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5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公司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19 日
- 當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馬啟修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52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馬啟修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 字第24951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原案號:111年度訴字第760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馬啟修犯附表編號1至23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23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馬啟修明知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應實際繳納,不得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竟分別與如附件「借款驗資之人」欄位所示具有公司法第8條第1項所規定公司負責人,以及商業會計法第4條規定商業負責人身分之吳欣 樺、王庭鍵、王睿騰、張振發、張子民、陳建翔、游士寬、許秉益、楊世欽、劉承洋、白浮明、葉家豪、陳育瑄、陳雅苓、賴玥彤、黃淑珍、張德榮、魏敏芳、李綸安、汪倩茹、曾錦芳、陳勇志等22人(均分別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或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後判決有罪確定),以及附件編號18未經登記為台灣塔建設有限公司董事之實際負責人林禾豐,共同基於以申請文件表明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已繳納、利用不正方法致使會計事項發生不實結果、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由馬啟修將如附件各編號所示共23間公司設立或增資登記所需驗資之款項,借予如附件各編號所示各公司之負責人及未經登記為董事之實際負責人,充作股款繳納之證明。其方式為由附件各編號所示公司之負責人及實際負責人,自行或透過記帳士與馬啟修聯繫後,於附件各編號「不實驗資帳戶開戶日期」欄所示之日期,開立各該公司籌備處帳戶或公司名義帳戶後(僅附件編號21之俊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俊華公司】,係於同日開立負責人汪倩茹個人帳戶及公司帳戶)將不實驗資帳戶及相關帳戶之存摺、印章交予馬啟修(此係為避免驗資款項匯入不實驗資帳戶後,遭公司負責人匯至其他帳戶),再由馬啟修親自或委託他人於附件「不實驗資資金來源帳戶匯款日期」欄所示之日期(均為上開籌備處或公司帳戶開立之同日或翌日),自其所申設之台中商業銀行西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南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借款驗資金額」欄所示之款項(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至3000萬元不等),至「不實驗資帳戶」欄所示之籌備處或公司 帳戶,作成如附件所示各公司形式上已收足股東所繳納股款之不實外觀後,隨即由馬啟修於「不實驗資資金去向帳戶匯款日期」欄所示之日期(即匯入之翌日,或次1個上班日) ,將所匯入用以驗資之資金全數匯回至「不實驗資資金去向帳戶」之馬啟修上開台中商業銀行西臺中分行、南臺中分行帳戶(僅附件編號21之俊華公司係先由馬啟修之帳戶匯至俊華公司負責人汪倩茹個人帳戶後,再匯至不實驗資帳戶,驗資款項匯回時則以相同之流向匯回馬啟修帳戶),馬啟修並從中收取年利率12%之報酬。其後如附件所示各公司負責人及未經登記之實際負責人,再將如附件所示各公司之不實驗資帳戶存摺影本(尚未登載驗資款項匯出交易),充作股款繳納之證明,虛偽表示如附件所示公司之股東已實際繳納設立或增資股款,由記帳士製作不實之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連同上開存摺影本交由如附件「查核會計師」欄所示不知情之會計師進行資本額查核簽證,分別於「資本額查核報告日」欄所示之日期出具資本額查核報告書,認定如附件所示公司設立或增資之股款業已收足。再由記帳士以上開會計師資本額查核報告書、不實之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不實驗資帳戶存摺影本等文件,連同設立或變更登記申請書及其他必需文件(如股東同意書、公司章程等),向臺中市政府申請設立如附件所示各該公司或辦理公司增資登記,使不具實質審查權之不知情承辦公務員,誤認如附件所示公司設立或增資股款,股東均業已實際繳納,而將此不實事項登記在職務上所掌管之公司登記事項表,並於「核准登記日期」欄所示之日期核准如附件所示公司之設立或增資登記,而足生損害於如附件所示23間公司經營所需資本之充實,以及臺中市政府對公司登記與資本額管理之正確性。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訊問程序坦承不諱(見偵24951卷第45-47頁、本院訴字卷第57頁、本院簡字卷第184頁)。核與證人吳欣樺(見偵24952卷第39-43頁)、證人王庭鍵(見偵24952卷第81-84頁、偵24952卷第87-93頁)、證人王睿騰(見偵24952卷第137-140頁)、 證人張振發(見偵24952卷第183-187頁)、證人張子民(見偵24952卷第217-220頁)、證人陳建翔(見偵24952卷第265-268頁)、證人游士寬(見偵24952卷第309-312頁)、證人許秉益(見偵24952卷第359-362頁)、證人楊世欽(見偵24960卷第33-35頁)、證人劉承洋(見偵24960卷第115-117頁)、證人白浮明(見偵24960卷第249-251頁、第255-257頁 、第261-263頁)、證人葉家豪(見偵24964卷第55-58頁、 第59-61頁)、證人陳育瑄(見偵24964卷第153-157頁)、 證人陳雅苓(見偵24964卷第215-217頁)、證人賴玥彤(見偵24964卷第271-274頁)、證人黃淑珍(見偵24964卷第315-317頁)、證人張德榮(見偵24964卷第365-368頁)、證人魏敏芳(見偵24970卷第115-118頁)、證人李綸安(見偵24970卷第181-185頁)、證人汪倩茹(見偵24970卷第261-265頁、第269-271頁)、證人曾錦芳(見偵24970卷第319-323 頁)、證人陳勇志(見偵24970卷第393-396頁)、證人林禾豐(見偵24970卷第61-64頁、第67-71頁)、證人白宛代( 見偵24960卷第261-263頁)、證人林明賢(見偵24970卷第61-64頁、第67-71頁)、證人趙奇峯(見偵24970卷第261-265頁)等人偵查中之證述大致相符。