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4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1458號 111年度訴字第1597號111年度訴字第1604號111年度訴字第1667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俊皓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0574號、第17903號、第17962號、第18843號、第19740號、第22463 號)、追加起訴(110年度偵字第22153號、111年度偵字第20963號、第28983號、第28984號、第28986號、第8248號、第26663號、第31074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28985號、第28987號、第20963號、第22958號、第22957號、第37616號、第41086),被告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王俊皓犯如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刑。得易科罰金部分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王俊皓明知其並無商品可供出售,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或詐欺取財之犯意,利用網際網路連線登入臉書或露天拍賣,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在臉書社團或露天拍賣,對公眾刊登或私訊不實之販賣商品訊息,而於如附表一所示之詐騙時間,以如附表一所示詐騙方式,向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等施詐,致該等被害人均陷於錯誤,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將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款項匯入王俊皓所指定之如附表一所示之自PChome訂購商品或購買遊戲點數而取得之繳款虛擬帳號,或不知情之邱意惠帳戶,以此方式取得如附表三所示之財物或清償欠款。嗣因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等於匯款後遲未收到商品,發覺受騙而報警處理,經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朱宸磊、林少凱、白瑞榮、林文信、高一升、周冠廷、王文璇、張鈴聆、林韋燁、侯震堂、王昭傑、蕭晉丞、蔣承勳、吳雙、曾紫萱、王婷幼、蔡博涵、鄧鴻志、林育如、楊智強、陳世唐、余光斌、林家興、楊博翔、林岳宏、曾子音、陳彥博、洪柄曜、徐子展、陳品齊、廖德亦、楊心怡、鄭弼升、謝鎔竹訴由新竹市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劉俊杰、徐瑞麟、張弘宇、張晁瑞、王韋瀚等5人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第五 分局、康竣崴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王光儀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黃冠霖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林意清、黃琦瀚、王准榮、陳俊瑋、邵明聰、劉良笙、黃育庭、崔光原、莊子毅、陳棟汝、李錫恩、徐珮緹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林家興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陳彥博及洪柄曜訴由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高一升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白瑞榮及朱宸磊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曾子音及徐子展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 理 由 一、程序事項 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追加起訴,得於審判期日以言詞為之。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相牽連之案件:一人犯數罪者。」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7條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檢察官原起訴被告王俊皓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34所示犯行, 嗣以110年度偵字第22153號、111年度偵字第20963號追加起訴書,追加起訴被告如附表一編號35至39所示犯行,復以111年度偵字第28983號、第28984號、第28986號追加起訴書,追加起訴被告如附表一編號40至42所示犯行,又以111年度 偵字第8248號、第26663號、第31074號追加起訴書,追加起訴被告如附表一編號43至54號所示犯行,上開追加起訴被告如附表一編號35至54所示犯行,與本案原起訴被告所犯各罪間,有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關係,依上開法條規定,檢察官前揭追加起訴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即民國111年8月25日前追加起訴,當屬合法,法院自應就追加起訴部分予以審判。另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8985號、第28987號移送併辦部分 ,與本案原起訴被告如附表一編號23、27、28所示犯罪事實相同,復以111年度偵字第20963號移送併辦部分,與本案追加起訴被告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犯罪事實相同,法院亦應均 併予審理,附此敘明。另檢察官分別以111年度偵字第22958號、111年度偵字第22957號、111年度偵字第37616號、111 年度偵字第4108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移送併辦部分,與本案 原起訴被告如附表一編號3、1、26、29所示犯罪事實相同,屬事實上同一案件,檢察官雖均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後聲請移送併辦,然均未提出任何起訴書所載以外之新事證,該移送併辦無礙被告防禦權之行使,本院自得准許之,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對前開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見卷32第57至86頁、第475至476頁,卷19第53至61頁、第381至382頁,卷2第61 至91頁、第93至98頁,卷3第346至356頁,卷9第34至36頁,卷4第5至19頁、第271至275頁、第280至284頁,卷11第36至37頁,卷33第37至40頁,卷27第177至181頁,卷16第84頁,卷34第40至41頁,卷14第197頁、第315頁),復有如附表一 所示之「卷證出處」欄所示之供述及書證在卷可憑,並有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可資佐證,足徵被告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如附表一編號1至16、18、20、22、24至32、34、36至 54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如附表一編號17、19、21、23、33、35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110 年度偵字第22153號、第20963號追加起訴書原認如附表一編號35部分,係成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雖有未洽,惟業經公訴蒞庭檢察官當庭更正起訴法條及罪名如上,且經本院當庭告知被告更正後之罪名(見卷14第197頁、第196頁),而無礙於被告訴訟上防禦權之行使,毋庸再引用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變更 起訴法條。 ㈡、又如附表一編號16、17、33、43所示告訴人等遭詐欺後雖有多次匯款行為,惟係被告以同一事由向上開告訴人等施用詐術,且上開行為於密接之時、地為之,均係侵害同一告訴人之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進行,分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僅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按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之計算,當於所侵害之法益是否同一之外,猶應以被害人(個人法益)是否同一,作為判斷準據之一項(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2123號判決要旨參照)。故被告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16、18、20、22、24至32、34、36至54所示之48次 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及如附表一編號17、19、21、23、33、35所示之6次詐欺取財罪,應屬犯意各別 ,行為互殊,予以分論併罰。 ㈢、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豐簡字第65號判處 有期徒刑3月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8年豐簡字第8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嗣經本院以108年聲字第1856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109年11月30日徒刑執行完畢出監,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 足憑,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如附表一所示 之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均為 累犯。另參以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之意旨,審酌被告於 前案執行完畢後,未生警惕,故意再犯罪,足見前罪之徒刑執行成效不彰,其對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衡量本案犯罪情節及所侵害之法益,予以加重最低本刑並無罪刑不相當之情事,爰依前揭規定,就其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各罪均加重其刑。 ㈣、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年,不思循正途以獲取個人所需,圖以不勞而獲之方式,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或私訊之方式詐取財物,犯罪之動機、目的均非良善,且使遭詐騙之被害人蒙受財物損失,復破壞社會秩序及人我間之互信基礎甚鉅,行為實值非難,兼衡被告有同類型犯罪前科之素行、各次詐得款項金額、犯罪之動機、目的、犯罪所生損害、告訴人等之意見,及其犯後坦承犯行,惟迄未與告訴人或被害人等達成和解予以賠償,及自述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生活經濟狀況(卷14第316頁、第317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並就其中所處得易科罰金之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分別就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如附表二編號1至16、18、20、22、24至32、34、36至54所示48罪)、得易科 罰金部分(如附表二編號17、19、21、23、33、35所示6罪 ),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第1項所示,並就得易科罰金部分 所定之應執行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㈠、按沒收新制係參考外國立法例,為契合沒收之法律本質,認沒收為刑法所定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具有獨立性,而非刑罰(從刑),已明定沒收為獨立之法律效果,在修正刑法第5章之1以專章規範,故判決主文內諭知沒收,已毋庸於各罪項下分別宣告沒收,亦可另立一項合併為相關沒收宣告之諭知,使判決主文更簡明易懂,增進人民對司法之瞭解與信賴(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86號判決意旨參照)。從而,本案有關沒收之諭知,依照上開判決意旨,即不在被告各罪項下分別宣告沒收,而另立一項合併為相關沒收宣告之諭知,以求簡明易懂。 ㈡、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4項、第3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經 查,本案被告乃以如附表一編號1至20、22至54所示告訴人 等所匯入之款項購買如附表三所編號1至20、22至54所示之 財物,依刑法第38條之1第4項之規定,核屬犯罪所得變得之物,另如附表一編號21部分,被告則係以告訴人陳世唐所匯款項用以清償向不知情之第三人劉存鎰借款,且均未據扣案,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㈢、又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並供本案犯罪所用,此為被告所供陳明確(見卷14第299頁,卷2第93至94頁),並有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桌上型電腦內容翻拍畫面之 擷圖及如附表四編號2至3所示行動電話擷圖在卷可證(見卷2第217至234頁、第239至至240頁、第241至242頁),均屬 供犯罪所用之物,應均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予以沒收。 至扣案如附表五所示之物,據被告供稱與本案犯罪無關或非被告所有(見卷14第299頁,卷2第59頁),爰均不予本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珮琪提起公訴,檢察官鄭珮琪、黃怡華、陳建文追加起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何建寬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張雅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曾惠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第339條第1項。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告訴人匯款時間、地點、金額(新臺幣)及匯款帳戶 卷證出處 備註欄 1 朱宸磊 王俊皓於110年11月2日23時許,使用暱稱「葉怡彤」在臉書社團虛偽刊登販賣公仔商品之訊息,致朱宸磊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轉帳方式,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 於110年11月2日23時27分許(起訴書誤載為23時0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自其王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1萬元至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朱宸磊於警詢時之供述(卷2第407至408頁)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中平派出所陳報單(卷2第405頁) (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中平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卷2第406頁) (4)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卷2第409頁) (5)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中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卷2第410頁) (6)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卷2第411頁) (7)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卷2第413至414頁) (8)綠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覆之虛擬帳戶資料(卷5第227頁) (9)弈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覆之綠界虛擬帳戶之使用人基本資料、點數儲值交易記錄、登入IP等資料(卷5第229至235頁) (10)通聯調閱查詢單(卷2第349至350頁、第356頁) (1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7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062452號函(卷5第409頁) 111年度偵字第10574、17903、17962、18843、19740、22463號起訴書(111年度偵字第2295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2 林少凱 王俊皓於110年11月16日13時47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10年11月6日),使用暱稱「林宗賢」,在臉書社團虛偽刊登販賣PS5之訊息,致林少凱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轉帳方式,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 於110年11月16日14時11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自其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1萬元至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林少凱於警詢時之供述(卷8第37至39頁) (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7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062452號函(卷5第409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卷8第41至42頁) (4)弈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訂單資料、會員帳號查詢(卷8第43至49頁) (5)通聯調閱查詢單(卷8第51頁) (6)告訴人林少凱與暱稱「林宗賢」間Messenger對話紀錄(卷8第59至63頁) (7)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表擷圖(卷8第62頁) (8)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中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卷8第65頁) (9)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中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卷8第67頁) (10)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中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卷8第69頁) (11)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卷8第71頁) 111年度偵字第10574、17903、17962、18843、19740、22463號起訴書 3 白瑞榮 王俊皓於110年11月19日17時43分許,使用暱稱「葉曖」,在臉書社團虛偽刊登販賣郵票之訊息,致白瑞榮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轉帳方式,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 於110年11月19日20時23分許(起訴書誤載為20時22分許),以自動櫃員機轉帳之方式,自其臺灣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1萬元至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白瑞榮於警詢時之供述(卷1第186至187頁) (2)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東門派出所陳報單(卷1第183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卷1第184頁) (4)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東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卷1第185頁) (5)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東門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卷1第188頁) (6)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東門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卷1第189頁) (7)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卷1第190頁) (8)告訴人白瑞榮之臺灣銀行存摺封面影本(卷1第190頁) (9)告訴人白瑞榮與暱稱「葉曖」間Messenger對話紀錄(卷1第191至192頁) (10)臉書社團頁面擷圖(卷1第192頁) (11)綠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客戶交易資料(卷5第227頁) (12)弈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覆之綠界虛擬帳戶之使用人基本資料、點數儲值交易記錄、登入IP等資料(卷5第229至235頁) (13)通聯調閱查詢單(卷2第349至350頁、第357頁) 