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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14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公司法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8 日
  • 法官
    林忠澤

  • 被告
    劉富菁張乃玉林清榮何玧綨蔡政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146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富菁 選任辯護人 莊惠祺律師 張績寶律師 王妤文律師 被 告 張乃玉 林清榮 何玧綨 蔡政洋 上 四 人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謝任堯律師 上列被告因等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 度偵字第1501號、第26544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 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訴字第491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劉富菁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緩刑期間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 張乃玉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緩刑期間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 林清榮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緩刑期間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 何玧綨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蔡政洋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共貳罪,均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緩刑期間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 犯罪事實 一、林秦葦(由本院另行判決在案)係康富生技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康富公司)負責人,於民國96年至101年間,為規避 公司法設立公司應向股東收足股款之規定,因其流通資金之需求,分別邀集如附表之人【林耿宏通緝中,由本院另行審結,李秋萍由本院另行判決在案】各籌設如附表「公司名稱、負責人」欄所示公司,並約定如附表「公司名稱、負責人」欄所示之人出借名義,擔任各該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其等均為公司法第9條之公司負責人,亦均為商業會計法第4條之商業負責人,林秦葦雖非如附表各編號所示公司之登記負責人,惟其為如附表各編號所示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亦實際負責辦理各該公司之設立及經營事宜。張乃玉、蔡政洋、劉富菁、林清榮、何玧綨均明知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應實際繳納,不得僅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竟分別與林秦葦共同基於公司應收之股款,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於如附表各編號「匯款日期」欄前之某時許,由如附表各編號「公司名稱、負責人」欄所示之人提供印鑑、身分證明予洪彩玲或林秦葦指定之人,再由洪彩玲或林秦葦指定之人偕同如附表各編號「公司名稱、負責人」欄所示之人申辦如附表各編號「收款帳戶」欄所示之帳戶,並將所申請之各該帳戶資料由洪彩玲或林秦葦指定之人取得後再轉交該等帳戶資料予林秦葦,由林秦葦實際控制如附表各編號「匯款帳戶」欄所示之帳戶。林秦葦為製造股款實際繳納完成之假象,先將如附表各編號「匯款帳戶」欄所示金額,分別匯入如附表各編號「收款帳戶」欄所示之帳戶中,作為如附表「公司名稱、負責人」欄所示公司之資本額,並製作如附表各編號「公司名稱、負責人」欄所示公司之資產負債表、公司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股東同意書、設立登記表等文件,利用此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之資產負債表發生不實結果,並各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股款後,委請不知情如附表各編號「簽證會計師」欄所示會計師簽證及製作查核報告書,再由不知情之洪彩玲或是林秦葦指定之人,於如附表各編號「申請(變更)設立日期」欄之時間檢附上開文件,持以向如附表各編號「核准日期(管轄)」所示主管機關申請各該公司之設立登記,上開主管機關於如附表各編號「核准日期(管轄)」欄核准完成各該公司之設立登記,然林秦葦早於各該公司經核准設立登記之前,即已於如附表各編號「轉出日期、金額、帳戶」欄所示時間,指示不知情會計人員,自如附表各編號「收款帳戶」欄所示帳戶,分別轉帳如附表各編號「轉出日期、金額、帳戶」欄所示金額,至由林秦葦實際控制如附表各編號「轉出日期、金額、帳戶」欄所示帳戶內,而未實際繳納股款。致使不知情之各該主管機關承辦人員於形式上審查後,認為形式要件均已具備,於如附表各編號所示日期核准各該公司之設立登記,並將上開不實事項登記於職務上所掌管之公司設立登記表上,足以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管理之正確性。 