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3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發還扣押物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11 日
- 當事人林羿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360號 聲 請 人 林羿妘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林文信等人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本院111 年度金重訴字第1927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2、3所示之物,均撤銷扣押,發還林文信。扣案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物及如【附表二】編號1、2、3、4、5、6所示之物,均撤銷扣押,發還林羿妘。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林羿妘因涉嫌業務侵占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 字第126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聲請人遭扣押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物已無留存之必要,爰請求依法發還上開扣押物等語。 二、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為保全追徵,必要時得酌量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準此,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所定之扣押,扣押標的分為「可為證據之物」及「得 沒收之物」,前者之扣押原因在於保全證據,後者之扣押原因在於保全日後沒收之執行。另同條第2項所定之扣押,扣 押標的則為被告或第三人之「責任財產」,其扣押原因在於保全日後犯罪所得追徵之執行。次按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其係贓物而無第三人主張權利者,應發還被害人;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扣押物應即發還。但法律另有規定、再議期間內、聲請再議中或聲請法院交付審判中遇有必要情形,或應沒收或為偵查他罪或他被告之用應留存者,不在此限,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第25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準此,法院在決定某扣押物應否發還時,應先釐清該扣押物之性質為「可為證據之物」、「得沒收之物」或「義務人之責任財產」,始能判斷其扣押原因是否消滅,並據此決定是否撤銷扣押並發還之。 三、經查: (一)聲請人因涉嫌業務侵占案件,如【附表一】所示之物經臺中地檢署扣押在案,有該署108年度保管字第1091號、108年度保管字第4834號扣押物品清單各1份附卷可佐(見108年度偵字第8931號卷一第597頁、108年度偵字第17636號 第163頁)。另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則經本院以108年度聲扣字第9號裁定扣押在案,亦有上開裁定書、法務部 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函文、不動產登記謄本等件附卷可憑(見108年度偵字第8931號卷四第241—244頁,108年度偵字第8931號卷三第221頁,本院111年度金重訴字第1927號卷一第441—451頁)。 (二)聲請人所涉業務侵占案件,嗣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0 年度偵字第1262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分署111年度上聲字第2383號 處分書存卷可佐。另聲請人之配偶林文信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詐欺取財等案件,則經該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 第8931號、108年度偵字第17636號、110年度偵字第1262 號(下稱本案起訴書)提起公訴,並經本院以111年度金 重訴字第1927號(下稱本案訴訟)受理在案,目前尚未確定,此為本院職務上已知之事實。 (三)就聲請人聲請發還之扣押物,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應否撤銷扣押並發還,本院逐一論斷如下: 1、經查,【附表一】編號2、3、4所示之物,性質上僅係刑 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所謂「可為證據之物」,查無事證足認該等物件為日後在本案訴訟中應宣告沒收之標的物,是其扣押原因在於保全證據,而與保全沒收之執行無關。參諸本案起訴書之證據清單欄所載,檢察官起訴林文信時並未將【附表一】編號2、3、4所示之物列出,可認該等 物件並非本案訴訟中憑以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是其扣押原因應已不復存在,自應撤銷扣押並發還所有人。此外,聲請人雖非【附表一】編號2、3所示之物之產權所有人,然觀諸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第259條第2項規定之意旨,發還扣押物為法院職權上之事項,聲請人提出本件發還扣押物之聲請,僅在促使本院注意而已,是本院得裁定發還之所有人,當不以聲請人為限,併此指明。 2、次查,【附表二】編號1、2、3、4、5、6所示之不動產,均登記於聲請人名下,則依不動產登記之公示原則,聲請人為該6筆不動產之所有人,應無疑問。茲本院108年度聲扣字第9號裁定扣押聲請人該6筆不動產,係以保全日後犯罪所得之追徵為目的,而聲請人涉犯之業務侵占罪嫌,既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已如前述,法院日後對聲請人已無宣告追徵犯罪所得之可能,該6筆不動產之扣押原 因已不復存在,自應撤銷扣押並發還聲請人。至聲請人之配偶林文信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詐欺取財等案件,雖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本院以本案訴訟受理在案,目前尚未確定,本院日後仍有對林文信宣告犯罪所得追徵之可能,然夫妻為各自獨立之法律主體,夫妻一方之財產不能視為他方之責任財產,故林文信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之事實,與該6筆不動產應否撤銷扣押並發還聲請人, 要屬二事。 