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6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6 日
- 當事人王嘉妘、雲極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674號 原 告 王嘉妘 訴訟代理人 陳琮涼 律師 胡伯安 律師 被 告 雲極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盛玄燁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智慧 法 官 黃麗竹 法 官 戰諭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譚系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