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06 日
- 當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刁予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4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刁予弘 許士樟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劉喜律師 被 告 林佳瑾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 年度偵字第1776號),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院認應究明特魯多工程行、弘宇人力仲介有限公司、晨豐工業有限公司逃漏營業稅之情形,而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路逸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于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