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3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稅捐稽徵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23 日
- 當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紀進淮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137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紀進淮 選任辯護人 張禎云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 度偵字第247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紀進淮犯如附表一、一之一、二、三、四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附表一、一之一、二、三、四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伍年,並應於緩刑期內向公庫繳交新臺幣貳拾萬元。 犯罪事實 一、紀進淮為銘銓開發企業有限公司【址設臺中市○區○○○路000 號8樓,登記負責人為李沅錡(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為不起訴處分),下稱銘銓公司】、鑫達億工業有限公司【址設臺中市○○區○○路000號13樓之10,登記負責人為林意 洋(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下稱鑫達億公司】、銘富工業有限公司(址設臺中市○○區○○○街00 號1樓,登記負責人為紀進淮之子紀博濱,下稱銘富公司) 及鈺展工業有限公司(址設臺中市○○區○○路000巷000弄00號 1樓,登記負責人為紀進淮之妻蔡桂華,下稱鈺展公司)之 實際負責人,負責全權綜理上開4家公司各項業務,並以開 立統一發票、按期申報營業稅為附隨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亦為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第2項所定適用納稅 義務人之公司實際負責業務之人,其明知營業人應依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實際情況,據實開立統一發票,竟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紀進淮明知銘富公司於附表一所示「營業稅申報期別」欄所示期間,未實際銷貨予附表一所示之4家營業人(營業人名 稱詳如附表一所示),竟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以每二個月為一期,分別開立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發票號碼、銷售額均詳如附表一所載)予上開4家公司充當進項憑證,而漢明公司等4家營業人取得該等不實統一發票後,即全數持以申報扣抵各期銷項稅額,紀進淮以此不正方法幫助上開4家公司逃漏營業稅( 逃漏之稅額詳如附表一「稅額」欄所示),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營業稅稽徵之公平性及正確性。 ㈡紀進淮明知銘富公司於附表一之一所示之期間,未實際向附表一之一所示9家營業人購買貨物(營業人名稱詳如附表一 之一所示),竟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逃漏稅捐之犯意,以每二個月為一期,將向附表一之一所示9家營業人 取得之不實統一發票(發票號碼、銷售額均詳如附表一所載)充作銘富公司之進項憑證,再於附表一之一所示營業稅申報期間,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銘富公司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即401報表),並持以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申 報而行使之,分別申報扣抵銘富公司如附表一之一所示各期營業稅,以此不正方法使銘富公司逃漏如附表一之二所示之營業稅(各期逃漏之稅額詳如附表一之二「逃漏稅捐金額」欄所示),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營業稅稽徵之公平性及正確性。 ㈢紀進淮明知銘銓公司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未實際銷貨予銘富公司及漢明有限公司(下稱漢明公司),竟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以每二個月為一期,開立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發票號碼、銷售額 均詳如附表二所示)予銘富公司及漢明公司充當進項憑證,而銘富公司及漢明公司取得該等不實統一發票後,即全數持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紀進淮以此不正方法幫助銘富公司及漢明公司逃漏營業稅(各期逃漏之稅額詳如附表二「稅額」欄所示),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營業稅稽徵之公平性及正確性。 ㈣紀進淮明知鑫達億公司於附表三所示之時間,未實際銷貨予銘富公司、漢明公司及久泰實業有限公司(下稱久泰公司),竟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以每二個月為一期,開立如附表三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 發票號碼、銷售額均詳如附表三所示)予銘富公司等3家營 業人充當進項憑證,而銘富公司等3家營業人取得該等不實 統一發票後,即全數持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紀進淮以此不正方法幫助如附表三所示之銘富公司等3家營業人逃漏營業 稅(各期逃漏之稅額詳如附表三「稅額」欄所示),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營業稅稽徵之公平性及正確性。 ㈤紀進淮明知鈺展公司於附表四所示之時間,未實際銷貨予附表四所示之營業人(營業人名稱詳如附表四所示),竟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以每二個月為一期,開立如附表四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發票號碼 、銷售額均詳如附表四所示)予附表四所示之營業人充當進項憑證,而附表四所示之營業人取得該等不實統一發票後,即全數持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紀進淮以此不正方法幫助如附表四所示之營業人逃漏營業稅(各期逃漏之稅額詳如附表四「稅額」欄所示),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營業稅稽徵之公平性及正確性。 