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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669號

違反藥事法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林怡姿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江柏翰
選任辯護人
王邵威律師

陳冠仁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7089號、111年度偵字第19108號、111年度偵字第20817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19081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理程序,裁定由受命

主文

江柏翰犯非法輸入禁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江柏翰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及移送併辦意旨書之記載(如附件)。至辯護意旨雖稱被告本案輸入禁藥時間係在前案(即本院111年度中簡字第589號)前,然觀以被告本案於警詢、偵查中所述,其係陸續於民國110年9月至10月間,透過網際網路向蝦皮、「阿里巴巴」等購物網站購買,與前案係於110年6、7月間,委請不知情之泰國友人購買有所歧異,且購買之物品亦有所不同,是本案應與前案無涉,辯護意旨顯有誤會,併此敘明。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2條第1項之非法輸入禁藥罪。被告利用不知情之航空公司及報關業者為本案犯行,為間接正犯。又被告於110年10月28日起至111年1月8日止,陸續輸入如附表所示之物品,係基於同一犯罪決意,於密接時、地所為,侵害同一法益,各次舉動獨立性極為薄弱,刑法評價上,應認包括上一行為,為接續犯,僅論以一罪。

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9081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移送併案審理之犯罪事實,與本案為事實上同一案件,而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究。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而輸入禁藥,損及我國藥品衛生管理之完整性,誠應非難,惟念被告本案所輸入之禁藥於甫輸入之際即遭查獲,犯罪所生危害並未擴大;兼衡被告自陳係供自用之犯罪動機、目的,於網路購買之輸入手段及輸入如附表所示禁藥之數量,並考量其自述之智識程度及生活經濟狀況,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偽藥或禁藥,沒入銷燬之,藥事法第79條第1項亦有明文。上開沒入銷燬之規定,係列於藥事法第8章「稽查及取締」內,而非列於第9章之「罰則」,其性質應屬行政秩序罰,屬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科罰之權限,法院自不得越權於判決內諭知沒入銷燬,惟查獲之禁藥若未經行政機關沒入並銷燬,法院自應依刑法第38條規定宣告沒收之(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718號、93年度台上字第738號判決意旨參照)。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禁藥,經臺北關之關務人員扣押,目前暫扣於遠雄快遞貨物專區等情,有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刑事案件移送書、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各4份在卷可稽,則上開物品既尚未經海關依海關緝私條例或主管機關依藥事法第79條第1項規定沒入銷燬,且屬同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前段所規定之禁藥,並為被告所有,供其為本案犯行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藥事法第82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38條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明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廖育賢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宋恭良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藥事法第82條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5千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1項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怡姿

