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6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0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金訴字第636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914號110年度金訴字第1217號110年度金訴字第1218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52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53號111年度金訴字第436號111年度金訴字第499號111年度金訴字第669號111年度金訴字第852號111年度金訴字第983號112年度金訴字第389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添財 選任辯護人 李毅斐律師(111.1.6解除委任) 朱坤茂律師 被 告 張克家 選任辯護人 朱坤茂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35069、37679號、110年度偵字第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84、18572、19903、19905號)及追加起訴(109年度偵字第37724號、110年度偵字第1857 、20708、23502、23805、26719、30265、31323、34065、35005、35386、35869、36104、39075、39932、39933號、111年度偵 字第1415、4222、5358、8500、8662、9284、14665、18841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丙○○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 徒刑肆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張克家犯如附表二編號1至28、32至41、45至52所示之罪,各處 如附表二編號1至28、32至41、45至52所示之刑,及如附表二編 號2至3、11至13、15至18、22、24、28、32、46至47、50所示之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犯罪事實 一、丙○○、張克家(上開2人所涉參與犯罪組織部分業經另案起訴 ,不在本案審理範圍)、丁○○(另案提起公訴)與不詳詐欺 團成員,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張克家就附表一編號29至31、42至44、53所為,均不在本 案起訴範圍),於民國108年間,由丙○○以張克家所出資設立 之紅樂企業社(由不知情之洪浩倫擔任登記名義負責人)、板點有限公司(下稱板點公司,由不知情之阮采羚擔任登記名義負責人),對外佯稱從事第三方支付業務,洪浩倫、阮采羚並分別為紅樂企業社、板點有限公司申辦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復將上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存摺、印章、金融卡、網路銀行帳號、密碼等資料均交由丙○○保管,再由丙○○持上開中國 信託銀行帳戶向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萬事達公司)、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睿聚公司,原名為匯富支付股份有限公司)簽訂金流代收付合約,而取得萬事達公司、睿聚公司向國泰世華銀行、永豐銀行等金融機構申請使用之虛擬帳戶,並依張克家所指示,將該等虛擬帳戶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由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一所示詐欺時間,以附表一所示之方式,向附表一所示各被害人施行詐術,致使渠等均陷於錯誤,分別匯款或儲值如附表一所示金額至附表一所示之紅樂企業社、板點有限公司所使用之虛擬帳戶,再由丁○○就每日進出金流負責記 帳、對帳,復由丙○○將附表一所示詐騙贓款轉匯至詐欺集團 成員指定之帳戶(其中有部分款項遭圈存而未撥款,詳如附 表一),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進而掩飾、隱匿詐欺贓款 之去向。 二、案經附表一所示之各被害人分別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報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報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轉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辦後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轉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轉請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報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轉請臺北市政府內湖分局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轉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報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轉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追加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本案認定事實所引用之卷內被告丙○○、張克家(下稱被告2人 )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被告2人及其等之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均未爭執證據能力(金訴636卷二第28-34、277-286頁),檢察官、被告2人及其等之辯護人於辯論終結前亦均未對該等證據之證據能力聲明異議(金訴636 卷七第62-96頁),本院復審酌前揭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 無違法取證之瑕疵,亦認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是本案有關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等供述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自均得為證據。至於以下所引用其餘非供述證據部分,既不適用傳聞法則,復查無違法取得之情事存在,自應認同具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2人固坦承被告張克家曾指示被告丙○○負責尋找人 頭成立紅樂企業社、板點有限公司,被告丙○○並指示洪浩倫 、阮采羚分別向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臺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申請設立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及申辦上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後,洪浩倫、阮采羚再將上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轉交予丙○○保管,復由丙○○以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之名 義,並持上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作為綁定之實體帳戶,而向萬事達公司、睿聚公司簽訂金流代收付合約,進而取得萬事達公司、睿聚公司向國泰世華銀行等金融機構申設如附表一所示之虛擬帳戶,並將該等虛擬帳戶提供予如附表一所示之下游商家使用,嗣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一所示詐欺時間,以附表一所示之方式,向附表一所示各被害人施行詐術,致使渠等均陷於錯誤,分別匯款或儲值如附表一所示金額至附表一所示由紅樂企業社、板點有限公司所使用之虛擬帳戶等事實,惟渠等均矢口否認有何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犯行,被告丙○○辯稱:我只是單純從事代收付的業 者,不清楚下游廠商有從事詐騙的行為,也不認識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且下游廠商若有款項遭圈存,我們也會通知廠商改善云云;被告張克家辯稱:我只是經營代收付業務,不知道和我們簽約的廠商有從事詐欺行為,且案發期間我曾經在住院云云。辯護人則為被告2人辯護稱:①紅樂企業社為睿 聚公司之經銷商,被告丙○○為睿聚公司尋找使用代收付服務 之客戶,於108年底,自稱「戊○○」者(綽號:項羽、無敵) 與被告丙○○接洽欲使用代收付服務,其後「戊○○」即將好順 、准詳、正胤簽署之「商店合約書」、「睿聚科技金流合約增補協議書」寄回予被告丙○○,並自109年3月間開始使用代 收付金流服務,而紅樂企業社當時業務已轉由板點公司承接,故主要由板點公司提供此三間公司代收付金流服務;②被告丙○○是透過GOOGLE廣告尋找欲使用代收付服務之客戶或透 過客戶再介紹客戶,並由客戶透過線上申請或紙本申請使用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之代收付服務,被告丙○○再進入「經 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查詢客戶所提供之基本資料是否相符,而由於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僅為一般民間企業,並無實質查核權限,故被告2人無從預見特約商 家申請金流服務以供詐欺之用;③又消費者要付款時,要先取得繳款帳號,逐層向商家、代收付公司、上層代收付公司、銀行取得繳款帳號,再一路回傳至消費者所使用之平台,藉以繳費,而被告2人所經營之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僅為 支付取號與繳款流程之一小段流程,實無從判斷哪一筆交易為詐騙集團詐騙被害人轉帳之款項;④如有涉及詐騙之爭議款只要尚未完成撥款,均可立即停止撥款而凍結,並將款項留存於銀行或代收付公司,以待被害人領回,且本案經圈存款項佔比為68%,與一般詐騙集團車手會將所提領贓款全數 繳交給水房之情形截然不同;⑤且針對准詳、正胤公司部分,被告丙○○有採取逐步縮小商戶代收付金額或關閉ATM(即VB ANK)通道之措施;⑥被告張克家於108年11月6日因發生車禍前往林新醫院急救、住院,且須長期復健,乃將紅樂企業社、板點有限公司交由被告丙○○經營,因此被告張克家於案發 期間完全未參與上開公司之經營云云。經查: 一、被告張克家曾指示被告丙○○負責尋找人頭成立紅樂企業社、 板點有限公司,及委請被告丙○○負責經營上開公司,被告丙 ○○則指示洪浩倫、阮采羚分別向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臺 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申請設立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及申辦上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後,洪浩倫、阮采羚再將上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轉交予丙○○保管,復由丙○○以紅樂企業社 、板點有限公司之名義,並持上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作為綁定之實體帳戶,而向萬事達公司、睿聚公司簽訂金流代收付合約,進而取得萬事達公司、睿聚公司向國泰世華銀行等金融機構申設如附表一所示之虛擬帳戶,並將該等虛擬帳戶提供予如附表一所示之下游商家使用,而丁○○則負責核對進出 金流之帳務,嗣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一所示詐欺時間,以附表一所示之方式,向附表一所示各被害人施行詐術,致使渠等均陷於錯誤,分別匯款或儲值如附表一所示金額至附表一所示由紅樂企業社、板點有限公司所使用之虛擬帳戶,復由被告丙○○以轉帳方式,將款項轉匯至附表一所示商家指 定之帳戶(其中有部分款項遭圈存而未撥款,詳如附表一),並收取所經手金流之一定比例為手續費等情,已為被告2人 所是認(見金訴636卷二第23-26、54-56、275-276頁),核與證人即另案被告丁○○於警詢、偵訊或審理時之證述(見偵252 07卷一第7-9、11-26、319-336頁、偵28667卷二第115-118 頁、偵25207卷二第69-88頁、偵9284卷第287-289頁、金訴636卷三第126-151頁)、證人即告訴人或被害人唐諺平、張愉嫺、丘國毅、葉湘筠、吳彥霆、黃柏維、彭鈺峰、張昇凱、吳昕芳、周承融、王俐婷、楊盛明、吳炘璉、石安蕎、蔡翔宇、陳柏泳、林佩君、陳柏睿、黃麗雲、孔紹隆、詹于霈、黃家偉、高浩智、陳宜君、鄭欣怡、何文雄、林根慧、莊博宇、儲方蓉倩、高晨馨、乙○○、李宗錡、林東毅、陳正祐、 余瑋洊、許芮瑜、張斯閔、黃文香、蔡昕達、蔡麗霞、黃媺晴、王博揚、徐旻鑛、蔡嘉豪、林柏丞、李金燕、林楷航、張鈺瑋、黃泓凱、王岑恩、李冠儒、楊婷雯、蔣凱薇於警詢時之證述(參附表一之證人證述出處)大致相符,並有被害人付款明細一覽表、紅樂企業社及板點公司之中國信託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紅樂企業社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紅樂企業社109年5月28日中警分刑字第10800682071號函、經濟部 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紅樂企業社】【板點有限公司】、被告丙○○回函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 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板點公司登記資料、匯款時間、虛擬帳戶及相應帳號一覽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搜索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臺中市○區○村○路000號3樓之1、丁○○】、扣押物品目錄表、自願受 搜索同意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5樓、丁○○】、扣押物品目錄表 、Google帳號Z00000000000000il.com之雲端硬碟列印資料 、扣案物照片、睿聚公司商店合約書及金流服務合約書、准詳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睿聚公司檢附之經銷商上傳登記資料及圈存帳戶資料、萬事達公司所附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檢附萬事達公司交易往來資料、萬事達公司回覆資料、被告丙○○扣案 手機內對話紀錄擷圖、被告2人提出之取號與繳款流程圖、 爭議款處理流程圖、特約商店服務規範、隱私權政策、平台會員服務條款、代收付金流統計表、另案被告戊○○之名片、 匯富支付股份有限公司金流服務合約書、 睿聚公司金流服 務合約書、睿聚公司基本資料影本、萬事達公司112年7月28日(112)萬字第55號函及112年8月15日(112)萬字第61號函所附之交易資料說明檔可資佐證(見偵35069卷一第179-183、281-420、429-514頁、偵35069卷二第469-471頁、偵35069卷三第207-209頁、偵37679卷第65-89、91頁、偵1994卷 第73、215-226頁、偵4625卷第157-201頁、偵19903卷第13 頁、偵25207卷一第47-51、55、63-132、137-171、183-186、187-196、197-226、227-235、273-276頁、偵1814卷135-166頁、偵34065卷147-149、151、153-161頁、偵35386卷107-113、363-367頁、偵36104卷85-87、93-96頁、核交3426 卷19-56頁、偵39932卷97-211頁、567號警卷77、85-116頁 、偵37724卷第159-173、175-177、269-272頁、738號警卷107、109頁、偵5358卷65、73-112頁、核交52卷11-38頁、偵4222卷第95-99、101-183頁、偵8500卷85-89、91頁、偵14665卷161-171頁、偵18841卷263-273頁、核交888卷15、17-54頁、偵6181卷三第197-223頁、金訴636卷二第343、345、347-362、385-397、453頁、金訴636卷四第11-1002頁、金訴636卷六第27-29、95-99、177-183、191-417頁),及附表一「卷證出處」欄所示其他書證及物證在卷可稽(出處詳如附 表一),是以,被告2人所提供紅樂企業社及板點公司之代收付金流渠道確為詐欺集團成員作為詐欺附表一所示各被害人之用,且被告丙○○依指示將附表一所示詐欺贓款轉匯至指定 帳戶(圈存部分除外),堪先認定。 二、被告2人主觀上乃係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 之犯意聯絡,而提供如附表一所示紅樂企業社及板點公司之代收付金流渠道予詐欺集團成員利用,並依據詐欺集團成員所指示,將附表一所示詐欺贓款轉匯至指定帳戶,茲分述如下: (一)被告丙○○於警詢、偵訊中供稱:因為我本身有債務問題,怕 影響到新成立的公司,所以我才找洪浩倫、阮采羚分別擔任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之人頭負責人,並請他們申請公司銀行帳戶後,再將公司銀行帳戶資料、證件及大小章等物交給我,我每個月會支付酬勞給他們,但洪浩倫、阮采羚並未負責公司內相關業務,上開2間公司均由我本人實際經營,資 本額均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左右,由被告張克家出資,這兩間公司從事第三方支付業務,我負責招攬商戶、處理代收付款項之撥款及法務工作,丁○○則負責會計、帳務整理、稅 務申報及將代收付款項撥款予商家,板點公司登記地點在臺北市○○區○○街00號8樓,紅樂企業社則登記於臺中市○區○○○ 道0段000號22樓,但這只是登記地址而已,並無員工實際在該等處所上班,這兩間公司的業務實際上都是在我家即臺中市○○區○○○○街00號5樓之3使用電腦操作,而由於板點、紅樂 公司資本額不足以直接向銀行申請虛擬帳戶代收付服務,我有向萬事達公司、睿聚公司申請第三方支付金流通道,並與睿聚公司簽訂經銷合約,而我招攬客戶的方式是透過GOOGLE網站、各大論壇刊登關鍵字招商廣告,再請宏太公司工程師幫我架設333pay.net系統網站,客戶如果想和我們簽約,可以直接從廣告上的網址連接到333pay.net,然後先註冊,再上傳公司資料及負責人證件,待我審核之後,便在網路上簽立電子合約,無須自然人出面簽約,所以我們實際上不會見到與我們簽約的客戶,我們查核的方式只有用經濟部工商查詢系統核對公司登記負責人是否一致及營業項目是否正常,如果確認沒有問題,我們就會開通代收付金流服務給客戶,我們再從代收付款項中抽取手續費,另外,關於板點公司、紅樂企業社的盈餘都是會交給被告張克家,我則是向被告張客家領取每月4萬元的固定薪資,而掛名負責人洪浩倫、阮 采羚的酬勞也是由我向被告張克家請款,再以現金或匯款方式支付他們,被告張克家才是板點公司、紅樂企業社的實際負責人等語(見偵6181卷三第186-187、234-238頁、偵25207卷一第387-389頁、偵25207卷二第399-400、405-409頁、偵4625卷第51-56頁、偵8092卷第49-54頁、偵1994卷第33-36 頁、偵35069卷二第379-381頁、偵27943卷第頁153-155、偵37724卷第頁133-135、偵13692卷第21-25頁、偵19903卷第15-17頁、偵14665卷第83-85頁);復於本院審理時供稱:如 果商戶想要申請使用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的代收付金流服務,都是直接到我們公司官方網站申請等語(見金訴636卷七第197-198頁)。準此,依據被告丙○○之供述可知,紅樂企業 社、板點公司均係由被告丙○○負責公司之業務及營運事項, 洪浩倫、阮采羚僅為掛名負責人,而被告張克家則為公司之實際出資者及被告丙○○之雇主,又商家申請使用紅樂企業社 、板點公司代收付金流渠道時,被告丙○○僅會透過經濟部商 工登記查詢系統查詢公司負責人是否一致,及確認公司行號營業項目為何而已,倘若與商戶所檢具資料相符,便會開通代收付金流管道予各商戶,而不會實質審核下游商家是否有實際營業、款項來源是否合法正當,且全程均不會與下游商家之負責人或員工實際見面。 (二)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有諸多下游商家顯有可疑為人頭、虛設之公司或行號: 1.參酌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下游商家負責人之證詞: ⑴證人王陽明(即准詳有限公司掛名負責人)於警詢時證稱:准詳有限公司只是一間紙上公司,沒有營業收入或獲利來源,我只是人頭負責人,不清楚公司營運狀況,公司成立過程大致是我在報紙上看到求職訊息,我便打電話過去並加入對方的LINE(暱稱為「池上」),對方名叫廖仁甫,該名男子表示會開立一間金流公司登記在我名下,每個月會支付我現金3 萬元作為報酬,我因為缺錢就答應對方,之後我便將身分證、健保卡、自然人憑證及印章等物均交給廖仁甫,由他去設立公司,公司成立之後,廖仁甫又叫我去合作金庫開立公司帳戶,待辦好後我就將公司帳戶資料都交給廖仁甫,公司帳戶都不是由我操作,廖仁甫還有拿3份合約給我簽名,但我 不確定簽約的內容為何,也忘記准詳有限公司是何時與第三方支付公司簽約了等語(見偵6181卷四第287-295、333-338 頁、偵28667卷二第313-315、317-325頁)。 ⑵證人莊正胤(即正胤有限公司掛名負責人)於警詢時證稱:正胤有限公司是廖仁甫帶我去臺北市政府商業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廖仁甫只有和我說要做網路行銷,但公司實際營業內容是什麼我不清楚,因為我陪同廖仁甫設立公司及開戶後,就都交給他經營,我不曾過問公司營運事項,公司帳戶也都是廖仁甫進行操作使用,我只是正胤有限公司的人頭負責人,廖仁甫承諾每個月會給我1到2萬元報酬等語(見偵28667卷二第369-370、371-379頁)。 ⑶證人廖仁甫(即好順有限公司掛名負責人)於警詢時證稱:於1 08年10月間,我看報紙應徵工作,當時有一位自稱黃先生的人表示公司金流量很多,要我成立人頭下游公司,每個月可以賺3萬元,後來有人拿資本額100萬元給我,要我去設立公司及開立公司帳戶,我只有提供我的身分證資料給對方,並前往銀行開戶,開戶完成後,我便將好順有限公司帳戶資料交給上手,其他辦理流程我都不清楚,且我不知道好順有限公司實際營業內容為何,也不清楚公司有無其他員工,因為我只是人頭負責人,關於好順有限公司有無和板點有限公司簽立第三方支付合作契約這部分我也不知道,另外我的上手有指示我帶王陽明、莊正胤去設立准詳、正胤等人頭公司及辦理公司人頭帳戶,並指示我每月支付3萬元人頭費給王陽 明、莊正胤等語(見偵28667卷二第275-281頁)。 ⑷證人謝顯達(紅樂企業社下游商家之負責人)於警詢時證稱:我是西門町的遊民,在西門町有一個不詳之人叫我簽立金流代收服務契約,我就簽約,我不知道簽約是要做什麼,然後對方拿了1000元給我等語(見偵35069卷三第15-17頁)。 ⑸證人黃詠承(即詠承水產行負責人)於警詢時證稱:我是詠承水產行負責人,原本在經營冷凍食品買賣,但後來經營不善,於109年初將公司交給綽號「小黑」經營,他說要作為經 營第三方支付所用,當初將詠承水產行交給綽號「小黑」之男子經營,均未簽立任何文件,我也不曉得「小黑」有以詠承水產行的名義向睿聚公司及板點公司申請代收付金流服務,我也不認識被告丙○○等語(見偵5539卷第21-24、175-179 頁)。 ⑹依據上開證人證述,堪認使用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所提供金流服務之下游商家當中,其中准詳有限公司、正胤有限公司、好順有限公司及謝顯達均為人頭公司或行號,而非實際營運之公司或行號,而詠承水產行負責人黃詠承亦未繼續經營原先之業務,而任由不詳之人以詠承水產行之名義及帳戶申請第三方支付金流服務。 2.另觀諸被告2人透過辯護人所提出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之 共27家下游商家之金流服務合約書(見金訴636卷四第11-999頁),經比對該27家下游商家所簽立之金流服務合約書,可 知以下結果:①沙中涵即中及精品服飾店負責人,連帶保證人為朱俊翰即浩瀚工程行;朱俊翰即浩瀚工程行負責人,連帶保證人為沙中涵即中及精品服飾店負責人。②王乙升即乙維企業社,連帶保證人為楊啟田即日生企業社;楊啟田即日生企業社,連帶保證人為王乙升即乙維企業社。③翁承暘即傳承汽車商行,連帶保證人為楊啟田即日生企業社。④宥騏科技有限公司負責人葉珍綺,連帶保證人為王乙升即乙維企業社。⑤旭森銘茶負責人翁泫堂,連帶保證人為王乙升。⑥傅 喜數位科技有限公司負責人吳東興,連帶保證人為許紹晨。⑦蕓歐數位科技有限公司負責人陳宜汝,連帶保證人為吳東興。⑧准詳有限公司負責人王陽明,連帶保證人為廖仁甫;好順有限公司負責人廖仁甫,連帶保證人為莊正胤;正胤有限公司負責人莊正胤,連帶保證人為王陽明。⑨王瑋宏即宏楠商行,連帶保證人為陳致宇;陳致宇即致宇農產行,連帶保證人為宋奕霖。⑩承億國際有限公司負責人廖信彰,連帶保證人為林裕富;鴻海開發有限公司負責人林裕富,連帶保證人為陳昱辰。⑪李彥昕即新昕企業社,連帶保證人為陳彥宇即星宇宙開發社;陳彥宇即星宇宙開發社,連帶保證人為李彥昕即新昕企業社;朱玉君即玉君服飾批發行,連帶保證人為李彥昕即新昕企業社。⑫鄧翰鍹即新濠企業社,連帶保證人為郭相群即黑鐵開發社;郭相群即黑鐵開發社,連帶保證人為鄧翰鍹即新濠企業社;黃寧湘即湘湘商行,連帶保證人為鄧翰鍹即新濠企業社。⑬陳泳監即泳監水產行,連帶保證人為黃詠承;黃詠承即詠承水產行,連帶保證人為陳泳監。從而,可認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下游商家大部分均有互為連帶保證人之情形,其中甚至有特約商家兼為2家以上連 帶保證人之情,更可徵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之下游商家多顯有可疑為虛設之商號,且從金流服務合約書所載內容,即可輕易比對察知上情,被告2人自難委為不知。 (三)又觀諸被告丙○○所出具之特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 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及款項流向紀錄、板點公司函文、代收付金流統計表(見偵1994卷第213-226頁、偵19903卷第65-67頁、偵19905卷第73-75頁、偵37724卷第159-161頁、偵39933卷第139-142頁、金訴636卷二第385-397頁),可知准詳有 限公司早於109年3月至6月間(即附表一編號10至11、14、19、20至21、37至38、48)、正胤有限公司早於109年4月至5月間(即附表一編號33、41)即有涉及詐騙本案被害人之多筆代收付款項遭圈存之紀錄,然而,被告2人卻無視准詳有限公 司、正胤有限公司之代收付金流已涉及詐騙之問題,而未立即終止該等公司之代收付金流服務,仍於109年5月至7月間 陸續為上開兩間公司,將被害人受騙之款項撥付至其等指定帳戶(即附表一編號11、13、17、22、28、30、44、46、50 部分)。且細繹被告2人所出具之金流統計表(見金訴636卷二第385-397頁、金訴636卷六第177-183頁),亦可見其等下游特約商家正胤有限公司、錢漅科技有限公司、准詳有限公司、玉君服飾批發行、傅喜數位科技有限公司、豪豪生技有限公司、星宇宙開發社、新濠企業社、日生企業社、浩瀚工程行、蕓歐數位科技有限公司、新昕企業社、詠承水產行等公司行號均涉及詐騙金流,已佔其等所提出特約商家之將近半數,則被告2人之特約商家當中有如此高比例者均牽涉詐騙 問題,實難令人相信其等所經營之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為正常經營代收付金流之公司。 (四)關於證人丁○○之證詞部分: 1.證人丁○○(即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之行政助理)於警詢時證 稱:我住處查扣九錠支付股份有限公司、蘋果商務中心、保誠公司、點多企業社、睿聚公司、匯富公司、真寵企業社及紅樂企業社之大、小章都是被告丙○○交給我保管的,如果有 需要以公司名義申請門號、回覆公文等有需要用到大小章部分,都是由我處理,原本印章都是放在我個人辦公室,但我於109年8月30日收到被告丙○○以通訊軟體Telegram通知我要 我把東西收走,但沒有告知我要把東西收走的原因。紅樂企業社每個月網路轉帳限額為5000萬元,如果超過限額仍須轉帳,這時候被告丙○○就會叫我以臨櫃提存方式處理,所以會 有匯款單。