二、案經財政部國稅局告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 第1項、第159條之5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檢察官、被告紀進淮及選任辯護人就本判決以下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於本院審理時均同意作為證據(見本院卷第142頁),且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之取得過程並無瑕疵,以之作 為證據係屬適當,認均有證據能力。 ㈡本件非供述證據部分,與本案均有關連性,亦無證據證明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以不法方式所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當有證據能力;本院亦已於審理時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自得為本院判斷之依據。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㈠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詢問時、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見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卷第253 至255頁,本院卷第60、160頁),核與證人鄭朝陽、林意洋、呂信彥、邱堂軒、林信豪及楊合成於中區國稅局及偵查中之證述相符(見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卷第241至243頁、第395 至399頁、第485至492頁,110年度他字第7821號卷第37至39頁、第64至65頁、第67頁、第83至85頁、第99至102頁、第103至104頁、第185至188頁),並有銘富公司、銘銓公司、 鈺展公司及鑫達億公司等4家營業人涉嫌取具及開立不實統 一發票案情報告、檢附文件明細表、循環交易表(進項)- 交易期間民國100年7月至104年2月、銘富公司資料【包含100年7月至103年12月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 逐期計算虛進虛銷(含冒退稅額)應補徵稅額及漏稅額計算表、涉嫌取具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進項(逐筆)、涉嫌取 具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銷項(逐筆)、涉嫌取具不實統一 發票明細表-進項(依期別)、涉嫌取具不實統一發票明細 表- 銷項(依期別)、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進項(100年8月至103年12月)、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銷項(100年8 月至103年12月)、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100至103年 度申報書(按年度)查詢、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項來源)、(銷項去路)、公司股東明細查詢列印、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損 益及稅額計算表)、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營業稅申報期別查詢)進項來源明細、銷項去路明細、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見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卷第3至27 頁、第41、43頁、第51至60頁、第85至92頁、第93至96頁、第127至132頁、第133至134頁、第135至140頁、第141至147頁、第149頁、第151至157頁、第159至163頁、第165至170 頁、第171至174頁)、銘銓公司資料【包含100年7月至102 年4月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涉嫌取具不實 統一發票明細表-進項(逐筆)、涉嫌取具不實統一發票明 細表-銷項(逐筆)、涉嫌取具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進項(依期別)、涉嫌取具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銷項(依期別) 、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進項(100年4月至102年6月)、 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銷項(100年4月至102年6月)、營 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100至102年度申報書(按年度)查詢、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項來源)、(銷項去路)、公司股東明細查詢列印、103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營業稅申報期別查詢)進項來源明細、銷項去路明細、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 】(見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卷第45頁、第61至67頁、第97至104頁、第105至108頁、第175至192頁)、鈺展公司資料【包 含102年7 月至103年12月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涉嫌取具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進項(逐筆)、涉嫌取 具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銷項(逐筆)、涉嫌取具不實統一 發票明細表-進項(依期別)、涉嫌取具不實統一發票明細 表-銷項(依期別)、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進項(102年8月至103年12月)、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銷項(102年8月至103年12月)、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102至103年度 申報書(按年度)查詢、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項來源)、(銷項去路)、公司股東明細查詢列印、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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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要件之變更而有擴張或限縮,或法定刑度之變更情形。而行為後法律有無變更,端視所適用處罰之成罪或科刑條件之實質內容,修正前後法律所定要件有無不同而斷。 ⒉被告行為後,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43條均於110年12月17日 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19日生效施行。