電機冷凍空調技師事務所』。以上 均足資證明申訴廠商投標時自始即以虛偽不實之文件參與投標、訂約及後續履約,故招標機關認申訴廠商以虛偽不實之文件投標、訂約及履約,難謂無據。五、爰上,申訴廠商確有以虛偽不實之文件投標、訂約及履約之情形。關於...( 略)六、況且,本案申訴廠商將『豐登電機冷凍空調技師事務所』變更為『豐登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執業方式改依 技師法第7條第1項第2款辦理,由持照技師於108年7月12日 自行缴回本會申請變更;本會108年7月26日函准變更,同函並註記『所附本會105年10月28日所發同號執照正本隨案繳銷 』在案。嗣經本會發現申訴廠商於108年7月26日以後仍有使用本會105年10月28日所技師執業執照參與投標、訂約或履 約之情形者,計有經濟部工業局彰濱工業區服務中心『109年 度濱業區路燈暨地下電纜線汰換工程委託設計造技術服務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水土保持局第二辦公室電 力系統改善工程』設計造及系爭採購案等3案,於109年5月4日以工程技字0000000000號函通知招標機關,爰申訴廠商以已失效之技師執業執照參與投標等情,為不爭之事實,並非申訴廠商所稱誤用技師證照,其違規情節亦影響及其他採購機關,其情節之重大更不待言。七、综上所述,申訴廠商確有『以虛偽不實之文件投標、訂約或履約,情節重大者』之情 形,招標機關依本法第101條第1項第4款及第103條第1項第1款規定通知申訴廠商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3年,異議處理結 果遞予維持,均無不合。」等語,有工程會採購申訴審議判斷書(訴0000000號)在卷可憑。益證被告確係明知A執照業經繳銷失效,為符合招標廠商資格而故意持失效執照參與甲採購案之投標,被告辯稱係過失誤用A執照云云,顯係臨訟 杜撰之詞,委無可採。 ㈥綜上,被告之辯解不足採信,其所涉前述犯罪事實,事證明確,請依法論科。 二、所犯法條 ㈠按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妨害投標罪,以施用詐術或其他 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為其成立要件。次按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詐術圍標罪,所 稱「詐術」,指足以使其他廠商或採購機關限於錯誤之欺罔手段;所稱「其他非法之方法」,相較於同條第1項強制圍 標罪之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等而言,當係指詐術以外,其他和平、非暴力之不法手段。又同條第6項既設本罪未 遂犯之處罰規定,足見行為人凡基於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罪目的,而施用詐術或其他非法方法,即已著手實行犯罪行為,至於是否已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僅為區別犯罪既、未遂之標準(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414號、101年度台上字第6035號判決意 旨分別參照)。本件被告明知本身原取得之105年10月28日 所發技執字第006470號技師執業執照,其正本已於108年7月26日因申請變更執照登記事項而隨案繳銷,竟仍以豐登事務所名義,持上開失效執業執照影本投標,利用該不實文件投標,誤導審標人員誤認有合格廠商投標,而藉此欺詐手段得標,自屬以詐術妨害投標之行為。核被告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 ㈡請審酌政府採購法之訂定目的,在建立公平、公開之政府採購程序,以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使政府採購程序回歸市場競爭機制,然被告竟施用詐術,持失效執業執照影本投標,誤導審標人員誤認有合格廠商投標,而利用此欺罔手段得標,實際上已危害政府採購法所期待建立之公平競標制度,誠值非難;且被告犯後飾詞狡賴,顯無悔意,若未懲處,顯有持續危害法秩序之虞等一切情狀,請量處適當之刑度,俾生警惕,以儆效尤。 ㈢沒收: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含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實行違法行為,該他人因而取得犯罪所得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第3款、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犯罪所得係指為犯罪或產生自犯罪之所得,故限於與犯罪行為有直接關聯性之財產利得,始足當之,苟無犯罪所得,自不生利得剝奪之問題。查被告雖以上開不實、欺罔方式取得甲採購案決標金額之契約價金,然審諸本案行為之不法性在於取得訂立採購契約機會之方式,要非採購契約之履行本身,而契約價金本為招標機關為執行標案所應支出成本,並為被告實際履行契約之對價,難認與犯罪行為具直接關聯性,自難認係其本案犯罪之利得;且本件被告亦經招標機關解除契約、沒收押標金,難認有何犯罪所得,爰不聲請沒收犯罪所得,併此說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檢 察 官 黃裕峯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書 記 官 鄭硯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