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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附民字第124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劉麗瑛吳孟潔蔡宗儒

原告
捷勝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邱廉翔
被告
欣林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子鳳
被告
洪翊祥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153號(嗣改行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簡字第748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麗瑛

法 官 吳孟潔

法 官 蔡宗儒

書記官 梁文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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