111年度偵字第10574、17903、17962、18843、19740、22463號起訴書(111年度偵字第22958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4 林文信 王俊皓於110年11月19日21時4分許,使用暱稱「葉曖」,在臉書社團虛偽刊登販賣郵票之訊息,致林文信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轉帳方式,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 於110年11月20日21時28分許(起訴書誤載為21時0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自其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1萬元至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林文信於警詢時之供述(卷1第202至204頁) (2)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中興分局府西派出所陳報單(卷1第195頁) (3)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中興分局府西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卷1第196頁) (4)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中興分局府西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卷1第197頁) (5)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中興分局府西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卷1第198至199頁、第212至213頁) (6)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卷1第200至201頁) (7)告訴人林文信之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卷1第205頁) (8)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卷1第206頁) (9)葉曖(葉璦伶)臉書個人頁面擷圖(卷1第206頁) (10)告訴人林文信與暱稱「葉曖」(嗣更名林愛)之Messenger對話紀錄(卷1第207至211頁) (11)綠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覆之虛擬帳戶資料(卷5第227頁) (12)弈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覆之綠界虛擬帳戶之使用人基本資料、點數儲值交易記錄、登入IP等資料(卷5第229至235頁) (13)通聯調閱查詢單(卷2第339頁) 111年度偵字第10574、17903、17962、18843、19740、22463號起訴書 5 高一升 王俊皓於110年11月110日10時40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10年11月11日),使用暱稱「林愛」,在臉書社團虛偽刊登販賣顯示卡之訊息,致高一升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轉帳方式,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 於110年11月11日11時17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自其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1萬元至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高一升於警詢時之供述(卷1第220至221頁) (2)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竹北派出所陳報單(卷1第215頁) (3)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竹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卷1第216頁) (4)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竹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卷1第217頁) (5)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卷1第218頁、第227頁) (6)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竹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卷1第219頁) (7)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卷1第222至223頁) (8)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卷1第224頁) (9)告訴人高一升與暱稱「林愛」間Messenger對話紀錄(卷1第224至225頁) (10)臉書社團頁面擷圖(卷1第225頁) (1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7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062452號函(卷5第409頁) (12)向上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月5日電子郵件(卷19第231頁) (13)通聯調閱查詢單(卷19第233至235頁) 111年度偵字第10574、17903、17962、18843、19740、22463號起訴書(111年度偵字第2096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6 周冠廷 王俊皓於110年11月12日17時許(起訴書誤載為110年11月11日),使用暱稱「林愛」,在臉書社團虛偽刊登販賣熊貓熱潮盲盒之訊息,致周冠廷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轉帳方式,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 於110年11月12日21時6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自其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2,000元至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周冠廷於警詢時之供述(卷2第475至477頁) (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天母派出所陳報單(卷2第469頁) (3)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天母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卷2第471頁) (4)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天母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卷2第473頁) (5)臉書社團頁面擷圖(卷2第479頁) (6)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卷2第479頁) (7)告訴人周冠廷與暱稱「林愛」間Messenger對話紀錄(卷2第481頁) (8)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卷2第485至486頁) (9)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天母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卷2第487頁) (10)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卷2第489頁) (11)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覆之儲值資料(卷5第253頁) (12)糖蛙線上娛樂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月21日糖蛙字第1110121001號函及檢附會員帳號申設資料、登陸IP位址(卷5第255至261頁) (13)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11年3月8日一總營集字第22612號函及檢附實體帳號開戶資料(卷5第415至417頁) (14)通聯調閱查詢單(卷2第343頁、第359頁) 111年度偵字第10574、17903、17962、18843、19740、22463號起訴書 7 王文璇 王俊皓於110年11月12日23時15分許,使用暱稱「林愛」,在臉書社團虛偽刊登販賣熊貓熱潮盲盒之訊息,致王文璇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轉帳方式,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 於110年11月13日13時26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自其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3,000元至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王文璇於警詢時之供述(卷3第5至6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卷3第1至2頁、第10頁) (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大墩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卷3第7至8頁) (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大墩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卷3第9頁) (5)臉書社團頁面擷圖(卷3第11頁) (6)告訴人王文璇與暱稱「林愛」間Messenger對話紀錄(卷3第11至13頁) (7)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卷3第14頁) (8)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卷3第15頁) (9)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覆之儲值 資料(卷5第253頁) (10)糖蛙線上娛樂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月21日糖蛙字第1110121001號函及檢附會員帳號申設資料、登陸IP位址(卷5第255至261頁) (11)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11年3月8日一總營集字第22612號函及檢附實體帳號開戶資料(卷5第415至417頁) (12)通聯調閱查詢單(卷2第343頁、第353頁) 111年度偵字第10574、17903、17962、18843、19740、22463號起訴書 8 張鈴聆 王俊皓於110年11月13日12時30分許,使用暱稱「林愛」,在臉書社團虛偽刊登販賣熊貓熱潮盲盒之訊息,致張鈴聆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轉帳方式,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 於110年11月13日21時50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自其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3,000元至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張鈴聆於警詢時之供述(卷1第257至259頁)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光華派出所陳報單(卷1第251頁) (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光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卷1第253頁) (4)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光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卷1第255頁) (5)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光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卷1第261頁) (6)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卷1第263頁) (7)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卷1第265頁) (8)臉書社團頁面擷圖(卷1第267頁) (9)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卷1第269頁) (10)告訴人張鈴聆與暱稱「林愛」間Messenger對話紀錄(卷1第267至269頁) (11)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覆之儲 值資料(卷5第253頁) (12)糖蛙線上娛樂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月21日糖蛙字第1110121001號函及檢附會員帳號申設資料、登陸IP位址(卷5第255至261頁) (13)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11年3月8日一總營集字第22612號函及檢附實體帳號開戶資料(卷5第415至417頁) (14)通聯調閱查詢單(卷2第343頁、第353頁、第374頁) 111年度偵字第10574、17903、17962、18843、19740、22463號起訴書 9 林韋燁 王俊皓於110年11月14日21時許,使用暱稱「林宗賢」,在臉書社團虛偽刊登販賣寶可夢卡牌之訊息,致林韋燁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轉帳方式,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 於110年11月14日21時58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自其母親林若鈴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3,000元至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林韋燁於警詢時之供述(卷1第273至275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卷1第271至272頁) (3)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卷1第277頁) (4)臉書社團頁面擷圖(卷1第279頁) (5)告訴人林韋燁與暱稱「林宗賢」間Messenger對話紀錄(卷1第281頁) (6)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南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卷1第287頁) (7)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卷1第289頁) (8)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南崁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卷1第291頁) (9)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南崁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卷1第293頁) (10)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覆之儲 值資料(卷5第253頁) (11)糖蛙線上娛樂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月21日糖蛙字第1110121001號函及檢附會員帳號申設資料、登陸IP位址(卷5第255至261頁) (12)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11年3月8日一總營集字第22612號函及檢附實體帳號開戶資料(卷5第415至417頁) (13)通聯調閱查詢單(卷2第343頁、第353頁) 111年度偵字第10574、17903、17962、18843、19740、22463號起訴書 10 侯震堂 王俊皓於110年11月19日,使用暱稱「葉曖」,在臉書社團虛偽刊登販賣郵票之訊息,致侯震堂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轉帳方式,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 於110年11月19日17時21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自其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3,000元至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侯震堂於警詢時之供述(卷1第296至297頁) (2)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博愛四路派出所陳報單(卷1第295頁) (3)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博愛四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卷1第298頁)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卷1第299至300頁) (5)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博愛四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卷1第301頁) (6)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博愛四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卷1第303頁) (7)臉書社團頁面擷圖(卷1第304頁) (8)葉曖(葉璦伶)臉書頁面擷圖(卷1第304頁) (9)告訴人侯震堂與暱稱「葉曖」間Messenger對話紀錄(卷1第304至305頁) (10)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卷1第305頁) (11)告訴人侯震堂之玉山銀行存摺封面翻拍照片(卷1第305頁) (12)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卷1第307頁) (13)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覆之儲 值資料(卷5第253頁) (14)糖蛙線上娛樂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月17日糖蛙字第1110217003號函及檢附會員帳號申設資料、登陸IP位址(卷5第265至267頁) (15)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11年3月8日一總營集字第22612號函及檢附實體帳號開戶資料(卷5第415至417頁) (16)通聯調閱查詢單(卷2第349頁、第353頁) 111年度偵字第10574、17903、17962、18843、19740、22463號起訴書 11 王昭傑 王俊皓於110年12月10日12時56分許,使用暱稱「葉怡彤」,在臉書社團虛偽刊登販賣LABUBU公仔之訊息,致王昭傑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轉帳方式,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 