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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24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戰諭威傅可晴陳怡秀

原告
柯○廷 (真實姓名住所均詳卷)
原告
柯○吉 (真實姓名住所均詳卷)
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律師
被告
江啟德
被告
宜東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怡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中交簡字第73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戰諭威

法 官 傅可晴

法 官 陳怡秀

書記官 陳亭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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