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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自字第4號

侵占等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曹錫泓陳怡秀陳韋仁

自訴人
華利信資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明月

上列自訴人因侵占等案件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並向本院提出委任書狀。

理由

一、按犯罪被害人得提起自訴;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選任代理人,應提出委任書狀,刑事訴訟法第38條準用同法第30條第1項亦有規定。

二、經查,自訴人華利信資本股份有限公司提起本件自訴,雖於民國111年1月27日委任陳益盛律師為自訴代理人,然於112年6月5日陳益盛律師業已具狀終止委任,是自訴人並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本件自訴之法律上程式顯有欠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規定,命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狀到院,逾期未補正,即依法諭知不受理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32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曹錫泓

          法 官 陳怡秀

          法 官 陳韋仁

                   書記官 張晏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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