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3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1 日
- 當事人龍雲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龐建華、黃超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396號 原 告 龍雲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龐建華 被 告 黃超群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568號、112年度簡字第10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江宗祐 法 官 吳珈禎 法 官 林德鑫 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郁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