於110年12月10日13時27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自其聯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2,000元至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王昭傑於警詢時之供述(卷1第311至312頁)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安康派出所陳報單(卷1第309頁) (3)告訴人王昭傑與暱稱「葉怡彤」間Messenger對話紀錄(卷1第315至316頁、第319頁) (4)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卷1第318頁、第331頁) (5)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卷1第320頁) (6)臉書社團頁面擷圖(卷1第320頁) (7)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安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卷1第321頁) (8)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安康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卷1第323頁) (9)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安康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卷1第325頁) (10)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卷1第327至328頁) (11)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覆之儲值資料(卷5第253頁) (12)糖蛙線上娛樂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月21日糖蛙字第1110121001號函及檢附會員帳號申設資料、登陸IP位址(卷5第255至261頁) (13)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11年3月8日一總營集字第22612號函及檢附實體帳號開戶資料(卷5第415至417頁) (14)通聯調閱查詢單(卷2第351頁、第358頁) 111年度偵字第10574、17903、17962、18843、19740、22463號起訴書 12 蕭晉丞 王俊皓於110年12月10日17時7分許,使用暱稱「葉怡彤」,在臉書社團虛偽刊登販賣LABUBU公仔之訊息,致蕭晉丞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轉帳方式,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 於110年12月11日0時55分許(起訴書誤載為0時51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自其友人楊玉渟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3,000元至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蕭晉丞於警詢時之供述(卷1第335至339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卷1第333頁) (3)告訴人蕭晉丞與暱稱「葉怡彤」間Messenger對話紀錄(卷1第341至343頁) (4)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卷1第345頁) (5)「葉怡彤」之第一銀行存摺影本(卷1第345頁) (6)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卷1第347頁) (7)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卷1第349頁、第355頁) (8)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澄觀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卷1第351頁) (9)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澄觀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卷1第353頁) (10)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覆之儲值資料(卷5第253頁) (11)糖蛙線上娛樂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月21日糖蛙字第1110121001號函及檢附會員帳號申設資料、登陸IP位址(卷5第255至261頁) (12)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11年3月8日一總營集字第22612號函及檢附實體帳號開戶資料(卷5第415至417頁) (13)楊玉渟之臺灣銀行存摺影本(卷6第295至297頁) (14)通聯調閱查詢單(卷6第301頁,卷2第359頁) (15)糖蛙線上娛樂股份有限公司儲值紀錄(卷6第303頁) (16)第一商業銀行前鎮分行111年1月22日一前鎮字第00006號函及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開戶基本資料(卷6第305至308頁) 111年度偵字第10574、17903、17962、18843、19740、22463號起訴書 13 蔣承勳 王俊皓於110年11月13日14時許,使用暱稱「林愛」,在臉書社團虛偽刊登販賣玩具公仔盒玩之訊息,致蔣承勳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轉帳方式,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 於110年11月13日16時3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自其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6,090元至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蔣承勳於警詢時之供述(卷1第358至360頁) (2)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鹽行派出所陳報單(卷1第357頁) (3)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鹽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卷1第361頁) (4)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鹽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卷1第362頁)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卷1第363頁) (6)切結書(卷1第364頁) (7)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卷1第365頁) (8)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卷1第367頁) (9)告訴人蔣承勳與暱稱「林愛」間Messenger對話紀錄(卷1第368至369頁) (10)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鹽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卷1第371頁) (1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3月7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032110號函及檢附存戶往來資料(卷5第419至423頁) (1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12月14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204187號函及檢附存戶往來資料(卷6第333至337頁) (13)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回函(卷6第339頁) (14)通聯調閱查詢單(卷6第341頁,卷2第357頁) 111年度偵字第10574、17903、17962、18843、19740、22463號起訴書 14 吳雙 王俊皓於110年12月24日17時許,使用暱稱「林愛」,在臉書社團虛偽刊登販賣樂高人偶之訊息,致吳雙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轉帳方式,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 於110年12月25日14時許,以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自其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1萬5,000元至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代理人陳聖姿於警詢時之供述(卷1第376至377頁) (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三張犁派出所陳報單(卷1第373頁) (3)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三張犁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卷1第374頁) (4)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三張犁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卷1第375頁)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卷1第381至382頁) (6)臉書社團頁面擷圖(卷1第383至385頁、第393至394頁) (7)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卷1第385頁) (8)告訴人吳雙與暱稱「林愛」間Messenger對話紀錄(卷1第386至391頁) (9)葉曖(葉璦伶)個人臉書面頁擷圖(第392頁) (10)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三張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卷1第395頁) (11)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卷1第396頁) (12)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回函(卷5第271頁) (13)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3月7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032110號函及檢附存戶往來資料(卷5第419至423頁) (14)通聯調閱查詢單(卷2第341頁) 111年度偵字第10574、17903、17962、18843、19740、22463號起訴書 15 曾紫萱 王俊皓於110年12月7日20時許,使用暱稱「林子雲」,在臉書社團虛偽刊登販賣玩具公仔之訊息,致曾紫萱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轉帳方式,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 於110年12月7日20時33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自其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1萬2,180元至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曾紫萱於警詢時之供述(卷3第131至132頁)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水碓派出所陳報單(卷3第129頁) (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水碓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卷3第130頁) (4)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水碓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卷3第133頁)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卷3第134頁) (6)告訴人曾紫萱與暱稱「林子雲」間Messenger對話紀錄(卷3第135至139頁) (7)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卷3第140頁) (8)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水碓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卷3第141頁) (9)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卷3第142頁) (10)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3月7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032110號函及檢附存戶往來資料(卷5第419至423頁) (11)通聯調閱查詢單通聯記錄查詢(卷11第61至63頁) (12)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函文(卷11第67頁、第77頁) (13)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2月22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023656號函(卷11第69頁) (14)通聯調閱查詢單(卷2第347頁、第372頁) 111年度偵字第10574、17903、17962、18843、19740、22463號起訴書 16 王婷幼 王俊皓於110年12月23日20時50分許,使用暱稱「葉曖(葉璦伶)」,在臉書社團虛偽刊登販賣樂高忍者系列商品之訊息,致王婷幼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轉帳方式,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 ①於110年11月23日22時38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自其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18,270元至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於110年11月24日22時24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自其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26,000元至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王婷幼於警詢時之供述(卷1第401至403頁) (2)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草湳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卷1第399頁) (3)葉曖(葉璦伶)個人臉書面頁擷圖(第405頁) (4)告訴人王婷幼與暱稱「林愛」間Messenger對話紀錄(卷1第406至415頁) (5)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卷1第415至417頁) (6)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卷1第421至422頁) (7)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草湳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卷1第423頁) (8)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草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卷1第425至427頁) (9)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卷1第429至431頁) (10)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函文(卷5第275頁) (1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3月7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032110號函及檢附存戶往來資料(卷5第419至423頁) (12)通聯調閱查詢單(卷2第341頁、第335至336頁) 111年度偵字第10574、17903、17962、18843、19740、22463號起訴書 17 蔡博涵 蔡博涵於110年8月18日19時許在臉書社團刊登欲購買「集美明哥」模型之貼文,嗣王俊皓以暱稱「李芷琳」於同日22時許以通訊軟體Messenger私訊蔡博涵向其佯稱有模型販售云云,致蔡博涵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轉帳方式,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 ①於110年8月19日6時52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自其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2萬元至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於110年8月19日12時13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自其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1萬元至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蔡博涵於警詢時之供述(卷3第177至178頁) (2)告訴人蔡博涵與暱稱「李芷琳」間Messenger對話紀錄(卷3第179至182頁) (3)臉書社團頁面擷圖(卷3第183頁) (4)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卷3第184頁) (5)糖蛙線上娛樂有限公司110年12月23日糖蛙字第1101223001號函及檢附會員帳號申登資料、登陸IP位址 (卷3第185至190頁) (6)通聯調閱查詢單(卷3第191頁) (7)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卷3第192至193頁) (8)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自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卷3第194至195頁) (9)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卷3第196頁) (10)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自強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卷3第197頁) (11)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自強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卷3第198頁) 111年度偵字第10574、17903、17962、18843、19740、22463號起訴書 18 鄧鴻志 王俊皓於110年11月16日22時許,使用暱稱「林宗賢」,在臉書社團虛偽刊登販賣顯示卡之訊息,致鄧鴻志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轉帳方式,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 於110年11月16日23時12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自施勗彥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3萬1,999元至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鄧鴻志於警詢時之供述(卷3第199至200頁) (2)告訴人鄧鴻志與暱稱「蔡宗賢」間Messenger對話紀錄(卷3第201至202頁) (3)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卷3第202頁) (4)施勗彥郵局存摺封面影本(卷3第203頁) (5)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11月25日國世存匯字第1100193966號函檢附存戶往來資料(卷3第204至206頁) (6)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月11日電子郵件回函(卷3第206頁) (7)通聯調閱查詢單(卷3第207頁,卷2第357頁) (8)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卷3第208至209頁) (9)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沙鹿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卷3第210頁) (10)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沙鹿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卷3第211頁) (1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沙鹿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卷3第212頁) (1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3月7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032110號函檢附存戶往來資料(卷5第419至423頁) 