並有臺中商業銀行總行106年12月28日中業執字第1060035856號函檢附之「被告馬啟修臺中商業銀行南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及自103年8月1日起至10月31日止之存款交易明細」( 見他4192卷第79-95頁)、被告馬啟修臺中商業銀行南臺中 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傳票及匯入匯款明細表(見他4192卷第189-229頁)、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4952、24953、24954、24955、24956、24957、24959、24960、24961、24963、24964、24965、24966、24967、24968、24969、24971、24972、24974、24975號、109年度偵字第11015號緩起訴處分書(見偵24951卷第65-170頁)、臺中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1027號緩起訴處分書(見偵24951卷第311-315頁)、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4973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見偵24951卷第327-331頁)、本院109年度豐簡字第741號判決(見偵24951卷第349-355頁)、本院109年度中簡字第1014號判決(見偵24951卷第357-360頁)、本院109年度中簡字第2625號判決(見偵24951卷第361-363頁)、金友利有限公司之:①設立或變更登記表(見偵249523卷第3-20、29-35 頁)②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資本額變動表(見偵24952卷 第9-11頁)③臺中商業銀行南臺中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金友利有限公司籌備處吳欣樺】之:⑴存摺影本(見偵249 52卷第13-15頁)⑵開戶資料暨交易明細(見偵24952卷第21- 23頁)⑶存摺存款及取款憑條影本(見偵24952卷第25-27頁)、天亞國際有限公司之:①設立或變更登記表(見偵24952 3卷第49-55、63-64、73-77頁)②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資本額變動表(見偵24952卷第56-58頁)③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見偵24952卷第59頁)④臺中商業銀行西臺中分行00 0000000000號帳戶【天亞國際有限公司】之:⑴存摺影本(見偵24952卷第60-61頁)⑵開戶資料暨交易明細(見偵24952 卷第65-67頁)⑶存摺存款及取款憑條影本(見偵24952卷第6 9-71頁)、景盛有限公司之:①設立或變更登記表(見偵249 523卷第106-108、117-118、129-133頁)②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資本額變動表(見偵24952卷第109-111頁)③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見偵24952卷第112頁)④臺中商業銀行西臺中分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景盛有限公司籌備處王睿騰】之:⑴存摺影本(見偵24952卷第113-115頁)⑵開戶資 料暨交易明細(見偵24952卷第119-123頁)⑶存摺存款及取款憑條影本(見偵24952卷第125-127頁)、奇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①設立或變更登記表(見偵249523卷第147、161- 163、175-179頁)②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資本額變動表(見偵24952卷第153-156頁)③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見偵24952卷第157頁)④臺中商業銀行南臺中分行帳镜0000000 00000號帳戶【奇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籌備處張振發】之:⑴ 存摺影本(見偵24952卷第158-160頁)⑵開戶資料暨交易明細(見偵24952卷第165-167頁)⑶存摺存款及取款憑條影本(見偵24952卷第169-171頁)、頡瀚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之:①設立或變更登記表(見偵249523卷第202-203、209-213頁)②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資本額變動表(見偵24952卷第 197-199頁)③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見偵24952卷第199頁 )④臺中商業銀行南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頡瀚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籌備處張子民】之:⑴存摺影本(見偵2 4952卷第200-201頁)⑵存摺存款及取款憑條影本(見偵2495 2卷第205-207頁)、高嶺有限公司之:①設立或變更登記表(見偵249523卷第233-244、261頁)②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資本額變動表(見偵24952卷第245-251頁)③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見偵24952卷第253頁)④臺中商業銀行南臺中分行000000000000帳戶【高嶺有限公司籌備處陳建翔】之:⑴存摺影本(見偵24952卷第255-259頁)⑵開戶資料暨交易 明細(見偵24952卷第225-227頁)⑶存摺存款及取款憑條影本(見偵24952卷第229-231頁、聯合勤億工程有限公司之:①設立或變更登記表(見偵249523卷第277-290頁)②資本額 查核簽證報告書、資本額變動表(見偵24952卷第291-299頁)③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見偵24952卷第295頁)④臺中商 業銀行南臺中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聯合勤億工程有限公司籌備處游士寬】之:⑴存摺影本(見偵24952卷第301-30 3頁)⑵開戶資料暨交易明細(見偵24952卷第271頁)⑶存摺 存款及取款憑條影本(見偵24952卷第273-275頁)、德居空間有限公司之:①設立或變更登記表(見偵249523卷第339-3 41、351-357頁)②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資本額變動表( 見偵24952卷第331-332頁)③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見偵2 4952卷第333頁)④臺中商業銀行西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 00號帳戶【德居空間有限公司籌備處許秉益】之:⑴存摺影本(見偵24952卷第334-335頁)⑵開戶資料暨交易明細(見偵24952卷第343-345頁)⑶存摺存款及取款憑條影本(見偵2 4952卷第347-349頁)、譽品文教有限公司之:①設立或變更 登記表(見偵24960卷第18-19、31-32頁)②資本額查核簽證 報告書、資本額變動表(見偵24960卷第10-12頁)③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見偵24960卷第13頁)④臺中商業銀行南臺 