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17 日
- 法官陳淑芳、徐煥淵、王振佑
- 法定代理人張智松
- 原告聯勝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胡榕修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93號 原 告 聯勝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智松 訴訟代理人 蕭富山律師 彭楚云律師 被 告 胡榕修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易字第36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 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淑芳 法 官 徐煥淵 法 官 王振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淑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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