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規定:「(第1項)納稅義務人以詐術 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 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犯前項之罪,個人逃漏稅額在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營利事業逃漏稅額在新臺幣5千萬元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千 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金。」,新法提高併科罰金之數額, 並將過往選科罰金之立法模式,改為應併科罰金,復增列逃漏稅額達一定金額以上者之加重其刑規定。另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規定:「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6萬元以下罰金。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處1 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修正後則規定:「教唆或幫 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第1項規定者,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新法除提高併科罰金之數額,就該條第1項部分並將過 往選科罰金之立法模式,改為應併科罰金。前開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之規定,均未較有利於被告,是依刑法第2條 第1項前段規定,就被告本案犯行,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 修正前之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43條第1項規定。 ⒊被告行為後,刑法第215條於108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7日生效施行,然此次修正僅係按刑法施行法第1條 之1第2項前段規定意旨,將罰金數額修正提高30倍,以增加法律明確性,罪刑並無變更,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行適用裁判時法。 ㈡另按營利事業銷貨統一發票,係營業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開立並交付予買受人之交易憑證,足以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應屬商業會計法第15條第1款所稱之原始憑證,屬商業會計憑證之一種(最高法 院87年度台非字第389號、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參 照)。會計憑證,依其記載之內容及其製作之目的,亦屬文書之一種(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3677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不具有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所定身分而仍具從 事業務身分之人,明知為業務不實之事項,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足以生損害於他人或公眾,雖不具備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所定之身分關係而難以該條罪名相繩,惟仍應有業 務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適用。又營業人應以每2月為1期,製作「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係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之法定申報義務 ,而此申報行為既與公司之營業有密切關連,為公司反覆所為之社會行為,其雖非公司經營之主要業務,惟仍不失為附屬於該公司主要營業事項之附隨業務,「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即屬業務上作成之文書,是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填載在此申報書而持以向稅捐機關行使,即應成立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最高法院102年台上字第2599號、105年度台上字第545號判 決意旨參照)。 ㈢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一之㈠、㈢、㈣、㈤所為,均係犯修正前稅捐 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及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就犯罪事實一之㈡所示附表 一之一編號1至7、15所為,均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 第1款、第2項、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逃漏稅捐罪、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另編號8 至14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被告於業務文書上登載不實內容後持以行使,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公訴意旨就犯罪事實一之㈡部分,雖漏未論及被告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然起訴書已明確記載被告以附表一之一所示各該無交易事實之統一發票,持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之犯罪事實,並經本院當庭諭知被告此部分所犯罪名(見本院卷第140頁 ),給予被告及辯護人辯明之權利,已無礙於被告防禦權之行使,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㈣另按關於營業稅之申報,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明定,營業人除同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 ,應以每2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 申報。