書記官 黃泰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報單號碼 主提單號碼 分提單號碼 收貨人/納稅義務人 申報品項 實際內容物 備註 1 CX100C6HS495號 000-00000000號 0000000000號 江柏翰 Jerseys CAPSULA SUPER FUERTE G-SPOT 36瓶 110.10.28申報進口       ONEPIECE 18瓶        SAO IS TOLERATED G-SPOT 36瓶        CBD OIL HUMAN BODY LUBRICANT 50瓶        KING OF MONSTERS 18瓶        THE ART OF AVATAR 18瓶        BLUE MOON 17瓶        STAUE OF LIBERTY 4瓶  2 CX100C6HE175號 000-00000000號 0000000000號 江柏翰 PVC FITTING Super P-Forcesildenafil & Dapoxetine Tablets 50盒(4Tab/盒) 110.11.12申報進口       Super P-Force  oral Jelly (Orange Flavour)100盒(7Pce/盒)  3 CX110Q2388XE號 000-00000000號 A0Q2388XE號 樂瑞仁 Other tableware and kitchenware KAMAGRA SILDENAFIL ORAL JELLY (Cherry Flavour)6盒 111.1.8 申報進口       KAMAGRA SILDENAFIL ORAL JELLY (Vanilla Flavour)8盒        KAMAGRA SILDENAFIL ORAL JELLY (Pinaapple Flavour)6盒        KAMAGRA SILDENAFIL ORAL JELLY (Orange Flavour)4盒  4 CX100C6HS569號 000-00000000號 0000000000號 江柏瀚 Electronic peripheral accessories F#CK YOLO 24瓶 110.10.29申報進口       HGPK 1瓶        STAUE OF LIBERTY 32瓶        拳頭圖形 12瓶        BARON CLASSIC 36瓶        RESIDENT EVIL 18瓶        盾牌圖形 9瓶        TNT 18瓶        CBD OIL HUMAN BODY LUBRICANT 22瓶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17089號
                                    111年度偵字第19108號
                                    111年度偵字第20817號
  被   告 江柏翰 男 3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號14樓
            之7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陳冠仁律師(業於111年3月28日解除委任)
                王邵威律師(業於111年3月28日解除委任)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江柏翰明知藥事法所稱之藥品,需經衛生福利部查驗登記,
    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後,始得輸入,竟猶基於輸入禁藥接續
    之犯意為下列行為:
  ㈠民國110年10月中旬,在中國大陸地區阿里巴巴網站,以人民
    幣2000元至3000元代價,購買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物品,
    再委由不知情之群體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下稱群體公司)於
    110年10月28日向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下稱臺北關)申報
    內容物名稱為「Jersey(球衣)」1批(簡易申報單編號:CX
    100C6HS495號、主提單號碼:000-00000000號、分提單號碼
    0000000000號)而輸入我國。嗣為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人員
    察覺有異,會同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查獲,扣得附表編
    號1至8所示物品。
  ㈡110年10月中旬,再透過蝦皮拍賣網站,以新臺幣5000元代價
    ,購買如附表編號9至10所示之物品,再委由不知情之群體
    公司於110年11月12日向臺北關申報內容物名稱為「PVC FIT
    TING(塑膠接頭 )」1批(報單編號:CX100C6HE175號、主
    提單號碼:000-00000000號、分提單號碼0000000000號)而
    輸入我國。嗣為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人員察覺有異,會同內
    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查獲,扣得附表編號9至10所示物品
 ㈢110年10月中旬,在中國大陸阿里巴巴網站,以人民幣2000元
   代價,購買如附表編號11至14所示之物品,再委由不知情之
   汎錫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下稱汎錫公司)於111年1月8日
   ,向臺北關申報內容物名稱為「 Other tableware and kitc
   henware」1批(簡易申報單編號:CX110Q2388XE號、主提單
   號碼:000-00000000號、分提單號碼A0Q2388XE號)而輸入我
   國。嗣為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人員察覺有異,會同內政部警
   政署航空警察局查獲,扣得附表編號11至14所示物品。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江柏翰於偵查時之供述 坦承犯罪事實㈡、㈢,就犯罪事實㈠辯稱:伊知道該物品有擴張血管功能,但伊不知道是藥品,以為是保養品等語。  2 通聯調閱查詢單、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簡易申報單編號:CX100C6HS495號)、個案委任書、群體公司派件明細翻拍照片、臺北關查獲現場照片、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通關疑義暨權責機關答覆聯絡單、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 佐證犯罪事實㈠之事實 3 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簡易申報編號:CX100C6HE175號)、個案委任書、群體公司派件明細翻拍照片、臺北關查獲現場照片、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通關疑義暨權責機關答覆聯絡單、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 佐證犯罪事實㈡之事實      4 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簡易申報編號:CX110Q2388XE號)、個案委任書、汎錫公司派件明細翻拍照片、臺北關查獲現場照片、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通關疑義暨權責機關答覆聯絡單、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 佐證犯罪事實㈢之事實   5 證人謝國豪於警詢之證述 佐證犯罪事實㈢之事實   6 證人樂瑞仁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 佐證犯罪事實㈢之事實 
二、核被告江柏翰所為,係違反藥事法第82條第1項、第22條第1
    項第2款輸入禁藥罪嫌,被告自110年10月中旬,接續上網購
    買而輸入上開藥品,在時間上、空間上具有密切關係,各行
    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
    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請依接續
    犯之法理,論以一輸入禁藥罪。
三、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藥事法
    第79條第1 項規定:「查獲之偽藥或禁藥,沒入銷燬之」,
    上開沒入銷燬之規定,係列於藥事法第8 章「稽查及取締」
    內,而非列於第9 章之「罰則」,其性質應屬行政秩序罰,
    屬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科罰之權限,法院自不得越權於判決
    內諭知沒入銷燬,惟查獲之禁藥若未經行政機關沒入並銷燬
    ,法院自應依刑法第38條規定宣告沒收之(最高法院92年度
