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424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吳温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 年度執聲字第17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温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温樺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吳温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先後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審金訴字第42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0年度金上訴字第752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訴字第413號及本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150號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3 罪曾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153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1月確定,附表編號4至5所示之2罪曾經本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15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有上開判決書4份、裁定1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犯罪時間、侵害法益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並經本院函詢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之意見,受刑人表示無意見等情狀,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吳温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09年4月12日至109年4月14日 109年4月13日 109年4月12日至109年4月1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高雄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8773號 臺中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5164號等 彰化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858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高雄地院 臺中高分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09年度審金訴字第42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752號 110年度訴字第413號 判 決日 期 109年8月13日 110年7月29日 110年10月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高雄地院 臺中高分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09年度審金訴字第42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752號 110年度訴字第413號 判 決確 定日 期 109年12月1日 110年10月14日 110年11月1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均否 均否 備 註 高雄地檢110 年度執字第1231號 臺中地檢110 年度執字第12508號 彰化地檢111 年度執字第4454號 編號1至3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1月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535號裁定) 編 號 4 5 (以下空白) 罪 名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罪日期 109年4月13日 109年4月1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0 年度偵字第18302號 臺中地檢110 年度偵字第1830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50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50號 判 決日 期 111年3月29日 111年3月2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50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50號 判 決確 定日 期 111年5月10日 111年5月1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均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1 年度執字第8733號 編號4至5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50號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