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8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11 日
- 當事人劉美利、張勻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835號 原 告 劉美利 被 告 張勻芊 燕文龍 游薔馨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110年度金重訴字第2214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原告對被告張勻芊、燕文龍、游薔馨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原告對同案被告寶島奇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張宏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由本院另以判決駁回之,而原告對同案被告CHOO SIEW JIAN(中文姓名:朱修建)、CHOO SIEW HORNG(中文姓名:朱修宏)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部分,則尚待其2人通緝到案並審理終結後,再為適法之處理 ,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琪 法 官 薛雅庭 法 官 曹錫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毅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