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614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洪健龍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執聲付字第4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洪健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健龍原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5月28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597250號核准假釋,並經本院於110年6月4日以110年度聲字第2258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受刑人於假釋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假釋期間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業經法務部於111年8月2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101694311號重新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