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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137號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黃震岳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裔善文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2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裔善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裔善文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處有期徒刑3年,現在法務部○○○○○○○執行中,於民國111年4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訴緝字第19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黃震岳

書記官 黃俞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137號於民國 111 年 04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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