二、案經吳政衛告發暨法務部調查局南投縣調查站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等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訴字卷八第346、353頁),核與證人詹濟隆(見他7317號卷第84至88頁)、洪千惠(見偵26544號卷第79至83頁,偵26544號卷第86頁,偵26544號卷第87至89頁,偵26544號卷第87 至89頁,本院訴字卷三第159反面至165頁)、曾嬿婷(見他7317號卷第120至124頁)、楊志輝(見他7317號卷第125至127頁)、洪彩玲(見偵1501號卷第78至82、93至95頁,本院訴字卷二第51至54、191反面至203頁)、黃淑宜(見本院訴字卷二第51至54、第180至191、207反面至208頁)、任姵萲(見本院訴字卷三第155反面至159頁)、陳映孜(見本院訴字 卷四第58至59反面,本院訴字卷五第199至215頁)於警詢、 偵查或本院審理時證述大致相符,並有經濟部商業司各該公司資料查詢(見他7317號卷第19至46頁)、經濟部商業司公司基本資料(見調查局卷第11至33頁)、新綠鎮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籌備處林耿宏之華南商業銀行台中港路分行存摺封面影本、客戶資料整合查詢、交易明細【帳號:000000000000】(見調查局卷第39至42頁)、華南商業銀行台中港路分行匯款申請書、存摺類存款取款憑條【101年6月6日、金額:1,000,000元】(見調查局卷第43頁)、裕芳生技有限公司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見調查局卷第45頁)、玉山銀行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裕芳生技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見調查局卷第47至48頁)、玉山銀行存摺存款取款 憑條、匯款申請書【99年3月16日,金額:500,000元】(見調查局卷第49至52頁)、樂迪貿易有限公司籌備處蔡政洋之華南商業銀行台中港路分行存摺封面影本、客戶資料整合查詢、交易明細【帳號:000000000000】(見調查局卷第53至57、42頁)、華南商業銀行存摺類存款取款憑條【97年11月26日,金額:550,000元】(見調查局卷第59頁)、百毅國 際貿易有限公司籌備處蔡政洋之聯邦銀行台中分行存摺封面影本、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帳號:000000000000】(見調查局卷第61至64頁)、聯邦銀行取款單、匯款單【96年9月26日,金額:580,000元及96年9月27日,金額:420,000元】(見調查局卷第65至68頁)、凱泰開發投資有限公司籌備處劉富菁之臺灣企銀興中分行存摺封面影本、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帳號:00000000000】(見調查局卷第69至72頁)、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取款憑條、存摺存款憑條【101年2月14日、金額:25,000,000元】(見調查局卷第73至74頁 )、裕唐投資有限公司籌備處林清榮之國泰世華銀行五權分行存摺封面影本、客戶資料查詢、交易明細【帳號:000000000000】(見調查局卷第75至78頁)、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取款憑條、匯出匯款用紙(代收入傳票)【97年12月4日,金額:8,000,000元】(見調查局卷第79頁)、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取款憑證、匯出匯款憑證【99年3月12 日,金額:500,000元】(見調查局卷第85至86頁)、莊家 生技有限公司籌備處何佳蓉之國泰世華銀行五權分行存摺封面影本、客戶資料查詢、交易明細【帳號:000000000000】(見調查局卷第87至90頁)、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取款憑證、匯出匯款憑證【99年3月31日,金額:500,000元】(見調查局卷第91至92頁)、樂迪貿易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見公司登記案卷第101頁)、百毅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 變更登記表(見公司登記案卷第102至105頁)、凱泰開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變更登記表(見公司登記案卷第110至118頁)、裕唐投資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變更登記表(見公司登記案卷第119至121頁)、莊家生技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見公司登記案卷第128頁)、裕芳生技有限公司 變更登記表、變更登記申請書、股東同意書、設立登記表、公司章程、稅額繳款書、同意書、委託書、查核報告書、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資產負債表、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存摺內頁明細、設立登記申請書(見公司登記案卷第138至142、146至161頁)、康富國際生物科技明細傳票、電 子計算機統一發票(見偵26544號卷第52、54至58頁)、舒 康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明細傳票、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見偵26544號卷第53頁)、康富生技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分戶卡 (見本院訴字卷一第95頁)、康富生技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持股證明書(見本院訴字卷一第96頁)、康富國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明細傳票:【裕芳生技有限公司(見本院訴字卷一第105、107至108、279、281至282頁)、莊家生技有限公司(見本院訴字卷一第147、150至154、263、267至271頁)】、康富國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存摺影本(裕芳生技有限公司)(見本院訴字卷一第108、282頁)、舒康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明細傳票【裕芳生技有限公司(見本院訴字卷一第109至113、283至287頁)、莊家生技有限公司(見本院訴字卷一第155至160、272至277頁)】康富生技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存摺影本【裕芳生技有限公司(見本院訴字卷一第114 、288頁)、莊家生技有限公司(見本院訴字卷一第161、278頁)】、經濟部102年4月16日經授中字第10233368390、10233372680號函(見本院訴字卷一第115至116、136至137、259至260、289至290頁)、康富生技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明細 