於我住處查扣之護貝表單,記載有萬、睿、板、餘、紅及商家表單資料,其中「商家」是指簽約合作的廠商,「金額」是指當日報表金額,「異常」是指遭通報圈存金額,「實際」是指確實應撥款金額,「聯絡人」即為特約商家聯絡人,「群組」是指通訊軟體Telegram對話群組,「紅中」、「板中」分別指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之中國信託帳戶,關於「萬、睿、板、紅、餘」部分,「萬」是指萬事達公司、「睿」是指睿聚公司、「板」是指板點公司、「紅」是指紅樂企業社,「餘」是指萬事達公司或睿聚公司會把錢匯到板點公司或紅樂企業社帳戶後,再由板點公司或紅樂企業社將錢轉匯至特約商家後所剩餘部分。又查扣自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5樓的好順、准詳及正胤公司「特約商家帳 戶餘額提領申請書」是因為於109年6、7月間,好順、准詳 及正胤公司帳戶涉及詐欺案件疑似遭列為警示帳戶,所以與被告丙○○協議要將剩餘款項轉匯至好順公司銀行帳戶,後來 於109年7、8月間又將所有款項轉匯到豪豪生技有限公司的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最近於109年9月7日我有匯款一筆3100多萬元至該帳戶。又經警方檢視下載之雲端硬碟資料中 ,「四方金流賬務備份」、「圈存詐騙案件」內之資料是指各商家每月涉及詐欺案件遭警方及銀行通報圈存之資料,其中最早涉案遭圈存之款項紀錄是108年8月7日,另板點公司 之金流最早遭圈存是於109年3月31日,我是為方便自己查找有問題的金流才自行製作上開資料。另外,經警方檢視下載之雲端硬碟資料中,「商家合約書」是指特約商家與睿聚公司的合約書,多達27間,這些是被告丙○○拿回來的,我們公 司與睿聚公司為合作關係,這部分都是被告丙○○在處理。警 方檢視在我住處查扣的公務手機(SIM卡:0000000000號、IMEI碼:000000000000000號),可見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CHEN NYMPH」、電話號碼+000000000000之人於109年9月9日上午9時55分傳送訊息「刪都刪」給我,當時警方到我家搜 索,我也還在睡覺,暱稱「CHEN NYMPH」與我在通訊軟體Telegram之對話紀錄均遭刪除,但不是我所為等語(見偵25207卷一第11-26頁)。復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於108年過完年 後,開始擔任紅樂企業社及板點公司的行政助理,每天睿聚公司、萬事達公司會傳當天報表給我,我彙整後,分類成每一個商家報表傳給他們,板點公司大約有27家客戶,我知道准詳、好順及正胤公司有很多被睿聚公司或萬事達公司圈存警示的公文,圈存後警方在公文上寫詐騙,被圈存的款項扣在銀行而未撥款給商家,有時候報案時間晚於撥款時間,所以還是有詐騙款項撥出去的情形,在我工作這段期間,准詳、好順及正胤公司的代收付金額越來越多,被圈存的金額也有越來越大的趨勢,所以佔的比例也增加,且我從108年擔 任紅樂企業社及板點公司行政助理,迄至臺北市刑事警察大隊執行搜索這段期間,陸續都有收到警方來函表示公司代收付的款項有問題,有關警方發函表示有問題的圈存款項,我都會傳送至被告2人所在之群組,讓被告2人知悉,之後再轉傳到各商家的群組,讓他們了解這些款項或交易有什問題,請他們回覆,各商家大部分都是私下回覆被告2人,有時候 少部分的商家才會直接在群組回覆我。我從未實際看過板點公司27家客戶的員工或負責人,我們都只在群組內進行聯繫;又准詳、好順及正胤公司一開始就在同一個群組,於109 年6、7月間這三間公司的帳戶涉及詐欺遭列為警示帳戶,所以他們便與被告丙○○協議,要將這三間公司的剩餘款項集結 在一起轉匯至豪豪生技有限公司,他們表示豪豪生技有限公司是他們新成立的公司,於109年9月間,我有到中國信託銀行臨櫃匯款3100多萬元至豪豪生技有限公司的帳戶,我不清楚豪豪生技有限公司有無和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或睿聚公司簽訂什麼合約書,我都是聽從被告丙○○的指示行事等語( 見金訴636卷三第126-150頁)。衡酌證人即另案被告丁○○與 被告2人並無任何過節、仇隙,應無甘冒偽證罪處罰之風險 ,刻意為虛偽陳述構陷被告2人之必要,且其指證被告2人為上開犯行,亦有使自己入罪之風險,故其亦無為不實陳述之動機,是證人丁○○之上開證詞應可採信。 2.依證人丁○○之證述可知,其於108年過年後,迄至109年9月 間臺北市刑事警察大隊至其住處執行搜索為止,此段期間均擔任紅樂企業社及板點公司之行政助理,而證人丁○○從未實 際見過特約商家之人員與被告2人洽談業務,僅有於通訊軟 體內相互聯繫而已,又於其任職期間,紅樂企業社及板點公司陸續有多筆代收付款項因涉及詐騙而遭圈存,最早圈存之款項紀錄為108年8月7日,且證人丁○○於每次有商家之款項 遭圈存時,均會通知被告2人及各商家之群組,其中下游商 家准詳、好順及正胤公司之代收付款項涉及詐騙遭圈存之比例亦有逐漸升高之趨勢,並於109年6、7月間,該等公司之 帳戶遭列為警示帳戶,然被告丙○○竟仍指示證人丁○○將准詳 、好順及正胤公司之剩餘款項集結後,再轉匯至豪豪生技有限公司等情,足見被告2人至少於108年8月間即已知悉下游 商家之款項牽涉詐騙而遭圈存多筆,且下游商家之款項涉及詐騙之情形持續至109年8、9月間均未間斷,而倘若果如被 告2人所辯其等僅係單純經營第三方支付公司,其等理應會 採取更有效之查核方式及嚇阻措施,以確保下游商家均為合法、實際經營之商戶及確認代收付款項來源之合法性,例如要求下游商家出具與消費者之交易憑證、實際與特約商家人員見面會談以建立信任關係、實地查訪下游商家登記地址確認有無實際營業、立即終止與牽涉詐騙款項之下游商家之契約關係等,此為一般民間企業即可採取之措施,然被告2人 不僅捨此不為,僅於經濟部工商登記查詢系統查詢商家負責人、營業項目等資料,而從未與下游商家之人員實際見面,且僅係於通訊軟體中與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人聯繫後,即依各商家所指示進行轉帳,而未盡查核之實,甚至明知准詳、好順及正胤等公司之多筆代收付款項已遭圈存警示,其下游商家之款項來源有問題,涉及詐騙之情況下,仍依照不詳人員所指示,將剩餘款項集結後,再統一轉匯至豪豪生技有限公司之帳戶,顯與一般合法經營之第三方支付公司之運作模式有別,足徵被告2人主觀上具有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 甚明。另證人丁○○還證稱於109年9月9日警方至其住處搜索 本案相關事證時,曾有不詳之人傳送訊息稱「刪都刪」等語予其,而要求其刪除手機內之對話紀錄,此舉顯與一般詐欺集團成員於即將遭查獲前,會立即湮滅相關事證之常情反應相符,更可認證人丁○○受被告2人指示而處理之款項確為詐 欺取財及洗錢之款項無疑。 (五)本案參與詐欺取財犯行之人除被告2人外,尚有受被告2人指示而行事之證人丁○○,蓋證人丁○○於任職期間均有將涉及詐 騙圈存之款項加以紀錄,且期間長達1年以上,然其明知紅 樂企業社、板點公司所經手之金流有多筆警示圈存款項,卻仍依照被告丙○○所指示每日整理金流帳務,甚至匯款予涉及 詐騙案件之下游商家,足認證人丁○○亦有參與本案詐欺、洗 錢犯行之意;再加上實際掌握、操作附表一所示特約商家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例如操控准詳、正胤等人頭公司之綽號 無敵或項羽之人),堪認參與本案詐欺取財犯行之人,客觀 上確實已達三人以上,且被告2人既已知悉係為詐欺集團成 員處理款項,且其等分工精細,並成立對帳群組,主觀上對於參與者已達三以上之情亦知之甚詳。 (六)從而,①由被告丙○○之供述可知,被告2人從未採取實質有效 之方式篩選下游特約商家,對於下游商家有無實際營運、款項來源是否合法、正當,全然未加以審核,且不聞不問;②由王陽明、莊正胤、廖仁甫、謝顯達之證詞可知,准詳有限公司、正胤有限公司、好順有限公司及謝顯達均為人頭公司或行號,從未實際營運,及由證人黃詠承之證述可知,詠承水產行亦已無實際營業,然被告2人卻仍提供代收付金流服 務予上開公司及行號;③由各下游商家之金流服務合約書觀之,即可輕易察覺有多間特約商家均顯有可疑為虛設之公司或行號,被告2人對此亦難以委為不知,竟未加以核實,而 仍提供代收付金流服務予該等公司及行號;④由代收付金流統計表可知,有將近半數下游商家之代收付金流均曾涉及詐騙,比例甚高,明顯與正常經營代收付業務之公司不同;⑤由證人丁○○之證述可知,被告2人至少於108年8月間即已知 悉下游商家之款項牽涉詐騙而遭圈存多筆,且此等情形持續已逾1年而未間斷,而每一筆款項遭警示圈存時,證人丁○○ 均會向被告2人反映,然被告2人對此狀況不僅未加以改善,甚至於明知准詳、好順及正胤等公司早有多筆款項因涉嫌詐騙遭警示圈存,可見下游商家之款項來源有問題,涉及詐騙之情況下,仍按照不詳人員之要求,將該等公司剩餘款項集結後,統一匯款至豪豪生技有限公司,而任憑下游商家迂迴地轉匯來源不明之款項,罔顧已有銀行、檢警來函警示之情,顯然有違一般第三方支付公司之正常代收付模式;⑥復於1 09年9月9日警方至丁○○住處執行搜索時,即有不詳之人傳送 訊息指示證人丁○○刪除對話紀錄以圖滅證。則綜合上開各情 ,應足認被告2人主觀上確實具有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一般洗錢之犯意,至為明確。 三、被告2人及其等辯護人之辯詞並非可採: (一)辯護人雖辯護稱:凡涉及詐騙之款項只要尚未撥款,均可立即停止撥款,並將款項留存於銀行或代收付公司,以待被害人領回,且本案經圈存款項佔比為68%,故被告2人已有利用圈存機制防止詐騙云云,然而,當檢警、銀行或上層代收付公司來函表示須將款項圈存時,被告2人所經營之紅樂企業 社、板點公司本有義務配合進行圈存,此乃當然之理;再者,縱使有圈存機制,只要被害人未及時報案或圈存時間晚於指定撥款時間,被告2人仍可順利將詐欺贓款轉匯至詐欺集 團成員指定之帳戶,且依據證人丁○○所述其有每日核對、整 理代收付款項之報表等情(見偵25207卷一第16、322-323頁 、偵25207卷二第69-71頁、金訴636卷三第126頁),可見被 告丙○○會積極配合下游商家每日取款,以防款項遭圈存而未 能及時撥款,故尚不得僅因本案有部分被害人受詐欺款項遭圈存,即遽謂被告2人並無詐欺、洗錢之意。此外,准詳、 正胤等公司早已於109年3、4月間有遭警示圈存之紀錄,被 告2人卻無視上開公司之代收付金流涉及詐騙之問題,仍持 續撥款予該等公司,有如前述,益徵被告2人應無透過圈存 機制防止詐欺之意,是辯護人此部分所辯,不足採信。 (二)被告丙○○雖辯稱:我們有要求准詳、正胤等公司需要改善云 云,及辯護人亦辯護稱:當被告2人發現准詳、正胤等公司 遭圈存之筆數增加後,有採取逐步縮小商戶代收付金額或關閉ATM(即VBANK)代收通道等措施云云。然而,被告2人並未 提出任何與特約商家來往之錄音、對話紀錄、電子郵件或公文,以佐證其等確實有勸導、警告涉及詐騙款項之特約商家須加以改善之舉動,且關於減縮或關閉下游商家代收付渠道部分,亦未提出任何證據以實其說;再者,倘若被告2人果 真有對准詳、正胤等公司發出警告,甚至減縮或關閉該等公司之代收付渠道,何以於該等公司之帳戶遭列為警示帳戶後,仍會依照該等公司之要求,而於109年9月間,將該等公司高達3100多萬元之剩餘款項撥付至豪豪生技有限公司,此情顯與被告丙○○及辯護人上開所辯不符,是以,被告丙○○及辯 護人此節所辯,亦非可採。 (三)又被告丙○○雖辯稱:因為豪豪生技有限公司自己的訂單已經 達於3000多萬元,我們才會撥款給它,並非如證人丁○○所述 係將正胤、好順、准詳三間公司之金流合併匯到豪豪生技有限公司的帳戶,證人丁○○所述不實云云。惟查,關於被告丙 ○○指示證人丁○○將正胤、好順、准詳三間公司之剩餘款項合 併後,統一轉匯至豪豪生技有限公司之帳戶等節,證人丁○○ 於警詢、本院審理前後所述,均無明顯矛盾之處,且其指證被告2人,亦有使自己成為共犯而入罪之風險,當無為虛偽 陳述之動機及必要,是其上開證詞應屬可信。再者,被告丙○○於警詢時僅供稱:因為正胤、好順、准詳這三間公司尚有 未撥付款項,且當時這三間公司向我申請金流代收付服務時,都是由同一名綽號「項羽」或「無敵」之男子向我申請,所以我知道這三間公司都是由他在統籌負責管理,於是便經他要求將3100多萬元統一轉匯到豪豪生技有限公司的帳戶等語(見偵25207卷一第361-362頁),可知被告丙○○於警詢之第 一時間並未辯稱豪豪生技有限公司本身即有訂單,則其於警詢、審理中前後所述有所不一,是否可信,自屬可疑。況且,綜觀全卷資料,亦未見被告丙○○提出紅樂企業社、板點公 司或睿聚公司與豪豪生技有限公司之契約書、相關訂單資料以實其說,無從據此指摘證人丁○○上開證述之憑信性。 (四)末查,辯護人雖又謂:被告張克家於108年11月6日因發生車禍前往林新醫院急救、住院,乃將紅樂企業社、板點有限公司交由被告丙○○經營,於案發期間完全未參與上開公司之經 營云云。惟觀諸被告張克家之林新醫院診斷證明書(見金訴636卷二第347-348頁),雖可見被告張克家曾受有右側手部第二掌骨、第三掌骨移位閉鎖性骨折、右側脛骨幹閉鎖性骨折、右側腓骨幹閉鎖性骨折、右側足部第二蹠骨移位閉鎖性骨折、右側第五蹠骨移位閉鎖性骨折、右側肋骨閉鎖性骨折等傷勢,因而於108年11月6日前往林新醫院急診診療及住院,復於同年月8日接受手術,及於同年月15日出院,並於108年12月5日、109年1月2日、同年2月6日接受骨科門診治療等情,然而,該等傷勢並未傷及腦部,且被告張克家住院期間僅約一周多,其所受傷勢之嚴重程度並不影響被告張克家從事本案之能力。再者,依據被告丙○○之上開供述、證人丁○○之 上開證詞可知,被告丙○○雖負責紅樂企業社、板點有限公司 之招商、代收付金流撥款及法務等工作,然紅樂企業社、板點有限公司乃係被告張克家出資設立,且被告丙○○乃係聽令 於被告張克家,並由被告張克家給付薪資予被告丙○○,被告 丙○○則為證人丁○○之主管,且紅樂企業社、板點有限公司之 盈餘均係交付予被告張克家,又倘若下游商家之代收付金流遭警示圈存,證人丁○○除向被告丙○○報告外,亦會向老闆即 被告張克家反映,且被告2人均有出現於工作群組當中,業 如前述,顯見被告張克家於本案案發期間仍有參與紅樂企業社、板點有限公司之運作,而非對於紅樂企業社、板點有限公司之下游商家代收付款項涉及詐騙一事毫無所知,故辯護人上開所辯,並不足採。 四、綜上所述,被告2人及辯護人所辯,均屬嗣後卸責之詞,不足為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2人之犯行均堪認定,皆應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查附表一所示各被害人受騙後,均已儲值或匯款至附表一所示之虛擬帳戶中,而進入紅樂企業社、板點有限公司之代收付金流渠道,縱使有部分款項經銀行或上層代收付公司圈存,而尚未撥款至下游詐欺集團成員指定帳戶,然附表一所示之虛擬帳戶既然為被告2人向睿聚公司或萬事達公司所申請 使用,而為渠等所掌控、使用之虛擬帳戶,可知附表一所示詐騙款項皆已置於被告2人之實力支配下(除被害人匯入附表一編號33所示板信商銀實體帳戶、附表一編號38所示中國信託實體帳戶、附表一編號44所示郵局實體帳戶,附表一編號47所示華南銀行及郵局實體帳戶部分,均與被告2人無涉外),不因部分款項事後遭警示圈存,而影響詐欺取財犯行已達「既遂」程度之認定。又附表一編號1、4至10、14、19至21、23、25至27、31、33至41、45、48至49、51至52所示各被害人遭詐騙儲值或匯款後,經報警處理,銀行或上層代收付公司及時圈存渠等受騙之全部款項,尚未產生金流斷點,而不生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之效果,故僅屬洗錢「未遂」行為(至於附表一編號33所示被害人林東毅受騙之3萬5000元雖已匯款至盧彥成板信商銀帳戶,然此部分非本案起訴範圍,而與被告2人無關)。又附表一編號2至3、12、16至17、22、24、28至29、43至44、46至47所示各被害人受騙之款項均已全部經被告2人撥款至詐欺集團成員指定帳戶,而製 造金流斷點,核屬洗錢「既遂」甚明。又附表一編號11、13、15、18、30、32、42、50、53所示各被害人受騙部分,雖有部分受騙之款項經圈存,然同一被害人受騙之款項亦有部分已撥款至詐欺集團成員指定帳戶,而產生金流追查斷點,故無礙於該等犯行屬於洗錢「既遂」之認定,併此敘明。是核被告丙○○就附表一編號1、4至10、14、19至21、23、25至 27、31、33至41、45、48至49、51至52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一般洗錢未遂罪;就附表一編號2 至3、11至13、15至18、22、24、28至30、32、42至44、46 至47、50、53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 錢罪。核被告張克家就附表一編號1、4至10、14、19至21、23、25至27、33至41、45、48至49、51至52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一般洗錢未遂罪;就附表一編號2至3、11至13、15至18、22、24、28、32、46至47、50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至於公訴 意旨雖認為就附表一編號1、4至10、14、19至23、25、51部分,被告2人所為係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2項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尚屬誤會,有如前述,然此部分僅係既、未遂態樣之差異,無涉罪名之變更,復經本院當庭諭知此部分亦有「既遂」犯之適用(見金訴636卷七第60頁),而無礙於被告2人訴訟上防禦權之行使,併此敘明。 二、另公訴意旨雖認為被告2人上開所為,同時該當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之」之加重要 件。惟按共同正犯之所以應對其他共同正犯所實行之行為負其全部責任者,以就其行為有犯意之聯絡為限,若他犯所實行之行為,超越原計畫之範圍,而為其所難預見者,則僅應就其所知之程度,令負責任,未可概以共同正犯論(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798號、107年度台上字第3830號判決意旨參照)。衡酌負責行騙之人可能使用之詐欺手段及方式多端,不一而足,且依卷內事證,亦無從證明被告2人有於事 前參與詐騙手法之謀議,或為實際實施詐騙之行為人,自難認被告2人知悉或已預見本案係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方 式實行詐欺,則基於有疑唯利被告之原則,自無從遽為不利被告2人之認定,是被告2人就此部分之加重事由,應無庸負擔共同正犯之責,公訴意旨認被告2人另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嫌云 云,容有誤會。 三、被告2人雖未親自實施詐騙附表一所示各被害人之行為,然 而,被告張克家出資並指示被告丙○○成立紅樂企業社、板點 公司,藉以佯裝從事第三方支付業務,實則提供代收付金流服務管道予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利用,並由被告丙○○依指示將 款項轉匯至詐欺集團成員指定之帳戶,藉以掩飾、隱匿詐欺贓款之流向;證人丁○○則負責就詐欺集團成員每日騙得之進 出金流為記帳、對帳等工作,渠等所為部分均屬詐欺集團犯罪歷程所不可或缺之環節,足徵被告2人、丁○○與不詳詐欺 集團成員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屬共同正犯(惟 就附表一編號29至31、42至44、53部分,被告張克家不在本案起訴範圍)。 四、就附表一編號1、3至4、6、10至16、18至20、22至23、28至30、32至33、35、37至39、41至42、44至45、48至51、53所示部分,各被害人受本案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所騙,陷於錯誤而陸續數次匯款或儲值至附表一各該編號所示之虛擬帳戶,乃係本案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在密接之時間、地點為之,且分別侵害同一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顯然係出於單一犯意為之,依一般社會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各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五、被告丙○○就附表一編號1、4至10、14、19至21、23、25至27 、31、33至41、45、48至49、51至52所為,及被告張克家就附表一編號1、4至10、14、19至21、23、25至27、33至41、45、48至49、51至52所為,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未遂罪;被告丙○○就附表一編號 2至3、11至13、15至18、22、24、28至30、32、42至44、46至47、50、53所為,被告張克家就附表一編號2至3、11至13、15至18、22、24、28、32、46至47、50所為,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條規定,各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六、被告丙○○就附表一各編號所犯之53罪,及被告張克家就附表 一1至28、32至41、45至52所犯之46罪,犯意各別,行為互 異,應予分論併罰。 七、按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其所謂從一重處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刑一罪,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而為一個處斷刑。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立犯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量刑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不論。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評價在內(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號、第4408號判 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2人於偵查及審理中始終否認犯 行,自無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減刑規定之適用餘地。惟 就附表一編號1、4至10、14、19至21、23、25至27、31、33至41、45、48至49、51至52部分所為洗錢犯行,本應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按既遂之刑減輕之,惟因從重以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故上開減輕事由僅作為量刑評價。八、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近年來詐欺猖獗,犯罪手法惡劣,嚴重破壞社會成員間之基本信賴關係,政府一再宣誓掃蕩詐騙犯罪之決心,而被告2人身心健全,竟不思正途獲取財物,佯稱從事第三方支付業務,再藉以將詐欺贓款轉匯予詐欺集團成員,造成附表一所示各被害人受有財產上損害,並製造金流斷點,使得執法機關不易查緝犯罪,徒增各被害人求償及追索遭詐欺金額之困難度,嚴重破壞社會治安與金融秩序,所為均值非難;再參以被告2人始終否認犯行,且迄今未與各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亦未為任何賠償,足見渠等毫無悔意;兼衡被告2人之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於本案各自參與之程度、各被害人遭詐騙金額之多寡,暨被告丙○○自陳學歷為大學肄業,目前從事倉儲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有2名未成年子女需要扶養;被告張克家自陳學歷為碩士肄業,目前在貿易公司上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有2名未成年子女需要扶養等一切情狀(見金訴636卷七第205-206頁),分別量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宣告刑。復斟酌被告2人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肆、沒收部分 一、按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惟上開條文雖採義務沒收主義 ,卻未特別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致該洗錢行為之標的是否限於行為人所有者始得宣告沒收,有所疑義,於此情形自應回歸適用原則性之規範,即參諸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仍以「屬於」行為人所有者為限, 始應予沒收。查附表一各編號被害人受詐騙所匯入之遭「圈存」款項,雖為本案洗錢之標的,然既尚未經睿聚公司或萬事達公司撥款至紅樂企業社或板點公司之實體帳戶,紅樂企業社或板點公司亦無從提領使用、轉匯該等款項,日後亦有待發還予各被害人,本院認如對之諭知沒收,尚有過苛,是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對之宣告沒收或追徵洗錢標的。另就附表一各編號已經撥款至詐欺集團成員指定帳戶之款項部分,本案並無證據證明被告2人有實際取得或朋 分該等已匯出之款項,自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規 定對被告2人宣告沒收。 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分 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丙○○於審理中供稱:上層代收付公 司即萬事達公司、睿聚公司向紅樂企業社或板點公司收取每筆金流0.7%加計25元的手續費,而我們報告下游商家的手續費則為0.8%加計30元的手續費,紅樂企業社或板點公司是賺取每筆金流0.1%加計5元的價差,但我沒有和被告張克家分 配代收付手續費,我是向被告張克家每月固定領取4萬元薪 水,且款項如果被圈存的話,就不能向下游廠商收取手續費,一定要確實撥款予下游廠商才會有手續費等語(見金訴636卷七第198-199頁)。又被告張克家為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有如前述,且被告丙○○自陳未分配手續費, 可知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之手續費應歸屬於被告張克家,則就附表一編號2至3、11至13、15至18、22、24、28、32、46、47、50所示款項已撥付至詐欺集團指定帳戶部分,被告張克家可獲取如附表三所示之手續費利益(金額、計算式詳 如附表三),此部分核屬其各該犯行之犯罪所得,應於被告 張克家如附表一編號2至3、11至13、15至18、22、24、28、32、46、47、50所犯之各罪項下,分別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本案如附表所示被害人受騙期間橫跨自108年10月至109年8月間, 而依被告丙○○所述,其在職期間之每月薪資為4萬元,故於 此段期間,被告丙○○共領取11個月合計44萬元之薪資,此部 分即為被告丙○○於本案之犯罪所得,然衡酌被告丙○○任職於 紅樂企業社或板點公司期間,雖替詐欺集團成員代收付詐欺款項並進行洗錢,仍無法排除此二間公司亦有經手合法之代收付金流之可能性,且相較於幕後指使本案之老闆即被告張克家遭沒收之金額總計僅1171元(詳如附表三),若就被告丙○○領取之薪資全額予以沒收,明顯失衡,而屬過苛,爰依刑 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酌減沒收金額為被告丙○○此段期間 領取薪資總額之10%即4萬4000元,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另關於在臺中市○區○村○路000號3樓之1、臺中市○區○○○道0 段000號5樓自證人丁○○處扣得之物,及在臺中市○○區○○○○段 00號5樓之3自被告丙○○處扣得之物(詳見偵25207卷一第43-4 5、55、375頁之扣押物品目錄表,上開物品均扣押於另案) ,均無證據證明該等物品為被告2人所有,且用於本案之犯 罪工具,又非屬違禁物或法定應義務沒收之物,爰均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8條之2 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祥薇提起公訴,及檢察官陳祥薇、林俊杰追加起訴,由檢察官賴謝銓、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註:原訂宣判日期112年10月5日因颱風停止辦公,故順延至次一辦公日宣判)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琪 法 官 陳僑舫 法 官 魏威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林鈺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 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或 告訴人 詐騙時間、方式 儲值、匯款時間/金額(新臺幣)/是否已撥款予紅樂企業社或板點公司之下游商家 繳費序號或代碼、匯入之(虛擬)帳戶 下游商家 經銷商 卷證出處 備註 1 唐諺平 於108年11月22日下午3時許,唐諺平瀏覽詐欺集團成員在社群網站散布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5萬5000元。 