111年度偵字第10574、17903、17962、18843、19740、22463號起訴書 19 林育如 林育如於110年12月15日15時許在臉書社團刊登欲購買「大眼怪、毛怪」公仔之貼文,嗣王俊皓以暱稱「王峻浩」於同日以通訊軟體Messenger、LINE私訊林育如,向其佯稱有公仔販售云云,致林育如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轉帳方式,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 於110年12月15日18時44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自其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6,090元至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林育如於警詢時之供述(卷3第214至216頁) (2)臉書社團頁面擷圖(卷3第217頁) (3)暱稱「王峻浩」之臉書個人頁面擷圖(卷3第218頁) (4)告訴人林育如與暱稱「王峻浩」間Messenger、LINE對話紀錄(卷3第219至226頁) (5)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卷3第223頁) (6)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年14日、111年1月19日電子郵件回函(卷3第227頁、第228頁) (7)通聯調閱查詢單(卷3第229頁,卷2第369頁) (8)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卷3第230至231頁) (9)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北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卷3第232頁) (10)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卷3第233頁) (11)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北斗派出所陳報單(卷3第234頁) (12)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北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卷3第235頁) (13)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北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卷3第236頁) (14)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3月7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032110號函檢附存戶往來資料(卷5第419至423頁) 111年度偵字第10574、17903、17962、18843、19740、22463號起訴書 20 楊智強 王俊皓於110年12月21日18時許,使用暱稱「林夭夭」,在臉書社團虛偽刊登販賣樂高公仔之訊息,致楊智強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轉帳方式,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 於110年12月21日18時4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自其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1萬2,180元至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 (1)告訴人楊智強於警詢時之供述(卷3第237至239頁) (2)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卷3第240頁) (3)告訴人楊智強與暱稱「林夭夭」間Messenger對話紀錄(卷3第241頁) (4)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年17日電子郵件回函(卷3第243頁) (5)通聯調閱查詢單(卷3第244頁,卷2第341頁、第335至336頁、第371頁) (6)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卷3第245至246頁) (7)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三多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卷3第247頁) (8)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卷3第248頁) (9)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三多路派出所陳報單(卷3第249頁) (10)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三多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卷3第250頁) (11)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三多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卷3第251頁) (1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3月7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032110號函檢附存戶往來資料(卷5第419至423頁) 111年度偵字第10574、17903、17962、18843、19740、22463號起訴書 21 陳世唐 陳世唐於110年12月17日16時許在臉書社團刊登欲購買公仔之貼文,嗣王俊皓以暱稱「葉曖(葉僾伶)」於同日以通訊軟體Messenger私訊陳世唐向其佯稱有公仔販售云云,致陳世唐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轉帳方式,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 於110年12月17日16時許,以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自其花旗銀行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1萬4,700元至不知情之邱意惠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陳世唐於警詢時之供述(卷1第440至442頁) (2)證人邱意惠於警詢之證述(卷4第231至241頁) (3)證人劉存鎰提領款項之監視器錄影畫面(卷4第243頁) (4)證人劉存鎰於警詢之證述(卷4第249至259頁) (5)證人邱意惠與劉存鎰間Messenger對話紀錄(卷4第245至247頁) (6)宜蘭縣政府警察局蘇澳分局南方澳派出所陳報單(卷1第433頁) (7)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卷1第434至435頁) (8)宜蘭縣政府警察局蘇澳分局南方澳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卷1第436頁) (9)宜蘭縣政府警察局蘇澳分局南方澳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卷1第437頁) (10)宜蘭縣政府警察局蘇澳分局南方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卷1第438頁) (11)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卷1第439頁、第455頁) (12)葉曖(葉璦伶)臉書個人頁面擷圖(卷1第443頁) (13)告訴人陳世唐與暱稱「林愛」間Messenger對話紀錄(卷1第443至451頁) (14)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卷1第452頁) 22 余光斌 王俊皓於110年12月6日11時許,使用暱稱「林子雲」,在臉書社團虛偽刊登販賣公仔之訊息,致余光斌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轉帳方式,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 於110年12月6日22時57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自其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6,090元至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起訴書誤載為000000000000000號) (1)告訴人余光斌於警詢時之供述(卷3第281至283頁)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忠孝派出所陳報單(卷3第277頁) (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忠孝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卷3第279頁) (4)臉書社團頁面擷圖(卷3第285頁) (5)告訴人余光斌與暱稱「林子雲」間Messenger對話紀錄(卷3第285至289頁) (6)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卷3第289頁) (7)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卷3第291至293頁) (8)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忠孝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卷3第295頁) (9)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卷3第297頁) (10)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30日電子郵件回函(卷4第41至43頁、第47頁) (1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3月25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046547號函檢附存戶往來資料(卷5第431至435頁) (12)通聯調閱查詢單(卷2第347頁、第373頁) 111年度偵字第10574、17903、17962、18843、19740、22463號起訴書 23 林家興 林家興於111年1月31日某時許在臉書社團刊登欲購買模型車之貼文,嗣王俊皓以暱稱「林穎」於同日以通訊軟體Messenger私訊林家興向其佯稱有模型販售云云,致林家興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轉帳方式,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 於111年1月31日20時許,以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自其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9,980元至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林家興於警詢時之供述(卷3第302至304頁) (2)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德高派出所陳報單(卷3第299頁) (3)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德高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卷3第300頁) (4)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德高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卷3第301頁)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卷3第305頁) (6)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德高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卷3第306頁) (7)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卷3第307頁) (8)告訴人林家興與暱稱「林穎」間Messenger對話紀錄(卷3第308頁、第310頁) (9)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卷3第308至309頁) (10)臉書社團頁面擷圖(卷3第309頁) (1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3月25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046547號函檢附存戶往來資料(卷5第431至435頁) (1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2月11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017927號函及檢附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卷16第29至33頁) (13)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函文(卷16第35至36頁) (14)通聯調閱查詢單(卷16第39至41頁) 111年度偵字第10574、17903、17962、18843、19740、22463號起訴書(111年度偵字第28985、2898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24 楊博翔 王俊皓於111年3月7日19時許,使用暱稱「林穎」,在臉書社團虛偽刊登販賣紅牌重型機車之訊息,致楊博翔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轉帳方式,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 於111月3日7日19時7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9時9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自其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起訴書誤載為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4萬元至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楊博翔於警詢時之供述(卷3第314至315頁) (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三民派出所陳報單(卷3第311頁) (3)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三民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卷3第312頁) (4)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三民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卷3第313頁)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卷3第316至317頁) (6)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三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卷3第318頁) (7)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卷3第320頁) (8)告訴人楊博翔與暱稱「林穎」間Messenger對話紀錄(卷3第321至322頁) (9)暱稱「林穎」臉書個人頁面擷圖(卷3第322頁) (10)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30日函文(卷4第41至43頁) (1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3月25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046547號函檢附存戶往來資料(卷5第431至435頁) 111年度偵字第10574、17903、17962、18843、19740、22463號起訴書 25 林岳宏 王俊皓於111年1月23日10時許,使用暱稱「吳翎」,在臉書社團虛偽刊登販賣樂高積木之訊息,致林岳宏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轉帳方式,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 於111年1月23日11時55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自其配偶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5,999元至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林岳宏於警詢時之供述(卷4第93至94頁) (2)告訴人林岳宏與暱稱「吳翎」間Messenger對話紀錄(卷4第95至98頁) (3)臉書社團頁面擷圖(卷4第96頁) (4)暱稱「吳翎」及「葉曖」臉書個人頁面(卷4第95至96頁) (5)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卷4第98頁) (6)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11日電子郵件回函(卷4第101頁) (7)通聯調閱查詢單(卷34第71至73頁) (8)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卷4第102至103頁) (9)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三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卷4第104頁) (10)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卷4第105頁) (1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三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卷4第106頁) (1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三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卷4第107頁) 111年度偵字第10574、17903、17962、18843、19740、22463號起訴書 26 曾子音 王俊皓於111年2月7日1時20分許,使用暱稱「楊紀喜」,在臉書社團虛偽刊登販賣偉士牌機車之訊息,致曾子音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轉帳方式,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 於111年2月7日2時35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自其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1萬7,199元至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曾子音於警詢時之供述(卷4第110至112頁) (2)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東門派出所陳報單(卷4第109頁) (3)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東門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卷4第113頁) (4)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東門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卷4第114頁)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卷4第115頁) (6)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東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卷4第116頁) (7)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卷4第117頁) (8)告訴人曾子音與暱稱「楊紀喜」間Messenger對話紀錄(卷4第118至122頁) (9)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卷4第119頁) (10)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30日電子函文(卷4第41至43頁) (1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3月25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046547號函檢附存戶往來資料(卷5第431至435頁) (12)通聯調閱查詢單(卷16第41頁) 