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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329號

111年度聲字第1481號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林德鑫

聲請人
即被告
周宏育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204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周宏育於取具保證金額新臺幣伍萬元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南投縣○○鎮○○路000巷0號。

理由

一、聲請人即被告周宏育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周宏育已知做錯,不該貪圖利益從事違法行為,已準備好以刑期懺悔所犯下的錯,請求交保,俾能先行返家陪伴家人、賺一些錢,待安頓好父親,時間到就會好好來服刑等語。

二、經查:

(一)被告因涉犯洗錢、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案件,前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法官訊問後,認為被告涉犯加重詐欺及洗錢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認為被告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11年4月6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本案經本院行準備程序,被告坦認犯行,且有共犯證述、被害人證述、被害人轉帳交易紀錄、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被告領取包裹之蒐證相片等證據可佐,足認其犯嫌重大,且有事實認有逃亡之虞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惟考量本案業經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辯論終結,已於111年5月11日宣判,又被告除本案外,前僅有普通詐欺罪前科紀錄,本案因一時失慮而犯罪,被告有固定住所,且被告羈押至今,對其犯行之嚴重性應已知所警惕,依案件訴訟程序進行之程度,藉由命具保、限制住居等處分,應可確保本案之後審判、執行程序,無繼續執行羈押之必要。爰斟酌被告之經濟狀況、被訴之犯罪情節等一切情狀,准予被告取具並繳納新臺幣5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其住所即南投縣○○鎮○○路000巷0號。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林德鑫

書記官 高郁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329號於民國 111 年 05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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