傳票【裕芳生技有限公司(見本院訴字卷一第118、292頁)、楊益生技有限公司(見本院訴字卷一第138至139、261至262頁)】、樂迪貿易有限公司籌備處之帳戶交易明細【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見本院訴字卷一第181 、293、301頁)、百毅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籌備處帳戶交易明細【帳號:0000000000】(見本院訴字卷一第296頁)、康 富國際生物股份有限公司105年6月3日康(總)字第1050005號函檢送99年3月16日由裕芳公司匯入50萬元之明細傳票、99年3月12日由楊益公司匯入50萬元之明細傳票、99年3月31 日由莊家公司匯入50萬元之明細傳票)(本院訴字卷二第17至20頁)、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興中分行105年6月17日105興 中字第5000500117號函檢送交易明細(見本院訴字卷二第58至61頁)、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105年6月20日中區國稅臺中銷售字第1051159944號函檢送百毅國際貿易有限公司100年9至10月至101年7至8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見本院訴字卷二第62至68頁)、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105年6月22日中南中字第1050000138號函檢送林耿宏、帳號:000000000000號自101年6月1日起至105年6月16日之交易明 細(見本院訴字卷二第69至70頁)、高雄市政府106年11月15日高市府經商公字第10654295000號函檢送裕芳生技有限公 司設立登記表及會計師查核報告書影本各1份(見本院訴字 卷三第84至94頁)、臺中市政府106年11月7日府授經商字第10607544820號函檢附新綠鎮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六家設立 登記表及會計師查核報告書等資料(見本院訴字卷三第95至126頁)、台中商業銀行總行106年11月16日中業執字第1060031512號函檢送帳號000000000000號於101年6月6日匯出1000萬元之交易傳票影本(見本院訴字卷三第122至126頁)、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107年3月13日營清字第1070018541號函檢附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於97年11月26日存摺類存款取款憑條影本(見本院訴字卷三第137至138頁)、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見本院訴字卷四第88至 第112頁反面)、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4月16日營清字第1090009336號函檢附存款往來明細表、相關資料整合查詢(見本院訴字卷五第259至260頁)、聯邦商業銀行109 年4月10日聯業管(集)字第10910317357號調閱資料回覆(見本院訴字卷五第261頁)、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興中分行109年4月17日興中字第1098000770號函(見本院訴字卷五第263頁)、台中商業銀行總行109年4月16日中業執字第109009702號函檢送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於101年6月4日匯入匯款明細表(見本院訴字卷五第265至269頁)、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09年4月14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90037331號函(見本院訴字卷五第271頁)、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 管理部109年4月27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090055497號函檢附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裕唐投資有限公司籌備處林清榮帳戶,於97年12月1日跨行匯入800萬元、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楊益生技有限公司籌備處李秋萍小姐帳戶,於99年3月9日跨行匯入1,010,000元、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 莊家生技有限公司籌備處何佳蓉小姐帳戶,於99年3月29日 轉帳匯入1,020,000元之說明(見本院訴字卷五第283至285 頁)、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港路分行109年5月5 日華中港字第1090000097號函檢送匯款單影本(見本院訴字卷五第293至296頁)、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09年5月26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090071099號函檢送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李秋萍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何佳蓉帳戶於99年3、4月間之交易明細表(見本院訴字卷六第37至41頁)、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服務部109 年5月28日元作服字第1090024095號函檢送林清榮之客戶往 來交易明細、外幣活存客戶往來交易明細(見本院訴字卷六第43至47頁)、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09年6月2日玉山個( 集中)字第1090060648號函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99年3月至同年4月之往來交易明細表(見本院訴字卷六第49至51頁)、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6月5日營清 字第1090014952號函檢送:【林耿宏、蔡政洋、劉富菁、凱泰開發投資有限公司於101年6月4日分別轉帳匯款匯200萬元、100萬元、100萬元、600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號、戶 