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0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妨害電腦使用罪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4 日
- 當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蔡家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05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家新 吳宗臻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電腦使用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 度偵字第29334號),被告等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 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聽取檢察官及被告等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蔡家新、吳宗臻因妨害電腦使用罪案件,經本院審理後辯論終結,定於民國112年4月25日宣判。茲因被告2人 與告訴人鉅泰精機有限公司調解成立,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本院考量此部分攸關被告2人之權利,尚有應行調查之處 ,爰裁定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鄭咏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施佑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