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譽品文教有限公司籌備處楊世欽】之:⑴存摺影本(見偵24960卷第14-16頁)⑵開戶資 料暨交易明細(見偵24960卷第21-23頁)⑶存摺存款及取款憑條影本(見偵24960卷第25-28頁)、翊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①設立或變更登記表(見偵24960卷第49-51、109-113 頁)②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資本額變動表(見偵24960卷 第93-97頁)③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見偵24960卷第99頁)④臺中商業銀行南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翊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籌備處劉承洋】之:⑴存摺影本(見偵2 4960卷第101-105頁)⑵開戶資料暨交易明細(見偵24960卷第39-41頁)⑶存摺存款及取款憑條影本(見偵24960卷第43- 45頁)、建智印刷廠股份有限公司之:①設立或變更登記表(見偵24960卷第237-245頁)②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資本額變動表(見偵24960卷第220-225頁)③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見偵24960卷第227頁)④臺中商業銀行南臺中分行0 0000000000號帳戶【建智印刷廠股份有限公司】之:⑴存摺影本(見偵24960卷第229-233頁)⑵開戶資料暨交易明細(見偵24960卷第193-195頁)⑶存摺存款及取款憑條影本(見偵24960卷第197-199頁)、聖地庭園咖啡有限公司之:①設立或變更登記表(見偵24964卷第13-31、49-53頁)②資本額 查核簽證報告書、資本額變動表(見偵24964卷第33-37頁)③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見偵24964卷第39頁)④臺中商業 銀行南臺中分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聖地庭園咖啡有限公司籌備處葉家豪】之:⑴存摺影本(見偵24964卷第43-47頁)⑵開戶資料暨交易明細(見偵24964卷第3-5頁)⑶存摺存 款及取款憑條影本(見偵24964卷第7-9頁)、奧特商業股份有限公司之:①設立或變更登記表(見偵24964卷第75-121、 139-143頁)②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資本額變動表(見偵 24964卷第123-127頁)③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見偵24964 卷第129頁)④臺中商業銀行龍井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 戶【奧特商業股份有限公司籌備處陳育瑄】之:⑴存摺影本(見偵24964卷第133-137頁)⑵開戶資料暨交易明細(見偵2 4964卷第65-67頁)⑶存摺存款及取款憑條影本(見偵24964卷第69-71頁)、詠淯營造實業有限公司之:①設立或變更登 記表(見偵24964卷第169-185、209-213頁)②資本額查核簽 證報告書、資本額變動表(見偵24964卷第187-191頁)③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見偵24964卷第193頁)④臺中商業銀行潭子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詠淯營造實業有限公司】之:⑴存摺影本(見偵24964卷第197-201頁)⑵開戶資料 暨交易明細(見偵24964卷第159-161頁)⑶存摺存款及取款憑條影本(見偵24964卷第163-165頁)、天福健康生技有限公司之:①設立或變更登記表(見偵24964卷第231-247、265 -267頁)②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資本額變動表(見偵249 64卷第249-253頁)③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見偵24964卷第255頁)④臺中商業銀行南臺中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天福健康生技有限公司籌備處賴玥彤】之:⑴存摺影本(見偵24964卷第259-263頁)⑵開戶資料暨交易明細(見偵249 64卷第221-223頁)⑶存摺存款及取款憑條影本(見偵24964卷第225-227頁)、東禾電業工程有限公司之:①設立或變更 登記表(見偵24964卷第287-296、309-311頁)②資本額查核 簽證報告書、資本額變動表(見偵24964卷第297-303頁)③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見偵24964卷第299頁)④臺中商業銀行南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東禾電業工程有限公司籌備處黃淑珍】之:⑴存摺影本(見偵24964卷第305- 307頁)⑵開戶資料暨交易明細(見偵24964卷第277-279頁) ⑶存摺存款及取款憑條影本(見偵24964卷第281-283頁)、日福欣業有限公司之:①設立或變更登記表(見偵24964卷第 331-345頁)②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資本額變動表(見偵 24964卷第347-351頁)③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見偵24964 卷第353頁)④臺中商業銀行南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帳戶【日福欣業有限公司】之:⑴存摺影本(見偵24964卷第 357-361頁)⑵開戶資料暨交易明細(見偵24964卷第321-323 頁)⑶存摺存款及取款憑條影本(見偵24964卷第325-327頁)、台灣塔建設有限公司之:①設立或變更登記表(見偵249 70卷第19-36、55-57頁)②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資本額變動表(見偵24970卷第37-41頁)③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見偵24970卷第43頁)④臺中商業銀行南臺中分行帳號0000 00000000號帳戶【台灣塔建設有限公司】之:⑴存摺影本(見偵24970卷第47-51頁)⑵開戶資料暨交易明細(見偵24970 卷第3-7頁)⑶存摺存款及取款憑條影本(見偵24970卷第9-1 5頁)、展鈺人力仲介有限公司之:①設立或變更登記表(見 偵24970卷第85-99、108頁)②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資本 額變動表(見偵24970卷第100-103頁)③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見偵24970卷第104頁)④臺中商業銀行南臺中分行000 000000000號帳戶【展鈺人力仲介有限公司籌備處魏敏芳】 之:⑴存摺影本(見偵24970卷第105-107頁)⑵開戶資料暨交 易明細(見偵24970卷第75-78頁)⑶存摺存款及取款憑條影本(見偵24970卷第79-81頁)、捷名建設有限公司之:①設立或變更登記表(見偵24970卷第131-156、171頁)②資本額 