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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簡字第272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林雷安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蔡鈺閔

黃涵堉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所為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均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附表所示誤載,惟此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顯係誤寫,依前開說明,本院自得依職權以裁定更正補充之,爰均更正補充如附表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雷安

                書記官 曾右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欄位 原記載內容 更正補充後之記載內容 案由欄 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19053號、第24205號、第13430號、第19875號) 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19053號、第24205號、第13430號、第19875號,112年度偵字第9571號) 犯罪事實及理由欄 四、㈡ 移送併辦意旨(111年度偵字第19053號、第24205號、第13430號、第19875號) 移送併辦意旨(111年度偵字第19053號、第24205號、第13430號、第19875號,112年度偵字第9571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金簡字第272號於民國 112 年 06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