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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訴字第803號

洗錢防制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丁智慧戰諭威蔡逸蓉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鄭一凱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46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十九日所為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法院為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9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本院認本案有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應依通常程序審判之,爰撤銷原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智慧

法 官 戰諭威

法 官 蔡逸蓉

                   書記官蔡秀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803號於民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洗錢防制法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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