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2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08 日
- 當事人甲上林廣告股份有限公司、祝文定、財悅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鄭碧芳、楊淑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249號 原 告 甲上林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祝文定 原 告 財悅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碧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 灶 律師 被 告 楊淑慧 謝孟修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110年度金重訴字第110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柯志民 法 官 陳昱翔 法 官 蔡逸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玲誼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