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妨害電腦使用罪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27 日
- 法官李宜璇、孫藝娜、吳欣哲
- 當事人陳家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28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家德 選任辯護人 王聖凱律師 張思涵律師 楊永吉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 字第32507號、110年度偵字第414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家德犯無故入侵他人電腦相關設備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扣案之Samsung行動電話1支沒收。 犯罪事實 一、陳家德自民國99年3月12日起至109年2月14日止,任職於勇 陸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勇陸公司」),擔任銷售與維修客服高級專員,負責外出維修、設備組裝、現場人員管理等工作,而取得使用勇陸公司CCA應用軟體系統(下稱「CCA系統」)之案件管理、個人任務、交辦工作單等資訊權限之帳號及密碼;其明知自109年2月14日離職後,已無權限再使用CCA系統帳號、密碼登入該系統,竟基於無故入侵他人電腦設 備之接續犯意,未經勇陸公司同意,持用其所有之Samsung 行動電話,於如附表編號120至122、124、125所示之時間、地點,利用CCA系統帳號、密碼設定規則特性,隨機輸入勇 陸公司員工黃麒穎帳號、密碼入侵CCA系統。嗣為勇陸公司 發現後,於109年8月18日向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提出告訴,於110年8月11日,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人員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陳家德位在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住處執行搜索 ,扣得陳家德所有之Samsung行動電話1支、Acer筆記型電腦1臺及筆記型電腦光碟1張,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勇陸公司告訴及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移送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證據能力部分: ㈠本判決所引用認定被告陳家德有罪部分之證據資料(詳後引用之各項證據),其中屬傳聞證據部分,縱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或其他規定之傳聞證據例外情形,亦因被告及辯護人等均明示同意作為證據使用(見本院卷第316頁),且本院審酌卷內並無事證顯示各該陳述之作成 時、地與週遭環境,有何致令陳述內容虛偽、偏頗之狀況後,亦認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之規定,應有證據能力。 ㈡至本案判決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均係依法定程序合法取得,並與本案均具有關聯性,且業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復均不爭執各該證據之證據能力,且亦查無依法應排除其證據能力之情形,是該等證據之證據能力亦均無疑義。 二、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 上開事實,業經被告陳家德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時、本院行準備程序、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勇陸公司實際負責人王聰智、證人即勇陸公司員工李佩緹、證人即弘捷智能有限公司(CCA系統設計公司)工程師陳建仲、陳堃維、 證人即積耀科技有限公司(CCA系統權限設定)負責人高義 明於警詢或兼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本院審理時所為之證述大致相符,並有勇陸公司之公司基本資料(109他7503卷第13 頁)、人事任命通知(109他7503卷第17頁)、陳家德履歷 