而每年申報時間,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應分別於每年1月、3月、5月、7月、9月、11月之1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上期之銷售額 、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是每期營業稅申報,於各期申報完畢,即已結束,以「一期」作為認定逃漏營業稅次數之計算,區別不難,獨立性亦強,於經驗、論理上,似難以認定逃漏營業稅,可以符合接續犯之行為概念,是應分別視其犯罪時間係在刑法修正刪除連續犯之前或之後,而分別依連續犯論以一罪,或予分論併罰(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275 號、101年度台上字第4362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本案應以 營業稅繳納期間即每2個月為1期,做為被告各次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幫助逃漏稅捐、逃漏稅捐之行為罪數之計算基準。而上開各期內之數次舉動,均為實現相同犯罪之單一目的所為,各行為間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認定各為接續犯之單一法律行為,均論以一罪。 ㈤又被告於附表一、二、三、四所示各稅期內,所犯幫助逃漏稅捐罪、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等罪名,及於附表一之一編號1至7、15所犯之逃漏稅捐罪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等罪名,雖在自然意義上並非完全一致,然均係基於同一犯罪目的,且局部行為重疊,依一般社會通念,乃係於各稅期間,以一行為觸犯2罪名,屬想像競合犯,方符合刑罰公平 原則,故附表一、二、三、四部分,各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逃漏稅捐罪,另附表一之一編號1至7、15所示部分,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均從一重論以逃漏稅捐罪。 ㈥被告就附表一、二、三、四所示各稅期內之幫助逃漏稅捐罪,附表一之一編號1至7、15所示各稅期內之逃漏稅捐罪,編號8至14所示各稅期內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均犯意各 別,行為互殊,各具有獨立性,應予分論併罰。 ㈦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於99年間,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360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共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於100年4月2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附卷可稽,足見素行不佳,且於執行完畢後,未生警惕,故意再為本案相同類型之犯行,顯見被告有特別之惡性,益徵前罪之徒刑執行成效不彰,其對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而被告為營造公司業績繁榮假象及美化財務報表,明知營業人應據實開立統一發票,正當經營事業,秉誠處理公司稅務事宜,竟罔顧稅捐公平及國家財政之健全,虛偽開立如附表一、二、三、四所示不實統一發票交予各該營業人幫助逃漏稅,另向如附表一之一所示營業人取具不實進項發票,再據以填製稅額申報書持之行使,逃漏如附表一之二所示稅捐,危害稅捐稽徵公正、擾亂稅務作業,同時紊亂危害國家經濟秩序,所為應予非難;酌以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非無悔意,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與目的、各期虛開發票之張數與總金額多寡、幫助逃漏營業稅捐之數額與對象、犯罪之期間、國家財稅受損之狀況、前科素行,及被告於本院自陳之教育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160頁) 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一之一、二、三、四主文欄所示之刑,並斟酌被告附表一、二、三、四所犯各罪罪名,附表一之一編號1至7、15所犯各罪罪名,附表一之一編號8至14所犯各罪罪名均相同,犯罪行為態樣、方法、動機均 相同,各次犯行時間與空間亦屬密接,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相對較高,並考量修正後刑法刪除連續犯之規定,即採一罪一罰之刑事政策,為避免責任非難過度評價及行為人預防需求等情,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以符罪刑相當原則。又本案所定應執行之刑雖已逾6月,依刑法第41 條第8項規定,仍得易科罰金,故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 ㈧末查,被告自100年4月29日有期徒刑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後(詳如前述),迄今未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上開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被告為經營公司,一時思慮欠妥,致罹刑典,惟犯後坦認犯行,深表悔悟,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應能知所警惕,故認對上開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2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5年,以勵自新。另為促使被告能確實記 取教訓,避免再度犯罪,併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之規定,命被告應於緩刑期內向公庫支付如主文所示之款項,期能使被告明瞭其行為所造成之危害,以資警惕。至被告於本案緩刑期間若違反上開本院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得撤銷其緩刑宣告,附此敘明。 四、沒收: 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㈡所為,雖使銘富公司受有逃漏如附表一之二所示營業稅額之不法利益,惟本件犯罪所得者既為銘富公司,而銘富公司與被告乃不同之人格主體,自非被告之犯罪所得,不論銘富公司是否已補繳逃漏之稅捐,均無從對被告諭知沒收或追徵逃漏之稅捐,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43條第1項,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前段、第216條、215條、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74條第1項第2款 、第2項第4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仲雍提起公訴,檢察官張添興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江宗祐 法 官 林德鑫 法 官 江文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珮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41條(修正前)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47條 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刑罰之規定,於下列之人適用之: 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 二、有限合夥法規定之有限合夥負責人。 