108年11月23日上午11時34分/5000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09偵35069卷一第433-434頁) 000-000000000000000號(起訴書誤載00000000000000)虛擬代收帳號 錢漅科技有限公司(109偵35069卷一第433-461頁) 紅樂企業社(109偵35069卷一第433-434頁) ①證人唐諺平於警詢之證述(109偵35069卷一第253-255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安康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09偵35069卷二第129-131、135-141頁) ③網路匯款明細截圖、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109偵35069卷二第143、147頁) ④紅樂企業社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09偵35069卷一第433-461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2月6日<109>萬字第20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同案被告許紹晨與同案被告陳妤靜簽署之通路整合金流服務合約書影本(109偵35069卷二第63、77-93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08年11月26日下午1時48分/5萬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09偵35069卷一第433-434頁) 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2 張愉嫺 於108年11月7日,張愉嫺瀏覽詐欺集團成員在通訊軟體LINE群組散布長期投資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1000元。 108年11月10日晚間10時10分/1000元(已撥款,109偵35069卷一第434-435頁) GMPZ0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錢漅科技有限公司(109偵35069卷一第433-436頁) 紅樂企業社(109偵35069卷一第433-436頁) ①證人張愉嫺於警詢之證述(109偵35069卷一第257-261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09偵35069卷二第149-153頁) ③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AI娛樂網頁照片-109偵35069卷二第159頁、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109偵35069卷二第155、159-183頁) ④紅樂企業社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09偵35069卷一第433-461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2月6日<108>萬字第106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09偵35069卷二第65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3 丘國毅 於108年10月3日中午12時許,丘國毅瀏覽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傳送長期投資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1萬7000元。 108年11月25日下午2時48分(起訴書誤載為53分)/7000元(已撥款,109偵35069卷一第511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錢漅科技有限公司 (109偵35069卷一第513頁) 紅樂企業社(109偵35069卷一第511-514頁) ①證人丘國毅於警詢之證述(109偵35069卷一第277-278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中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09偵35069卷二第271-279頁) ③萊爾富購票須知、服務繳費單(109偵35069卷二第281頁) ④紅樂企業社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09偵35069卷一第511-514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2月31日<108>萬字第133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09偵35069卷二第73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08年11月28日下午4時13分(起訴書誤載為18分)/5000元(已撥款,109偵35069卷一第511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108年11月25日晚間9時56分(起訴書誤載為55分)/5000元(已撥款,109偵35069卷一第512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4 葉湘筠 於108年11月12日晚間10時許,葉湘筠瀏覽詐欺集團成員在投資網站散布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4萬元。 108年11月12日晚間9時53分/1萬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09偵35069卷一第512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錢漅科技有限公司 (109偵35069卷一第513頁) 紅樂企業社(109偵35069卷一第511-514頁) ①證人葉湘筠於警詢之證述(109偵35069卷一第279-280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中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09偵35069卷二第285-301頁) ③存摺內頁交易明細(109偵35069卷二第303頁) ④紅樂企業社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09偵35069卷一第511-514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2月11日<108>萬字第103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09偵35069卷二第75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08年11月12日晚間10時2分許/2萬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09偵35069卷一第512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8年11月12日晚間10時57分/1萬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09偵35069卷一第512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5 吳彥霆 於109年1月31日下午2時許,吳彥霆瀏覽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傳送投資期貨證券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5萬元。 109年2月1日下午2時30分/5萬元(起訴書誤載為2萬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09偵35069卷一第429頁) 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謝顯達(109偵35069卷一第430頁) 紅樂企業社(109偵35069卷一第429-432頁) ①證人吳彥霆於警詢之證述(109偵35069卷一第247-251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三民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09偵35069卷二第103、107-111、117頁) ③網路匯款明細、與嫌疑人LINE對話紀錄(109偵35069卷二第119-127頁) ④紅樂企業社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09偵35069卷一第429-432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6 黃柏維 於108年12月17日前某日,黃柏維瀏覽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傳送投資二元期權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3萬2000元。 108年12月19日晚間9時11分(起訴書誤載為 8時30分)/1萬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09偵35069卷一第464頁) 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謝顯達(109偵35069卷一第465頁) 紅樂企業社(109偵35069卷一第463-486頁) ①證人黃柏維於警詢之證述(109偵35069卷一第263-266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09偵35069卷二第185-193、197-199頁) ③黃柏維合作金庫帳戶交易明細、存摺內頁交易明細(109偵35069卷二第201-205頁) ④Line對話紀錄、投資網站畫面26張、涉嫌人Line、IG帳號相片2張(109偵35069卷二第207-233頁) ⑤紅樂企業社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09偵35069卷一第463-486頁) ⑥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2月14日<109>萬字第29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紅樂企業社109年5月28日中警分刑字第10800682071號函(109偵35069卷二第67、469-471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08年12月20日晚間11時26分(起訴書誤載為8時30分)/2萬2000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09偵35069卷一第464頁) 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7 彭鈺峰 於108年11月21日某時許,彭鈺峰瀏覽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傳送交易遊戲虛擬貨幣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3000元。 108年11月21日下午5時24分許(起訴書誤載為25分)/3000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09偵35069卷一第48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羅弘斌 (109偵35069卷一第468頁) 紅樂企業社(109偵35069卷一第487-510頁) ①證人彭鈺峰於警詢之證述(109偵35069卷一第267-270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頭屋分駐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09偵35069卷二第235-243頁) ③LINE對話紀錄、匯款證明、廣告圖片、彭鈺峰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影本(109偵35069卷二第247-251、253頁) ④紅樂企業社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09偵35069卷一第487-510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2月20日<108>萬字第113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09偵35069卷二第69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8 張昇凱 於108年10月28日某時許,張昇凱瀏覽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傳送線上投資操作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1萬元。 108年10月29日晚間7時37分/1萬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09偵35069卷一第463頁) 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謝顯達(109偵35069卷一第465頁) 紅樂企業社(109偵35069卷一第463-486頁) ①證人張昇凱於警詢之證述(109偵35069卷一第271-275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安和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09偵35069卷二第255、257-259、263、265頁) ③網路匯款交易截圖(109偵35069卷二第269頁) ④紅樂企業社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09偵35069卷一第463-486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2月11日<108>萬字第109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09偵35069卷二第71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9 吳昕芳 於109年8月6日晚間11時4分,吳昕芳瀏覽詐欺集團成員使用FACEBOOK所傳送欲販售IPHONE 11 PRO手機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2萬元。 109年8月7日晚間7時14分/2萬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09偵37679卷第107頁) 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玉君服飾批發行(110偵1994卷第221-222頁) 紅樂企業社(109偵37679卷第63頁) ①證人吳昕芳於警詢之證述(109偵37679卷第55-59頁) ②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竹園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09偵37679卷第99、101-103、105、107頁) ③LINE對話紀錄、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109偵37679卷第111-119、121頁) ④丙○○110年6月15日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0偵1994卷第215-226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8月24日<109>萬字第421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09偵37679卷第63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0 周承融 於109年3月20日,周承融瀏覽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傳送線上投資比特幣之假訊息,下載並使用手機軟體「ENAI」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8萬元。 109年3月20日下午1時34分許(起訴書記載某時)/5萬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1993卷第167頁) 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准詳有限公司(110偵1994卷第218-219頁) 紅樂企業社(110偵1993卷第71頁) ①證人周承融於警詢之證述(110偵1993卷第61-67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大誠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1993卷第155-157、159-161、167-169、179-181頁) ③中國信託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網路匯款明細截圖(110偵1993卷第113-115、121-123頁) ④LINE對話紀錄、ENAI寰宇app截圖及資料(110偵1993卷第129-153頁) ⑤丙○○110年6月15日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0偵1994卷第215-226頁) ⑥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8月4日<109>萬字第352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1993卷第71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09年3月28日某時許/3萬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1993卷第169頁) 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1 王俐婷 於109年6月2日下午4時,王俐婷瀏覽詐欺集團成員透過Instagram傳送線上投資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29萬元。 109年6月29日下午5時45分(起訴書誤載46分許)/5萬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1994卷第133、213頁) 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准詳有限公司(110偵1994卷第213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1994卷第117頁) ①證人王俐婷於警詢之證述(110偵1994卷第103-106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澄觀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1994卷第113-114、119-131、133-141頁) ③臺幣活存明細、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繳費筆記、與對方詐欺對話紀錄(110偵1994卷第149-179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11日<109>萬字第523號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09年8月4日<109>萬字第356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1994卷第115-117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09年6月29日下午5時51分(起訴書誤載為56分許)/2萬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1994卷第135、213頁) 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9年6月29日下午6時21分(起訴書誤載為23分許)/3萬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1994卷第137、213頁) 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9年6月30日凌晨1時37分(起訴書誤載為38分許)/3萬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1994卷第139、213頁) 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9年6月30日凌晨1時38分(起訴書誤載為39分許)/4萬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1994卷第141、213頁) 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9年6月29日下午3時22分(起訴書誤載為21分許)/2萬元(已撥款,110偵1994卷第213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正胤有限公司(110偵1994卷第213頁) 紅樂企業社(110偵1994卷第115頁) 109年6月29日下午3時23分(起訴書誤載為22分許)/2萬元(已撥款)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29日下午3時32分(起訴書誤載為31分許)/2萬元(已撥款,110偵1994卷第213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29日下午3時32分許/2萬元(已撥款,110偵1994卷第213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29日下午3時50分(起訴書誤載為49分許)/2萬元(已撥款,110偵1994卷第213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29日下午3時55分許/2萬元(已撥款,110偵1994卷第213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12 楊盛明 於109年7月17日下午4時17分,楊盛明瀏覽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傳送線上「A8頂級娛樂遊戲」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3萬3000元。 109年7月24日晚間6時59分(起訴書誤載為58分許)/6000元(已撥款,110偵1994卷第214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傅喜數位科技有限公司(110偵1994卷第213-214頁) 紅樂企業社(110偵1994卷第193-195、213-214頁) ①證人楊盛明於警詢之證述(110偵1994卷第107-110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香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10偵1994卷第191-192、197-199頁) ③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遊戲網頁截圖、繳費代碼資料(110偵1994卷第201-214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11日<109>萬字第548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1994卷第193-195頁) ⑤丙○○110年6月15日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0偵1994卷第215-226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09年7月24日晚間6時58分許/6000元(已撥款,110偵1994卷第214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7月24日晚間6時58分許/6000元(已撥款,110偵1994卷第213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7月23日晚間9時48分(起訴書誤載為46分許)/6000元(已撥款,110偵1994卷第213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7月23日晚間9時48分許/3000元(已撥款,110偵1994卷第213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7月17日晚間11時30分(起訴書誤載為29分許)/3000元(已撥款,110偵1994卷第213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1994卷第193-195頁) 109年7月22日下午4時01分許/3000元(已撥款,110偵1994卷第213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紅樂企業社(110偵1994卷第193-195頁) 13 吳炘璉 於109年7月12日中午12時30分,吳炘璉瀏覽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傳送線上投資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12萬1920元。 109年7月17日下午3時59分(起訴書誤載為54分)/2萬元 (已撥款,109偵37724卷第159-160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超商繳費編號 正胤有限公司 (109偵37724卷第159-160頁) 紅樂企業社(110偵4625 卷第93-95頁) ①證人吳炘璉於警詢之證述(110偵4625卷第71-77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西區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10偵4625卷211-215頁) ③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服務繳費單(110偵4625卷第79-81、83-85頁) ④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24日全管字第2231號函(110偵4625卷第87-89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1月6日<109>萬字第737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0月16日睿總字0000000000號函檢附經銷商上傳登記資料(110偵4625卷第93-95、97-99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09年7月17日下午3時57分(起訴書誤載為55分)/1萬3360元(已撥款,109偵37724卷第159-160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超商繳費編號 109年7月17日下午4時52分(起訴書誤載為50分)/2萬元 (已撥款,109偵37724卷第159-160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7月18日下午3時56分/1萬元(遭睿聚公司圈存,109偵37724卷第159-160頁) RPPP32ZRF82T4P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4625卷第93-95、97-99頁) 109年7月23日晚間8時38分/2萬元(遭睿聚公司圈存,109偵37724卷第159-160頁) RPPP32ZRF82Q5L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7月27日晚間5時55分(起訴書誤載為8時53分)/2萬元(已撥款,109偵37724卷第159-160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超商繳費編號 109年8月27日晚間5時37分(起訴書誤載為8時35分)/8560元(已撥款,109偵37724卷第162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超商繳費編號 豪豪生技有限公司(109偵37724卷第162-163頁) 109年8月27日下午5時37分(起訴書誤載為36分)/1萬元 (已撥款,109偵37724卷第162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超商繳費編號 14 石安蕎 於109年6月18日某時許,石安蕎瀏覽詐欺集團成員在LINE群組中散布線上投資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5萬1000元。 