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47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刁予弘
- 被告
- 許士樟
-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 劉喜律師
- 被告
- 林佳瑾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776號),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院認應究明特魯多工程行、弘宇人力仲介有限公司、晨豐工業有限公司逃漏營業稅之情形,而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訴字第347號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776號),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院認應究明特魯多工程行、弘宇人力仲介有限公司、晨豐工業有限公司逃漏營業稅之情形,而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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