名新綠鎮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籌備處林耿宏帳戶之匯入匯款備查簿(見本院訴字卷六第55頁)、蔡政洋帳號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見本院訴字卷六第57至59頁)、101年6月4日 匯款申請書、存摺類存款取款憑條(見本院訴字卷六第61頁)】、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6月4日營清字第1090014870號函檢送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林庭安帳戶於96至97年之往來交易明細表(見本院訴字卷六第125至134頁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松江分行109年6月8日松江字第1098001601號書函檢送帳號00000000000號、戶名凱泰開發投資有限公司籌備處劉秀琴帳戶於101年2月13日轉帳存入2500萬元之取款憑條、存摺存款憑條(見本院訴字卷六第135至138頁)、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09年7月2日國世存 匯作業字第1090091697號函檢送相關明細(見本院訴字卷六第161至167頁)、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6日 元銀字第1090007451號函(見本院訴字卷六第169頁)、台 中商業銀行總行109年7月7日中業執字第1090019725號函( 見本院訴字卷六第171頁)、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6日營清字第1090018110號函(見本院訴字卷六第173 頁)、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台中分行109年7月13日中北中字第1090309645號函(見本院訴字卷六第175頁)、 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09年7月14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90078803號函(見本院訴字卷六第177頁)、華南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109年7月30日營清字第1090020803號函檢送劉富菁帳號000000000000、林耿宏帳號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見本院訴字卷六第263至266頁)、台中商業銀行總行109年8月7日中業執字第1090024042號函檢送凱泰開發投資有限公司 帳號000000000000、劉富菁帳號000000000000、林耿宏帳號000000000000之台幣交易明細(見本院訴字卷六第279至287頁)、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09年8月10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90093046號函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號、戶名裕芳生 技有限公司帳戶,於99年3月4日轉帳存入1,020,000元之存 摺存款取款憑條、存款憑條(見本院訴字卷六第291至293頁)、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8月13日營清字第1090022306號函檢送【何佳蓉之客戶資料整合查詢(見本院訴字卷六第301頁)、帳號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見本院訴 字卷六第302至307頁)、林秦葦97年11月28日匯款620萬元 至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林清榮帳戶之匯款申請書、存摺類存款取款憑條(見本院訴字卷六第308至309頁)、蔡政洋97年11月21日匯款100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 號、戶名樂迪貿易有限公司籌備處蔡政洋帳戶之明細(見本院訴字卷六第309頁)、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服 務部109年8月7日元作服字第1090038843號函檢送林清榮於97年12月1日存入34萬元、45萬元全行活期性存款代收款項收入憑條(見本院訴字卷六第323至325頁)、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09年8月21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090123341號函檢送紀宜均、帳號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99年3 月8日取款憑證(見本院訴字卷六第329至339頁)、華南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港路分行109年8月21日華中港字第1090000227號函檢送樂迪貿易有限公司籌備處蔡政洋帳號000000000000號於97年11月25日、26日提領45萬元、55萬元之存摺類存款取款憑條(見本院訴字卷六第341至344頁)、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10年4月14日中區國稅四字第1102005088號函(見本院訴字卷七第53頁)、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三民分局110年4月20日財高國稅三銷字第1102182967號函(見本院訴字卷七第61頁)檢送:裕芳公司100年12月至101年10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見本院訴字卷七第63至73 頁)、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110年4月21日中區國稅臺中銷售字第1102156421號函(見本院訴字卷七第75頁)檢送:莊家公司99年至101年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見 本院訴字卷七第77至94頁)、臺中市政府110年4月27日府授經登字第11007222200號函(見本院訴字卷七第95至96頁) 檢送百毅公司設立登記資料:【股東同意書(見本院訴字卷七第97頁)、公司章程(見本院訴字卷七第99頁)、設立登記表(見本院訴字卷七第101至102頁)、詹啟吉會計師事務所查核報告書(見本院訴字卷七第103頁)、聯邦銀行活期 存款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見本院訴字卷七第104至105頁)、資產負債表(見本院訴字卷七第106頁)】、臺北市稅捐 