表及離職證明書(109他7503卷第19至21頁)、CCA系統之APP頁面資料(109他7503卷第33至35頁 )、勇陸公司之電腦 經緯度GPS衛星定位GoogleMaps顯示登錄所在位置地點表、 時程表(109他7503卷第41至47、67、69頁)、勇陸公司CCA系統APP登入之經緯度紀錄程序等資料及IP(109交查335卷 一第37至53頁)、CCA系統登入離開統計表(109交查335卷 一第101、107、111頁)、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110年6月29日中資英字第11060547780號函暨檢附之相關附件(109交查335卷一第191至351頁)、陳家德行車軌跡及經緯度彙 整表(109交查335卷一第359至363頁)、陳家德110年8月11日7時42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之搜索、扣押筆錄 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收據、搜索票(109交查335卷一第423 至433頁)在卷可稽,且有扣案之Samsung行動電話1支、 Acer筆記型電腦1臺及筆記型電腦光碟1張可佐,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被告陳家德未經同意擅自輸入證人黃麒穎之帳號、密碼而登入勇陸公司CCA系統之行為,係犯刑法第358條之無故入侵他人電腦相關設備罪。 ㈡被告基於同一犯罪決意,於密接時、地,以相同方法,多次擅自登入上開系統,而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為接續犯而應論以一罪。 ㈢爰審酌被告已自勇陸公司離職,竟以前揭方式無故入侵勇陸公司之CCA系統,所為實有不該,並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之 態度,迄未能與告訴人公司成立調解並獲得諒解;兼衡被告無任何前科紀錄之素行(參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卷第31頁),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自陳為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擔任創本科技有限公司負責人,月收入約新臺幣5至6萬元,須扶養媽媽及2名尚在就學之子女,經濟 狀況尚可(見本院卷第330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沒收部分: 扣案之Samsung行動電話1支,係被告陳家德所有且供其犯本案使用之物,業經其於本院審理時供認明確(見本院卷第317頁),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至扣案之Acer筆記型電腦1臺、筆記型電腦光碟1張,因僅具證據資料之性質;扣案之客戶資料及帳務資料,難認與本案之犯罪相關,爰均不予以宣告沒收。 貳、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陳家德基於無故入侵他人電腦設備之接續犯意,未經勇陸公司同意,於附表編號1至119、123所示 之日期、地點,以附表各該編號所示方式入侵CCA系統,其 中附表編號49及附表編號121、124、125部分,兼或有基於 無故取得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之犯意,以手機擷圖方式取得勇陸公司所有、如附表編號49、121、124、125「取得資料 」欄所示之電磁紀錄,足以生損害於勇陸公司,因認被告①如附表編號1至48、50至119、123所為,係犯刑法第358條之無故入侵他人電腦相關設備罪嫌;②如附表編號49所為,係犯刑法第358條之無故入侵他人電腦相關設備罪、同法第359條之無故取得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罪嫌;③如附表編號121、 124、125所為,係犯刑法第359條之無故取得他人電腦之電 磁紀錄罪嫌。 三、公訴人認被告陳家德涉有上開犯行,無非係以被告之供述、證人林淑如、王聰智、李佩緹、高明義、黃麒穎、黃奕鈞、陳堃維於偵查中之證述、勇陸公司人事任命通知單、被告履歷表、被告離職證明書、被告之勞保資料、告訴人公司提供之CCA系統經緯度日誌檔、109年2月15日至109年8月3日組立科人員登入登出紀錄檔、被告之登記車輛AWM-7395號行車紀錄器1份、被告之行車紀錄及經緯度彙整表、法務部調查局 現場蒐證紀錄、法務部調查局數位證據檢視報告、弘捷智能公司提供之CCA系統程式碼、告訴人公司提供CCA系統經緯度日誌檔、公司車輛使用紀錄表、109年2月15日至109年8月3 