    台上字第2718號、93年度台上字第738號判決意旨參照)。
    再按違禁物係指依法令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及行使
    之物而言。藥事法對偽藥及禁藥,並無禁止持有規定,則除
    其他法令另有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及行使規定外,
    偽藥及禁藥,並非均屬違禁物(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45
    45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藥品為被告所
    有,且係被告輸入禁藥犯行所用之物,迄又無證據證明行政
    機關已將上開藥品沒入銷燬,揆諸前揭說明,自應依刑法第
    38條第 2 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檢 察 官  廖育賢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林淑娟
所犯法條:  
藥事法第82條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 1 億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 2 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7 年以上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億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 1 項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
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品名 數量 鑑驗結果 1 CAPAUAL SUPER FUERTE G-SPOT 36瓶 該藥品具有平滑肌鬆弛及血管擴張作用  2 ONEPIECE 18瓶 該藥品具有平滑肌鬆弛及血管擴張作用  3 SAO IS TOLERATED G-SPOT 36瓶 該藥品具有平滑肌鬆弛及血管擴張作用 4 CBD OIL HUMAN LUBRICANT 50瓶 該藥品具有平滑肌鬆弛及血管擴張作用 5 KING OF MONSTERS 18瓶 該藥品具有平滑肌鬆弛及血管擴張作用 6 THE ART OF AVATAR 18瓶 該藥品具有平滑肌鬆弛及血管擴張作用 7 BLUE MOON 17瓶 該藥品具有平滑肌鬆弛及血管擴張作用 8 STAUE OF LIBERTY 4瓶 該藥品具有平滑肌鬆弛及血管擴張作用 9 Super P-Force  Sildenafil& Dapoxetine Tablet 50盒 含Sildenafilcitrtae、Dapoxetine  hydrochloride等成分 10 Super P-Force Oral Jelly(Orange Flavour) 100盒 含Sildenafilcitrtae、Dapoxetine等成分 11 KAMAGRA SILDENAFIL ORAL JELLY 6盒 含Sildenafil Citrtae成分 12 KAMAGRA SILDENAFIL ORAL JELLY 8盒 含Sildenafil Citrtae成分 13 KAMAGRA SILDENAFIL ORAL JELLY 6盒 含Sildenafil Citrtae成分 14 KAMAGRA SILDENAFIL ORAL JELLY 4盒 含Sildenafil Citrtae成分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書
                                    111年度偵字第19081號
  被   告 江柏翰 男 3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號14樓
            之7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陳冠仁律師
上列被告因藥事法案件,應與貴院審理之111年度訴字第1122號
案件併案審理,茲將犯罪事實、證據、所犯法條及併案理由分述
如下:
一、犯罪事實:江柏翰明知藥事法所稱之藥品,需經衛生福利部
    查驗登記,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後,始得輸入,竟猶基於輸
    入禁藥之犯意,於民國110年9、10月間,在中國大陸地區阿
    里巴巴網站,向中國大陸賣家,購買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再
    委由不知情之群體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下稱群體公司)於11
    0年10月29日向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下稱臺北關)申報內
    容物名稱為「Electronic peripheral accessories」1批(
    簡易申報單編號:CX100C6HS569號、主提單號碼:000-0000
    0000號、分提單號碼0000000000號)而輸入我國。嗣為財政
    部關務署臺北關人員察覺有異,會同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
    局查獲,扣得如附表所示物品。案經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
    局報告偵辦。
二、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江柏翰於偵查時之供述 全部犯罪事實。  2 通聯調閱查詢單、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簡易申報單編號:號)、個案委任書、群體公司派件明細翻拍照片、臺北關查獲現場照片、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通關疑義暨權責機關答覆聯絡單、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運輸工具收據及搜索筆錄 佐證犯罪事實。   3 被告所提供之聲明書 伊係看到蝦皮拍賣帳號「godmax10」有販售相關產品,才向大陸地區賣家進口如附表所示之物品。   4 蝦皮拍賣帳號「godmax10」賣場販售商品之網頁列印資料 該蝦皮拍賣帳號賣場所販售之藥物特別註明「無情慾或性事的情況請不要單獨使用」字眼,顯見該藥物乃屬助興之情趣用品,足認被告知悉進口之物品為用於人體藥物之事實。 
三、核被告江柏翰所為,係違反藥事法第82條第1項、第22條第1
    項第2款輸入禁藥罪嫌。
四、併案理由:被告前曾被訴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本署檢察官以
    111年度偵字第17089號、第19108號、第20817號等案件提起
    公訴,現由貴院(穩股)以111年度訴字第1122號案件審理
    中,有該案起訴訴書、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在卷可參。本
    案被告所犯前開違反藥事法犯行,與該案有接續犯之實質上
    一罪關係,為前案起訴效力所及,應予併案審理。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檢 察 官 廖育賢
所犯法條:藥事法第82條
藥事法第82條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 1 億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 2 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7 年以上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億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 1 項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
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品名 數量 鑑驗結果 1 F#CK YOLO 24瓶 該藥品具有平滑肌鬆弛及血管擴張作用  2 HGPK 1瓶 該藥品具有平滑肌鬆弛及血管擴張作用  3 STAUE OF LIBERTY 32瓶 該藥品具有平滑肌鬆弛及血管擴張作用 4 拳頭圖形 12瓶 該藥品具有平滑肌鬆弛及血管擴張作用 5 BARON CLASSIC 36瓶 該藥品具有平滑肌鬆弛及血管擴張作用 6 RESIDENT EVIL 18瓶 該藥品具有平滑肌鬆弛及血管擴張作用 7 盾型圖案 9瓶 該藥品具有平滑肌鬆弛及血管擴張作用 8 TNT 18瓶 該藥品具有平滑肌鬆弛及血管擴張作用 9 CBD OLL HUMAN BADY  LUBRICANT 22瓶 含Sildenafilcitrtae、Dapoxetine  hydrochloride等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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