3、第查,【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物為林文信所有之金錢, 應認其扣押原因係在保全犯罪所得之追徵。如前所述,林文信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詐欺取財等案件,業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本院以本案訴訟受理在案,目前尚未確定,是本院日後仍有對林文信宣告犯罪所得追徵之可能,自有保全追徵執行之必要。準此,【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物,扣押原因迄今仍舊存在,依法無從撤銷扣 押並發還。 4、關於【附表二】編號7所示之物(下稱本案賓士汽車), 細察愛唱久久音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愛唱久久公司)設於第一商業銀行中港分行00000000000號帳戶、久久 音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久久音科公司)設於同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00000000000號支票帳戶之交易明細、久久音科公司簽發予中華賓士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賓公司)之支票、公路監理電子閘門、汽車車籍查詢、汽車異動歷史查詢結果,可知: ⑴愛唱久久公司上開00000000000號帳戶於民國106年8月10日 中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投資公司)匯入新臺幣(下同)1億元前,存款餘額僅1039萬0421元。愛唱久久 公司於106年11月29日從上開00000000000號帳戶匯出3000萬元至久久音科公司上開00000000000號帳戶,該帳戶之 存款餘額因此增加為3200萬0466元(該帳戶存款餘額原本僅200萬0466元)。久久音科公司於同日從上開00000000000號帳戶匯出1500萬元至上開00000000000號支票帳戶, 用以支付106年12月5日之應付票款1500萬元。久久音科公司簽發發票日為107年1月9日之支票1紙予中賓公司,票面金額為328萬7000元。久久音科公司上開00000000000號帳戶於107年1月9日匯出328萬7000元至該公司上開00000000000號支票帳戶,用以支付該日應付票款328萬7000元。聲請人後於107年1月15日登記為本案賓士汽車之車主。 ⑵由此觀之,中華投資公司匯入1億元前,愛唱久久公司上開 00000000000號帳戶及久久音科公司上開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餘額共計僅為1239萬0887元,不足以支付106年12月5日之應付票款1500萬元。若無中華投資公司之投資款注入,久久音科公司除無法支付該票款1500萬元外,更將無力支付本案賓士汽車之價金328萬7000元,聲請人自無 法登記為車輛之車主。就中華投資公司匯入之投資款1億 元,林文信既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案賓士汽車即可能屬刑法第38條之1第4項所謂「因違法行為所變得之物」,且無論該汽車之所有權歸屬於聲請人或久久音科公司,均有可能涉及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所定之「第三人利得沒收」。是以,本案賓士汽車日後在本案訴訟中有遭宣告沒收之可能,故目前仍有保全沒收執行之必要,其扣押原因迄今仍舊存在,依法無從撤銷扣押並發還。 ⑶又刑事訴訟法第142條之1第1項雖規定得沒收或追徵之扣押 物,法院或檢察官依所有人或權利人之聲請,認為適當者,得以裁定或命令定相當之擔保金,於繳納後,撤銷扣押,是本件固可由聲請人提供適當之擔保金後撤銷扣押,然聲請意旨並未提及願供擔保乙事,本院無從依上述規定撤銷本案賓士汽車之扣押並發還聲請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第259條第2項、第220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月馨 法 官 吳逸儒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李噯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附表一】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 量 所有人 提出人 1 新臺幣200萬元 面額1000元紙鈔2000張 林文信 林羿妘 2 電子產品(林羿妘平板) 1台 林文信 林文信 3 電子產品(林羿妘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含充電線1條) 1支 林文信 林文信 4 電腦設備(ASUS筆記型電腦,含充電器、滑鼠各1個) 1台 林羿妘 林羿妘 【附表二】 編號 扣押標的 財產類別 所有人 1 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建物(建號:臺中市○○區○○段000○號,坐落土地: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權利範圍:全部】 房 屋 林羿妘 2 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000號建物(建號:臺中市○○區○○段0000○號,坐落土地: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權利範圍:全部】 房 屋 林羿妘 3 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段000號建物(建號:臺中市○○區○○段0000○號,坐落土地: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權利範圍:全部】 房 屋 林羿妘 4 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 土 地 林羿妘 5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331】 土 地 林羿妘 6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20410分之3243】 土 地 林羿妘 7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廠牌:BENZ) 車 輛 林羿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