日登入登出日誌檔、證人黃麒穎之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上下班打卡考勤表2份、伺服器之客戶信鉉之外出維修/出貨相關資料紀錄表、客戶沿鋒之差壓計照片、客戶笠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臥式圓筒型殺菌釜之安全閥性能測試結果報告表、客戶笠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臥式夾套型脫蠟鍋之安全閥性能測試結果報告表等擷圖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陳家德固坦承有於附表編號1至118部分所示時間、地點,持用手機進入CCA系統,且有自CCA系統取得如附表編號49、121、124、125「取得資料欄」所示電磁紀錄資料後 轉載至其筆記型電腦,然堅決否認涉有上開犯行,辯解如下: ㈠被告辯稱:①附表編號1至118部分,我是使用我在職時所登入 之我的帳號、密碼,因為沒有登出而掛在CCA系統上去查看 系統資料,並沒有另外「輸入」帳號、密碼之行為,因為我手機有壞掉過,修復後要輸入我的帳號、密碼登入CCA系統 ,就進不去了,所以我才會去猜測帳號、密碼,而猜到黃麒穎的帳號、密碼,而為前揭犯罪事實所示部分之登入行為等語。②附表編號119、123這2次以證人黃麒穎帳號密碼進入CC A系統的人不是我,因為我離職了,而經緯度紀錄顯示登入 地點在公司;③我確實有取得附表編號49、121、124、125「 取得資料欄」所示電磁紀錄,但沒有造成告訴人公司的損失等語。 ㈡辯護人則為被告辯護稱:①附表編號1 至118 號部分,入侵方 式是以輸入離職前所取得勇陸公司CCA 系統之帳號、密碼進入,然刑法第358條是定式犯罪,依證人高義明到庭證述可 知,被告不可能在離職後以輸入自己帳號、密碼的方式來入侵他人電腦或相關設備,不符合358 條「輸入」他人帳號、密碼之要件。至有無該條文所稱之利用電腦系統漏洞,檢察官並未舉證,僅依證人高義明之證述,以推敲方式認為告訴人公司不可能有讓他人繼續使用之意,來舉證被告有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之犯意,但此電腦系統之漏洞到底是不是被告這邊所明知,並且有想要去利用它來入侵他人的電腦這件事情已非無疑,況依證人莊曜翼偵訊證述,CCA系統第1次只要登入,之後就不需要,離職時公司也沒叫他刪掉,離職後他還是有繼續使用CCA 系統,故所有員工在離職後能否使用CCA 系統,其實並非是檢察官剛剛用口述的方式來主張說,這部分應該是所有離職員工都要明知,甚至要非常遵守,所以只要一旦他未登出的不作為,或是未刪除軟體,就有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的明知,這件事情是有不同程度的差異。從刑法第358 條立法理由可知,立法者是針對破壞電腦情節重大行為來科予刑責,但如只因告訴人公司自己之疏忽,甚至是大家都不知道之狀況,被告繼續去使用這個APP 而沒有登出CCA系統,被告對於電腦系統漏洞並沒有認識,沒有直接故 意。②附表編號119、123,依告訴人公司提供之CCA經緯度日 誌檔,以證人黃麒穎帳號密碼登入CCA系統對應之地點是勇 陸公司,顯見此2次之登入是證人黃麒穎自己在公司之登入 行為,與被告無涉。③附表編號49、121、124、125被訴涉犯 刑法第359 條部分,該法條之規定是「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用語上與偽造文書構成要件之「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並不相同,因此必須行為有導致告訴人公司法律上保障之權利有具體的損失,包括財產或非財產,然針對此部分公訴人並未舉證證明告訴人公司究竟有哪些損失。先不論檢察官在起訴書是用「足生損害」之字詞,其所為論證是主張只要有「取得」即破壞獨佔性,就有致生損害,但立法者既明確要求檢察官舉證到底致生損害為何,依本審所調閱之資料,被告自CCA系統所取得相關資料之公司,或根本未與被告 合作,或表示係因信賴被告之專業誠信才與被告合作,跟被告所取得的資料無關,故被告所取得之資料是否有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而符合構成要件已非無疑,應不構成刑法第359 條之罪。 