111年度偵字第10574、17903、17962、18843、19740、22463號起訴書(111年度偵字第3761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27 陳彥博 王俊皓於111年2月12日前12時許(起訴書誤載為2月3日),使用暱稱「林安安」,在臉書社團虛偽刊登販賣TREK爬坡車之訊息,致陳彥博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轉帳方式,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 於111年2月13日(起訴書誤載為2月3日)0時57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自其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2萬8,000元至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陳彥博於警詢時之供述(卷4第131至133頁、第135至137頁)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工業區派出所陳報單(卷4第125頁) (3)職務報告(卷4第126頁) (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工業區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卷4第127頁) (5)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工業區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卷4第128頁) (6)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卷4第129頁) (7)告訴人陳彥博與暱稱「林安安」間Messenger對話紀錄(卷4第139至141頁、第143頁) (8)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卷4第141頁) (9)告訴人陳彥博與暱稱「林安安」間通聯紀錄(卷4第144頁) (10)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卷4第145頁) (11)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卷4第147頁) (1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3月25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046547號函檢附存戶往來資料(卷5第431至435頁) (1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工業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卷15第51頁) (14)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3月11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036862號函及檢附客戶基本資料(卷15第33至35頁) (15)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22日函文(卷15第39頁) (16)通聯調閱查詢單(卷15第45至47頁) 111年度偵字第10574、17903、17962、18843、19740、22463號起訴書(111年度偵字第28985、28987號併辦意旨書) 28 洪柄曜 王俊皓於111年2月18日(起訴書誤載為2月21日)12時許,使用暱稱「張振琪」,在臉書社團虛偽刊登販賣重型機車之訊息,致洪柄曜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轉帳方式,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 於111年2月18日(起訴書誤載為2月21日)17時23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自其玉山銀行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3萬8,500元至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洪柄曜於警詢時之供述(卷1第506至508頁) (2)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舊館派出所陳報單(卷1第503頁) (3)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舊館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卷1第504頁) (4)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舊館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卷1第505頁) (5)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舊館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卷1第510頁、第512頁) (6)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卷1第511頁) (7)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卷1第513至514頁) (8)告訴人洪柄曜與暱稱「張振琪」間Messenger對話紀錄(卷1第515至521頁) (9)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卷1第522頁) (10)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3月25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046547號函檢附存戶往來資料(卷5第431至435頁) (11)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18日函文(卷15第43頁) (12)通聯調閱查詢單(卷15第45至46頁、第157頁) 111年度偵字第10574、17903、17962、18843、19740、22463號起訴書(111年度偵字第28985、28987號併辦意旨書) 29 徐子展 王俊皓於111年2月18日前20時許(起訴書誤載為111年2月21日),使用暱稱「張振琪」,在臉書社團虛偽刊登販賣機車之訊息,致徐子展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轉帳方式,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 於111年2月18日(起訴書誤載為111年2月21日11時7分許)20時4分許,以自動櫃員機轉帳之方式,自其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2萬4,499元至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徐子展於警詢時之供述(卷1第526至527頁)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太平派出所陳報單(卷1第523頁) (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太平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卷1第524頁) (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太平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卷1第525頁)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卷1第528至529頁) (6)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太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卷1第530頁) (7)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卷1第531頁) (8)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翻拍照片(卷1第532頁) (9)告訴人徐子展與暱稱「張振琪」間Messenger對話紀錄(卷1第532至534頁) (10)暱稱「張振琪」臉書個人頁面(卷1第533頁) (11)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30日函文(卷4第41至43頁) (1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3月25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046547號函檢附存戶往來資料(卷5第431至435頁) (13)通聯調閱查詢單(卷15第45至46頁、第157頁) 111年度偵字第10574、17903、17962、18843、19740、22463號起訴書(111年度偵字第4108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30 陳品齊 王俊皓於111年2月21日(起訴書誤載為111年2月23日),使用暱稱「張振琪」,在臉書社團虛偽刊登販賣普通重型機車之訊息,致陳品齊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轉帳方式,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 於111年2月21日1時17時13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11年2月23日1時17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自其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3萬8,500元至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陳品齊於警詢時之供述(卷1第540至542頁) (2)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華平派出所陳報單(卷1第537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卷1第538至539頁) (4)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華平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卷1第543頁) (5)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華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卷1第544頁) (6)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華平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卷1第545頁) (7)切結書(卷1第546頁) (8)告訴人陳品齊與暱稱「張振琪」間Messenger對話紀錄(卷1第547至554頁) (9)暱稱「張振琪」臉書個人頁面(卷1第547頁) (10)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翻拍照(卷1第554頁) (11)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30日函文(卷4第41至43頁) (1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3月25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046547號函檢附存戶往來資料(卷5第431至435頁) (13)通聯調閱查詢單(卷15第45至46頁) 111年度偵字第10574、17903、17962、18843、19740、22463號起訴書 31 廖德亦 王俊皓於111年2月25日(起訴書誤載為2月6日)22時許,使用暱稱「林林林」,在臉書社團虛偽刊登販賣重型機車之訊息,致廖德亦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轉帳方式,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 於111年2月25日23時20分(起訴書誤載為2月6日0時32分)許,以自動櫃員機轉帳之方式,自其弟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2萬8,000元至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廖德亦於警詢時之供述(卷4第204至205頁)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合作派出所陳報單(卷4第203頁) (3)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卷4第206頁) (4)告訴人廖德亦與暱稱「林林林」間Messenger對話紀錄(卷4第207至208頁) (5)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111年4月1日電子回函(卷4第210至211頁) (6)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卷4第212至213頁) (7)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合作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卷4第214頁) (8)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卷4第215頁) (9)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合作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卷4第216頁) (10)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合作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卷4第217頁) (1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3月25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046547號函檢附存戶往來資料(卷5第431至435頁) (12)通聯調閱查詢單(卷33第83至84頁) 111年度偵字第10574、17903、17962、18843、19740、22463號起訴書 32 楊心怡 王俊皓於111年2月25日(起訴書誤載為2月6日),使用暱稱「林林林」,在臉書社團虛偽刊登販賣大型重型機車之訊息,致楊心怡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轉帳方式,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 於111年2月25日22時23分(起訴書誤載為2月6日22時1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自其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4萬7,000元至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楊心怡於警詢時之供述(卷4第220至221頁) (2)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民權路派出所陳報單(卷4第219頁) (3)告訴人楊心怡與暱稱「林林林」間Messenger對話紀錄(卷4第222頁) (4)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卷4第223頁) (5)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民權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卷4第224頁) (6)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民權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卷4第225頁) (7)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卷4第226至227頁) (8)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民權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卷4第228頁) (9)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30日函文(卷4第41至43頁) (10)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3月25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046547號函檢附存戶往來資料(卷5第431至435頁) (11)通聯調閱查詢單(卷33第83至84頁) 111年度偵字第10574、17903、17962、18843、19740、22463號起訴書 33 鄭弼升 鄭弼升於110年9月16日14時許在臉書社團刊登欲購買BE@RBRICK公仔之貼文,嗣王俊皓以暱稱「張愛玲」於同日以通訊軟體Messenger私訊鄭弼升向其佯稱有模型販售云云,致鄭弼升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轉帳方式,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 ①於110年9月16日17時32分(起訴書誤載為17時21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自其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4萬6,000元至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於110年9月16日18時2分(起訴書誤載為17時22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自其友人陳志偉之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2萬元至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鄭弼升於警詢時之供述(卷10第57至59頁) (2)告訴人鄭弼升與暱稱「張愛玲」間Messenger對話紀錄(卷10第61至63頁) (3)暱稱「張愛玲」個人臉書之頁面(卷10第63頁) (4)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表擷圖(卷10第63至65頁) (5)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10月25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72119號函檢附存戶往來資料(卷10第69至73頁) (6)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月22日電子回函(卷10第77頁) (7)通聯調閱查詢單(卷10第79頁、第99至101頁) (8)花蓮縣警察局110年12月1日花警刑字第1100053899號函及檢附第一商業銀行前鎮分行帳號開戶基本資料、無摺存款交易清單 (卷10第81至87頁) (9)MyCard智冠科技公司於165線上投單回覆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對應資料(卷10第91頁) (10)糖蛙線上娛樂股份有限公司111年4月14日糖蛙字第1110414001號函及檢附會員帳號申設資料、登陸IP位址(卷10第95至97頁) (1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卷10第103至105頁) (12)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中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卷10第107至109頁) (13)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卷10第111至113頁) (14)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中山派出所陳報單(卷10第115頁) (15)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中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卷10第117頁) (16)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中山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卷10第119頁) 111年度偵字第10574、17903、17962、18843、19740、22463號起訴書 34 謝鎔竹 王俊皓於110年11月29日21時23分許,使用暱稱「王峻浩」,在臉書社團虛偽刊登販賣動感超人公仔之訊息,致謝鎔竹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轉帳方式,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 