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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中智簡字第13號

違反商標法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20 日

法官陳嘉宏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王昱閎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409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王昱閎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透過網路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所示之物及包裝袋貳佰件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於民國109年12月某日起至110年4月29日為警查獲止,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係基於單一犯罪決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在同一地點,接續實施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數舉動,侵害同一法益,各舉動之獨立性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較為合理,應各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被告在同一期間、地點販賣侵害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所示各商標權之商品,係以一行為侵害如附表所示各商標權人之法益,而同時觸犯數相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缺乏尊重他人商標權之觀念,非但破壞商品交易秩序,減損商標所表彰之功能與價值,亦造成商標權人受有損害,所為實不足取,應予非難;衡以被告於偵查中坦承犯行,參酌被告所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數量、價值、陳列販賣期間之長短、被告獲得之利益、各商標權人所受損害,及被告自陳之教育程度、職業及家庭經濟生活狀況(見偵卷第19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沒收部分

㈠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經查,扣案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均為仿冒商標權之商品,均應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

㈡扣案之寄件包裝袋200件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有卷附警詢筆錄可佐(見偵卷第21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㈢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於偵訊中供稱:扣案300元均為犯罪所得等語(見偵卷第184頁),為達沒收制度澈底剝奪犯罪誘因之本旨,應認不需扣除成本,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並為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之諭知。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書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君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商標法第97條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書記官 吳韻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40961號
  被   告 王昱閎 男 2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昱閎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本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
    第22238號案件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不構成累犯)。詎仍不
    知悔改,明知如附表所示之商標,分別為附表所示之商標權
    人所有,並均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核准登記,
    取得商標權,並分別經核准取得指定使用如附表所示等商品
    ,現均仍於商標專用期間內,且明知上開公司所生產製造使
    用上開商標圖樣之商品,在國際及國內市場均行銷多年,具
    有相當之聲譽,為業者及一般消費大眾所熟知,屬相關大眾
    所共知之商標及商品,任何人未經各該商標專用權人之同意
    或授權,不得於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於此
    註冊商標商品,而致相關消費者有混淆誤認之虞。惟王昱閎
    仍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於民國109年10月、11月
    間,自大陸地區淘寶網站之不詳賣家,購得如附表「查扣侵
    權物」欄所示,印有如附表所示商標之商品後而輸入臺灣,
    並在未經上揭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下,自109年12月某日
    起,在蝦皮購物平台以帳號「kr_studio」販售,供不特定
    人上網瀏覽及購買,以此方式侵害如附表所示商標權人之商
    標權,迄至110年4月29日遭查獲止,共販賣至少20件仿冒商
    標商品,獲利至少新臺幣(下同)300元。嗣經警喬裝買主,以
    114元下標購得哆啦A夢手機支架6件,送請鑑定確認係仿冒
    商標商品,遂於110年4月29日,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核發之
    搜索票至臺中市○○區○○路000號執行搜索,並扣得如附表查
    扣侵權物欄所示之商品及寄件包裝袋200件,王昱閎並主動
    提出不法所得300元供警扣押。
二、案經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及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
    司委由告訴代理人謝尚修律師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
    二總隊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昱閎坦承不諱,並有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
    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萬國法律事務所侵權仿
    冒品鑑價報告暨比對報告、香港商東友企業有限公司臺灣分
    公司出具之商品鑑定報告書、貞觀法律事務所鑑定報告書、
    採證照片、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0
    年2月1日蝦皮電商字第0210201075S號函暨帳戶資料及購買
    名細、蝦皮購物網站列印資料、搜索現場照片、和解契約書
    各1份、國際影視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暨仿冒商品鑑價報告
    書、智慧局商標檢索系統各2份、及商標單筆詳細報表4份附
    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本件被告犯嫌洵堪
    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販賣仿冒商
    標物品罪嫌。其所為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仿冒商標商品行
    為,應為販賣仿冒商標商品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按數
    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
    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
    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
    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
    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此有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號判
    例意旨可參。本件被告自109年12月某日起至110年4月29日
    為警查獲止,先後多次為前揭犯行,犯罪時間緊接,犯罪地
    點均相同,侵害同一法益,於主觀上應認僅有單一犯意,揆
    諸前開說明,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
    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各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
    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故本件請依違反商標法
    第97條規定論以一罪。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查扣侵權物,請依
    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扣案之寄件包裝袋200件為被
    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
    宣告沒收。被告本件犯罪所得共計300元,業據被告供承在
    卷,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之,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28  日
                       檢  察  官  陳  君  瑜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書  記  官  洪  志  銘
附錄所犯法條:
商標法第97條(後段)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
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附表
編號 商標審定號 商標權人 核准得指定使用之商品 查扣侵權物  1 00000000 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帽子 My Melody帽子55件  2 00000000 同上 非金屬製衣服掛鉤 My Melody掛鉤364件  3 00000000 小學館集英社製 作股份有限公司  掛鉤、弔架環、固定夾 哆啦A夢手機支架117件(含警方購得6件)、哆啦A夢掛鉤30件  4 00000000 日本動畫股份有限公司 行動電話車用固定架、行動電話置放座 櫻桃小丸子手機支架89件    5 00000000  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 玩具 佩佩豬玩具6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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