查核簽證報告書、資本額變動表(見偵24970卷第157-160頁)③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見偵24970卷第162頁)④臺中商 業銀行南臺中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捷名建設有限公司籌備處李綸安】之:⑴存摺影本(見偵24970卷第164-168頁)⑵開戶資料暨交易明細(見偵24970卷第121-123頁)⑶存摺 存款及取款憑條影本(見偵24970卷第125-127頁)、俊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①設立或變更登記表(見偵24970卷第21 3-239頁)②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資本額變動表(見偵24 970卷第241-245、253頁)③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見偵24 970卷第255頁)④臺中商業銀行南臺中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俊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⑴存摺影本(見偵24970 卷第247-251頁)⑵開戶資料暨交易明細(見偵24970卷第189 -195頁)⑶存摺存款及取款憑條影本(見偵24970卷第197-21 0頁)、元樸雅舍有限公司之:①設立或變更登記表(見偵24 970卷第291-300頁)②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資本額變動表(見偵24970卷第301-309頁)③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見偵24970卷第305頁)④陽信商業銀行北屯分行帳號0000000 00000號帳戶【元樸雅舍有限公司籌備處曾錦芳】之:⑴存摺 影本(見偵24970卷第311-315頁)⑵開戶資料暨交易明細(見偵24970卷第279-281頁)⑶存摺存款及取款憑條影本(見偵24970卷第283-287頁)、原億昌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之:①設立或變更登記表(見偵24970卷第339-369、387-391頁)② 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資本額變動表(見偵24970卷第371-377頁)③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見偵24970卷第379頁)④ 臺中商業銀行潭子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原億昌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之:⑴存摺影本(見偵24970卷第381-385頁)⑵開戶資料暨交易明細(見偵24970卷第329-331頁)⑶存 摺存款及取款憑條影本(見偵24970卷第333-336頁)、臺中商業銀行函覆被告於該行西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調閱之本院108訴1832、108簡1395、109簡1048號案件全案卷證在卷可稽。被告前開具任意性之自白經核 與事實相符而堪採信,本案事證已臻明確,應予依法論科。三、論罪科刑: ㈠、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始有刑法第2 條第1 項之從舊從輕主義規定之適用,而所謂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係包括構成要件之變更而有擴張或限縮,或法定刑度之變更。行為後法律有無變更,端視所適用處罰之成罪或科刑條件之實質內容,修正前後法律所定要件有無不同而斷。若新、舊法之條文內容雖有所修正,然其修正係無關乎要件內容之不同或處罰之輕重,而僅為文字、文義之修正或原有實務見解、法理之明文化,或僅條次之移列等無關有利或不利於行為人,則非屬該條所指之法律有變更,自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1616號判決參照)。被告行為後,刑法第214 條、第215條業於108 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27日施行。 修正前第214 條規定:「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規定:「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修正前第215條規定「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規定:「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然該條文僅係配合原先之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2 項前段之罰金換算標準,並為法條文字修正,而無涉行為後刑罰法令內容之變更,應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逕行適用修正後刑法第214 條、第215條之規定。 ㈡、公司法第9條第1項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之處罰規定,旨在維護公司資本充實原則與公司資本確定原則,茍於提出申請文件時,公司設立或增資之股款未實際繳納,而以暫時借資或層轉公司既有資金等方式,虛偽表示股東已經繳足,而提出於主管機關,即與公司資本充實與確定原則相悖,自應論以該項之股東未實際繳納公司股款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罪(最高法院110年度台 上字第25 號刑事判決參照)。 ㈢、公司之設立、變更、解散登記或其他登記事項,於90年11月1 2日公司法修正後,主管機關僅形式審查申請是否違法或不 合法定程式,而不再為實質之審查。是行為人於公司法修正後辦理公司登記事項,如有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即有刑法第214條之適用(最高法院96年度第5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又商業會計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商業 通用之財務報表分為: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業主權益變動表或累積盈虧變動表或盈虧撥補表及其他財務報表等五種,商業負責人以虛列股本之不正當方法,使公司之資產負債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應成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罪,且為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 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5397號、94年度台上字第7121號判決意旨參照)。 ㈣、商業會計法第71條之罪,其犯罪主體必須為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係屬因身分或特定關係始能成立之犯罪。不具備上開身分或特定關係者,並非該罪處罰之對象,必須與具有該身分或特定關係之人共同犯罪,始得適用上揭規定論處罪刑。