於110年11月29日22時56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自其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2萬9,890元至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謝鎔竹於警詢時之供述(卷9第53至54頁) (2)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表擷圖(卷9第55頁) (3)告訴人謝鎔竹與暱稱「王峻浩」間Messenger對話紀錄(卷9第55至56頁) (4)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回函(卷9第59至60頁) (5)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12月22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210229號函檢附存戶往來資料(卷9第61至65頁) (6)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卷9第67至68頁) (7)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莒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卷9第69頁) (8)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莒光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卷9第71頁) (9)通聯調閱查詢單(卷2第347頁) 111年度偵字第10574、17903、17962、18843、19740、22463號起訴書 35 劉俊杰 王俊皓於110年3月11日15時54分許,以通訊軟體體Messenger暱稱「那一天」私訊劉俊杰,向其佯稱欲販售「勁舞團」遊戲道具云云,致劉俊杰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轉帳方式,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 分別於110年3月11日16時54分許,購買400元之MyCard點數卡2張,並將點數代號及密碼傳予暱稱「那一天」 (1)告訴人劉俊杰於警詢時之供述(卷22第11至13頁) (2)MyCard儲值紀錄(卷22第19頁) (3)糖蛙線上娛樂股份有限公司110年5月6日糖蛙字第11000506002號函檢附會員帳號及登錄IP位址資料(卷22第21至23頁) (4)通聯調閱查詢單(卷22第25至27頁、第229至233頁) (5)購買遊戲點數之發票及收據影本 (卷22第29頁) (6)告訴人劉俊杰與暱稱「那一天」間Messenger對話紀錄(卷22第31至33頁) (7)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松安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卷22第35頁) (8)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松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卷22第37頁) (9)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卷22第39至41頁) (10)全戶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卷22第47至51頁) (11)門號0000000000號自110年1月15日起至110年6月30日之雙向通聯紀錄(卷22第85至156頁) (12)中華電信IP資料查詢(卷22第157頁) (13)糖蛙線上娛樂股份有限公司111年4月14日糖蛙字第1110414002號函及檢附會員帳號申設資料、登陸IP位址(卷22第221至223頁) 110年度偵字第22153號、111年度偵字第20963號追加起訴書 36 徐瑞麟 王俊皓於110年10月17日9時50分許,使用暱稱「張愛玲」,在臉書社團虛偽刊登販賣樂高玩具之訊息,致徐瑞麟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轉帳方式,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 於110年10月17日12時34分許(追加起訴書誤載為12時43分),以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自其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1萬元至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徐瑞麟於警詢時之供述(卷19第145至147頁) (2)向上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月19日電子郵件回函(卷19第149頁) (3)通聯調閱查詢單(卷19第151至153頁)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卷19第155至156頁) (5)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立人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卷19第157頁) (6)告訴人徐瑞麟與臉書暱稱「張愛玲」間Messenger對話紀錄(卷19第159至163頁) (7)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卷19第163頁) 110年度偵字第22153號、111年度偵字第20963號追加起訴書 37 張弘宇 王俊皓於110年10月19日9時許,使用暱稱「王峻浩」,在臉書社團虛偽刊登販賣「翼神龍」遊戲卡牌之訊息,致張弘宇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轉帳方式,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 於110年10月19日某時許,以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自其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5,000元至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張弘宇於警詢時之供述(卷19第165至167頁) (2)向上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1月2日電子郵件回函(卷19第169頁) (3)通聯調閱查詢單(卷19第171至173頁) (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永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卷19第175頁) (5)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永興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卷19第177頁) (6)告訴人張弘宇與臉書暱稱「王峻浩」間Messenger對話紀錄(卷19第179至185頁、第191頁、第201至203頁) (7)臉書社團頁面擷圖(卷19第187頁、第193至197頁) (8)暱稱「王峻浩」臉書個人頁面擷圖(卷19第189頁) (9)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卷19第181頁) 110年度偵字第22153號、111年度偵字第20963號追加起訴書 38 張晁瑞 王俊皓於110年11月2日23時許,使用暱稱「葉怡彤」,在臉書社團虛偽刊登販賣「肥嘟嘟左衛門」玩具之訊息,致張晁瑞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轉帳方式,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 於110年11月3日13時50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自其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1萬元至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張晁瑞於警詢時之供述(卷19第205至207頁) (2)向上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月5日電子郵件(卷19第209至210頁) (3)通聯調閱查詢單(卷19第211至213頁) (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馬岡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卷19第215頁)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卷19第217頁) (6)臉書社團頁面擷圖(卷19第219頁) (7)告訴人張晁瑞與臉書暱稱「葉怡彤」間Messenger對話紀錄(卷19第219至225頁) (8)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卷19第227頁) 110年度偵字第22153號、111年度偵字第20963號追加起訴書 39 王韋瀚 王俊皓於110年10月19日18時許,使用暱稱「王峻浩」,在臉書社團虛偽刊登販賣「黑魔導女孩遊戲王卡」遊戲卡牌之訊息,致王韋瀚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轉帳方式,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 於110年10月19日18時47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自其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2萬元至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王韋瀚於警詢時之供述(卷19第245至249頁) (2)向上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月5日電子郵件回函(卷19第251至252頁) (3)通聯調閱查詢單(卷19第253至255頁) (4)臉書社團頁面擷圖(卷19第257頁) (5)暱稱「王峻浩」臉書個人頁面擷圖(卷19第257頁) (6)告訴人王韋瀚與臉書暱稱「王峻浩」間Messenger對話紀錄(卷19第258至262頁) (7)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卷19第263頁) 110年度偵字第22153號、111年度偵字第20963號追加起訴書 40 康竣崴 王俊皓於110年11月13日10時34分許,使用暱稱「林愛」,在臉書社團虛偽刊登販賣「熊貓熱潮盲盒」之訊息,致康竣崴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轉帳方式,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 於110年11月13日12時48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自其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3,000元至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康竣崴於警詢時之供述(卷27第21至22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卷27第53至54頁) (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長泰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卷27第55頁) (4)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卷27第57頁) (5)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翻拍照片(卷27第61頁) (6)告訴人康竣崴與暱稱「林愛」之Messenger對話紀錄(卷27第61至65頁) (7)臉書社團頁面擷圖(卷27第65頁) (8)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長泰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卷27第67頁) (9)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長泰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卷27第69頁) (10)糖蛙線上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之儲值資料(卷27第73頁) (11)糖蛙線上娛樂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11日糖蛙字第1110311001號函 (卷27第79至81頁) (12)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調取票申請書影本(卷27第83頁) (13)通聯調閱查詢資料(卷27第85至87頁) 111年度偵字第28983、28984、28986號追加起訴書 41 王光儀 王俊皓於110年12月19日4時46分許,使用暱稱「翁士育」,在臉書社團虛偽刊登販賣NIKE休閒鞋之訊息,致王光儀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轉帳方式,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 於110年12月24日0時12分許,以自動櫃員機轉帳之方式,自其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1萬1,998元至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王光儀於警詢時之供述(卷26第19至21頁) (2)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7日電子郵件函文(卷26第31頁) (3)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1月6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001497號函暨客戶基本資料及帳戶交易明細(卷26第33至41頁) (4)通聯調閱查詢單(卷26第43頁) (5)告訴人王光儀與暱稱「翁士育」間Messenger對話紀錄(卷26第45至53頁) (6)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翻拍照片(卷26第53頁) (7)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111年5月16日網家111法字第84號函 (卷26第65至67頁) 111年度偵字第28983、28984、28986號追加起訴書 42 黃冠霖 王俊皓於110年9月26日11時許,使用暱稱「張愛玲」,在臉書社團虛偽刊登販賣Nike sacai之訊息,致黃冠霖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轉帳方式,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 於110年9月26日11時22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自其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1萬元至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黃冠霖於警詢時之供述(卷25第19至21頁) (2)告訴人黃冠霖與暱稱「張愛玲」之Messenger對話紀錄(卷25第23至26頁) (3)張愛玲之第一銀行存摺擷圖(卷25第26頁) (4)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卷25第27頁) (5)糖蛙線上娛樂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1月2日糖蛙字第1101102004號函 (卷25第41至43頁) (6)IP查詢資料、通聯調閱查詢單(卷25第45至47頁) (7)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卷25第61至62頁) (8)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汐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卷25第63頁) (9)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卷25第65頁) (10)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汐止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卷25第67頁) (11)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汐止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卷25第69頁) (12)第一商業銀行前鎮分行111年4月28日一前鎮字第00046號函及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卷24第29至36頁) (13)第一商業銀行前鎮分行111年5月18日一前鎮字第00058號函及檢附帳號00000000000號之交易明細 (卷24第37至132頁) (14)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111年6月14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113017757號函暨函附之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1年6月9日智法字第1110609001號函(卷24第133至137頁) 111年度偵字第28983、28984、28986號追加起訴書 43 林意清 王俊皓於110年9月12日20時許,使用暱稱「王佳豪」,在臉書社團虛偽刊登販賣藍餅乾怪獸公仔之訊息,致林意清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轉帳方式,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 ①於110年9月12日20時31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自其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3萬3,900元至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於110年9月12日20時43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自其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2萬元至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林意清於警詢時之供述(卷32第89至95頁) (2)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卷32第97頁) (3)臉書社團頁面擷圖(卷32第97頁) (4)告訴人林意清與暱稱「王佳豪」間Messenger對話紀錄(卷32第97至99頁) (5)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9月29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56344號函(卷32第241頁) (6)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0月19日電子郵件函文(卷32第243至246頁) (7)第一商業銀行前鎮分行110年10月20日一前鎮字第00077號函檢附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之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卷32第247至251頁) (8)糖蛙線上娛樂股份有限公司儲值資料(卷32第253頁) (9)通聯調閱查詢單(卷32第259至261頁) (10)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卷32第323至325頁) (11)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五分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卷32第327頁、第331頁) (12)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卷32第329頁、第333頁) (13)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五分埔派出所陳報單(卷32第391頁) (14)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五分埔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卷32第393頁) (15)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五分埔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卷32第395頁) 111年度偵字第8248、26663、31074號追加起訴書 44 黃琦瀚 王俊皓於110年9月15日9時30分許,使用暱稱「林子雲」,在臉書社團虛偽刊登販賣BE@RBRICK公仔訊息,致黃琦瀚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轉帳方式,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 