109年6月18日晚間7時19分(起訴書誤載為21分)/1000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8092卷第77頁) 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准詳有限公司(110偵1994卷第218-219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8092卷第81頁) ①證人石安蕎於警詢之證述(110偵8092卷第35-37、39-40頁) 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蘆洲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8092卷第67-69、71、73-75、77-79頁) ③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網路匯款明細(110偵8092卷第83-100頁) ④丙○○110年6月15日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0偵1994卷第215-226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11日<109>萬字第504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8092卷第81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09年6月29日下午3時40分((起訴書誤載為48分)/5萬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8092卷第79頁) 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5 蔡翔宇 於109年6月初某日,蔡翔宇瀏覽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傳送線上投資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14萬9000元。 109年6月11日下午5時26分/3萬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10593卷第107頁) 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星宇宙開發社(110偵1994卷第215-216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10593卷第143-145頁) ①證人蔡翔宇於警詢之證述(110偵10593卷第69-70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中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10593卷第85-93、97、103-105、107、113-115、119、125-127、139-141頁) ③中國信託、玉山銀行存摺封面暨內頁交易明細、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網路匯款明細(110偵10593卷第73-83、131-137頁) ④丙○○110年6月15日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0偵1994卷第215-226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0月16日<109>萬字第675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0月12日睿總字0000000000號函檢附經銷商上傳登記資料(110偵10593卷第143-145、147-151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09年6月11日下午5時29分/3萬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10593卷第113頁) 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9年6月11日下午5時31分/9,000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10593卷第115頁) 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9年9月5日下午1時40分/3萬元 (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10593卷第119頁) 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傅喜數位科技有限公司(110偵1994卷第224-225頁) 紅樂企業社(110偵10593卷第143-145頁) 109年9月5日下午2時21分/1萬9000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10593卷第125頁) 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9年9月5日下午3時1分/1000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10593卷第127頁) 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9年6月11日下午5時26分/3萬元(已撥款,110偵10593卷第147頁) 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星宇宙(110金訴636卷二第385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10593卷第147-151頁) 16 陳柏泳 於109年7月初某日,陳柏泳瀏覽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傳送線上投資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18萬元。 109年7月24日晚間8時40分/2萬元 (已撥款,110偵11178卷第89-93頁) 007249P00000000號便利超商繳費序號 匯鉅(110金訴636卷二第385頁) 紅樂企業社(110偵11178卷第89-93頁) ①證人陳柏泳於警詢之證述(110偵11178卷第69-70頁) ②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漢民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0偵11178卷第161-163、165頁) ③統一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歐斯全球貨幣中心網站網頁截圖(110偵11178卷71-73、75-81、83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18日<109>萬字第587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09年9月25日<109>萬字第633號函(110偵11178卷第89-93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09年7月24日晚間8時45分/2萬元(已撥款,110偵11178卷第89-93頁) 007249P00000000號便利超商繳費序號 109年7月24日晚間8時49分/2萬元(已撥款,110偵11178卷第89-93頁) 007249P00000000號便利超商繳費序號 109年7月28日晚間9時/2萬元(已撥款,110偵11178卷第89-93頁) 007289P00000000號便利超商繳費序號 109年7月28日晚間9時7分/2萬元(已撥款,110偵11178卷第89-93頁) 007289P00000000號便利超商繳費序號 109年7月28日晚間9時18分/2萬元(已撥款,110偵11178卷第89-93頁) 007289P00000000號便利超商繳費序號 109年7月29日晚間7時53分/2萬元(已撥款,110偵11178卷第89-93頁) 007299P00000000號便利超商繳費序號 109年7月29日晚間8時2分/2萬元(已撥款,110偵11178卷第89-93頁) 007299P00000000號便利超商繳費序號 109年7月29日晚間8時9分/2萬元(已撥款,110偵11178卷第89-93頁) 007299P00000000號便利超商繳費序號 17 林佩君 於109年7月2日下午某時許,楊盛明瀏覽詐欺集團成員在YOUTUBE平台及透過LINE傳送線上「京璽娛樂城」、「國賓娛樂城」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1萬元。 109年7月28日晚間6時57分/1萬元(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87頁) 0000000P00000000號便利超商繳費序號 正胤有限公司(110金訴636卷二第387頁) 紅樂企業社(110偵11778卷第133頁) ①證人林佩君於警詢之證述(110偵11778卷第61-64頁) ②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鹿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11778卷第59、65-66、71、99-101頁) ③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110偵11778卷第73-98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11日<109>萬字第512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11778卷第133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8 陳柏睿 於109年6月16日某時許,陳柏睿瀏覽詐欺集團成員在Instagram傳送線上投資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2萬1800元。 109年8月15日下午1時47分/3800元(已撥款,110偵13692卷第89-91頁) 0000000P00000000號便利超商繳費序號 傅喜數位科技有限公司(110偵13692卷第89-91頁) 紅樂企業社(110偵13692卷第35頁) ①證人陳柏睿於警詢之證述(110偵13692卷第27-33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台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龍潭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0偵13692卷第121-123、125-127頁) ③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遊戲網頁截圖、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110偵13692卷第93-113、115-119頁) ④丙○○110年2月24日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0偵13692卷第89-91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2月17日<109>萬字第844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13692卷第35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09年8月23日晚間7時23分/9000元(已撥款,110偵13692卷第89-91頁) 0000000P00000000號便利超商繳費序號 109年9月2日下午5時32分(起訴書誤載為25分)/6000元(已圈存,110偵13692卷第89-91頁) 0000000P00000000號便利超商繳費序號 109年9月12日下午1時21分/3000元(已圈存,110偵13692卷第89-91頁) 0000000P00000000號便利超商繳費序號 19 黃麗雲 於109年2月底某日,黃麗雲瀏覽詐欺集團成員在網路上散布線上投資之假訊息,下載並使用手機軟體「ENAI」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10萬元。 109年3月31日下午4時19分/5萬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17551卷第116頁) 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准詳有限公司(110偵1994卷第218-219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17551卷第75-77頁) ①證人黃麗雲於警詢之證述(110偵17551卷第97-100頁) 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龍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17551卷第115-120頁) ③APP畫面截圖(110偵15771卷第129-133頁) ④丙○○110年6月15日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0偵1994卷第215-226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10年2月17日<110>萬字第119號110年4月1日<110>萬字第310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17551卷第75-77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09年3月31日下午4時21分/5000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17551卷第118頁) 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雖與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9446號併辦意旨書之被害人相同,然而,被告2人為正犯,不得以併辦方式審理,應由另案法院退併辦處理 109年4月7日晚間8時40分/4萬5000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17551卷第120頁) 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20 孔紹隆 於109年4月14日上午8時44分前(起訴書誤載為109年7月6日上午10時許),孔紹隆經友人告知投資平台假訊息後,下載使用手機軟體「ENAI」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10萬元。 109年4月14日上午8時44分/6萬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10偵19903卷第65-67頁) 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准詳有限公司(110偵19903卷第65-67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19903卷第63頁) ①證人孔紹隆於警詢之證述(110偵19903卷第31-33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東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10偵19903卷第71-73、79-82頁) ③網路轉帳截圖畫面(110偵19903卷第37-39頁) ④丙○○110年4月6日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0偵19903卷第65-67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18日<109>萬字第583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19903卷第63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09年4月14日上午8時46分/4萬元 (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10偵19903卷第65-67頁) 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21 詹于霈 於109年4月15日晚間11時40分前(起訴書誤載為109年7月6日上午10時許),詹于霈經不知情之孔紹隆告知投資平台之假訊息後,下載使用手機軟體「ENAI」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6萬元。 109年4月15日晚間11時40分(起訴書誤載為39分)/6萬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10偵19903卷第65-67頁) 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准詳有限公司(110偵19903卷第65-67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19903卷第61頁) ①證人詹于霈於警詢之證述(110偵19903卷第41-44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東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10偵19903卷第83-84、87、89-91頁) ③網路轉帳截圖畫面、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110偵19903卷第47、51-59頁) ④丙○○110年4月6日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0偵19903卷第65-67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18日<109>萬字第582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19903卷第61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22 黃家偉 於109年5月4日某時許,黃家偉瀏覽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傳送線上投資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2萬3300元。 109年5月7日下午3時29分/5000元(已撥款,110偵19905卷第73-75頁) 005079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准詳有限公司(110偵19903卷第73-75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19905卷第71頁) ①證人黃家偉於警詢之證述(110偵19905卷第53-58頁) ②員警職務報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0偵19905卷第27、59-61頁) ③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與詐騙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110偵19905卷第69、77-87頁) ④丙○○110年4月6日回函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0偵19905卷第73-75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月28日<110>萬字第76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19905卷第71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09年5月13日下午4時51分/1萬8300元(已撥款,110偵19905卷第73-75頁) 005139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23 高浩智 於108年11月20日某時許,高浩智瀏覽詐欺集團成員在Instagram上傳送線上投資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操作「三碁SANQI International Group」平台並依指示付款,共計31萬元。 108年12月20日晚間7時2分許/2萬元(圈存於紅樂企業社,110金訴636卷二第3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謝顯達(110偵18572卷第199-202頁、110金訴636卷二第397頁) 紅樂企業社(110偵18572卷第223頁) ①證人高浩智於警詢之證述(110偵18572卷第93-97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東勢分局東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18572卷第99-101、103-111、115-129、187-189頁) ③IG照片、投資網頁平台截圖、LINE對話紀錄、臉書截圖(110偵18572卷第143-145、163-167、175-179頁) ④超商代收款繳款證明、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交易明細、高浩智帳戶交易明細(110偵18572卷第169-173、181、185頁) ⑤紅樂企業社109年7月6日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0900570426號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0偵18572卷第199-222頁) ⑥丙○○110年4月14日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0偵18572卷第225-227頁) ⑦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4月1日<109>萬字第65號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09年11月20日<109>萬字第787號函(110偵18572卷第195、223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08年12月20日晚間7時3分許/2萬元(圈存於紅樂企業社,110金訴636卷二第3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8年12月20日晚間7時19分許/2萬元(圈存於紅樂企業社,110金訴636卷二第3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8年12月20日晚間7時30分許/2萬元(圈存於紅樂企業社,110金訴636卷二第3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8年12月20日晚間7時30分許/2萬元(圈存於紅樂企業社,110金訴636卷二第3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8年12月23日晚間8時34分(起訴書附表誤載為8時44分)/6萬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10偵18572卷第115、199-200頁) 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紅樂企業社(110偵18572卷第195頁) 108年12月23日晚間8時49分/4萬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10偵18572卷第117-119頁) 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8年12月25日某時許/5萬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10偵18572卷第121頁) 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8年12月25日某時許/5萬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10偵18572卷第123-125頁) 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8年12月26日晚間9時27分許/1萬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10偵18572卷第127-129、201頁) 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24 陳宜君 於109年8月13日前某日,陳宜君瀏覽詐欺集團成員在社群網站散布之假投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1000元。 109年8月13日晚間8時26分/1000元(已撥款,110偵17844卷第87-88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豪豪生技有限公司(110偵17844卷第87-88頁) 紅樂企業社 ①證人陳宜君於警詢之證述(110偵17844卷第31-33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草湳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110偵17844卷第107、113-117頁) ③繳款代碼、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LINE對話紀錄、詐騙網站網頁(110偵17844卷第99-102頁) ④丙○○110年4月6日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0偵17844卷第87-97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25 鄭欣怡 於109年5月1日 某時許,鄭欣怡瀏覽詐欺集團成員透過FACEBOOK散布長期投資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至超商繳費投資股票,鄭欣怡隨後向該集團成員表示已報警,對方便稱要對鄭欣怡提告誣告,除非以1000元和解云云,致使鄭欣怡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1000元。 