五、經查: ㈠被告陳家德於離職後,有於附表編號1 至118 號所示時間、地點,持用手機進入CCA系統,且有自CCA系統取得如附表編號49、121、124、125「取得資料欄」所示電磁紀錄資料之 事實,業經被告於檢察事務官詢問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供認在卷,核與證人林淑如、王聰智、李佩緹、高義明於偵查中之證述相符,並有被告離職證明書、告訴人公司提供之CCA系統經緯度日誌檔、109年2月15日至109年8月3日組立科人員登入登出紀錄檔、被告之登記車輛AWM-7395號行車紀錄器1份、被告之行車紀錄及經緯度彙整表、法務部調查局數 位證據現場蒐證紀錄、被告陳家德110年8月11日7時42分許 在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之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 目錄表、收據、搜索票、109年2月15日至109年8月3日登入 登出日誌檔、伺服器之客戶信鉉之外出維修/出貨相關資料 紀錄表、客戶沿鋒之差壓計照片、客戶笠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臥式圓筒型殺菌釜之安全閥性能測試結果報告表、客戶笠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臥式夾套型脫蠟鍋之安全閥性能測試結果報告表之擷圖在卷可稽,且有扣案之Samsung行動電話1支、acer筆記型電腦1台及筆記型電腦光碟1張可證。 ㈡按刑法第358條之無故入侵他人之電腦罪,係以無故輸入他人 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為要件,考其立法意旨,乃因電腦系統遭「惡意入侵」後,系統管理者須耗費大量之時間人力檢查,始能確保電腦系統之安全性,為保護電腦系統之安全性,故就此種危害性較高之行為科以刑事責任。從而,行為人除須有「無故使用」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行為外,尚須有「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之惡意入侵行為,始該當本條之構成要件。衡酌刑法第358條立法規範意旨,本條所處 罰之行為態樣,僅限於情節較重大之無故入侵行為,即以盜用他人帳號密碼或破解相類似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漏洞之方法,入侵電腦系統之行為而言。若不屬前揭行為,基於立法意旨及罪刑法定主義,即不能以該罪論處。其次,刑法第359條所規定:「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 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罪,屬於結果犯,必須該行為已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之結果,始構成本罪。否則,縱有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行為,倘未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之結果者,因該罪無處罰未遂犯明文,自不成立該罪。此與僅以「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構成要件者,例如刑法第210條之偽造私文書罪,以有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之危險 ,即行成立者,迥然不同(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468 號判決意旨參照)。 ㈢經查,依①證人高義明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是積耀科技有限 公司負責人,勇陸公司是我們公司的客戶,與勇陸公司間的業務往來是資訊委外關係,有幫勇陸公司網路架設防火牆這種資安的設備,我也會幫他做權限管理,CCA系統部分,我 是處理後台帳號管理權限的設定跟代號的建立。109年2月15日即被告離職隔日,是弘捷智能有限公司教我們,如果員工離職,我可以從系統後台(該員工帳號)打上「離職」2字 ,他就沒辦法登入,被告離職隔天我記得我就是依照流程打「離職」,我也有去測試這個帳號能不能登入,確定不能,我以為完成了。後來勇陸公司的員工李佩緹發現怎麼會有打「離職」的人在系統內,如果有去瀏覽或是有去用這個CCA 系統的人資料是會顯示出來,那時候我們也不清楚,才向弘捷智能有限公司反應,2 月就離職了為什麼7 月還有登入紀錄,之後才開始一直查,後來我想說是否程式判斷有問題,也曾將這個帳戶密碼設定為「0000」,可是改掉之後隔幾天又有(瀏覽)紀錄出來,後來弘捷智能查到問題,弘捷智能有測試說如果不登出的話,註記離職是沒有用的。而被告的狀況就是他沒有登出。若沒有做登出的動作,即便員工離職後,在帳號註記「離職」,仍可以使用這個帳號存取CCA系 統內資料,這個結論是後來檢查BUG時才發現。以本件來說 ,被告沒有做登出動作,當初我們重點放在讓他沒辦法登入,可是我們都忽略了他如果沒有登出,他根本不用登入。 以我多年資安經驗,正常的系統是說,你這個權限已經沒辦法被認證了,你在Connect 端任何地方都不能用這個帳號、密碼進入這套系統,正常的系統是這樣子,但本案CCA系統 有BUG,到109年7月時才趕快提出這方面BUG的修改。