稽徵處110年4月26日北市稽企乙字第1100091355號函(見本院訴字卷七第107至108頁)、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10年4月27日財北國稅審四字第1102010176號函(見本院訴字卷七第109至110頁)、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大安分局110年5月3日財北 國稅大安營業字第1102456973號函檢送楊益公司101年至103年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見本院訴字卷七第111至147頁)、經濟部中部辦公室110年7月22日經中三字第11033445870號函(見本院訴字卷七第173頁)、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110年7月28日中區國稅大屯銷售字第1102509076號函檢送樂迪公司97年11至12月至104年7至8月營業稅申報書 (見本院訴字卷七第175至219頁)、臺北市政府110年8月18日府產業商字第11052406100號函檢送楊益公司登記資料【 臺北市政府99年5月18日府產業商字第09982464330號函(見本院訴字卷七第291至292頁)、資產負債表(見本院訴字卷七第293頁)】、高雄市政府110年8月17日高市府經商公字 第11053144100號函檢送高雄市政府99年4月27日高市府經二公字第09900506610號函【裕芳公司設立登記】(見本院訴 字卷七第295至299頁)、經濟部中部辦公室110年8月16日經中三字第11034521640號函(見本院訴字卷七第301頁)臺中市政府110年8月20日府授經登字第11007481990號函(見本 院訴字卷七第303至314頁)、經濟部中區辦公室110年8月23日經中三字第11034522370號書函(見本院訴字卷七第315至324頁)、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服務部110年9月2日元作服字第1100038645號函(見本院訴字卷七第325頁)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2日元銀字第1100013070號函(見本院訴字卷七第327頁)、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興中分行110年9月6日興中字第1108004905號函檢送帳號00000000000號101年2月份之交易明細(見本院訴字卷七第329至331頁)、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7日營清字第1100028415號函(見本院訴字卷七第333頁)檢送交易明細表(見本院訴字卷七第335至341頁、第343至353頁)、台中商業銀行總行110年9月9日中業執字第1100026475號函檢送匯 出匯款交易傳票(見本院訴字卷七第355至363頁)、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凱泰公司、冠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見本院訴字卷七第397至399頁)、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110 年10月6 日中區國稅民權銷售字第1101611108號書函檢送百毅公司102 年至104 年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見本院訴字卷七第457至475 頁)、經濟 部中部辦公室110 年10月14日經中三字第11034527650 號書函(見本院訴字卷七第477至486頁)、臺中市政府110年10 月12日府授經登字第11007591400號函(見本院訴字卷七第487頁)、台中商業銀行總行110 年10月8 日中業執字第1100029808號函檢送凱泰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劉富菁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林耿宏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01 年4 月至7 月之交易明細(見本院訴字卷七第489 至497 頁)、高雄市政府110 年10月15日高市府經商公字第11053833900 號函檢送裕芳公司資料(見本院訴字卷七第499、503 至552 頁)等證據在卷可稽,足見被告等5人所為認罪之任意性自白均核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等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被告5人行為後,公司法第8、9條於107年8月1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11月1日生效;刑法第214條於108年12月25日修正 公布,於同年月27日施行。經查: 1.公司法第9條第1項條文內容未修正,對被告即無有利或不利 之情形,並無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 則,均應適用現行公司法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項之規定。 2.修正前刑法第214條規定:「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其所定罰 金數額,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本文,就所訂罰金數額提高為30倍。修正後刑法第214條規定:「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 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是上開修正規定僅係將罰金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本文,修正提高30倍,以增加法律明確性,罪刑並無變更 ,於本案尚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 則,適用裁判時法。 (二)按公司法第9條第1項規定之立法意旨,乃係基於公司資本為公司經濟活動及信用之基礎,故除公司於設立時,於章程應載明公司之資本額,其後如須增資,亦須經嚴格之程序,此即資本不變之原則,此外,公司在設立時並應收足相當於資本額之現實財產(資本確定原則),且於設立後,以至解散前,亦皆應力求其保有相當於資本之現實財產(資本維持原則),則為防止虛設行號,以毫無資產基礎之公司從事營業,損害一般債權人,乃有上開公司負責人應確實將應收之股款收足,且不得於收足股款後又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之規定,藉以維持公司資本之鞏固。