三、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 四、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 五、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 前項規定之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為準。 稅捐稽徵法第43條(修正前) 教唆或幫助犯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六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附表一】 銘富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並經提出扣抵明細表(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編號 營業稅 申報期別 營業人名稱 發票號碼 銷售額 稅額 主文欄 1 101年9至10月營業稅 漢明有限公司 EY00000000 2,400,000 120,000 紀進淮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Y00000000 2,625,000 131,250 2 101年11至12月營業稅 漢明有限公司 GM00000000 2,724,300 136,215 紀進淮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GM00000000 3,007,536 150,377 3 102年1至2月營業稅 漢明有限公司 KN00000000 3,900,000 195,000 紀進淮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KN00000000 2,800,000 140,000 4 102年5至6月營業稅 漢明有限公司 MJ00000000 2,722,000 136,100 紀進淮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MJ00000000 2,012,000 100,600 MJ00000000 2,100,000 105,000 MJ00000000 1,800,000 90,000 MJ00000000 3,200,000 160,000 MJ00000000 600,000 30,000 5 102年7至8月營業稅 漢明有限公司 NG00000000 1,680,000 84,000 紀進淮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NG00000000 4,200,000 210,000 NG00000000 5,000,000 250,000 NG00000000 1,000,000 50,000 6 102年11至12月營業稅 通綸實業有限公司 QC00000000 3,600,000 180,000 紀進淮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侑達實業有限公司 QC00000000 2,400,000 120,000 7 103年3至4月營業稅 通綸實業有限公司 ZV00000000 210,000 10,500 紀進淮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 103年5至6月營業稅 漢明有限公司 AQ00000000 918,000 45,900 紀進淮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AQ00000000 418,080 20,904 AQ00000000 624,960 31,248 AQ00000000 928,000 46,400 AQ00000000 750,960 37,548 AQ00000000 920,000 46,000 AQ00000000 460,000 23,000 9 103年7至8月營業稅 漢明有限公司 BK00000000 1,100,000 55,000 紀進淮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BK00000000 850,000 42,500 BK00000000 1,050,000 52,500 BK00000000 680,000 34,000 BK00000000 1,210,000 60,500 BK00000000 935,000 46,750 BK00000000 1,155,000 57,750 BK00000000 748,000 37,400 10 103年11至12月營業稅 鈺展工業有限公司 CZ00000000 1,778,606 88,930 紀進淮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CZ00000000 1,080,318 54,016 CZ00000000 1,500,000 75,000 CZ00000000 1,150,000 57,500 CZ00000000 860,318 43,016 【附表一之一】 銘富公司取得不實統一發票並經提出扣抵明細表(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編號 營業稅申報期別 營業人名稱 發票號碼 銷售額 稅額 主文欄 1 100年7至8月營業稅 銘銓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VG00000000 300,000 15,000 紀進淮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VG00000000 600,000 30,000 2 100年9至10月營業稅 銘銓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WL00000000 714,000 35,700 紀進淮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WL00000000 777,000 38,850 3 100年11至12月營業稅 銘銓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XQ00000000 866,000 43,300 紀進淮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XQ00000000 761,905 38,095 4 101年1至2月營業稅 銘銓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YU00000000 1,168,000 58,400 紀進淮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101年9至10月營業稅 銘銓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EY00000000 955,000 47,750 紀進淮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Y00000000 