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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483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黃佳琪張雅涵洪瑞隆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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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兼法定代理 盧炳良
原告
原告
共 同 陳琮涼律師
訴訟代理人
趙常皓律師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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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法定代理 李秀球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111年度易字第156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佳琪

法 官 張雅涵

法 官 洪瑞隆

書記官 許家齡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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