109年5月8日上午10時27分(起訴書誤載為8分)/1000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10偵5539卷第65-66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詠承水產行( 110偵5539卷第65-66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5539卷第41頁) ①證人鄭欣怡於警詢之證述(110偵5539卷第25-26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大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5539卷第33-35、37頁) ③LINE對話紀錄、轉帳交易(110偵5539卷第27-31頁) ④丙○○110年2月24日回函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0偵5539卷第65-67頁) ⑤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月5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001694號函併檢附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板點有限公司)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0偵5539卷第43-59頁) ⑥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11日<109>萬字第480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5539卷第41頁) 110金訴914卷(110偵20708、23805號)、110蒞字第9984號補充理由書 26 何文雄 於109年7月1日下午2時13分,何文雄瀏覽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傳送可在平台上指導操作獲利,但需先在網站上註冊並匯款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1000元。 109年7月1 日下午2時 59分/1000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10偵23805卷第161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玉君服飾批發行(110金訴636卷二第387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23805卷第155頁) ①證人何文雄於警詢之證述(110偵23805卷第29-31頁) 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幼獅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0偵23805卷第145、157、161、169-173頁) ③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封面、網路轉帳畫面、網站網頁、對話紀錄(110偵23805卷第175-215頁) ④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09年8月12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090116887號函(110偵23805卷第149-153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11日<109>萬字第559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23805卷第155頁) 110金訴914卷(110偵20708、23805號) 雖與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11921等號併辦意旨書之被害人相同,然而,被告2人為正犯,不得以併辦方式審理,應由另案法院退併辦處理 27 林根慧 於109年4月17日某時許,林根慧瀏覽詐欺集團成員在LINE訊息中傳送可投資獲利之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6000元。 109年4月18 日下午4時 34分(起訴書誤載為32分)/6000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10偵23805卷第231頁) 000-000000000000000號虚擬代收帳號 不明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23805卷第219頁) ①證人林根慧於警詢之證述(110偵23805卷第33-35頁) 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慈福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0偵23805卷第225、231-235、237-239頁) ③LINE對話紀錄(110偵23805卷第227-229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22日<109>萬字第313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23805卷第219頁) 110金訴914卷(110偵20708、23805號) 雖與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11921等號併辦意旨書之被害人相同,然而,被告2人為正犯,不得以併辦方式審理,應由另案法院退併辦處理 28 莊博宇 於109年6月24日晚間6時許,莊博宇瀏覽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傳送儲值VR娛樂城之活動彩金方可獲利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4萬元。 109年6月25 日晚間7時 48分(起訴書誤載為50分許)/2萬元(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87頁) 00GMZ0000000000號超商繳費代碼 准詳有限公司(110金訴636卷二第387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23805卷第245頁) ①證人莊博宇於警詢之證述(110偵23805卷第37-39頁) ②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竹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0偵23805卷第249-251、253頁) ③全家代收款繳款證明(110偵23805卷第255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8月4日<109>萬字第347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23805卷第245頁) 110金訴914卷(110偵20708、23805號) 109年6月25日晚間7時55分許/2萬元(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87頁) 00GMZ0000000000號超商繳費代碼 雖與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11921等號併辦意旨書之被害人相同,然而,被告2人為正犯,不得以併辦方式審理,應由另案法院退併辦處理 29 儲方蓉倩 (未起訴張克家) 於109年8月30日晚間8時許,儲方蓉倩瀏覽詐欺集團成員在社群網站散布之投資網站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5萬5000元。 109年8月30日晚間11時55分/5000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29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傅喜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紅樂企業社(第一分局第9頁) ①證人儲方蓉倩於警詢之證述(第一分局卷第3-5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仁德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第一分局第23-27頁) ③服務繳費單、手寫繳費單資料(第一分局第7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月28日<110>萬字第84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第一分局第9-11頁) 110金訴1217卷(110偵30265號) 109年9月11日下午5時43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29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9月11日下午5時51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29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9月11日下午5時56分/1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29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30 高晨馨 (未起訴張克家) 於109年6、7月間,高晨馨瀏覽詐欺集團成員在Instagram上傳送線上投資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44萬元。 109年7月20日晚間7時37分/2萬元 (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7209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准詳有限公司 (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紅樂企業社(110偵31323卷第91-93頁、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①證人高晨馨於警詢之證述(110偵31323卷第67-72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三峽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0偵31323卷第251-253頁) ③統一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IDG自動化AI套利約定書-110偵31323卷第139-153、257-259頁 ④丙○○110年8月2日回函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0偵31323卷第103-105、107-122、123-138頁) ⑤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5月7日睿總字000000000號函檢附經銷商上傳登記資料(110偵31323卷第95-97頁) ⑥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10年5月6日<110>萬字第521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31323卷第91-93頁) 110金訴1218卷(110偵31323號) 109年7月20日晚間7時37分/2萬元(已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77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7月20日晚間7時47分/1萬元(已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77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7月20日晚間7時57分/2萬元(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7月20日晚間8時22分/2萬元 (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7月20日晚間8時27分/1萬元(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7月20日晚間8時35分/2萬元(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7月20日晚間8時36分/2萬元(已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77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7月20日晚間8時43分/2萬元 (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7月20日晚間8時43分/1萬元(已撥款,110偵31323卷第95-97頁) RPPP32ZRF82XHQ號超商二段條碼 板點有限公司(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109年7月21日上午8時14分/2萬元 (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紅樂企業社 (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109年7月21日上午8時14分/2萬元 (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7月21日上午8時19分/2萬元(已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77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7月21日上午8時20分/2萬元(已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77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7月21日上午8時23分/2萬元(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7月22日上午8時41分/1萬元(已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77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7月22日上午8時41分/2萬元 (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8月19日下午2時35分/2萬元(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8月19日下午2時35分/2萬元(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豪豪有限公司(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109年8月19日下午2時36分/2萬元 (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8月19日下午2時41分/2萬元 (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8月19日下午2時42分/2萬元 (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8月24日下午2時7分/1萬元 (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8月24日下午2時7分/2萬元 (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8月24日下午2時8分/2萬元 (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31 乙○○(未起訴張克家) 於109年7月21日,詐欺集團成員透過臉書及LINE向乙○○佯稱:可以協助操作投資網站獲取利潤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2000元。 109年7月21日凌晨1時許/2000元(遭紅樂企業社圈存,110偵1814卷49頁) 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日生企業社(110金訴636卷二第387頁) 紅樂企業社(110偵1814卷第47頁) ①證人乙○○於警詢之證述(110偵1814卷11-19、21-23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美崙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1814卷35-37、39、41頁) ③乙○○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封面、與詐欺涉嫌人之LINE對話紀錄(110偵1814卷67、69-79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0月16日<109>萬字第678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1814卷47頁) ⑤紅樂企業社109年11月17日新北警中刑字第1094720492號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0偵1814卷49頁) 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3月15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058948號函檢附000000000000(戶名紅樂企業社)相關交易資料(110偵1814卷135-166頁) 111金訴152卷(110偵26719 號) 32 李宗錡 於109年3月21日,詐欺集團成員透過instagram與LINE向李宗錡佯稱:可以協助參與投資平台網站MTUORUI賺取利潤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5萬2000元。 109年3月21日晚間7時2分許/1000元(已撥款,110偵34065卷147-148頁) RPPP32ZRF8AGL5號超商代碼收費 禇冠德 板點有限公司 (110偵34065卷147-156頁) ①證人李宗錡於警詢之證述(110偵34065卷第121-125頁) ②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麻豆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34065卷177-179、181-183、187、191-197頁) ③第一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LINE對話紀錄、李宗錡第一銀行存摺封面暨內頁交易明細、投單內容、繳費明細(110偵34065卷127-145頁) ④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8月25日睿總字第1100100046號、110年9月28日睿總字第1100100053號函檢附經銷商資料、圈存帳戶資料函檢附經銷商上傳登記資料(110偵34065卷147-149、153-156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16日<110>萬字第1677號、110年1月28日<110>萬字第080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34065卷151、163頁) ⑥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0年9月16日函併檢附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基本資料表(110偵34065卷165-167頁) 111金訴153卷(110偵34065、35005、35386、35869、36104、39932、39933號) 109年4月2日晚間10時35分許/1000元(已圈存,110偵34065卷195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新濠企業社(110金訴636卷二第387頁) 109年4月20日晚間9時1分許/2萬元(已圈存,110偵34065卷165-167頁) 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4月21日晚間8時34分許/2萬元(已圈存,110偵34065卷165-167頁) 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4月21日晚間8時47分許/1萬元(已圈存,110偵34065卷19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33 林東毅 於109年4月14日,詐欺集團成員透過instagram與LINE向林東毅佯稱:可以協助投資博弈網站賺取利潤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3萬7550元(其中3萬5000匯款至板信商銀實體帳戶部份,與本案無關)。 109年4月14日下午5時40分許/1550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10偵35005卷第279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正胤有限公司 (110金訴636卷二第387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35005卷第87頁) ①證人林東毅於警詢之證述(110偵35005卷79-84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土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35005卷269-285頁) ③詐騙網站網頁、LINE對話紀錄(110偵35005卷179-267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8月7日<109>萬字第371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35005卷87頁) ⑤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21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174521號函檢附000000000000(戶名板點有限公司)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0偵35005卷101-178頁) 111金訴153卷(110偵34065、35005、35386、35869、36104、39932、39933號) 109年4月20日下午3時57分許/1000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10偵35005卷第27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5月8日/3萬5000元(已撥款,110偵35005卷第231頁) 匯款至盧彥成板信商銀000-00000000000000號實體帳戶(另案偵辦) X X 34 陳正祐 於109年5月1日上午9時30分許,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向陳正祐佯稱:可以參與投資博弈網站賺取利潤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5000元。 109年5月1日下午5時26分許/5000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10偵35386卷295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新濠企業社 (110金訴636卷二第387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35386卷107頁) ①證人陳正祐於警詢之證述(110偵35386卷85-87頁) 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大墩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35386卷285-289、291-295頁) ③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搜尋佳鑫娛樂城網頁資料(110偵35386卷243、299-306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5月22日<109>萬字第148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35386卷107頁) 111金訴153卷(110偵34065、35005、35386、35869、36104、39932、39933號) 35 余瑋洊 於109年5月6日晚間6時46分許,詐欺集團成員透過instagram與LINE向余瑋洊佯稱:可以參與投資博弈平台網站賺取利潤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10萬元。 109年5月16日下午5時13分/4萬元(已圈存,110偵35386卷325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星皇((110金訴636卷二第387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35386卷109頁) ①證人余瑋洊於警詢之證述(110偵35386卷89-93頁) 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光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35386卷307-313、317-319、323-325頁) ③與LINE暱稱「Paul文傑」對話紀錄(110偵35386卷245-259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8月4日<109>萬字第355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35386卷109頁) 111金訴153卷(110偵34065、35005、35386、35869、36104、39932、39933號) 109年5月16日下午5時11分/6萬元(已圈存,110偵35386卷323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36 許芮瑜 於109年5月9日,詐欺集團成員透過交友軟體BUMBLE及LINE向許芮瑜佯稱:可以投資證券交易平台賺取利潤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2000元。 109年5月9日下午5時39分許/2000元(已圈存,110偵35386卷33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傳喜數位科技有限公司(110金訴636卷二第387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35386卷111頁) ①證人許芮瑜於警詢之證述(110偵35386卷95-98頁) 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文聖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35386卷327-337頁) ③許芮瑜花旗存摺封面照片、LINE暱稱「Mr交易所客服」對話紀錄、BUMBLE交友軟體「傑少」個人資料、對話紀錄(110偵35386卷261-267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6月12日<109>萬字第180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35386卷111頁) 111金訴153卷(110偵34065、35005、35386、35869、36104、39932、39933號) 37 張斯閔 於109年4月下旬,詐欺集團成員透過網路廣告與LINE向張斯閔佯稱:可以參與投資網站賺取利潤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14萬5836元。 