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9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訴字第1989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210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相群 籍設臺中市○○區○○路0號(法務部○○○○○○○)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9854號)及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第42154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丙○○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 徒刑貳年。 犯罪事實 一、丙○○明知真實姓名及年籍均不詳之綽號「傑哥」之成年人專 門收購他人公司及金融帳戶資料,以供收受詐欺取財之款項,並於款項提領、轉匯後製造金流斷點之用,仍應允「傑哥」之要求,與「傑哥」及其所屬之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推由丙○○負責對外蒐集人頭帳戶資料後,轉 交予「傑哥」使用,約定報酬為新臺幣(下同)3000元至5000元,而為下列行為: (一)丙○○於民國109年6月10日前之某日,向張開峻(業經本院以1 11年度金訴字第182號判決判刑確定)表示若提供以張開峻名義申設公司之資料及該公司申辦之金融帳戶存摺、提款卡,張開峻可獲得每月5000元之報酬,指示張開峻以其名義申設公司,並於同日某時,持相關資料向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設立登記以張開峻為負責人之永鑫開發社有限公司(下稱永鑫開發社),並由張開峻以永鑫開發社之名義,申辦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永鑫開發社之中國信託帳戶)及聯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永鑫開發社之聯邦銀行帳戶),之後張開峻即將永鑫開發社大小章及前述中國信託帳戶、聯邦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均交予丙○○,再由丙○○轉交「傑哥」收受,並由「 傑哥」以永鑫開發社名義,向第三方支付公司即瑞付通有限公司(下稱瑞付通公司)申請款項代收代付服務,瑞付通公司則向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下稱台新銀行)申請虛擬帳戶供為永鑫開發社代收款項使用,其撥款流程為台新銀行收款後即撥款予瑞付通公司,瑞付通公司再撥款至上開永鑫開發社之聯邦銀行、中國信託帳戶。待「傑哥」取得永鑫開發社大小章、上開永鑫開發社之聯邦銀行帳戶、中國信託帳戶資料及瑞付通公司提供之虛擬帳戶資料後,「傑哥」所屬之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即於附表一編號1、2所示時間,以附表一編號1、2所示手法,向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被害人乙○○、丁○○ 施行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依指示於附表一編號1、2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金額至各該編號所示之虛擬帳戶,再由台新銀行收款後,撥款予瑞付通公司,惟上開2筆款項嗣經瑞付通公司圈存,而尚未撥款至上開永鑫開 發社之實體帳戶內,因而未產生製造金流斷點,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所在之結果。 (二)丙○○於109年3月19日前之某日,指示吳東興(經臺灣高等法 院臺中分院以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87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10萬元,於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111年度台 上字第1795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擔任址設臺中市○區○○○道 0段000號13樓之傅喜數位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傅喜數位公司)負責人,繼由吳東興以傅喜數位公司名義開立中國信託銀 行彰化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傅喜數位公司之中國信託帳戶)及聯邦商業銀行興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傅喜數位公司之聯邦銀行帳戶),待取得前開2銀 行之存摺及晶片金融卡後,吳東興即將前述傅喜數位公司之中國信託帳戶、聯邦銀行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含密碼)均交予丙○○,再由丙○○轉交「傑哥」收受,並由「傑哥」以傅 喜公司名義,向匯富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匯富公司)、銳雄科技有限公司、紅樂企業社等第三方支付公司申請款項代收代付服務;再由前揭第三方支付公司向銀行申請虛擬帳戶,由所申請之虛擬帳戶作為代傅喜公司收取款項使用,撥款方式由收款銀行(以虛擬帳戶)收受款項後,撥付予上開第三方支付公司,上開第三分支付公司匯集成一筆金額後,再匯入上開傅喜數位公司之中國信託或聯邦銀行帳戶。嗣「傑哥」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金融帳戶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於附表一編號3至10所示之時間,以附表一 編號3至10之方式,詐欺如附表一編號3至10所示之被害人邱以婷、蔡友銓、官妤蓁、傅依婷、羅志弘、雷豈驊、陳榮彬及張容慈,致使渠等均陷於錯誤,將如附表一編號3至10所 示金額匯至各該編號之虛擬帳戶,嗣經前揭第三方支付公司轉入上開傅喜數位公司之中國信託銀行或聯邦銀行帳戶中,旋遭詐欺集團成員提領、轉出一空,以此方式產生金流斷點,致難以追查金流之所在、去向,惟就其中附表一編號9所 示之款項,則經上開第三方支付公司予以圈存,而尚未撥款至傅喜數位公司之實體帳戶,因而未產生金流斷點,不生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所在之結果。 二、案經乙○○、丁○○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及邱 以婷、蔡友銓、官妤蓁、傅依婷、羅志弘、雷豈驊、陳榮彬、張容慈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長核轉後,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追加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丙○○(下稱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 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 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情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 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本件所引屬於審判外陳述之傳聞證據,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第159條第1項關於傳聞法則規定之限制,依法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見偵1089卷第49-51頁、偵32189卷第37-38頁、金訴2210卷第54、72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乙○○、丁○○、邱以 婷、蔡友銓、官妤蓁、傅依婷、羅志弘、雷豈驊、陳榮彬、張容慈於偵查及審理中之證述大致相符(見偵27721卷37-38 