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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訴字第1170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柯志民蔡逸蓉陳昱翔

上訴人
即被告
葉欲謙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111年度金訴字第117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2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葉欲謙(下稱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0日以111年度金訴字第117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該判決於同年月26日合法送達予羈押於臺中看守所內之被告,此有本院判決書及送達證書在卷可佐,是自翌日(即27日)起算20日上訴期間,本案上訴期間之末日為111年8月15日,然被告於111年8月16日始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狀,此有蓋有法務部○○○○○○○○收狀章之上訴狀在卷可憑,其上訴顯已逾法定上訴期間,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柯志民

法 官 蔡逸蓉

法 官 陳昱翔

書記官 陳筱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170號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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