109年6月29日下午1時9分許/5萬元(已圈存,110偵35386卷355頁) 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准詳有限公司(110金訴636卷二第387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35386卷113頁) ①證人張斯閔於警詢之證述(110偵35386卷99-104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楊梅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35386卷345-346、347-361、373-375頁) ③與LINE暱稱「安妮」對話紀錄、存摺內頁交易明細、投資網頁資料(110偵35386卷269-283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18日<109>萬字第573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35386卷113頁) ⑤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09年9月16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090136995號函檢附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之往來資料及基本資料(110偵35386卷363-367頁) 111金訴153卷(110偵34065、35005、35386、35869、36104、39932、39933號) 109年6月29日下午1時14分許/3萬5000元(已圈存,110偵35386卷357頁) 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29日下午1時22分許/5萬元(已圈存,110偵35386卷359頁) 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29日下午1時25分許/1萬836元(已圈存,110偵35386卷361頁) 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38 黃文香 於109年6月15日下午1時許,詐欺集團成員透過網路廣告與LINE向告訴人黃文香佯稱:可以操作投資網站賺取利潤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6萬1000元(其中匯款5萬元至中國信託實體帳戶部分,與本案無涉)。 109年6月20日下午3時39分許/1000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10偵35869卷159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准詳有限公司(110金訴636卷二第387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35869卷91頁) ①證人黃文香於警詢之證述(110偵35869卷81-85頁) ②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民族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35869卷149、151-163、167、171頁) ③黃文香中國信託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與LINE暱稱「薇薇」、「Max麥哥」對話照片(110偵35869卷133-147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8月24日<109>萬字第431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35869卷91頁) 111金訴153卷(110偵34065、35005、35386、35869、36104、39932、39933號) 109年6月29日晚間9時1分許/1萬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10偵35869卷161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7月10日中午12時14分許/5萬元(遭中信銀行圈存1020元,見35869偵卷163) 王心怡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帳戶號帳戶 X X 39 蔡昕達 於109年6月間,詐欺集團成員透過交友軟體與LINE向蔡昕達佯稱:可以加入投資網站平台賺取利潤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75萬元。 109年6月4日18時33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35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星宇宙開發社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36104卷85-87、 93-96、191頁) ①證人蔡昕達於警詢之證述(110偵36104卷97-107頁) 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三民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36104卷109-134、135-163、197頁) ③被騙匯款一覽表、LINE對話紀錄、潤金投資網頁資料、交易結果截圖(110核交3426卷15-17、57-380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0月16日<109>萬字第683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36104卷85-87頁) ⑤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28日睿總字第1100100053號函檢附經銷商上傳登記資料、圈存帳戶資料(110偵36104卷93-96頁) 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13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174521號函檢附000000000000(戶名板點有限公司)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0核交3426卷19-56頁) 111金訴153卷(110偵34065、35005、35386、35869、36104、39932、39933號) 109年6月4日I8時35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36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4日18時36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37頁) 000-00000Z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4日18時38分/1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38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4日19時20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40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4日19時22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39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4日I9時24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93-96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4日19時25分/1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41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4日18時41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42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4日19時43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43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4日19時44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44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4日9時44分/1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45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4日19時49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46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4日19時50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4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4日19時51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93-96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4日19時52分/1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48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5日00時00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49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5日00時01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50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5日00時02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93-96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5日00時04分/1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51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5日00時05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52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5日00時06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93-96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5日00時07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53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5日00時08分/1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54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5日18時57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55頁) 000 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5日18時58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56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5日19時14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93-96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5日19時15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5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5日19時16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58頁) 000-0000000000000000 號虛擬代收帳號 40 蔡麗霞 於109年5月23日晚間9時許,詐欺集團成員透過網路向蔡麗霞佯稱:可以加入投資規劃團隊賺取高額利潤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6萬元。 109年5月26日晚間9時31分許/6萬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10偵39932卷81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新濠企業社(110金訴636卷二第387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39932卷95頁) ①證人蔡麗霞於警詢之證述(110偵39932卷71-74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海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39932卷77、79-81、261-265頁) ③與詐騙集團之對話(110偵39932卷212-224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6月19日<109>萬字第210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39932卷95頁) ⑤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16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174521號函檢附000000000000(戶名板點有限公司)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0偵39932卷97-211頁) 111金訴153卷(110偵34065、35005、35386、35869、36104、39932、39933號) 41 黃媺晴 於109年4月15日,詐欺集團成員透過instagram與LINE向黃媺晴佯稱:可以加入數據技術團隊參加相關儲值活動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57萬4700元(追加起訴書誤載為62萬4700元,應予更正)。 109年5月27日下午2時48分許/5萬元(已圈存,110偵39933卷87頁) 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正胤有限公司(110偵39933卷第139-142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39933卷138-139頁) ①證人黃媺晴於警詢之證述(110偵39933卷71-73頁) ②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仁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0偵39933卷83-107、113-135頁) ③超商繳費明細、網路匯款明細、LINE對話紀錄、黃媺晴兆豐銀行、中國信託存摺封面暨內頁交易明細(110偵39933卷257-261、263-285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22日<109>萬字第289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39932卷138-139頁) ⑤板點有限公司109年8月10日板北市警內分刑字第10930218221號函(110偵39933卷139142頁) 111金訴153卷(110偵34065、35005、35386、35869、36104、39932、39933號) 109年5月27日下午2時49分許/5萬元(已圈存,110偵39933卷89頁) 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5月27日下午2時55分許/4萬9900元(已圈存,110偵39933卷85頁) 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5月27日下午4時28分許/3萬元(已圈存,110偵39933卷91頁) 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5月27日下午4時28分許/3萬元(已圈存,110偵39933卷83頁) 0000000000000000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5月27日下午4時25分許/4萬5800元(圈存3萬1149元,110偵39933卷105頁) 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5月28日晚間8時11分許/5萬元(已圈存,110偵39933卷97頁) 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5月28日晚間8時12分許/5萬元(已圈存,110偵39933卷93頁) 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5月28日晚間8時13分許/4萬9000元(已圈存,110偵39933卷95頁) 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5月29日上午8時15分許/5萬元(已圈存,110偵39933卷99頁) 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5月29日15時33分許/6萬元 (已圈存,110偵39933卷101頁) 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不明 109年5月29日15時33分許/6萬元 (已圈存,110偵39933卷103頁) 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42 王博揚 (未起訴張克家) 於108年12月10日,詐欺集團成員透過instagram及LINE向王博揚佯稱:可以經由操作線上遊戲平台賺取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11萬3000元。 108年12月10日下午5時32分/1000元(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89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浩瀚工程行(109偵37724卷第269-270頁) 紅樂企業社(567警卷第77頁、本院金訴636卷六第27-29頁) ①證人王博揚於警詢之證述(567號警卷57-73頁、109偵37724卷187-188、191頁) ②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建國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567號警卷169-173頁) ③超商繳款執據、博弈網站網頁擷圖、LINE對話紀錄(567號警卷163-167、185-197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22日<109>萬字第320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567號警卷77頁) ⑤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紅樂企業社)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567號警卷85-116頁) ⑥丙○○110年4月6日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09偵37724卷第269-272頁) 111金訴436卷(109偵37724號 、110偵1857號、111偵5358號) 108年12月10日晚間8時50分/6000元(已撥款,109偵37724卷第269-270頁) GMPAZ000000000 、GMPAZ000000000 號超商二段條碼 108年12月14日晚間8時34分/1萬6000元(丙○○是否撥款不明) 0000000P0000000*、0000000P0000000*、0000000P0000000*(見567號警卷第167頁, 條碼均缺最後一碼) 108年12月15日晚間8時/3000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8年12月17日晚間7時57分/1萬7000元(已撥款,109偵37724卷第269-270頁) GMPZ0000000000、GMPZ0000000000、GMPZ00000000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8年12月23日晚間6時7分/1萬元(已圈存,109偵37724卷第269-270頁,起訴書漏載)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號 108年12月23日晚間6時8分/2萬元(已圈存,109偵37724卷第269-270頁,起訴書漏載)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號 108年12月23日晚間6時12分/2萬元(已圈存,109偵37724卷第269-270頁,起訴書漏載)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號 108年12月26日晚間6時0分/2萬元(已圈存,109偵37724卷第269-270頁,起訴書漏載)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號 43 徐旻鑛 (未起訴張克家) 於109年1月下旬,詐欺集團成員透過instagram及LINE向徐旻鑛佯稱:可以經由操作線上遊戲平台賺取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3000元。 109年1月30日下午3時8分/3000元(已撥款,109偵37724卷第175-177頁) 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浩瀚工程行 (109偵37724卷第175-176頁) 紅樂企業社(738號警卷第107頁) ①證人徐旻鑛於警詢之證述(738號警卷93-101頁、109偵37724卷145-147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莿桐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738號警卷281-282、339-341頁) ③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與嫌疑人可欣之LINE對話紀錄、繳款執據、匯款紀錄表(738號警卷315-335頁、110偵1857卷97-99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6月19日<109>萬字第207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738號警卷107頁) ⑤丙○○110年3月12日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09偵37724卷第175-177頁) 111金訴436卷(109偵37724號 、110偵1857號、111偵5358號) 44 蔡嘉豪 (未起訴張克家) 於109年6月上旬,詐欺集團成員透過instagram及LINE向蔡嘉豪佯稱:可以提供援交服務,但須依其指示繳費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6萬2325元(其中2萬元匯入右列郵局實體帳戶部分,與本案無關)。 109年6月4日晚間7時20分/1520元(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85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正胤有限公司(110金訴636卷二第385頁) 板點有限公司(111偵5358卷65-67頁) ①證人蔡嘉豪於警詢之證述(111偵5358卷45-49頁) 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鳳鳴派出所受理各類案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1偵5358卷59-63頁) ③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服務繳費單(111偵5358卷69-71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11日<109>萬字第542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1偵5358卷65頁) ⑤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2月22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035765號函檢附000000000000(戶名板點有限公司)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1偵5358卷73-112頁) 111金訴436卷(109偵37724號 、110偵1857號、111偵5358號) 109年6月6日晚間8時57分/2萬7805元(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85頁) 0000000P00000000、0000000P00000000、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6月10日晚間10時41分/1萬3000元(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85頁) 0000000P00000000、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6月10日晚間10時41分/2萬元 000-000000000000000號郵局實體帳戶 X X 45 林柏 丞 於109年3月間某日,詐欺集團成員透過INE向林柏丞佯稱:依照「周呈老師」指示參與投資操作即可穩賺不賠,但須先進行儲值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41萬2436元(向林柏丞行騙之總金額為49萬2436元,已扣除被害人未付款之8萬元部分)。 