、39-41頁、偵5256卷一第75-79、81-89、91-95、97-101、103-105、107-110頁),並有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9年11月16日台新作文字第10925272號函檢附瑞付通有限公司向該行申請使用之虛擬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永鑫開發社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臺中市政府109年6月10日府授經商字第10907324550號函覆永鑫開發社有限公司准予登記、傅喜數位公 司之聯邦銀行帳戶、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2月22日(110)台匯銀(總)字第36176號函、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傅喜數位公司、匯富公司】、警示帳戶設定資料在卷可稽(見偵27721卷第74-87、191-193、195-201頁、 偵5256卷一第111-158、161-188、191、195-197、199-200 頁),及附表一證據出處欄所示之非供述證據可資佐證(出處詳如附表一),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 予採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之上開犯行,均堪認定,皆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經查,關於附表一編號1、2、9所示被害人受騙之款項,業 經瑞付通公司及紅樂企業社加以圈存,而尚未撥付至永鑫開發社、傅喜數位公司所指定之實體帳戶等情,有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紅樂企業社109年10月8日新北警店刑字第10941477351號函、109年10月5日新北警店刑字第10941477351號函、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在卷為憑(見偵27721卷第61頁、偵5256卷二第153-155、157-159頁),此部分被害人遭騙得 之款項既已匯入附表一各該編號之虛擬帳戶中,而該等虛擬帳戶既是供永鑫開發社、傅喜數位公司代收款項之用,可認該等款項遭到第三方支付公司即瑞付通公司或紅樂企業社圈存前,即已進入詐欺犯罪者管領力之支配範圍,處於隨時可供詐欺犯罪者要求第三方支付公司撥款以領出之狀態,顯已達詐欺取財既遂,惟該等款項嗣經圈存,而尚未經提領、轉出,故未能形成有效之金流斷點,僅屬一般洗錢未遂之行為。是核被告就附表一編號3至8、10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就附表一編號1、2、9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一般洗錢未遂罪。 (二)被告與「傑哥」及其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三)就附表一編號3至5、9、10所示之被害人因本案詐欺集團成 員對其等施用詐術,因而多次匯款至本案詐欺集團所掌控之帳戶之行為,應係被告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向同一告訴人實施犯罪,且均出於同一目的、侵害同一告訴人之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各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四)就附表一編號3至8、10部分,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就附表一編號1、2、9 部分,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未遂罪,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條規定,各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五)按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其所謂從一重處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刑一罪,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而為一個處斷刑。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立犯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量刑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不論。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評價在內(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號、第4408號判 決意旨參照)。經查,就附表一各編號部分,被告均已坦承不諱,所犯一般洗錢罪或一般洗錢未遂罪部分本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及就附表一編號1、2、9所犯洗錢未遂罪部分本應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惟因此部分已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成立想像競合犯,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自無從再適用上開各該規定減刑,惟依前開說明,本院仍將於後述量刑時予以考量,附此說明。 (六)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竟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而擔任蒐集人頭帳戶之工作,造成各被害人之財產權受到侵害,且已製造或著手製造金流斷點,使得執法機關不易查緝犯罪,徒增被害人求償及追索遭詐欺金額之困難度,嚴重破壞社會治安與金融秩序,所為殊值非難;復參以被告坦承犯行之態度,有符合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減輕事由之情事,及附表一編號1、2、9所示之洗錢未遂部分,有刑法第25條第2項減輕事由之情事,已 如前述,惟迄今尚未與各被害人調解或和解成立,亦未賠償渠等所受損失等情;再考量被告參與本案犯罪之分工程度,尚非居於核心主導地位,暨於本院自陳本案犯行之約定報酬為3000元至5000元,惟尚未實際取得報酬(見金訴2210卷第54頁);兼衡被告之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各被害人受騙金額之高低,暨被告自陳學歷為國中畢業,之前從事推高機工作,經濟狀況不佳,沒有未成年子女需扶養之生活狀況(見金訴2210卷第73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宣告刑。復斟酌被告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沒收部分 (一)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固規定:「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 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犯第15條之罪,其所收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亦同」,為刑法沒收規定之特別規定,自應優先於刑法相關規定予以適用,亦即就洗錢行為標的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均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規定沒收之。惟上開條文雖採義務沒收主義,卻未特別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致該洗錢行為之標的是否限於行為人所有者始得宣告沒收,有所疑義,於此情形自應回歸適用原則性之規範,即參諸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 仍以屬於行為人所有者為限,始應予沒收。