1,320,000 66,000 EY00000000 1,294,800 64,740 EY00000000 2,190,000 109,500 EY00000000 1,440,000 72,000 久穩實業有限公司 EY00000000 3,000,000 150,000 EY00000000 3,135,000 156,750 6 101年11至12月營業稅 銘銓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GM00000000 3,858,600 192,930 紀進淮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久穩實業有限公司 GM00000000 3,404,800 170,240 GM00000000 3,541,350 177,068 7 102年1至2月營業稅 銘銓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KN00000000 950,000 47,500 紀進淮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KN00000000 658,000 32,900 久穩實業有限公司 KN00000000 3,000,000 150,000 KN00000000 4,400,000 220,000 8 102年5至6月營業稅 久穩工業社 MJ00000000 3,360,000 168,000 紀進淮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MJ00000000 4,200,000 210,000 MJ00000000 4,350,000 217,500 9 102年7至8月營業稅 鈺展工業有限公司 NG00000000 1,160,000 58,000 紀進淮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久穩工業社 NG00000000 1,740,000 58,000 NG00000000 2,000,000 87,000 NG00000000 4,722,000 100,000 NG00000000 3,180,000 159,000 10 102年9至10月營業稅 鈺展工業有限公司 PE00000000 655,000 32,750 紀進淮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PE00000000 589,500 29,475 11 102年11至12月營業稅 漢明有限公司 QC00000000 1,500,000 75,000 紀進淮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QC00000000 1,920,000 96,000 QC00000000 1,920,000 96,000 QC00000000 2,500,000 125,000 QC00000000 2,300,000 115,000 QC00000000 2,000,000 100,000 QC00000000 1,650,000 82,500 12 103年5至6月營業稅 泰金事業有限公司 AQ00000000 885,000 44,250 紀進淮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鑫達億工業有限公司 AQ00000000 516,000 25,800 AQ00000000 448,800 22,440 多元搬運機械有限公司 AQ00000000 500,000 25,000 AQ00000000 500,000 25,000 AQ00000000 500,000 25,000 AQ00000000 500,000 25,000 AQ00000000 560,000 28,000 AQ00000000 520,000 26,000 AQ00000000 664,000 33,200 AQ00000000 391,000 19,550 13 103年7至8月營業稅 宥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BK00000000 971,875 48,594 紀進淮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BK00000000 971,875 48,594 BK00000000 971,875 48,594 BK00000000 971,875 48,594 BK00000000 964,100 48,205 BK00000000 1,127,375 56,369 BK00000000 894,125 44,706 BK00000000 855,250 42,763 鑫達億工業有限公司 BK00000000 1,841,424 92,071 BK00000000 3,284,376 164,219 14 103年9至10月營業稅 鑫達億工業有限公司 CE00000000 1,057,908 52,895 紀進淮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CE00000000 1,257,300 62,865 15 103年11至12月營業稅 鑫達億工業有限公司 CZ00000000 1,000,000 50,000 紀進淮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CZ00000000 1,139,600 56,980 CZ00000000 1,253,000 62,650 CZ00000000 1,348,000 67,400 CZ00000000 1,251,000 62,550 CZ00000000 1,610,000 80,500 CZ00000000 1,196,000 59,800 CZ00000000 1,404,000 70,200 【附表一之二】 銘富公司逃漏稅捐明細表【資料來源:逐期計算虛進虛銷(含冒 退稅額)應補徵稅額及漏稅額計算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 幣】 編號 營業稅期別 逃漏稅捐金額 1 100年7至8月營業稅 45,000 2 100年9至10月營業稅 74,550 3 100年11至12月營業稅 81,395 4 101年1至2月營業稅 58,400 5 101年9至10月營業稅 307,835 6 101年11至12月營業稅 226,486 7 102年1至2月營業稅 142,560 8 103年11至12月營業稅 114,391 合計 1,050,617 【附表二】 銘銓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並經提出扣抵明細表(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編號 營業稅申報期別 營業人名稱 發票號碼 銷售額 稅額 主文欄 1 100年7至8月營業稅 銘富工業有限公司 VG00000000 300,000 15,000 紀進淮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VG00000000 600,000 30,000 2 100年9至10月營業稅 銘富工業有限公司 WL00000000 714,000 35,700 紀進淮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WL00000000 777,000 38,850 3 100年11至12月營業稅 銘富工業有限公司 XQ00000000 866,000 43,300 紀進淮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XQ00000000 