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5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聲請發還扣押物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丁智慧蔡逸蓉黃麗竹

111年度聲第3565號

聲請人
皇鋒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代表人
黃志安 住同上
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蘇庭淇公共危險案件(111年度交訴字第379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壹輛,准予發還皇鋒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扣案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下稱本案汽車)1輛,係由陳兆翃向聲請人皇鋒國際租賃有限公司承租後,於聲請人不知情之情況下將車輛借予被告蘇庭淇使用導致車禍意外,爰聲請發還。

二、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得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之命令發還之,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第142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由本院以111年度交訴字第379號案件審理中。被告於案發當時駕駛之本案汽車,登記於聲請人名下,有中華民國交通部汽車行車執照1份附卷可稽,是本案汽車為聲請人所有之車輛。而本案汽車前經警方扣案後,已勘察採證完畢,現本案汽車放置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交通分隊乙情,有本案卷附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本院電話紀錄表在卷為佐,再經本院詢問公訴檢察官、告訴代理人、被告對於將本案汽車發還與聲請人之意見,均表示無意見等語,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存卷為憑。本院審酌檢察官起訴時並未將本案汽車列為證據,亦非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或因犯罪所生或所得之物,更非屬違禁物,且無聲請人以外之第三人主張權利,依目前訴訟進行程度,認扣案本案汽車1輛無留存之必要,聲請人聲請發還,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42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智慧

法 官 蔡逸蓉

法 官 黃麗竹

                 書記官 姚志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第3565號於民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發還扣押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