經查,本案並無證據證明被告實際取得或朋分各被害人匯入上開帳戶之款項,依上開規定及說明,無從就各被害人匯入上開帳戶之款項,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對被告宣告沒收。 (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雖與「傑哥」約 定報酬為3000元至5000元,然並無證據證明被告已實際取得報酬,自無從依上開規定對被告宣告沒收,併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珮琪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檢察官甲○○到庭執行 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魏威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林鈺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 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欺手法 匯款時間 匯入帳戶 匯入款項(新臺幣) 證據出處 1 乙○○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0月31日前某時,於臉書成立今彩539社團,並在LINE成立539群組,佯稱投資百家樂保證獲利3至5倍,致加入前揭LINE群組之告訴人乙○○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11月3日21時36分 台新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撥付帳戶為上開中國信託帳戶) 3500元(已圈存) 1.證人乙○○於警詢之證述(110偵27721卷37-38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德高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10偵27721卷第49-51、55頁) 3.臉書539群組截圖、LINE對話截圖(110偵27721卷第149、151-154頁) 4.網路匯款交易明細、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乙○○)帳戶之交易明細(110偵27721卷第149、247-253頁) 5.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9年11月16日台新作文字第10925272號函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為瑞付通有限公司向該行申請使用之虛擬帳號,檢附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1年1月22日台新作文字第11032584號函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為瑞付通有限公司向該行申請使用之虛擬帳號並檢附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8月23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276061號函檢附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永鑫開發社有限公司)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0偵27721卷第63-74、225-243頁、111偵32189卷第39-45頁) 2 丁○○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9月11日16時31分許,於網路遊戲中佯稱販售遊戲帳號,致告訴人丁○○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9月13日9時38分 台新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撥付帳號為上開聯邦銀行帳戶) 1000元(已圈存) 1.證人丁○○於警詢之證述(110偵27721卷39-41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明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27721卷第57-61頁) 3.通訊軟體對話截圖(110偵27721卷第155-158頁) 4.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29日儲字第1110093342號函檢附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清單(110偵27721卷第255-273頁) 5.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9年9月17日台新作文字第10920157號函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為瑞付通有限公司向該行申請使用之虛擬帳號,檢附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另該帳戶對應之實體帳號為00000000000000(永鑫開發社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1年1月22日台新作文字第11032584號函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為瑞付通有限公司向該行申請使用之虛擬帳號,檢附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10偵27721卷第74-87、225-243頁) 3 邱以婷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0月3日,使用LINE向邱以婷介紹「鴻盛娛樂城」網站,佯稱可投資獲利,致使邱以婷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10月4日 19時30分 星展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撥付帳號為上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3000元 1.證人邱以婷於警詢之證述(110偵5256卷一第75-79頁)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光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0偵5256卷一第201-207、225-227頁) 3.與暱稱「歆婷」、「羅」LINE對話紀錄、鴻盛娛樂城網頁照片(110偵5256卷一第229-257、259-260頁) 4.網路銀行交易明細、傅喜數位科技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110偵5256卷一第257、161-188頁) 5.匯富科技有限公司109年12月28日匯字第0109122801號函【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虛擬帳號全數款項撥付給傅喜公司】(110偵5256卷一第193頁) 109年10月12日23時4分 星展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撥付帳號為上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3萬元 4 蔡友銓 詐欺集團成員在網路張貼投資貼文,適蔡友銓於109年9月下旬上網瀏覽該投資貼文,對方使用LINE向蔡友銓介紹「鴻盛娛樂城」網站,佯稱可投資獲利,致使蔡友銓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10月1日 19時5分 星展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撥付帳號為上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3000元 1.證人蔡友銓於警詢之證述(110偵5256卷一第81-82頁 )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安平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0偵5256卷一第265-267、273-275、277-278頁) 3.