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金訴字第1204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周宏育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十一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一編號9主文欄「有期徒刑壹年月」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 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 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一編號9主文欄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誤載情形,而其誤載尚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揆諸上開說明,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