公司之設立、變更、解散登記或其他登記事項,於90年11月12日公司法修正後,主管機關僅形式審查申請是否違法或不合法定程式,而不再為實質之審查。是行為人於公司法修正後辦理公司登記事項,如有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即有刑法第214條 之適用(最高法院96年度第5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 (三)次按商業會計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商業通用之財務報表 分為: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業主權益變動表或累積盈虧變動表或盈虧撥補表及其他財務報表等5種,商 業負責人以虛列股本之不正當方法,使公司之資產負債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應成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罪,且 為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按本條於103年6月18日有修正,而資產負債表為財務報表部分,則未修正】(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7121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等分別利用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不知情之會計師所製作內容不實之各該公司資產負債表,性質上均屬財務報表,應成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罪 。 (四)核被告張乃玉,就如附表編號1所為;被告蔡政洋,就如附 表編號2、3所為;被告劉富菁,就如附表編號4所為;被告 林清榮,就如附表編號5所為;被告何玧綨,就如附表編號6所為,均係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未實際繳納股款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利用不正方法致生不實罪及刑法 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被告等前開所犯商業會計法 第71條第5款之罪當然含有刑法第215條業務登載不實罪之性質,依特別法優先適用之原則,即不再論以刑法第216條、 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五)被告等各與同案被告林秦葦分別就如附表各編號所示犯行,共同實行犯罪,各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依刑法第28條、第31條第1項前段規定,分別為共同正犯。如附表各編號所 示被告與同案被告林秦葦共同利用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不知情之會計師簽具查核報告書,表明上開各公司股東股款業已繳足,進而向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主管機關設立登記;如附表各編號所示被告與同案被告林秦葦利用證人洪彩玲或被告林秦葦指定之人,各協助辦理如附表各編號所示公司之設立登記及人頭帳戶設立事宜,以遂行本件犯行,均分別為間接正犯。 (六)被告等各所犯公司應收股款股東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利用不正方法致生不實 結果、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犯行,目的均為虛偽辦理公司增資登記,係基於一個意思決定為之,應評價為一犯罪行為,該3罪之構成要件、保護法益均不同,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 名之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以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處斷。被告蔡政洋係於不同時間為上開樂迪、百毅公司辦理設立登記,顯係基於各別犯意,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七)爰審酌被告等各為各該公司之負責人,明知自己並未實際繳納股款,與同案被告林秦葦共同委任不知情之會計師,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各完成上開公司之設立登記,已違背公司資本充實原則,且妨礙國家就公司管理及資本查核之正確性,危害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之監督管理及社會經濟交易安全,行為應予非難,考量其等終能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等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見本院訴字卷 八第352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並就被告蔡政洋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第5項所示 ,以資懲儆。 (八)被告張乃玉、蔡政洋均未曾有遭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之前科紀錄;被告林清榮前因違反藥事法案件,遭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緩刑2年,於105年1月26日緩刑期滿,未經撤銷,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被告劉富菁曾因偽造文書案件,前因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於105年8月9日執行完畢後,5年以 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等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於犯後坦承犯行,應已反躬自省,頗有悔意,經此偵、審程序之教訓,當能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審酌上揭諸情,認上開被告之宣告刑均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予宣告緩刑2年,以勵自新。