與鴻盛娛樂城-客服人員LINE對話紀錄(110偵5256卷一第281-283頁) 4.蔡友銓中國信託存摺封面影本、台幣活存明細截圖、傅喜數位科技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110偵5256卷一第279、283、161-188頁) 5.匯富科技有限公司109年12月5日匯字第0109110501號函【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虛擬帳號全數款項撥付給傅喜公司】(110偵5256卷一第263頁) 109年10月1日 22時21分 星展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撥付帳號為上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8000元 5 官妤蓁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8月21日,使用LINE向官妤蓁介紹「ZALAZ」網路投資平台,佯稱可跟單投資獲利,致使官妤蓁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 109年10月3分 23時58分 星展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撥付帳號為上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2200元 1.證人官妤蓁於警詢之證述(110偵5256卷一第83-86頁 )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北大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0偵5256卷一第295-297、299-305頁) 3.臉書、LINE對話紀錄、RALAZ網站截圖、FSLAi網站截圖(110偵5256卷一第313-318頁) 4.線上轉帳明細截圖、傅喜數位科技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110偵5256卷一第318-319、161-188頁) 5.匯富科技有限公司109年11月18日匯字第0109111801號函【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虛擬帳號全數款項撥付給傅喜公司】、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資訊與營運處109年10月21日(109)星展帳發(明)字第184號函檢附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相對應實體帳戶之相關資料(110偵5256卷一第287、289-291頁) 109年10月5分 14時49分 星展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撥付帳號為上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8000元 109年10月5分 21時45分 星展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撥付帳號為上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1萬元 6 傅依婷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0月5日,使用LINE向傅依婷介紹「鴻盛娛樂城」網站,佯稱可投資獲利,致使傅依婷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10月6分 18時20分 星展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撥付帳號為上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3000元 1.證人傅依婷於警詢之證述(110偵5256卷一第87-89頁)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賢孝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1偵5256卷二第3、83頁) 3.LINE對話紀錄、網站網頁、訂單及轉帳交易頁面、鴻盛娛樂城網站截圖(111偵5256卷二第55-67、71-75、79頁) 4.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傅喜數位科技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111偵5256卷二第69、77頁、同卷一P161-188頁) 5.匯富科技有限公司109年12月9日匯字第0109120901號函【000-00000000000000虛擬帳號全數款項撥付給傅喜公司】、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資訊與營運處109年10月28日(109)星展帳發(明)字第205號函檢附000-00000000000000相對應實體帳戶之相關資料(110偵5256卷一第323頁、同卷二第5-54頁) 7 羅志弘 詐欺集團成員在網路張貼博弈廣告,適羅志弘於109年9月19日12時許上網瀏覽該廣告,對方使用LINE向羅志弘介紹「雲層國際」網站,佯稱儲值可加贈金額,致使羅志弘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10月19日16時17分 星展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撥付帳號為上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3萬元 1.證人羅志弘於警詢之證述(110偵5256卷一第91-95頁) 2.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新豐分駐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1偵5256卷二第00-000-000頁) 3.與暱稱「雲層客服」LINE對話紀錄(111偵5256卷二第111-115頁) 4.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109年12月7日竹縣湖警偵字第1090009841號函、臺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傅喜數位科技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111偵5256卷二第95、109頁、同卷一第161-188頁) 5.匯富科技有限公司109年12月25日匯字第0109122501號函【000-00000000000000虛擬帳號全數款項撥付給傅喜公司】、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資訊與營運處109年11月5日(109)星展帳發(明)字第216號函檢附000-00000000000000相對應實體帳戶之相關資料(110偵5256卷二第87、89-92頁) 8 雷豈驊 詐欺集團成員在IG發布投資內容,適雷豈驊於109年11月11日瀏覽該內容,對方以私訊向雷豈驊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泰達幣獲利,並傳送投資網站網址供雷豈驊點選連結登入網站,致雷豈驊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11月12日15時11分 彰化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撥付帳號為上開聯邦銀行帳戶) 3000元 1.證人雷豈驊於警詢之證述(110偵5256卷一第97-101頁 ) 2.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三民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1偵5256卷二第121、000-000000-000頁) 3.IG貼文、對話紀錄截圖、LINE對話紀錄(111偵5256卷二第145-149頁) 4.傅喜數位科技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興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110偵5256卷一第111-158頁) 5.