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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052號

妨害電腦使用罪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鄭咏欣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蔡家新

吳宗臻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電腦使用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9334號),被告等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聽取檢察官及被告等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蔡家新、吳宗臻因妨害電腦使用罪案件,經本院審理後辯論終結,定於民國112年4月25日宣判。茲因被告2人與告訴人鉅泰精機有限公司調解成立,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本院考量此部分攸關被告2人之權利,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鄭咏欣

     書記官 施佑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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