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簡字第272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蔡鈺閔
黃涵堉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所為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均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附表所示誤載,惟此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顯係誤寫,依前開說明,本院自得依職權以裁定更正補充之,爰均更正補充如附表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欄位 原記載內容 更正補充後之記載內容 案由欄 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19053號、第24205號、第13430號、第19875號) 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19053號、第24205號、第13430號、第19875號,112年度偵字第9571號) 犯罪事實及理由欄 四、㈡ 移送併辦意旨(111年度偵字第19053號、第24205號、第13430號、第19875號) 移送併辦意旨(111年度偵字第19053號、第24205號、第13430號、第19875號,112年度偵字第957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