銳雄科技有限公司109年12月24日第00000000000號函【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號全數撥付予傅喜公司】、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處109年12月7日彰作管字第10920010011號函檢附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開戶資本資料(111偵5256卷二第119、131-133頁) 9 陳榮彬 詐欺集團成員在臉書發布投資內容,適陳榮彬於109年9月6日18時許瀏覽該投資內容,對方向陳榮彬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TSKK幣獲利,致陳榮彬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9月6日 18時26分 國泰世華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撥付帳號為上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2萬14元(已圈存) 1.證人陳榮彬於警詢之證述(110偵5256卷一第103-105頁 )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碧潭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1偵5256卷二第167-171、173-179、181-185頁) 3.LINE對話紀錄、玉山銀行網路銀行交易明細、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111偵5256卷二第187、189-209、211-213頁) 4.傅喜數位科技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興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傅喜數位科技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110偵5256卷一第111-158、161-188頁) 5.紅樂企業社109年10月8日新北警店刑字第10941477351號函【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已圈存,尚未撥款店家】、紅樂企業社109年10月5日新北警店刑字第10941477351號函【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已圈存,尚未撥款店家】、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25日(109)萬字第627號函、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29日睿總字0000000000號函(11偵5256卷二第153-155、157-159、161、163-165頁) 109年9月6日18時36分 國泰世華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撥付帳號為上開銀行帳戶) 2萬14元(已圈存) 109年9月6日 18時44分 遠東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撥付帳號為上開聯邦銀行帳戶) 1萬14元(已圈存) 109年9月7日 16時58分 國泰世華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撥付帳號為上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2萬14元(已圈存) 10 張容慈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1月28日19時許,使用LINE邀請張容慈加入投資群組,佯稱可投資獲利,致張容慈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12月2日22時24分 彰化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撥付帳號為上開聯邦銀行帳戶) 1000元 1.證人張容慈於警詢之證述(110偵5256卷一第107-110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秀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1偵5256卷二第221-222、243-261、293-295頁) 3.LINE對話紀錄、FSLAi網站截圖(111偵5256卷二第263-279、291頁) 4.傅喜數位科技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興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永和綜活儲存款-薪轉明細截圖、(111偵5256卷一第111-158頁、同卷二第281-289頁) 5.銳雄科技有限公司109年12月24日第00000000000號函【虛擬帳號10筆全數撥付予傅喜公司】(111偵5256卷二第219頁) 109年12月2日 22時27分 彰化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 (撥付帳號為上開聯邦銀行帳戶) 1000元 109年12月2日 22時28分 彰化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撥付帳號為上開聯邦銀行帳戶) 1000元 109年12月2日 22時30分 彰化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撥付帳號為上開聯邦銀行帳戶) 1000元 109年12月2日 22時32分 彰化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撥付帳號為上開聯邦銀行帳戶) 1000元 109年12月2日 22時33分 彰化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撥付帳號為上開聯邦銀行帳戶) 1000元 109年12月2日 22時36分 彰化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撥付帳號為上開聯邦銀行帳戶) 1000元 109年12月2日 22時37分 彰化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撥付帳號為上開聯邦銀行帳戶) 1000元 109年12月2日 22時38分 彰化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撥付帳號為上開聯邦銀行帳戶) 1000元 109年12月2日 22時39分 彰化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撥付帳號為上開聯邦銀行帳戶) 1000元 附表二: 編號 犯罪事實 宣告刑 1 附表一編號1部分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 附表一編號2部分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3 附表一編號3部分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 附表一編號4部分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5 附表一編號5部分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6 附表一編號6部分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7 附表一編號7部分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8 附表一編號8部分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9 附表一編號9部分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0 附表一編號10部分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