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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447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許月馨林秉賢吳逸儒

原告
林倖米、林建丞、邱麗貞、吳佩芸、邱麗娟、
原告
陳紀伶、楊雅蓉、楊雅莉、楊雯婷、楊康錦絨、
原告
林元吉、郭香君、張桂霖、鄭宇捷、葉宗明、
原告
葉宗青、謝心榆、趙來春、鄭同恩、鄭楷勳、
原告
吳宇庭、張榮志、黃月貞、張瑀舜、張瑀軒、
原告
陳春美、林淑珍、吳順法、何玟靜、馮正明、
原告
劉淑惠、許其祥、林忠騰、洪明智、侯金鶯、
原告
劉淑勤、周聰明、周盈君、林福地、周粮騰、
原告
高秀慧、汪秀惠、黃靜湘、馬志信、李燕銖、
原告
馬鈺涵、馬世常、李春惠、李春芬、薛誠昌、
原告
馬昆達、林錦裕、何增遠、何政育、何政叡、
原告
何靜玫、林淑娜、林錦麗、邱育嫻、
原告
謝家富(歿)、謝育正、謝佳宇、蘇炳睿、
原告
邱佳誼、邱春香、曾鄉娸、李雅珍、吳麗華、
原告
邱明鎮、陳金鳳、高謝素珍、許李秋菊、
原告
陳文冠(歿)、陳錫煌、林麗霞、吳錦雲、
原告
林素芳、吳曜宇(歿)、周志宏、鄭夙芬、
原告
郭素惠、郭芳銘、劉毓音、李秋霞、江宗哲、
原告
黃茂生、黃麗珠、陳楊秀緞、陳雅惠、郭紀憲、
原告
吳欣怡、陳秀英、蔡素桂、洪美金、王賜香、
原告
鍾喊、陳秀月、符彩映等98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忠明律師
被告
凱若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劉博文

黃慧娟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111年度金重訴字第1105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月馨

法 官 林秉賢

法 官 吳逸儒

書記官 林育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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