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159號
- 原告
- 林後皖麗
- 被告
- 劉嘉仁
- 被告
- 萊興實業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潘依萍
- 設嘉義市○區○○路000巷00弄000號0 樓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易字第2342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劉嘉仁被訴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以110年度易字第2342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告之訴,應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