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1047號
- 原告
- 晨澤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費嘉騏
- 原告
- 張耿榮
- 原告
- 謝杏芬
- 原告
- 洪素珠
- 原告
- 張聰明
- 原告
- 張承毅(原名謝承毅)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張志忠(原名謝志忠)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柯琼華
- 被告
- 李維寧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易字第2846號背信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原告起訴意旨詳如附件民國111年7月6日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李維寧因林瑞育(另經本院裁定移送民事庭)於108年12月3日,將座落於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為2萬分之1880)及其上同段335建號(權利範圍全部,7樓),門牌號碼為臺中市○○區○○街00號(永豐大樓)7樓1號之不動產向地政事務所辦理擔保債權總金額230萬元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予被告李維寧,被告李維寧涉犯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嫌部分,業經本院以109年度易字第2846號刑事判決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說明,被告李維寧既經諭知無罪,就原告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