當時的軟體應該是你登入了之後,他不會某一段時間把你斷掉,或是永遠不會去認證你的帳號、密碼,所以我改了密碼也沒用,因為他不會去「認證」帳號、密碼,如果來驗證就會出現離職,驗證就不會通過。我不知道你們有沒有用過蝦皮,是不是登入了,好幾年也都不用再登入,可是如果你在其他地方改密碼,就會被登出,但當時的CCA 系統的版本不會強制將舊的部分跳出、重新再做一個登入。換言之,在當時系統有這個狀況下,即便在109 年7 月間在後台將被告的帳號密碼變更,因為他沒有登出,也沒有強迫他一定要更新軟體,他只要掛在那邊,我後來有實驗過,系統不會去做認證,後來CCA系統改了好幾次,就是把APP整個改掉才改善等語(見本院卷第289-302頁)。②證人即勇陸公司前職員莊曜翼於檢 察事務官詢問時證稱:我在勇陸公司任職期間,會使用CCA 系統,使用時要輸入帳號密碼,第1次一定要輸入帳號密碼 登入,之後就不用輸入,直接進去,第1次輸入帳號密碼後 我就沒有登出過,之後點選CCA系統會自帶密碼,我再按登 入直接進去,我離職後無聊還是有進去看一下,勇陸公司沒有叫我刪掉。我在勇陸公司任職期間,CCA系統沒有登出功 能,輸入帳號、密碼,就會直接進入CCA系統頁面。109年8 月前,我沒有看過CCA系統有登出功能選項,也沒有逾時登 出即會自動將使用者登出的系統設計等語(見109交查335卷二第391-393頁)。③證人即弘捷智能有限公司工程師黃奕鈞 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稱:勇陸公司的CCA系統是我維護的 ,我是負責後台跟安卓,109年7月11日前CCA系統沒有逾時 登出設計,不會自動將使用者登出,使用者使用CCA系統退 出來之後,下次點選CCA系統回來時,就會在上一次瀏覽的 畫面。(問:109年7月11日前,CCA系統是否安裝後,每次 點選CCA系統是否需要輸入帳號、密碼?)不用,還是再登 入狀態。(問:何時會用到帳號密碼登入畫面?)第1次, 之後是關掉APP再進來就需要。(問:109年7月11日前,超 過生命週期CCA系統帳號密碼是系統自動帶入?)系統會有 記憶,登入過就會記憶帳號密碼,安卓系統沒有生命週期,一定要關掉才會登出。CCA系統沒有主動登出功能,一定要 關閉APP才可以等語(見109交查335卷二第399-412頁)。 ㈣是依前揭證人之證述可知,勇陸公司之CCA系統使用者於第1次輸入帳號、密碼登入後,若持用相同裝置進入CCA系統, 無須再輸入任何密碼即可進入CCA系統,且是進入前次離開 時所瀏覽之頁面,而於被告離職後,勇陸公司雖曾委請證人高義明自系統後台進行權限設定或變更帳號密碼,欲使被告原使用之帳號無法登入,然因該系統程式本身存有錯誤,只要使用者未曾登出系統,其根本無須輸入密碼,也因此即便證人高義明對該帳號註記離職或變更密碼,因被告未曾登出系統,其於前揭時間、地點進入CCA系統並未重行輸入帳號 、密碼,該系統自無從對被告之帳號重新認證,則被告仍可進入該系統,是被告及辯護人辯稱:被告離職後於附表編號1 至118 號所示時間、地點持用手機進入CCA系統,並無「 輸入」帳號、密碼之行為,僅是不曾登出,故開啟APP後系 統已記憶密碼,是直接進入CCA系統,後來因手機壞掉,修 復後要登入就無法登入,才會有前述以猜測方式使用黃麒穎帳號密碼進入CCA系統行為等語,應屬可採,是被告所為, 自與刑法第358條規定之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之要件 不符。又被告離職後其CCA系統帳號之權限業經勇陸公司停 止,然被告既係藉其手機內CCA系統之應用程式原使用之帳 號未登出情形下,循一般正常操作手機應用程式之方式,開啟APP瀏覽CCA系統,尚無從認被告有何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舉,自與刑法第358條之無故入侵他人電腦之構成要件 有間。 ㈤附表編號119、123部分,因勇陸公司之CCA系統是由弘捷智能 有限公司所設計,此經證人李佩緹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述明確,而依證人即弘捷智能有限公司工程師陳建仲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稱:勇陸公司之CCA系統登入時沒有綁定行動 電話門號,只需輸入帳號密碼即可登入,CCA系統的APP一開始設定時,就是開始APP如果同意授權,就可以擷取GPS,是以手機的GPS做定位,手機端在開啟APP時,會自動呼叫手機的經緯度等語(見109交查335卷一第81頁),然觀之告訴人公司所提出關於附表編號119、123該2次以黃麒穎帳號、密 碼登入CCA系統之經緯度日誌檔(見110偵32507卷一第93、101頁),其登入地點經緯度對應之處為「臺中市大甲區縱貫公路」、「臺中市○○區○○路0段00000號」,地點均備註為「 公司」,是被告辯稱此2次登入地點既是在告訴人公司,斯 時被告既已離職,故非其所為之登入行為,應為真實可採。