又為使上開被告確實謹記教訓,依法行事 ,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規定,命上開被告分別向公庫支付如其等主文所示之金額,倘上開被告未能遵循本院所諭知如主文所示之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 及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檢察官得向本院聲請 撤銷上開緩刑之宣告,併予敘明。 (九)至被告何玧綨固請求本院宣告緩刑,惟其前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於107年8月7日判決確定,於同年11月15日執行完畢,有其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是被告何玧綨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之宣告,執行完畢後尚未滿5年,核與刑法第74條第1項所定之緩刑要件不符,自無從為緩刑宣告,併此敘明。 三、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被告與同案被告林秦葦,分別用以向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臺北市政府為公司登記之如附表各編號所示公司之資產負債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查核報告書、股東同意書、設立登記表等不實文件,雖係如附表各編號所示被告與同案被告林秦葦,分別供犯罪所用之物,惟因均提出於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主管機關設立登記以行使,已均非屬被告林秦葦與如附表各編號所示被告所有,自均無庸諭知沒收,應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公司 法第9條第1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刑法第11條 前段、第28條、第31條第1項、第214條、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2項第4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陳信郎提起公訴,檢察官蔣得龍、楊順淑、謝佩汝、黃靖珣、沈淑宜、宋恭良、邱雲昌、陳僑舫、陳永豐、蕭如娟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忠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嘉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附表: 編號 公司名稱、負責人 簽證會計師 申請(變更)設立日期 匯款日期 匯款帳戶 存款種類 金額(新臺幣) 收款帳戶 核准日期(管轄) 轉出日期、金額、帳戶 1 張乃玉-裕芳公司 李善餘聯合會計書事務所會技師李善餘 99年4月27日 99年3月4日 張乃玉之玉山銀行帳戶 轉帳 100萬元 裕芳生技有限公司玉山銀行帳戶 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99年4月27日日 99年3月16日 轉帳50萬元至康富公司華南台中中港路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 99年3月16日轉帳50萬元至舒康林公司華南台中中港路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 2 蔡政洋-樂迪公司 詹啟吉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詹啟吉 97年11月27日 97年11月21日 蔡政洋 匯款 100萬元 樂迪貿易有限公司籌備處蔡政洋之華南商業銀行台中港路分行 經濟部中部辦公室97年11月27日設立登記 97年11月25日、26日現金提款45、55萬元 3 蔡政洋-百毅公司 詹啟吉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詹啟吉 96年9月20日 96年9月11日 蔡政洋聯邦銀行台中港路分行 匯款 100萬元 百毅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籌備處蔡政洋之聯邦銀行台中分行 經濟部中部辦公室96年9月20日設立登記 96年9月26日,58萬元 96年9月27日,42萬元匯予林庭安 4 劉富菁-凱泰公司(舊名:劉富菁) 詹啟吉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詹啟吉 101年2月21日 101年2月13日 劉富菁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興中分行 轉帳存入 2500萬元 凱泰開發投資有限公司籌備處劉富菁之臺灣企銀興中分行 經濟部中部辦公室101年2月21日設立登記 101年2月14日轉出2500萬予劉富菁之台中中小企銀興中分行帳號 5 林清榮-裕唐公司 詹啟吉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詹啟吉 97年12月5日 97年12月1日 林清榮元大銀行台中分行 匯款 800萬元 裕唐投資有限公司籌備處林清榮之國泰世華銀行五權分行 經濟部中部辦公室97年12月5日設立登記 97年12月4日轉出800萬至康富公司 6 何玧綨-莊家公司 詹啟吉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詹啟吉 99年4月7日 99年3月28日 何玧綨華南銀行台中港路分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五權分行帳戶 匯款 102萬元 莊家生技有限公司籌備處何玧綨之國泰世華銀行五權分行 經濟部中部辦公室99年4月7日設立登記 99年3月31日轉出50萬30元予康富公司 99年3月31日轉出50萬30元予舒康林公司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公司法第9條 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上 250 萬元以下罰金。 有前項情事時,公司負責人應與各該股東連帶賠償公司或第三人因此所受之損害。 第 1 項裁判確定後,由檢察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 其登記。但裁判確定前,已為補正或經主管機關限期補正已補正者,不在此限。 公司之設立或其他登記事項有偽造、變造文書,經裁判確定後,由檢察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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