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5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47號

違反商業會計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路逸涵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刁予弘
被告
許士樟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劉喜律師
被告
林佳瑾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776號),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院認應究明特魯多工程行、弘宇人力仲介有限公司、晨豐工業有限公司逃漏營業稅之情形,而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路逸涵

書記官 黃于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