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4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26 日
- 當事人林倖米、林建丞、邱麗貞、吳佩芸、邱麗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447號 原 告 林倖米、林建丞、邱麗貞、吳佩芸、邱麗娟、 陳紀伶、楊雅蓉、楊雅莉、楊雯婷、楊康錦絨、 林元吉、郭香君、張桂霖、鄭宇捷、葉宗明、 葉宗青、謝心榆、趙來春、鄭同恩、鄭楷勳、 吳宇庭、張榮志、黃月貞、張瑀舜、張瑀軒、 陳春美、林淑珍、吳順法、何玟靜、馮正明、 劉淑惠、許其祥、林忠騰、洪明智、侯金鶯、 劉淑勤、周聰明、周盈君、林福地、周粮騰、 高秀慧、汪秀惠、黃靜湘、馬志信、李燕銖、 馬鈺涵、馬世常、李春惠、李春芬、薛誠昌、 馬昆達、林錦裕、何增遠、何政育、何政叡、 何靜玫、林淑娜、林錦麗、邱育嫻、 謝家富(歿)、謝育正、謝佳宇、蘇炳睿、 邱佳誼、邱春香、曾鄉娸、李雅珍、吳麗華、 邱明鎮、陳金鳳、高謝素珍、許李秋菊、 陳文冠(歿)、陳錫煌、林麗霞、吳錦雲、 林素芳、吳曜宇(歿)、周志宏、鄭夙芬、 郭素惠、郭芳銘、劉毓音、李秋霞、江宗哲、 黃茂生、黃麗珠、陳楊秀緞、陳雅惠、郭紀憲、 吳欣怡、陳秀英、蔡素桂、洪美金、王賜香、 鍾喊、陳秀月、符彩映等98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賴忠明律師 被 告 凱若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劉博文 黃慧娟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111年度金重訴字第1105號) ,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月馨 法 官 林秉賢 法 官 吳逸儒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育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