109年3月25日13時25分/5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LKZ9 號超商代碼收費 詠承水產行、玉君服飾批發行 板點有限公司(內湖分局卷第143頁、金訴636卷六第177-181頁) ①證人林柏丞於警詢之證述(內湖分局卷23-25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樹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湖分局卷159-163頁) ③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統一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LINE對話紀錄(內湖分局卷141、145、165-187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10年6月18日<110>萬字第856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內湖分局卷143頁) ⑤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0月16日中信銀字第1092005954號函檢附00000000000(戶名板點有限公司)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內湖分局卷155-157頁) ⑥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2月7日睿總字第1091200005號、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3月18日睿總字第110010028號函檢附經銷商登記資料(內湖分局卷131-139、149-151頁) 111金訴499卷(110偵23502 號) 109年3月26日13時9分/5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LAW6號超商代碼收費 雖與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11921等號併辦意旨書之被害人相同,然而,被告2人為正犯,不得以併辦方式審理,應由另案法院退併辦處理 109年3月26日16時46分/5000元 (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LAPK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3月26日23時11分/5000元 (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2RF8LP68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3月28日6時39分/5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2RF8LSK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3月28日20時50分/5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L5SY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3月29日13時57分/5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2RF8LZG2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3月30日19時53分/5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LF8F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6日16時56分/2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FY2Y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6日16時56分/1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BFY24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6日17時17分/1萬5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FYGA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12日14時2分/1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FSS5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17日19時9分/1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FC45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18日23時39分/1萬元(被害人未完成付款,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0000000Y016716號超商代碼收費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19日12時4分/1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CWLA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19日17時45分/2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CWRF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19日23時3分/5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2RF8CL4W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20日20時37分/2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2RF8C85S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21日13時22分/2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CYXA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21日13時25分/2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CYX6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21日13時27分/1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CYX3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21日13時28分/2萬元(被害人未完成付款,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22日16時37分/5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2RF8CHG9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24日16時54分/1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CRG8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27日11時52分/1468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CQCY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30日14時50分/1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CSQS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1日13時27分/1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C5ZC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2日13時40分/1976元(已圈存,見金訴636卷六第179頁) RPPP32ZRF8CZHC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2日16時18分/2000元(已圈存,見金訴636卷六第179頁) RPPP32ZRF8CZ52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3日13時38分/1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CF2G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3日18時44分/1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GF6X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5日17時49分/2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CGC2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14日13時53分/2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6TXR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14日14時57分/1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6THZ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15日13時18分/16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S6H3S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15日13時23分/4000元 (已圈存,見金訴636卷六第179頁) RPPP32ZRF8646Q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17日13時45分/46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6RSH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17日17時49分/1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S6R8Z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17日21時28分/1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6RRK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18日14時49分/2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E6KSC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18日16時56分/1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6KZX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18日16時57分/2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6KZ6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23日14時31分/193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6ZCX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23日16時55分/3516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6FG5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23日17時36分/62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6FTL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26日14時54分/3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63L8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27日14時1分/3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66KQ 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28日12時44分/3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62KZ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28日14時41分/4191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62AZ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28日19時2分/8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B2ZRF86CWR 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2日19時25分/15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988G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4日15時43分/15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9TK6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9日23時52分/1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2RF89AYQ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11日5時51分/1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9S3H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11日13時5分/1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952X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12日16時47分/1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9ZZK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12日20時49分/1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9ZRK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13日8時21分/1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9F43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13日13時50分/1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9FL9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13日14時19分/1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9FZC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15日13時48分/5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93HY 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15日17時45分/1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2RF8933H 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17日12時50分/147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92CC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17日14時59分/2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9G2Q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25日14時51分/124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PXHC 號超商代碼收費 l09年6月26日6時18分/2100元(已圈存,見金訴636卷六第179頁) RPPP32ZRF8P4GG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7月3日20時33分/1000元 (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P565 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7月5日17時2分/5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PZQ8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19日16時48分/1萬2145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第145頁、金訴636卷六第181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4月21日13時3分/5萬元(內湖分局卷143頁)(被害人尚未付款,見內湖分局卷第143頁、金訴636卷六第27-29、39頁) 000- 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46 李金燕 於109年7月8日11時50分許,詐欺集團成員透過網路臉書社群及通訊軟體LINE向李金燕佯稱:可以協助操作網路博弈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1000元。 109年7月9日下午1時42分許/1000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27-29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正胤有限公司(見金訴636卷六第181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39075卷91頁) ①證人李金燕於警詢之證述(110偵39075卷83-88頁 ) ②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民和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0偵39075卷149-155頁) ③LINE對話紀錄、匯款資料(110偵39075卷131-147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8月24日<109>萬字第462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39075卷91頁) 111金訴669卷(110偵39075號、111偵1415、4222、8500、14665號) 47 林楷航 於109年8月1日下午5時許,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林楷航佯稱:依其指示操作即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2萬5500元(其中2萬4000元分別匯款至華南銀行、郵局實體帳戶部分與本案無關)。 109年8月1日晚間7時48分許/1500元(已撥款,111偵1415卷97頁) GMPZ0000000000號超商代碼收費 豪豪生技有限公司(111偵1415卷第98-98頁) 紅樂企業社(111偵1415卷85頁) ①證人林楷航於警詢之證述(111偵1415卷79-81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1偵1415卷121-122頁) ③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11日<109>萬字第489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1偵1415卷85頁) ④丙○○110年6月15日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1偵1415卷97-108頁) ⑤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月9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031731號函檢附000000000000(戶名紅樂企業社)交易明細(111核交52卷11-38頁) 111金訴669卷(110偵39075號、111偵1415、4222、8500、14665號) 109年8月5日晚間9時27分許/1萬元 匯款至莊銘浩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實體帳戶 X X 109年8月5日晚間11時46分許/1萬4000元 匯款至張清風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號實體帳戶 48 張鈺瑋 於109年4月14日下午2時46分許,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張鈺瑋佯稱:依其指示操作即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25萬元。 109年4月14日下午2時46分/5萬元(已圈存,111偵4222卷221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准詳有限公司(見金訴636卷六第181頁) 板點有限公司(111偵4222卷95-99頁) ①證人張鈺瑋於警詢之證述(111偵4222卷61-65頁) ②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偵查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右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1偵4222卷205-213、215、219-220頁) ③投資網站網頁擷圖、寰宇聯合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資料、LINE對話紀錄、張鈺瑋帳戶交易明細、網銀轉帳明細(111偵4222卷227-239、241-245、247-253、255-261頁) ④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16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169217號函檢附000000000000(戶名板點有限公司)交易明細(111偵4222卷101-183頁) 111金訴669卷(110偵39075號、111偵1415、4222、8500、14665號) 109年04月14日下午14時55分/5萬元(已圈存,111偵4222卷222頁) 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9年04月14日下午15時28分/5萬元(已圈存,111偵4222卷223頁) 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9年04月14日15時29分/5萬元(已圈存,111偵4222卷224頁) 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9年04月14日下午15時37分/5萬元(已圈存,111偵4222卷225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49 黃泓凱 於109年4月間某日,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黃泓凱佯稱:依其指示操作虛擬貨幣即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19萬3000元。 109年4月15日晚間11時41分/6萬元(已圈存,111偵8500卷159頁) 000-000000000000000 4號虛擬代收帳戶 不明 板點有限公司(111偵8500卷91頁) ①證人黃泓凱於警詢之證述(111偵8500卷77-83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正義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1偵8500卷139-141、143-149、163、247-249、159-162頁) ③網路銀行匯款擷圖、通訊軟體聊天紀錄、入金紀錄、總資產資料、嫌疑人LINE首頁及照片(111偵8500卷219-221、223-229、233-235、237-243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25日<109>萬字第624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1偵8500卷91頁) ⑤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16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169217號函檢附000000000000(戶名板點有限公司)交易明細(111偵4222卷101-183頁) 111金訴669卷(110偵39075號、111偵1415、4222、8500、14665號) 109年04月15日23時51分/6萬元(已圈存,111偵8500卷160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9年04月15日23時59分/6萬元(已圈存,111偵8500卷161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9年4月16日凌晨零時6分許/1萬3000元(已圈存,111偵8500卷162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50 王岑恩 於109年7月11日,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王岑恩(原名王雅鈴 ) 佯稱:依其指示之網址操作即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91萬759元。 