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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1047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陳培維鄭永彬陳怡珊

原告
晨澤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費嘉騏
原告
張耿榮
原告
謝杏芬
原告
洪素珠
原告
張聰明
原告
張承毅(原名謝承毅)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張志忠(原名謝志忠)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柯琼華
被告
李維寧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易字第2846號背信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原告起訴意旨詳如附件民國111年7月6日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李維寧因林瑞育(另經本院裁定移送民事庭)於108年12月3日,將座落於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為2萬分之1880)及其上同段335建號(權利範圍全部,7樓),門牌號碼為臺中市○○區○○街00號(永豐大樓)7樓1號之不動產向地政事務所辦理擔保債權總金額230萬元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予被告李維寧,被告李維寧涉犯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嫌部分,業經本院以109年度易字第2846號刑事判決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說明,被告李維寧既經諭知無罪,就原告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培維

法 官 鄭永彬

法 官 陳怡珊

書記官 吳韻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047號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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