㈥又關於公訴意旨認被告取得附表編號49、121、124、125「取 得資料欄」所示資料,涉犯刑法第359條之罪部分,本案於 起訴時,偵查檢察官即未於起訴書中就告訴人公司因此受有何實際上損害為舉證,亦無說明。公訴檢察官雖於本院審理時主張被告取得前揭資料,即已破壞告訴人公司對該等資料電磁紀錄之獨占性及完整使用利益,難謂無損於告訴人公司等語,然亦未舉證證明告訴人公司究竟受有何損害,而本罪屬於結果犯,已如上述,是告訴人公司之具體損害結果為何,並未明確,即屬有疑。雖告訴人公司指訴被告離職後,另行成立創本科技有限公司,營業項目與告訴人公司相同,被告有「搶客戶」行為而造成告訴人公司客戶流失,受有損害等語。經查,被告於109年2月14日自勇陸公司離職後,於109年8月4日成立創本科技有限公司,並擔任該公司之負責人 ,所營事業相項目部分與勇陸公司相同,此有創本科技有限公司及勇陸公司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創本科技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公司章程、臺中市政府109年8月4 日府授經商字第10907433540號函在卷可查(見109交查335 卷二第335-337、349-357頁),且為被告所是認。 ㈦而被告所取得前揭電磁紀錄之資料,分別為告訴人公司下列4 間客戶公司之資料:①連乙鑄造股份有限公司燒結爐之校正結果、②信鉉工業有限公司之外出維修/出貨相關資料紀錄表 、③沿鋒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差壓計照片、④笠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之臥式圓筒型殺菌釜之安全閥性能測試結果報告表、臥式夾套型脫蠟鍋之安全閥性能測試結果報告表。經本院函詢上開4間公司是否知悉被告自勇陸公司離職、與被告 間有無業務往來,及該業務往來是否被告主動招攬等情,其中連乙鑄造股份有限公司函覆稱:經勇陸公司告知被告離職後,從未與被告間有業務往來等語;信鉉工業有限公司則函覆稱:未曾與被告間有任何往來等語,此有各該函覆資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77、229頁),是就上開2家公司,自 無從認定被告有何告訴人公司指訴之「搶客」行為,被告取得附表編號49、121所示資料部分,難認有致生何具體損害 於告訴人公司。 ㈧另沿鋒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函覆稱:於109年2月15日收到勇陸公司通知文件,即知陳家德已離職,本公司得知陳家德離職後,因信任陳家德專業,故仍請陳家德來廠維修,並非陳家德主動聯繫等語(見本院卷第105頁);笠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則函覆稱:陳家德原係負責本公司設備外廠維修技師,本公司人員並未在109年2月14日前或當時知道陳家德離職,109年某月某日發生叫修服務時維修人員遲遲未到!生 產線發生遲滯情況危及影響產能,本公司設備管理員打陳家德手機催促其到廠服務,才獲悉其早已離職。後續維修廠又發生幾次技師人員未於約定時間進廠維修事件,本公司遂於109年8月與陳家德所成立創本科技公司業務往來等語(見本院卷第107頁),是沿鋒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笠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於被告離職後固與其有業務往來,然或因該等公司信任被告之專業,或係與告訴人公司間發生前揭技師人員數次未按時到廠服務,故轉而與被告合作,尚難認被告有主動向其等招攬業務之搶客行為,是縱然告訴人公司就此部分有流失客戶之情況,亦難認與被告取得附表編號124、125所示資料有何因果關係,無從認因而致生損害於告訴人公司。是就公訴意旨所指被告取得附表編號49、121、124、125 所示電磁紀錄資料部分,自均不能論以刑法第359條之罪名 。 六、綜上所述,本件公訴人所提證據及指出證明之方法,尚不足為被告陳家德有前揭刑法第358條之無故入侵他人電腦相關 設備、同法第359條之無故取得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犯行有 罪之積極證明,或說服本院形成被告所涉上開部分有罪之心證,公訴人所指之犯罪事實即屬不能證明,惟檢察官認此部分與前開經本院論罪之部分,分別有接續犯或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廖梅君提起公訴,檢察官王宜璇、周至恒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宜璇 法 官 孫藝娜 法 官 