於110年9月15日11時40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自其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1萬元至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黃琦瀚於警詢時之供述(卷32第101至105頁) (2)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卷32第107頁) (3)告訴人黃琦瀚與暱稱「林子雲」間Messenger對話紀錄(卷32第107至115頁) (4)臉書社團頁面擷圖(卷32第115頁) (5)糖蛙線上娛樂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0月27日糖蛙字第1101027001號函檢附交易序號DZ0000000000000資料、會員帳號申設資料及登陸IP位址(卷32第263至269頁) (6)通聯調閱查詢單(卷32第271頁,卷10第101頁) (7)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卷32第335至336頁) (8)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學甲分局將軍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卷32第337頁) (9)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學甲分局將軍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卷32第339頁) (10)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卷32第341頁) (11)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學甲分局將軍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卷32第343頁) 111年度偵字第8248、26663、31074號追加起訴書 45 王准榮 王俊皓於110年9月16日10時33分許,使用暱稱「張愛玲」,在臉書社團虛偽刊登販賣藍餅乾怪獸公仔之訊息,致王准榮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轉帳方式,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 於110年9月16日12時56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自友人羅玉君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3萬6,540元至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追加起訴書誤載為000000000000000)帳戶 (1)告訴人王准榮於警詢時之供述(卷32第117至118頁) (2)證人羅玉君於警詢時之證述(卷32第119至120頁) (3)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卷32第121頁) (4)告訴人王准榮與暱稱「張愛玲」之Messenger對話紀錄(卷32第123至131頁) (5)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9月29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57130號函(卷32第273頁) (6)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0月21日電子郵件函文(卷32第275頁) (7)通聯調閱查詢單(卷32第279頁,卷10第101頁) (8)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卷32第345至346頁) (9)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阿蓮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卷32第347頁) (10)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卷32第349頁) (11)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阿蓮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卷32第397頁) (12)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阿蓮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卷32第399頁) 111年度偵字第8248、26663、31074號追加起訴書 46 陳俊瑋 王俊皓於110年10月3日19時30分許,使用暱稱「Reak Ra」,在臉書社團虛偽刊登販賣技嘉顯示卡之訊息,致陳俊瑋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轉帳方式,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 於110年10月3日19時56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自其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1萬元至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陳俊瑋於警詢時之供述(卷32第133至134頁) (2)臉書社團頁面擷圖(卷32第135頁) (3)告訴人陳俊瑋與暱稱「Reak Ra」間Messenger對話紀錄(卷32第135至137頁) (4)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卷32第137頁) (5)告訴人陳俊瑋之第一銀行存摺翻拍照片(卷32第138頁) (6)糖蛙線上娛樂股份有限公司儲值資料(卷32第277頁) (7)通聯調閱查詢單(卷32第279頁、第285頁) (8)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卷32第351至352頁) (9)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坪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卷32第353頁) (10)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卷32第355頁) (1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坪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卷32第401頁) (1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坪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卷32第403頁) 111年度偵字第8248、26663、31074號追加起訴書 47 邵明聰 王俊皓於110年10月4日8時21分許,使用暱稱「張志文」,在臉書社團虛偽刊登販賣魯夫公仔之訊息,致邵明聰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轉帳方式,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 於110年10月4日10時7分許(追加起訴書誤載為10時9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自其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1萬元至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邵明聰於警詢時之供述(卷32第141至142頁) (2)臉書社團頁面擷圖(卷32第143至147頁) (3)告訴人邵明聰與暱稱「張志文」間Messenger對話紀錄(卷32第149至159頁) (4)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卷32第163頁) (5)糖蛙線上娛樂股份有限公司儲值資料(卷32第281頁) (6)通聯調閱查詢單(卷32第283至285頁) (7)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卷32第357至358頁) (8)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伸港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卷32第359頁) (9)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卷32第361頁) (10)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伸港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卷32第405頁) (11)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伸港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卷32第407頁) 111年度偵字第8248、26663、31074號追加起訴書 48 劉良笙 王俊皓於110年11月5日(追加起訴書誤載為10月5日)7時46分許,使用暱稱「林宗賢」,在臉書社團虛偽刊登販賣樂高積木之訊息,致劉良笙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轉帳方式,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 於110年11月5日(追加起訴書誤載為10月5日)8時39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自其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1萬元至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劉良笙於警詢時之供述(卷32第165至166頁) (2)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卷32第167頁) (3)臉書社團頁面擷圖(卷32第169頁) (4)告訴人劉良笙與暱稱「林宗賢」間Messenger對話紀錄(卷32第169頁) (5)糖蛙線上娛樂股份有限公司儲值資料(卷32第287頁) (6)通聯調閱查詢單(卷32第289頁) (7)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卷32第363至364頁) (8)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天母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卷32第365頁) (9)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天母派出所陳報單(卷32第409頁) (10)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天母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卷32第411頁) (11)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天母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卷32第413頁) 111年度偵字第8248、26663、31074號追加起訴書 49 黃育庭 王俊皓於110年10月14日23時45分許(追加起訴書誤載為110年10月15日),使用暱稱「王峻浩」,在露天拍賣網站虛偽刊登販賣顯示卡之訊息,致黃育庭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轉帳方式,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 於110年10月15日0時1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自其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2萬元(追加起訴書誤載為3,000元)至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追加起訴書誤載為0000000000000號) (1)告訴人黃育庭於警詢時之供述(卷32第171至173頁) (2)露天拍賣頁面擷圖(卷32第175至176頁、第178頁) (3)告訴人黃育庭與暱稱「王峻浩」間對話紀錄(卷32第176至177頁) (4)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卷32第179頁) (5)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1月2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289652號函(卷32第291至292頁) (6)露天拍賣客戶資料(卷32第293至299頁) (7)IP位置查詢、通聯調閱查詢單(卷32第299頁、第301頁) (8)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卷32第367至368頁) (9)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景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卷32第369頁) (10)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景美派出所陳報單(卷32第415頁) (11)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景美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卷32第417頁) (1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景美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卷32第419頁) 111年度偵字第8248、26663、31074號追加起訴書 50 崔光原 王俊皓於110年11月4日11時42分許,使用暱稱「林宗賢」,在臉書社團虛偽刊登販賣星際大戰樂高積木之訊息,致崔光原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轉帳方式,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 於110年11月4日13時7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自其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2萬元至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崔光原於警詢時之供述(卷32第181至183頁) (2)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卷32第185頁) (3)臉書社團頁面擷圖(卷32第187頁) (4)告訴人崔光原與暱稱「林宗賢」間Messenger對話紀錄(卷32第187至201頁) (5)糖蛙線上娛樂股份有限公司儲值資料(卷32第303頁) (6)通聯調閱查詢單(卷32第305頁) (7)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卷32第371至373頁) (8)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合作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卷32第375頁) (9)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卷32第377頁) (10)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合作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卷32第421頁) (1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合作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卷32第423頁) 111年度偵字第8248、26663、31074號追加起訴書 51 莊子毅 王俊皓於110年11月11日10時50分許,使用暱稱「林愛」(追加起訴書誤載為「林宗賢」),在臉書社團虛偽刊登販賣技嘉顯示卡之訊息,致莊子毅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轉帳方式,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 於110年11月11日11時33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自其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1萬元至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追加起訴書誤載為0000000000000號) (1)告訴人莊子毅於警詢時之供述(卷32第203至205頁、第207至208頁) (2)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卷32第209頁) (3)臉書社團頁面擷圖(卷32第209頁) (4)暱稱「林愛」臉書個人頁面擷圖(卷32第209頁) (5)向上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1月26日電子郵件函文(卷32第307至308頁) (6)通聯調閱查詢單(卷32第309頁、第311頁) (7)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卷32第379至380頁) (8)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中正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卷32第381頁) (9)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卷32第383頁) (10)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中正橋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卷32第425頁) (11)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中正橋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卷32第427頁) 111年度偵字第8248、26663、31074號追加起訴書 52 陳棟汝 王俊皓於110年11月18日16時55分許,使用暱稱「林宗賢」,在臉書社團虛偽刊登販賣蝙蝠車樂高積木組之訊息,致陳棟汝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轉帳方式,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 於110年11月18日17時0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自其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3,000元至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陳棟汝於警詢時之供述(卷32第211至214頁) (2)告訴人陳棟汝與暱稱「林宗賢」間Messenger對話紀錄(卷32第215頁、第217頁、第219至223頁) (3)告訴人陳棟汝玉山銀行存摺影本(卷32第216頁、第227頁) (4)暱稱「林宗賢」個人臉書頁面擷圖(卷32第224至226頁) (5)糖蛙線上娛樂股份有限公司儲值資料(卷32第313頁) (6)通聯調閱查詢單(卷32第315頁) (7)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卷32第385至386頁) (8)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卷32第387頁) (9)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卷32第389頁) (10)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卷32第429頁) (11)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卷32第431頁) 111年度偵字第8248、26663、31074號追加起訴書 53 李錫恩 王俊皓於111年3月5日8時10分許,使用暱稱「陳振琪」,在臉書社團虛偽刊登販賣大型重型機車之訊息,致李錫恩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轉帳方式,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 於111年3月5日21時16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自其友林力偉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3萬8,500元至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李錫恩於警詢時之供述(卷33第45至48頁) (2)證人林力偉於警詢時之證述(卷33第51至53頁) (3)林力偉之彰化銀行金融卡影本(卷33第55頁) (4)臉書社團頁面擷圖(卷33第57頁) (5)暱稱「陳振琪」個人臉書頁面擷圖(卷33第58頁) (6)告訴人李錫恩與暱稱「陳振琪」間Messenger對話紀錄(卷33第59至61頁) (7)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卷33第62至63頁) (8)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5月3日彰作管字第11120004318號函及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卷33第65至72頁) (9)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回函(卷33第73至74頁) (10)帳戶個資檢視(卷33第79頁) (11)通聯調閱查詢單(卷33第81至84頁) (1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山仔后派出所陳報單(卷33第91頁) (1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卷33第93至94頁) (14)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山仔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卷33第95頁) (15)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卷33第97頁) (16)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山仔后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卷33第99頁) (17)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山仔后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卷33第101頁) 