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870號
- 聲請人
- 兼被告
- 法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兼代表人
- 張生圓
- 聲請人
- 兼被告
- 阿波羅純淨水廠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張浚瑋
- 選任辯護人
- 楊代華律師
曾鈺珺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110年度智訴字第10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於繳付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如附表所示之電磁紀錄。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為訴訟需要,聲請准予交付如附表所示之電磁紀錄。
二、按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但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院審酌聲請人聲請轉拷如附表所示之電磁紀錄,係為確認各該證人於偵查中證述之內容,與本案案情相關,為保障被告防禦權之有效行使,認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有據,爰裁定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之。又所轉拷交付之電磁紀錄,自應侷限於本案訴訟審理防禦使用,特此敘明。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轉拷交付標的 一 江國仁於107年6月7日接受調查官詢問之錄音(影) 二 江國仁於107年8月17日接受調查官詢問之錄音(影) 三 李明振於107年8月17日接受調查官詢問之錄音(影) 四 江國仁於107年8月17日接受檢察官訊問之錄音(影) 五 江國仁於108年1月31日接受調查官詢問之錄音(影) 六 江國仁於108年1月31日接受檢察官訊問之錄音(影) 七 李明振、林哲芬、林淑美於108年11月6日接受檢察官訊問之錄音(影) 八 江國仁於109年7月2日接受檢察官訊問之錄音(影) 九 陳樹發於109年8月12日接受檢察官訊問之錄音(影) 十 江國仁於109年11月18日接受檢察官訊問之錄音(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