109年07月23日19時39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准詳有限公司(金訴636卷六第181-183頁) 紅樂企業社(111偵14665卷第131-133、143-157頁) ①證人王岑恩於警詢之證述(111偵14665卷115-124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文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1偵14665卷209、241-243頁) ③匯款明細、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服務繳費單、LINE對話紀錄、投資網站網頁擷圖(111偵14665卷125-127、175-205、211-239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10日<110>萬字第1630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1偵14665卷131-133頁) ⑤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11日睿總字第1100100048號函檢附經銷商上傳登記資料、圈存帳戶資料(111偵14665卷143-157頁) 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0月27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284199號函檢附000000000000(戶名紅樂企業社)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1偵14665卷161-171頁) 111金訴669卷(110偵39075號、111偵1415、4222、8500、14665號) 109年07月23日19時45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3日20時07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4日 09時12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4日09時20分/2萬元(睿聚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81-183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4日09時2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4日09時24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5日18時07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5日18時07分/2萬元(睿聚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81-183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3年07月25日18時28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5日18時29分/2萬元(丙○○是否撥款不明)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5日18時41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5日18時54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6日08時49分/1萬元(睿聚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81-183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6日08時49分/2萬元(睿聚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81-183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6日 09時15分/1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6日09時16分/2萬元(睿聚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81-183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6日09時17分/2萬元(丙○○是否撥款不明) 000726S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6日09時25分/2萬元(睿聚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81-183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6日09時26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6日09時32分/2萬元(睿聚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81-183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6日09時33分/2萬元(睿聚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81-183頁) 000726S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15時41分/2萬元(睿聚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81-183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15時43分/2萬元(睿聚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81-183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15時48分/2萬元(睿聚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81-183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3年07月27日15時56分/2萬元(睿聚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81-183頁) 00RPPP32ZRF825C8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15時56分/2萬元(睿聚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81-183頁) 00RPPP32ZRF825CZ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15時56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16時00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16時00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16時13分/2萬元(睿聚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81-183頁) 00RPPP32ZRF825F5號 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16時13分/2萬元(睿聚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81-183頁) 00RPPP32ZRF825F9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 16時13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GMPAZ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16時13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16時29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16時29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16時29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16時29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16時39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16時40分/2萬元(丙○○是否撥款不明) 0000000Y00000000 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16時49分/2萬元(睿聚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81-183頁) 00RPPP32ZRF82Z2F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16時49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16時49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16時49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16時56分/2萬元 (已撥款,本院110金訴636卷六第37頁) 000 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16時57分/2萬元 (已撥款,本院110金訴636卷六第37頁) 000 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8日19時53分/1萬759元(丙○○是否撥款不明) 0000000000000000超商二段條碼 51 李冠儒 於109年8月間某日,詐欺集團成員以交友軟體Tinder與通訊軟體LINE向李冠儒佯稱:若可以參與其投資團隊操作,即可翻倍賺錢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15萬元。 109年8月21日下午4時許/3萬元(已圈存,111偵18841卷315-317頁) 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星宇宙開發社(111偵18441卷第315-317、321-335頁) 紅樂企業社(111偵18841卷第275頁) ①證人李冠儒於警詢之證述(111偵18841卷第195-203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西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1偵18841卷第237-239、249-257、371-373頁) ③網路交易明細、通路整合金流服務合約書、手機LINE對話紀錄、首頁翻拍照片4張(111偵18841卷第225-231、321-335、337-339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1月6日<109>萬字第736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1偵18841卷275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10年6月7日<110>萬字第774號函及所附特約商店申請書(111偵18841卷277-305頁) ⑥丙○○110年10月1日回函及所附商家【星宇宙開發社】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1偵18441卷315-319頁) ⑦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5月28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139007號函檢附000000000000(戶名紅樂企業社)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1偵18841卷263-273頁) 111金訴852卷(111偵18841號) 109年8月22日下午3時24分許/3萬元(已圈存,111偵18841卷315-31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8月22日下午3時26分 許/3萬元(已圈存,111偵18841卷315-317頁) 013-005&ZZZZ; 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9年8月22日下午3時27分許/3萬元(已圈存,111偵18841卷315-31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9年8月22日下午3時29分許/3萬元(已圈存,111偵18841卷315-317頁) 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52 楊婷雯 於109年5月7 日中午12時許,詐欺集團成員透過instagram及LINE等網路介面向揚婷雯發送電子通訊,並向其佯稱:若依指示加入所屬網路平台即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1000元。 109年5月7日下午4時6分許/1000元(已圈存,見111偵8662卷177頁) 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不詳 板點有限公司(111偵8662卷195頁) ①證人楊婷雯於警詢之證述(111偵8662卷127-131頁) ②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加昌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1偵8662卷167、169-171、177頁) ③轉帳交易明細、通訊軟體對話紀錄(111偵8662卷135、139-166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8月14日<109>萬字第397號、111年4月21日<111>萬字第177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1偵8662卷195頁、111核交888卷15頁) ⑤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13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336635號函檢附000000000000(戶名板點有限公司)交易明細(111核交888卷17-54頁) 111金訴983卷(111偵8662號) 53 蔣凱薇(未起訴張克家) 於109年8月20日,詐欺集團成員透過instagram及LINE向蔣凱薇佯稱可以加入名為「未來科技金融」之網站,依據指示操作即可獲利,若要將先前投資操作失利的虧損賺回來的話,必須要再投資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30萬元。 109年9月1日下午4時57分許/2萬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95-99頁) 0000000P00000000 豪豪生技有限公司(見金訴636卷六第183頁) 紅樂企業社(111偵9284卷第133-135頁) ①證人蔣凱薇於警詢之證述(111偵8662卷127-131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頂城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1偵9284卷第113-115、117、119頁) ③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服務繳費單、薪轉明細畫面、與對方LINE對話截圖(111偵9284卷第121-127、173-205頁) ④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110年5月24日中市經登字第1100025882號函檢附紅樂企業社商業登記抄本(111偵9284卷第129-131頁) ⑤羅信實業有限公司110年12月17日函、合作協議書、羅信實業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111偵9284卷第141-142、143-147、371-373頁) ⑥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月21日<110>萬字第68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1偵9284卷第133-135頁) ⑦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臺中分行110年10月7日合金東臺中字第1100003125號函檢附羅信實業有限公司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111偵9284卷第157-172頁) 112金訴389卷(111偵9284號) 109年9月1日下午4時59分許/1萬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95-99頁) 0000000P00000000 109年9月1日下午5時10分許/2萬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95-99頁) 0000000P00000000 109年9月1日下午5時36分許/2萬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95-99頁) 0000000P00000000 109年9月1日下午5時48分許/1萬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95-99頁) 0000000P00000000 109年9月1日下午5時49分許/2萬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95-99頁) 0000000P00000000 109年9月1日晚間6時6分許/2萬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95-99頁) 0000000P00000000 109年9月1日晚間6時17分許/2萬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95-99頁) 0000000P00000000 109年9月2日晚間8時16分許/2萬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95-99頁) 0000000P00000000 109年9月2日晚間8時17分許/2萬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95-99頁) 0000000P00000000 109年9月3日下午5時12分許/2萬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95-99頁) 0000000P00000000 109年9月3日晚間9時10分許/2萬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95-99頁) 0000000P00000000 109年9月3日晚間9時11分許/2萬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95-99頁) 0000000P00000000 109年9月4日下午5時54分許/2萬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95-99頁) 0000000Z000000000 109年9月4日下午5時54分許/2萬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95-99頁) 0000000Z000000000 109年9月4日晚間9時32分許/2萬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95-99頁) 0000000Z000000000 附表二: 編號 犯罪事實 所犯之罪、所處之刑及沒收 1 附表一編號1部分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 附表一編號2部分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附表一編號3部分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附表一編號4部分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 附表一編號5部分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6 附表一編號6部分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7 附表一編號7部分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8 附表一編號8部分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9 附表一編號9部分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 附表一編號10部分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 附表一編號11部分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貳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 附表一編號12部分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 附表一編號13部分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 附表一編號14部分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5 附表一編號15部分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 附表一編號16部分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捌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 附表一編號17部分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8 附表一編號18部分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9 附表一編號19部分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0 附表一編號20部分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1 附表一編號21部分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2 附表一編號22部分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3 附表一編號23部分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4 附表一編號24部分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5 附表一編號25部分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6 附表一編號26部分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7 附表一編號27部分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8 附表一編號28部分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9 附表一編號29部分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0 附表一編號30部分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1 附表一編號31部分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2 附表一編號32部分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3 附表一編號33部分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4 附表一編號34部分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5 附表一編號35部分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6 附表一編號36部分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7 附表一編號37部分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8 附表一編號38部分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9 附表一編號39部分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40 附表一編號40部分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1 附表一編號41部分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2 附表一編號42部分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3 附表一編號43部分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4 附表一編號44部分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5 附表一編號45部分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46 附表一編號46部分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7 附表一編號47部分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8 附表一編號48部分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49 附表一編號49部分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0 附表一編號50部分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參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1 附表一編號51部分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2 附表一編號52部分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3 附表一編號53部分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附件三:對被告張克家沒收犯罪所得(金額)之計算(即代收付手 續費) 編號 犯罪事實 計算式:已撥款予下游商家之代收付金額(不列計圈存金額)×0.1%+5元=被告張克家已收取之手續費/單位均為新臺幣 1 附表一編號2部分 1000×0.1%+5元=6元 2 附表一編號3部分 1萬7000元×0.1%+5元=22元 3 附表一編號11部分 12萬×0.1%+5元=125元 4 附表一編號12部分 3萬3000×0.1%+5元=38元 5 附表一編號13部分 9萬1920×0.1%+5元≒96元(小數點以下捨棄) 6 附表一編號15部分 3萬×0.1%+5元=35元 7 附表一編號16部分 18萬×0.1%+5元=185元 8 附表一編號17部分 1萬×0.1%+5元=15元 9 附表一編號18部分 1萬2800元×0.1%+5元≒17元(小數點以下捨棄) 10 附表一編號22部分 2萬3300元×0.1%+5元≒28元(小數點以下捨棄) 11 附表一編號24部分 1000×0.1%+5元=6元 12 附表一編號28部分 4萬×0.1%+5元=45元 13 附表一編號32部分 1000×0.1%+5元=6元 14 附表一編號46部分 1000×0.1%+5元=6元 15 附表一編號47部分 1500×0.1%+5元≒6元(小數點以下捨棄) 16 附表一編號50部分 53萬×0.1%+5元=535元 合計 117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