吳欣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張雅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附錄論罪科刑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58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3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日期 地點 入侵方式 取得資料 1 109年2月15日 臺中市外埔區、大安區 輸入離職前所取得勇陸公司CCA系統帳號、密碼,入侵勇陸公司CCA系統 無 2 109年2月19日 臺中市外埔區 同上 無 3 109年2月20日 臺中市外埔區 同上 無 4 109年2月21日 臺中市外埔區 同上 無 5 109年2月23日 臺中市外埔區 同上 無 6 109年2月24日 臺中市外埔區、大里區 同上 無 7 109年2月26日 臺中市大甲區 同上 無 8 109年2月27日 臺中市外埔區 同上 無 9 109年2月29日 臺中市外埔區 同上 無 10 109年3月2日 臺中市外埔區 同上 無 11 109年3月3日 臺中市外埔區、大甲區 同上 無 12 109年3月4日 苗栗縣苑裡鎮 同上 無 13 109年3月5日 臺中市外埔區、大甲區 同上 無 14 109年3月6日 臺中市外埔區 同上 無 15 109年3月8日 臺中市外埔區 同上 無 16 109年3月9日 雲林縣斗六市、臺中市大甲區、外浦區 同上 無 17 109年3月11日 苗栗縣苑裡鎮 同上 無 18 109年3月12日 臺中市豐原區 同上 無 19 109年3月13日 臺中市外埔區、大甲區 同上 無 20 109年3月14日 臺中市外埔區 同上 無 21 109年3月16日 臺中市外埔區 同上 無 22 109年3月17日 臺中市外埔區、大甲區 同上 無 23 109年3月18日 臺中市外埔區、大甲區 同上 無 24 109年3月19日 臺中市大肚區 同上 無 25 109年3月23日 臺中市大甲區 同上 無 26 109年3月24日 臺中市外埔區 同上 無 27 109年3月25日 臺中市外埔區 同上 無 28 109年3月26日 臺中市外埔區 同上 無 29 109年3月30日 苗栗縣苑裡鎮、臺中市外埔區 同上 無 30 109年3月31日 臺中市外埔區 同上 無 31 109年4月1日 臺中市大甲區、外埔區、苗栗縣苑裡鎮、 同上 無 32 109年4月2日 雲林縣古坑鄉、臺中市外埔區 同上 無 33 109年4月5日 臺中市外埔區 同上 無 34 109年4月6日 臺中市外埔區 同上 無 35 109年4月7日 臺中市外埔區 同上 無 36 109年4月8日 臺中市外埔區 同上 無 37 109年4月9日 臺中市清水區 同上 無 38 109年4月10日 臺中市外埔區 同上 無 39 109年4月11日 臺中市外埔區、大甲區 同上 無 40 109年4月12日 臺中市大甲區、大安區 同上 無 41 109年4月13日 臺中市外埔區、大甲區 同上 無 42 109年4月14日 臺中市外埔區 同上 無 43 109年4月15日 臺中市外埔區 同上 無 44 109年4月16日 臺中市外埔區 同上 無 45 109年4月17日 臺中市外埔區、清水區 同上 無 46 109年4月18日 臺中市外埔區 同上 無 47 109年4月19日 臺中市外埔區 同上 無 48 109年4月20日 臺中市外埔區、大甲區 同上 無 49 109年4月21日 臺中市外埔區、后里區 同上 客戶連乙鑄造股份有限公司燒結爐之校正結果 50 109年4月22日 臺中市外埔區、沙鹿區、大甲區、苗栗縣苑裡鎮 同上 無 51 109年4月23日 臺中市外埔區、神岡區 同上 無 52 109年4月24日 臺中市外埔區、清水區 同上 無 53 109年4月25日 臺中市外埔區、大甲區 同上 無 54 109年4月27日 臺中市外埔區 同上 無 55 109年4月28日 臺中市外埔區、沙鹿區、大甲區 同上 無 56 109年4月29日 臺中市外埔區、大甲區、沙鹿區、神岡區 同上 無 57 109年4月30日 臺中市外埔區、清水區、彰化縣鹿港鎮 同上 無 58 109年5月1日 臺中市外埔區 同上 無 59 109年5月3日 臺中市外埔區、大安區 同上 無 60 109年5月4日 臺中市外埔區、大甲區、神岡區、豐原區 同上 無 61 109年5月5日 臺中市外埔區、大甲區、苗栗縣苑裡鎮 同上 無 62 109年5月6日 臺中市外埔區、梧棲區 同上 無 63 109年5月7日 臺中市外埔區、潭子區、大肚區、大甲區 同上 無 64 109年5月8日 臺中市外埔區、清水區、大肚區、豐原區、彰化縣和美鎮 同上 無 65 109年5月9日 臺中市外埔區 同上 無 66 109年5月11日 臺中市外埔區、大甲區、清水區 同上 無 67 109年5月12日 臺中市外埔區、清水區 同上 無 68 109年5月13日 臺中市外埔區、梧棲區 同上 無 69 109年5月14日 臺中市外埔區、東區、苗栗縣苑裡鎮 同上 無 70 109年5月15日 臺中市外埔區、豐原區、后里區 同上 無 71 109年5月16日 