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金重訴字第19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證券交易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1 日
- 當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愛唱久久音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文信、久久音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羿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重訴字第192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第 三 人 愛唱久久音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文信 第 三 人 久久音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文信 第 三 人 林羿妘 本院受理111年度金重訴字第1927號林文信等人違反證券交易法 等案件,裁定如下: 主 文 愛唱久久音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久久音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羿妘,均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理 由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㈠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㈡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㈢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第1項及第2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至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 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第1項聲請,法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 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但該第三人向法院或檢察官陳明對沒收其財產不提出異議者,不在此限,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林文信等人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8931號、108年度偵字第17636號、110年度偵字第1262號提起公訴,並經本院以111年度金重訴字第1927號受理在案。依起訴書犯罪事實之 記載,被告林文信涉嫌於民國106年7月11日出席中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投資公司)投資審議委員會時,對出席之委員佯稱如起訴書附表一所示之專利及商標均為愛唱久久音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愛唱久久公司)所擁有,並以書面簡報之方式於簡報表頭表尾列示「愛唱久久擁有的專利商標⑴、專利IP、到目前為止已擁有49件」、「愛唱久久擁有的專利商標⑵、商標、到目前為止已擁有21件」云云,使出席之投資審議委員會委員馬宏燦、林榮賜、共同被告柴方文、共同被告宋雲峯、蔡淵輝、江長華等6人誤以為愛唱 久久公司擁有上開專利及商標,愛唱久久公司推動之KOD+OTT服務有助於擴增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MOD服務內容,使MOD服務更有競爭力,因而陷於錯誤,均投下同意票。嗣該 愛唱久久公司投資案經中華投資公司董事會於106年7月21日決議通過後,中華投資公司遂與愛唱久久公司簽訂投資協議書,並於106年8月10日撥款新臺幣(下同)1億元至愛唱久 久公司設於第一商業銀行中港分行之帳號00000000000號帳 戶。因認被告林文信涉犯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項、同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第2項之加重詐偽買賣有價證券罪嫌。 三、倘若起訴書所載之上開犯罪事實經查屬實,愛唱久久公司於106年8月10日取得之投資款1億元即有可能須依刑法第38條 之1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另細察卷附愛唱久久公司設於第一商業銀行中港分行00000000000號帳戶、久久音樂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久久音科公司)設於同銀行00000000000號 帳戶、00000000000號支票帳戶之交易明細、久久音科公司 簽發予中華賓士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賓公司)之支票、公路監理電子閘門、汽車車籍查詢、汽車異動歷史查詢結果,可知:愛唱久久公司上開00000000000號帳戶於106年8 月10日中華投資公司匯入1億元前,存款餘額僅1039萬0421 元。愛唱久久公司於106年11月29日從上開00000000000號帳戶匯出3000萬元至久久音科公司上開00000000000號帳戶後 ,後者之存款餘額因而增加為3200萬0466元(存款餘額原本僅200萬0466元)。久久音科公司於同日從上開00000000000號帳戶匯出1500萬元至上開00000000000號支票帳戶,用以 支付106年12月5日之應付票款1500萬元。久久音科公司簽發發票日為107年1月9日之支票1紙予中賓公司,票面金額為328萬7000元。久久音科公司上開00000000000號帳戶於107年1月9日匯出328萬7000元至該公司上開00000000000號支票帳 戶,用以支付該日應付票款328萬7000元。被告林文信之配 偶林羿妘後於107年1月15日登記為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本案賓士汽車)之車主。由此觀之,中華投資公司匯入1億元前,愛唱久久公司上開00000000000號帳戶及久久音科公司上開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餘額共計僅1239萬0887元,不足以支付106年12月5日之應付票款1500萬元。若 無中華投資公司之投資款注入,久久音科公司除無法支付該票款1500萬元外,更將無力支付本案賓士汽車之價金328萬7000元,林羿妘自無法登記為該車輛之車主。是本案賓士汽 車即可能屬刑法第38條之1第4項所謂「因違法行為所變得之物」,且無論該汽車之所有權歸屬於林羿妘或久久音科公司,均有可能須依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綜上所述,本院認有必要依職權裁定命愛唱久久公司、久久音科公司、林羿妘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四、本案已定於112年5月23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12法 庭進行準備程序。另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後,如經合法通知而不到庭者,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4第2項規定,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月馨 法 官 吳逸儒 法 官 陳盈睿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噯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