761,905 38,095 4 101年1至2月營業稅 銘富工業有限公司 YZ000000000 1,168,000 58,400 紀進淮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101年9至10月營業稅 銘富工業有限公司 EY00000000 955,000 47,750 紀進淮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Y00000000 1,320,000 66,000 EY00000000 1,294,800 64,740 EY00000000 2,190,000 109,500 EY00000000 1,440,000 7,200 漢明有限公司 EY0000000 2,300,000 115,000 EY00000000 1,888,000 94,000 6 101年11至12月營業稅 銘富工業有限公司 GM00000000 3,858,600 192,930 紀進淮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漢明有限公司 GM00000000 2,694,254 134,713 GM00000000 2,260,500 113,025 7 102年1至2月營業稅 銘富工業有限公司 KN00000000 950,000 47,500 紀進淮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KN00000000 658,000 32,900 漢明有限公司 KN00000000 2,800,000 140,000 KN00000000 3,105,000 155,250 8 102年3至4月營業稅 漢明有限公司 LL00000000 3,322,000 166,100 紀進淮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LL00000000 4,500,000 225,000 LL00000000 1,500,000 75,000 【附表三】 鑫達億公司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並經提出扣抵明細表(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編號 營業稅申報期別 營業人名稱 發票號碼 銷售額 稅額 主文欄 1 103年5至6月營業稅 銘富工業有限公司 AQ00000000 516,000 25,800 紀進淮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AQ00000000 448,800 22,440 漢明有限公司 AQ00000000 520,000 26,000 AQ00000000 900,000 45,000 AQ00000000 700,000 35,000 2 103年7至8月營業稅 銘富工業有限公司 BK00000000 1,841,424 92,071 紀進淮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BK00000000 3,284,376 164,219 漢明有限公司 BK00000000 1,210,000 60,500 BK00000000 935,000 46,750 BK00000000 1,155,000 57,750 BK00000000 748,000 37,400 BK00000000 1,210,000 60,500 BK00000000 1,210,000 60,500 BK00000000 1,155,000 57,750 BK00000000 1,155,000 57,750 3 103年9至10月營業稅 銘富工業有限公司 CE00000000 1,057,908 62,865 紀進淮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CE00000000 1,257,300 62,865 4 103年11至12月營業稅 銘富工業有限公司 CZ00000000 1,000,000 50,000 紀進淮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CZ00000000 1,139,600 56,980 CZ00000000 1,253,000 62,650 CZ00000000 1,404,000 70,200 CZ00000000 1,348,000 67,400 CZ00000000 1,251,000 62,550 CZ00000000 1,610,000 80,500 CZ00000000 1,196,000 59,800 5 104年1至2月營業稅 久泰實業有限公司 NN00000000 420,000 21,000 紀進淮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NN00000000 312,000 15,600 NN00000000 294,000 14,700 NN00000000 624,000 31,200 【附表四】 鈺展公司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並經提出扣抵明細表(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編號 營業稅申報期別 營業人名稱 發票號碼 銷售額 稅額 主文欄 1 102年7至8月營業稅 銘富工業有限公司 NG00000000 1,160,000 58,000 紀進淮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102年9至10月營業稅 銘富工業有限公司 PE00000000 655,000 32,750 紀進淮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PE00000000h 589,500 28,475 3 102年11至12月營業稅 通綸實業有限公司 QC00000000 790,000 39,500 紀進淮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QC00000000 760,000 38,000 QC00000000 785,714 39,286 QC00000000 876,190 43,810 QC00000000 878,095 43,905 侑達實業有限公司 QC00000000 996,000 49,800 QC00000000 847,000 42,381 QC00000000 925,714 46,286 QC00000000 971,429 48,571 QC00000000 864,762 43,238 QC00000000 890,476 44,524 4 103年9至10月營業稅 鑫達億工業有限公司 CZ00000000 1,778,606 88,930 紀進淮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103年11至12月營業稅 鑫達億工業有限公司 CZ00000000 1,288,906 64,445 紀進淮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CZ00000000 1,100,275 55,014 CZ00000000 1,471,284 73,564 CZ00000000 1,100,275 55,014 CZ00000000 1,139,964 56,998 CZ00000000 1,430,000 71,500 CZ00000000 1,326,000 66,300 通綸實業有限公司 CZ00000000 275,000 13,7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