臺中市外埔區 同上 無 72 109年5月17日 臺中市外埔區 同上 無 73 109年5月18日 臺中市外埔區、清水區、大甲區 同上 無 74 109年5月19日 臺中市外埔區 同上 無 75 109年5月20日 臺中市外埔區、大甲區、后里區、苗栗縣苑裡鎮 同上 無 76 109年5月21日 臺中市外埔區、后里區 同上 無 77 109年5月22日 臺中市外埔區、大甲區、大肚區、沙鹿區、苗栗縣苑裡鎮 同上 無 78 109年5月23日 臺中市外埔區、大甲區 同上 無 79 109年5月24日 臺中市外埔區、大安區 同上 無 80 109年5月25日 臺中市外埔區、龍井區、清水區 同上 無 81 109年5月26日 臺中市外埔區、大里區、后里區 同上 無 82 109年5月27日 臺中市外埔區、豐原區、神岡區 同上 無 83 109年5月28日 臺中市外埔區、大甲區 同上 無 84 109年5月29日 臺中市外埔區、苗栗縣苑鎮、新竹縣湖口鄉 同上 無 85 109年5月30日 臺中市外埔區、大甲區 同上 無 86 109年5月31日 臺中市外埔區 同上 無 87 109年6月1日 臺中市外埔區、大甲區、豐原區 同上 無 88 109年6月2日 臺中市外埔區、烏日區、清水區、大甲區 同上 無 89 109年6月3日 臺中市外埔區、彰化縣彰化市、雲林縣斗六市 同上 無 90 109年6月4日 臺中市外埔區、大甲區 同上 無 91 109年6月5日 臺中市外埔區、后里區、大甲區 同上 無 92 109年6月6日 臺中市外埔區、龍井區 同上 無 93 109年6月7日 臺中市外埔區 同上 無 94 109年6月8日 臺中市外埔區、大甲區 同上 無 95 109年6月9日 臺中市外埔區、大甲區、梧棲區 同上 無 96 109年6月10日 臺中市外埔區、雲林縣古坑鄉 同上 無 97 109年6月11日 臺中市外埔區、南投縣南投市、苗栗縣苑裡鎮 同上 無 98 109年6月12日 臺中市外埔區、后里區、南投縣南投市 同上 無 99 109年6月13日 臺中市外埔區 同上 無 100 109年6月14日 臺中市外埔區、大甲區 同上 無 101 109年6月15日 臺中市外埔區、豐原區、神岡區 同上 無 102 109年6月16日 臺中市外埔區、大里區、大甲區、苗栗縣苑裡鎮 同上 無 103 109年6月17日 臺中市外埔區、梧棲區 同上 無 104 109年6月18日 臺中市外埔區、梧棲區、后里區、龍井區、南投縣南投市 同上 無 105 109年6月19日 臺中市外埔區、大甲區 同上 無 106 109年6月20日 臺中市外埔區 同上 無 107 109年6月22日 臺中市外埔區、大甲區、苗栗縣苑裡鎮 同上 無 108 109年6月23日 臺中市外埔區 同上 無 109 109年6月24日 臺中市外埔區、后里區、烏日區 同上 無 110 109年6月25日 臺中市外埔區、南投縣草屯鎮、南投縣南投市 同上 無 111 109年6月26日 臺中市外埔區、大甲區 同上 無 112 109年6月27日 臺中市外埔區 同上 無 113 109年6月28日 臺中市外埔區 同上 (起訴書記載「109年6月26日」,然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無 (起訴書記載「臺中市外埔區、大甲區」,然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114 109年6月29日 臺中市外埔區、沙鹿區 同上 無 115 109年6月30日 臺中市外埔區、苗栗縣苑裡鎮、雲林縣古坑鄉 同上 無 116 109年7月1日 臺中市外埔區、大甲區 同上 無 117 109年7月2日 臺中市外埔區、神岡區、大里區、北區、苗栗縣苑裡鎮 同上 無 118 109年7月3日 臺中市外埔區、大甲區 同上 無 119 109年7月6日 臺中市大甲區 利用勇陸公司CCA系統帳號、密碼設定規則特性,隨機輸入勇陸公司員工黃麒穎帳號及密碼,入侵勇陸公司CCA系統 無 120 109年7月13日 臺中市外埔區、彰化縣伸港鄉、苗栗縣苑鎮 同上 無 121 109年7月14日 臺中市后里區、彰化縣彰化市、南投縣南投市 同上 客戶信鉉之外出維修/出貨相關資料紀錄表 122 109年7月16日 臺中市外埔區 同上 無 123 109年7月17日 臺中市大甲區 同上 無 124 109年7月21日 不詳地點 同上 客戶沿鋒之差壓計照片 125 109年8月3日 不詳地點 同上 客戶笠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臥式圓筒型殺菌釜之安全閥性能測試結果報告表 客戶笠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臥式夾套型脫蠟鍋之安全閥性能測試結果報告表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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