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0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30 日
- 當事人大益鞋業股份有限公司、林銘洲、紀向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038號 原 告 大益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銘洲 被 告 紀向謙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1年度易字第79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高增泓 法 官 許曉怡 法 官 林雷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聖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