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訴字第1117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呂奇霖
- 選任辯護人
- 陳宏毅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二代稱欄「帳號」之記載均更正為「帳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
二、經查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就附表二代稱欄,有將「帳戶」誤載為「帳號」之明顯誤寫之情形,惟此誤寫尚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依首開規定與說明,爰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