111年度偵字第8248、26663、31074號追加起訴書 54 徐珮緹 王俊皓於111年1月23日22時19分許,使用暱稱「吳翎」,在臉書社團虛偽刊登販賣樂高BMW重機積木模型之訊息,致徐珮緹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轉帳方式,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 於111年1月24日17時34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自其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6,090元至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徐珮緹於警詢時之供述(卷34第43至44頁) (2)告訴人徐珮緹與暱稱「吳翎」間Messenger對話紀錄(卷34第45至49頁、第59頁) (3)臉書社團頁面擷圖(卷34第51至55頁) (4)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卷34第55至57頁) (5)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2月18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021132號函(卷34第61頁) (6)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17日、111年6月2日電子郵件回函(卷34第63至69頁) (7)通聯調閱查詢單(卷34第71至74頁) (8)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卷34第75至76頁) (9)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東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卷34第77頁) (10)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卷34第79頁) (11)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東光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卷34第81頁) (12)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東光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卷34第83頁) 111年度偵字第8248、26663、31074號追加起訴書 附表二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如附表一編號1所載(詐欺告訴人朱宸磊部分) 王俊皓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 如附表一編號2所載(詐欺告訴人林少凱部分) 王俊皓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 如附表一編號3所載(詐欺告訴人白瑞榮部分) 王俊皓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 如附表一編號4所載(詐欺告訴人林文信部分) 王俊皓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 如附表一編號5所載(詐欺告訴人高一升部分) 王俊皓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6 如附表一編號6所載(詐欺告訴人周冠廷部分) 王俊皓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7 如附表一編號7所載(詐欺告訴人王文璇部分) 王俊皓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8 如附表一編號8所載(詐欺告訴人張鈴聆部分) 王俊皓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9 如附表一編號9所載(詐欺告訴人林韋燁部分) 王俊皓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0 如附表一編號10所載(詐欺告訴人侯震堂部分) 王俊皓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 如附表一編號11所載(詐欺告訴人王昭傑部分) 王俊皓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2 如附表一編號12所載(詐欺告訴人蕭晉丞部分) 王俊皓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3 如附表一編號13所載(詐欺告訴人蔣承勳部分) 王俊皓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4 如附表一編號14所載(詐欺告訴人吳雙部分) 王俊皓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5 如附表一編號15所載(詐欺告訴人曾紫萱部分) 王俊皓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6 如附表一編號16所載(詐欺告訴人王婷幼部分) 王俊皓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7 如附表一編號17所載(詐欺告訴人蔡博涵部分) 王俊皓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8 如附表一編號所載18(詐欺告訴人鄧鴻志部分) 王俊皓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9 如附表一編號19所載(詐欺告訴人林育如部分) 王俊皓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0 如附表一編號20所載(詐欺告訴人楊智強部分) 王俊皓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1 如附表一編號21所載(詐欺告訴人陳世唐部分) 王俊皓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2 如附表一編號22所載(詐欺告訴人余光斌部分) 王俊皓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3 如附表一編號23所載(詐欺告訴人林家興部分) 王俊皓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4 如附表一編號24所載(詐欺告訴人楊博翔部分) 王俊皓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5 如附表一編號25所載(詐欺告訴人林岳宏部分) 王俊皓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6 如附表一編號26所載(詐欺告訴人曾子音部分) 王俊皓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7 如附表一編號27所載(詐欺告訴人陳彥博部分) 王俊皓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8 如附表一編號28所載(詐欺告訴人洪柄曜部分) 王俊皓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9 如附表一編號29所載(詐欺告訴人徐子展部分) 王俊皓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0 如附表一編號30所載(詐欺告訴人陳品齊部分) 王俊皓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1 如附表一編號31所載(詐欺告訴人廖德亦部分) 王俊皓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2 如附表一編號32所載(詐欺告訴人楊心怡部分) 王俊皓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3 如附表一編號33所載(詐欺告訴人鄭弼升部分) 王俊皓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4 如附表一編號34所載(詐欺告訴人謝鎔竹部分) 王俊皓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5 如附表一編號35所載(詐欺告訴人劉俊杰部分) 王俊皓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6 如附表一編號36所載(詐欺告訴人徐瑞麟部分) 王俊皓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7 如附表一編號37所載(詐欺告訴人張弘宇部分) 王俊皓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8 如附表一編號38所載(詐欺告訴人張晁瑞部分) 王俊皓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9 如附表一編號39所載(詐欺告訴人王韋瀚部分) 王俊皓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0 如附表一編號40所載(詐欺告訴人康竣崴部分) 王俊皓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1 如附表一編號41所載(詐欺告訴人王光儀部分) 王俊皓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2 如附表一編號42所載(詐欺告訴人黃冠霖部分) 王俊皓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3 如附表一編號43所載(詐欺告訴人林意清部分) 王俊皓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44 如附表一編號44所載(詐欺告訴人黃琦瀚部分) 王俊皓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5 如附表一編號45所載(詐欺告訴人王准榮部分) 王俊皓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46 如附表一編號46所載(詐欺告訴人陳俊瑋部分) 王俊皓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7 如附表一編號47所載(詐欺告訴人邵明聰部分) 王俊皓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8 如附表一編號48所載(詐欺告訴人劉良笙部分) 王俊皓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9 如附表一編號49所載(詐欺告訴人黃育庭部分) 王俊皓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0 如附表一編號50所載(詐欺告訴人崔光原部分) 王俊皓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1 如附表一編號51所載(詐欺告訴人莊子毅部分) 王俊皓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2 如附表一編號52所載(詐欺告訴人陳棟汝部分) 王俊皓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53 如附表一編號53所載(詐欺告訴人李錫恩部分) 王俊皓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54 如附表一編號54所載(詐欺告訴人徐珮緹部分) 王俊皓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三 編號 告訴人 犯罪所得(新臺幣) 卷證出處 1 朱宸磊 奕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價值10,000元點數 卷5第227頁 2 林少凱 奕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價值10,000元點數 卷5第239頁 3 白瑞榮 奕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價值10,000元點數 卷5第227頁 4 林文信 奕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價值10,000元點數 卷5第227頁 5 高一升 向上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價值10,000元點數 卷19第231頁 6 周冠廷 My Card點數(糖蛙娛樂平台)價值2,000元點數 卷5第253頁 7 王文璇 My Card點數(糖蛙娛樂平台)價值3,000元點數 卷5第253頁 8 張鈴聆 My Card點數(糖蛙娛樂平台)價值3,000元點數 卷5第253頁 9 林韋燁 My Card點數(糖蛙娛樂平台)價值3,000元點數 卷5第253頁 10 侯震堂 My Card點數(糖蛙娛樂平台)價值3,000元點數點數 卷5第253頁 11 王昭傑 My Card點數(糖蛙娛樂平台)價值2,000元點數 卷5第253頁 12 蕭晉丞 My Card點數(糖蛙娛樂平台)價值3,000元點數 卷5第253頁 13 蔣承勳 AirPods Pro 1組 卷5第271頁 14 吳雙 Apple 第九代 iPad 10.2吋 256G WiFi銀色1臺 卷5第271頁 15 曾紫萱 AirPods Pro 2組 卷5第271頁 16 王婷幼 AirPods Pro 3組 卷5第275頁 萬歲牌-原味開心果100克2包、旺旺仙貝112g(2枚x20袋)1包、萬歲牌-蒜味開心果100克2包、Apple iPhone 13 (128G)-粉紅色行動電話1支 卷5第275頁 17 蔡博涵 My Card點數(糖蛙娛樂平台)價值20,000元點數 卷3第188頁 My Card點數(糖蛙娛樂平台)價值10,000元點數 卷3第188頁 18 鄧鴻志 Apple iPhone 13 mini(512G)-藍色行動電話1支 卷5第285頁 19 林育如 AirPods Pro 1組 卷5第287頁 20 楊智強 AirPods Pro 2組 卷5第289頁 21 陳世唐 14,700元 卷4第243頁、卷5第318頁 22 余光斌 AirPods Pro 1組 卷4第41至43頁 23 林家興 AirPods搭配充電盒 1組、AirPods(第3代)1組 卷4第41至43頁 24 楊博翔 麥維他消化餅(400g)1包、AirPods(第3代)1組、Apple iPhone 13 Pro(256G)天峰藍色行動電話1支 卷4第41至43頁 25 林岳宏 AirPods Pro 1組 卷4第101頁 26 曾子音 2020 Apple iPad Air 10.9吋 64G WiFi玫瑰金色1臺 卷4第41至43頁 27 陳彥博 2021 Apple iPad Pro 11吋 256G WiFi太空灰1臺 卷4第41至43頁 28 洪柄曜 Siren Qi 極薄快充 10W 無線充電板2臺、Apple iPhone 13 Pro Max(256G)天峰藍色行動電話2支 卷4第41至43頁 29 徐子展 Apple iPhone 13 (128G)紅色行動電話1支 卷4第41至43頁 30 陳品齊 Siren Qi 極薄快充 10W 無線充電板1個、Apple iPhone 13 Pro Max(256G)天峰藍色行動電話1支 卷4第41至43頁 31 廖德亦 Tree top樹頂100%柳橙汁200ml×6 1組 、iPhone 13 防破強化TPU透感晶亮保護殼6.1吋1個、Siren iPhone 13/13 Pro鋼化9H玻璃滿版螢幕保護貼6.1吋1個、Apple iPhone 13(256G)藍色行動電話1支 卷4第41至43頁 32 楊心怡 太妃糖韓式蝴蝶美鑽閃耀晶飾項鍊1條、技嘉AORUS GeForce RTX3080MASTER 12G顯示卡1張、技嘉B550 AORUS ELITE主機板1個 卷4第41至43頁 33 鄭弼升 Apple iPhone 12(128G)-紫色行動電話1支、Apple iPhone 12 mini(128G)-紫色行動電話1支 卷10第77頁 My Card點數(糖蛙娛樂平台)價值20,000元點數 卷10第91頁 34 謝鎔竹 Apple iPhone 13(128G)-藍色行動電話1支、AirPods搭配充電盒1組 卷9第59至60頁 35 劉俊杰 My Card點數價值800元點數 卷22第19頁 36 徐瑞麟 向上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價值10,000元點數 卷19第149頁 37 張弘宇 向上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價值5,000元點數 卷19第169頁 38 張晁瑞 向上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價值10,000元點數 卷19第209至210頁 39 王韋瀚 向上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價值20,000元點數 卷19第251至252頁 40 康竣崴 My Card點數(糖蛙娛樂平台)價值3,000元點數 卷27第73頁 41 王光儀 AirPods Pro 2組 卷26第31頁 42 黃冠霖 My Card點數(糖蛙娛樂平台)價值10,000元點數 卷25第41至43頁 43 林意清 Jove gold小發財黃金元寶8分8厘x1-福1組 卷32第244頁 My Card點數(糖蛙娛樂平台)價值20,000元點數 卷32第253頁 44 黃琦瀚 My Card點數(糖蛙娛樂平台)價值10,000元點數 卷32第268頁 45 王准榮 AirPods Pro 6組 卷32第275頁 46 陳俊瑋 My Card點數(糖蛙娛樂平台)價值10,000元點數 卷32第277頁 47 邵明聰 My Card點數(糖蛙娛樂平台)價值10,000元點數 卷32第281頁 48 劉良笙 My Card點數(糖蛙娛樂平台)價值10,000元點數 卷32第287頁 49 黃育庭 向上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價值20,000元點數 卷32第75至76頁 50 崔光原 My Card點數(糖蛙娛樂平台)價值20,000元點數 卷32第303頁 51 莊子毅 向上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價值10,000元點數 卷32第307至308頁 52 陳棟汝 My Card點數(糖蛙娛樂平台)價值3,000元點數 卷32第313頁 53 李錫恩 iPhone 13 Pro Max防震強化TPU透感晶亮保護殼6.7吋1個、Siren iPhone 13 Pro Max鋼化9H玻璃滿版螢幕保護貼6.7吋1個、Apple iPhone 13 Pro Max(256G)天峰藍色行動電話1支 卷33第73至74頁 54 徐珮緹 AirPods Pro1組 卷34第65頁 附表四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備註 1 桌上型主機1臺 被告所有供本案詐騙所用之物。 2 iPhone 6 Plus銀色行動電話1支(無SIM卡;IMEI:000000000000000) 被告所有供本案詐騙所用之物。 3 iPhone 13藍色行動電話1支 (門號: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 被告所有供本案詐騙所用之物。 附表五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備註 1 三信商業銀行金融卡1張 帳號:00000000000號 與本案犯罪無關。 2 iPhone 8 Plus玫瑰金色行動電話1支(門號: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 非被告所有。 3 安非他命(毛重:0.83公克)1包 與本案犯罪無關。 4 安非他命(毛重:1.49公克)1包 與本案犯罪無關。 5 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 與本案犯罪無關。 (卷宗對照表) 卷宗全名 簡稱 111年度他字第1639號 卷1 111年度偵字第10574號(卷一) 卷2 111年度偵字第10574號(卷二) 卷3 111年度偵字第10574號(卷三) 卷4 111年度偵字第17903號(卷一) 卷5 111年度偵字第17903號(卷二) 卷6 111年度偵字第17903號(卷三) 卷7 111年度偵字第17962號 卷8 111年度偵字第18843號 卷9 111年度偵字第19740號 卷10 111年度偵字第22463號 卷11 111年度偵聲字第126號 卷12 111年度聲羈字第129號 卷13 111年度訴字第1458號 卷14 111年度偵字第24487號 卷15 111年度偵字第26488號 卷16 111年度偵字第28985號 卷17 111年度偵字第28987號 卷18 111年度偵字第20963號 卷19 111年度核交字第2266號 卷20 111年度偵字第22958號 卷21 110年度偵字第22153號 卷22 111年度訴字第1597號 卷23 111年度核交字第892號 卷24 111年度偵字第8666號 卷25 111年度偵字第18940號 卷26 111年度偵字第20809號 卷27 111年度偵字第28983號 卷28 111年度偵字第28984號 卷29 111年度偵字第28986號 卷30 111年度訴字第1604號 卷31 111年度偵字第8248號 卷32 111年度偵字第26663號 卷33 111年度偵字第31074號 卷34 111年度訴字第1667號 卷35 111年度核交字第2265號 卷36 111年度偵字第22957號 卷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