又商業會計法第4 條規定:本法所稱商業負責人,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及其他法律有關之規定。而101年1月4日修正前公司 法第8條所稱之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 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公司之經理人或清算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另商業登記法第10條亦規定:本法所稱商業負責人,在獨資組織,為出資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在合夥組織者,為執行業務之合夥人。經理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商業負責人。故依修正前公司法及商業登記法所規定之公司負責人,並不包含所謂「實際負責人」在內。嗣公司法第8條於101年1月4日修正,增列第3項規定:「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之非董事,而實質上執行董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而實質指揮董事執行業務者,與本法董事同負民事、刑事及行政罰之責任。但政府為發展經濟、促進社會安定或其他增進公共利益等情形,對政府指派之董事所為之指揮,不適用之」。關於實質董事與登記董事同負公司責任之規定,仍僅限於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始有適用。迄107 年8月1日同條項修正刪除「公開發行股票之」法文,實質董事之責任規定始自同年11月1 日施行而全面適用於各種類之公司。在此之前,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並非商業會計法所定之商業負責人,如未與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共同犯罪,自不能論以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631號刑事判決參照 )。 ㈤、核被告馬啟修附件編號1至17、19至23所為,均係犯公司法第 9條第1項公司應收股款股東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利用不正方法致使會計事項 發生不實結果罪、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附件 編號18所為,係犯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同法 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被告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㈥、被告就附件編號1至17、19至23部分,雖無公司負責人或商業 負責人之身分,但係與具有該身分之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而共同為之,與附件各該編號之公司負責人,應依刑法第31條第1項、第28條,論以共同正犯;就附件編號18部分 ,與實際負責人及從事業務之人林禾豐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31條第1項、第28條,論以共同正犯。 ㈦、被告附件編號1至23所為,均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應依刑法 第55條,附件編號1至17、19至23應從一重論以公司法第9條第1項公司應收股款股東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 罪;附件編號18應從一重論以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 實罪。 ㈧、被告附件編號1至23所為,共23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 予分論併罰。 ㈨、爰審酌被告為牟取利益,竟與附件各編號所示公司負責人合謀,由被告出借款項供他人虛偽驗資,導致主管機關誤判公司業已實際出資,影響主管機關對於公司資本監督管理之正確性,所為應予非難。又審酌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以及審酌被告本案行為前並無有罪科刑前科紀錄之素行。暨審酌被告於本院訊問時所供述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見訴字卷第58頁),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㈩、被告另有其他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由法院審理,故宜待被告所犯數罪均確定後,於執行時再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管法院裁定應執行刑,以妥適保障被告定刑之聽審權,並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爰不予定其應執行刑。四、沒收部分: ㈠、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㈡、經查,被告於本院自承,從事不實驗資有收取利息,視金額大小,年息12%-15%,都有拿到(見本院卷第56、57頁)。 此部分收取之利息均為被告之犯罪所得,因被告實際收取利息之利率不明,從有利被告之認定,以年利率12%計算,以款項借出供作不實驗資所用之日數與1年之比例計算犯罪所 得(計算式:借出金額12%借出日數365),應予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450 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岳賢提起公訴,檢察官温雅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徐煥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麗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 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公司法第9條第1項 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 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本案主文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附件編號1 馬啟修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之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貳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附件編號2 馬啟修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之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參佰壹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附件編號3 馬啟修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之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捌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附件編號4 馬啟修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之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貳佰捌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附件編號5 馬啟修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之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伍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附件編號6 馬啟修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之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貳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附件編號7 馬啟修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之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伍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附件編號8 馬啟修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之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貳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附件編號9 馬啟修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之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伍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 附件編號10 馬啟修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之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捌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 附件編號11 馬啟修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之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陸佰肆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 附件編號12 馬啟修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之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貳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 附件編號13 馬啟修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之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貳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 附件編號14 馬啟修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之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壹佰零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 附件編號15 馬啟修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之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貳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 附件編號16 馬啟修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之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貳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 附件編號17 馬啟修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之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玖佰肆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8 附件編號18 馬啟修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玖佰參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9 附件編號19 馬啟修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之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陸佰肆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0 附件編號20 馬啟修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之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陸佰肆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1 附件編號21 馬啟修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之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玖仟伍佰捌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2 附件編號22 馬啟修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之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伍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3 附件編號23 馬啟修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之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伍佰柒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