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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502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黃佳琪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申宗義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字第11163號、111年度執聲字第26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3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茲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予。爰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暨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及本院函知受刑人得於文到5日內就本件定應執行刑具狀陳述意見,受刑人具狀表示請從輕量刑等語,有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在卷可稽等情狀,而為整體評價後,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原雖得易科罰金,然因與其所犯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所示其他案件併合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黃佳琪

書記官 顏偉林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1        2 3 罪名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 成年人與少年共同故意對少年犯傷害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11月 犯罪日期  110年8月19日 110年4月2日 110年6月1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速偵字第3204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1799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3557號、111年度偵字第5743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中交簡字第1603號 110年度訴字第1604號 111年度訴字第551號  判決日期 110年9月2日 111年2月10日 111年5月19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中交簡字第1603號 110年度訴字第1604號 111年度訴字第551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0年9月28日 111年3月15日 111年6月2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502號於民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